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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天门至仙桃及潜江JHSG-1标项目              经理部一分部

二○一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分部、建制队、劳务队的安全责任,规范施工生产人员的行为,对造成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件或事故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3条根据新建天门至仙桃及潜江铁路轨道施工的实际,确定营业线和邻近营业线施工、既有车站作业、铺架施工、工程线行车和运输、大型机械设备、自轮运转设备管理作为安全控制的重点。

第4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有权对管辖范围内违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

安全处罚采用领导连带制度,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级分管领导承担连带处罚。

第5条本细则适用于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各在建工程施工内容。

第二章安全奖励

第6条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按当年签定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进行兑现。

第7条安全先进奖励

1、被集团公司、地方政府、项目经理部评为年度安全生产个人的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

2、被行业或省级地方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红旗)单位的,奖励单位100000元。

3、被公司评为规范管理红旗手的,一次性奖励800元;被集团公司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被中国铁建股份公司及地(市)级地方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被行业或省级地方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8条分部全年无职工因工重伤和死亡事故,安全生产达标,奖励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1500元,副组长1000元,组员各800元,安质环保部专职安全员600元,分部人均200元。

第9条对消除施工生产安全隐患或及时报告防止发生一般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50~1000元的奖励,标准如下(经济损失由分部安质部评定):

1.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元;

2.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在1000~2000之间的一次性奖励100元;

3.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在2000~3000之间的一次性奖励200元;

4.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在3000~5000之间的一次性奖励300元;

5.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5000~1万元之间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6.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1万元~3万元之间的一次性奖励800元;

7.采取措施避免经济损失3万元~5万元之间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10条对采取果断措施避免行车事故发生的人员一次性奖励300~3000元。

第11条对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第12条对采取果断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或避免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10000元。

第13条每月各队各部门书面上报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分部安质部审核后上报领导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全体人员均可参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安质部根据当月完成施工产值决定人员比例,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一。

第14条分部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考核,对安全控制较好,管理规范的队级单位给予1000元安全奖励,奖励各队自主进行分配,将分配表报分部领导审批后执行。

安全控制好的部室按人均50元进行安全奖励。

以上考核作为年度评比先进的依据。

第15条建制队安全奖励按照公司工资办法规定标准发放,每月由分部安质部进行核查后发放,未发生安全问题和事故的单位全额发放月度安全奖励。

第16条被上级或相关单位检查出安全问题的部门或单位不参加月度评先。

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有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

第17条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单位,签定安全包保责任状以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员分别按1800元、1200元每年进行奖励兑现。

第18条劳务队实现年度安全目标的,按照签订的年度安全包保责任状进行奖励,不足一年的,按照300元每月进行兑现。

第19条标准化工地管理达标创建活动中安全标准化成绩达标的,参照标准化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20条对完成重难点施工生产项目安全达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20000元。

第21条其它需要进行安全奖励的根据情况经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奖励。

第三章安全惩罚

第22条发生重伤或等级事故的按事故性质、等级和影响程度,由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罚款金额加大处罚,并确定其它处理决定。

第23条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被铁总、质监站、路局、业主、监理等单位通报、处罚的。

除全额承担处罚费用外,视情况每个问题另对各单位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50000元的罚款;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以内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24条列入报批项目的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或未按已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防护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第25条因为工作程序不到位、违规作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被公司和集团公司检查组以及安监等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分部处以责任单位1000~50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被通报处罚的,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另对责任单位加倍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内罚款。

第26条分部以“管理活动记录表”“安全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责令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整改关闭和回复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责任人由各单位自行处罚;分部责令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如期整改和回复的处以5000元罚款,每拖延一天按1000元进行罚款,责任人由各单位自行处罚,处罚结果上报分部;不按时上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预控分析报告,处以1000元罚款。

第27条每月不按时召开安全例会或出现安全问题不及时召开分析会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予1000~10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视情况加重处罚。

第28条根据上级各相关考核文件,对分部发生的考核扣款,由存在该问题的单位承担,共性问题经分部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

第29条出现安全事故或较大安全问题除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通报外,在月度安全会议上,由各单位主管作检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需要在会上作检查的问题有:

1.轻伤以上安全事故,包括与生产有关的生活、交通、消防等事故。

2.险性事件,主要包括坍塌、支架垮塌、设备倾覆、中断或影响既有线行车、工程线行车、火灾等。

3.因安全问题被建设单位、地方政府通报(包括文件和会议)。

4.铁路监督站、业主记不良记录,开具严重问题通知单,月度例行检查一般安全问题5个以上。

5.铁路安监室日常检查开具B类以上问题整改通知单。

6.监理因安全问题责令停工整改2天以上。

7.安全问题被媒体报道。

第30条作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的一次性处罚100~500元。

不服从设备管理单位、监理、业主等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一次性处罚300~2000元。

第31条不履行安全职责的一次处罚200元,造成事故的根据损失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32条日常生产安全违章违规行为,一次性处罚30~5000元,祥见附表三。

第33条对造成生产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人处罚100~800元,标准如下(经济损失由分部安质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

1.违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的责任人一次性处罚100元。

2.违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2000元的责任人一次性处罚200元,工班(机)长处罚100元。

3.违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3000元的责任人一次性处罚300元,工班(机)长处罚150元。

4.违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5000元的责任人一次性处罚400元,工班(机)长处罚200元,队分管领导(没有分管领导定队主管责任)和专职安全员各处罚200元。

部室带班责任人处罚200元。

5.违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1万元的责任人一次性处罚500元,工班(机)长处罚250元,队分管领导(没有分管领导定队主管责任)和专职安全员各处罚300元,队主管处罚400元。

部室带班责任人处罚300元,部室主管处罚400元,分部分管领导处罚400元。

6.违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3万元的责任人一次性处罚800元,工班(机)长处罚400元,队分管领导(没有分管副职定队主管责任)和专职安全员各处罚500元,队主管处罚600元。

部室带班责任人处罚500元,部室主管处罚600元,分部分管领导处罚600元。

7.违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及以上的处罚依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34条建制队被上级单位检查通报的,每月通报一次的月度安全奖励扣减10%,每月通报2至3次的月度安全奖励扣减50%,每月通报3次以上的,取消全队当月安全奖励;凡是受上级安全生产处罚或给分部造成生产安全经济损失的个人均不再享受当月的安全生产奖励。

第35条因责任原因,每发生一起非人员伤亡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单位,扣罚本单位本月所有职工安全奖励;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扣罚本季度所有职工的安全奖励和绩效奖励,在每月上报的工资表中予以扣除。

每发生一起亡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罚年度全部安全奖金,已发奖金分批次扣回,同时追究相关人员个人责任。

第36条每发生一起人员重伤事故,扣罚分部全体人员当月安全奖励。

每发生一起人员死亡一般事故,扣罚分部全体人员当年安全奖励,已发奖金分批次扣回。

第37条发生工程线行车安全责任事故的,比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38条不按标准作业,不按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部门或单位主管罚款200~500元/次。

副职和专职安全员各罚款100~300元/次。

拒收或不签收安全整改隐患通知书的加倍处罚。

第39条安全保证措施未执行的,给予责任单位一次性罚款200~20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人一次性罚款100~500元的罚款。

第40条发生火灾、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分部管理部门主管或单位主管处罚800元/次。

分管副职和专职安全员各罚款500元/次。

第41条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次罚款300元;生产过程中违章操作,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次罚款200元;违反劳动纪律,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次性罚款100元。

第42条强令冒险作业,发生人员伤亡(一死三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发生等级以下人员负伤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各级人员进行处罚。

第43条营业线施工没有明确施工负责人的一次处罚3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经济损失额度对安排布置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营业线施工违反各项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次处罚100~2000元。

第44条在敏感或特殊时期,发生安全问题或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处罚加倍。

第45条劳务队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损失全额进行赔偿;触犯刑法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46条安全管理混乱、违章蛮干、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实施不齐全、安保体系无效的,建制队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罚,直至降级或撤职;劳务队伍给予1000~1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直至清理出场。

第四章附则

第47条未涉及的安全生产奖罚由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执行。

第48条本细则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合并执行。

第49条本细则由天仙铁路项目部一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50条本细则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相关管理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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