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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第九章课堂笔记

第九章  证券交易的结算

第一节

清算与交收的含义一、清算与交收的概念

(一)清算、交收的定义

1.清算的定义

清算一般有三种解释:

一是指一定经济行为引起的货币资金关系应收、应付的计算;二是指公司、企业结束经营活动,收回债务、处置分配财产等行为的总和;三是银行同业往来中应付差额的轧抵。

证券交易的清算,指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数量或金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2.交收的定义

证券交易的交收指根据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的行为,一般指买方支付一定款项以获得所购证券,卖方交付一定证券以获得相应价款。

交收的实质是依据清算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3.清算和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结算。

(二)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

1.清算与交收的联系

从时间发生及运作的次序来看,清算是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

清算结果正确才能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或资金收付,结束整个交易过程。

2.清算与交收的区别

清算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计算,其结果是确定应收、应付数量或金额,并不发生财产实际转移;交收则是根据清算结果办理证券和价款的收付,发生财产实际转移(虽然有时不是实物形式)。

例9-1(2010年3月判断题)清算与交割、交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发生财产转移。

()

【参考答案】√

二、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证券交易从结算的时间安排来看,可以分为滚动交收和会计日交收。

滚动交收要求某一交易日成交的所有交易有计划地安排距成交日相同营业日天数的某一营业日进行交牧。

例如,在T+3滚动交收中,要求T日成交的证券交易的交收在成交日之后的第三个营业日(T+3)完成。

与滚动交收相对应的是会计日交收,即在一段时间内的所有交易集中在一个特定日期进行交收。

滚动交收目前已被各国(地区)证券市场广泛采用。

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市场采用的滚动交收周期时间长短不一,美国证券市场采取T+3,我国香港市场采取T+2。

我国内地市场目前存在两种滚动交收周期,第一种是T+1交收,适用于我国内地市场的A股、基金、债券及回购交易品种;第二种是T+3,适用于B股。

例9-2(2010年3月单选题)我国内地目前不采取T+1滚动交收方式的交易品种是()。

A.债券

B.基金

C.B股

D.A股

【参考答案】C

三、清算与交收的原则

(一)净额清算原则

一般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需采取净额清算方式。

净额清算又称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结算参与人价款的清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对证券的清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净额清算分双边净额清算和多边净额清算。

双边净额清算指将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额加以轧抵,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另一个交收对手方的证券和资金的应收、应付净额。

多边净额清算是指将结算参与人所有达成交易的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予以冲抵轧差,计算出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所有交收对手方累计的应收、应付证券或资金的净额。

将结算参与人对应的所有双边净额清算结果加以累计,可以得出该结算参与人的多边净额结算结果;在引入共同对手方的情况下,计算该结算参与人相对于共同对手方的双边净额清算结果也相当于实现了多边净额清算。

目前,通过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大多采取多边净额清算方式。

净额清算方式的主要优点是可以简化操作手续,减少资金在交收环节的占用。

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行滚动交收的情况下,清算价款时同一清算期内发生的不同种类证券的买卖价款可以合并计算,但不同清算期发生的价款不能合并计算;清算证券时,只有在同一清算期内且同种的证券才能合并计算。

(二)共同对手方制度

为保证多边净额清算结果的法律效力,一般采取了将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的制度安排。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体,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结算机构也要依照结算规则向守约一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

共同对手方的引入,使得交易双方无需担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增强投资信心和活跃市场交易。

在我国,中国结算公司事实上是作为证券市场中央结算系统各参与方的共同对手方。

(三)货银对付原则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货银对付又称款券两讫、钱货两清。

银货对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通俗地说,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根据货银对付原则,一旦结算参与人未能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可以暂不向其交付其买入的证券,反之亦然。

货银对付通过实现资金和证券的同时划转,可以有效规避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风险,大大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目前,货银对付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遵循的原则。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已经在权证、ETF等一些创新品种实行货银对付制度,但A股、基金、债券等老品种的货银对付制度还在推行中。

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以及2006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已经要求在实行净额结算的品种中贯彻货银对付的原则。

(四)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但结算参与人与其客户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实行分级结算,意味着对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达成的证券交易,证券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的交收责任。

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主要是出于防范结算风险的考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客户没有直接业务联系,很难衡量客户的资质和风险;同时,由于客户数量较多、地区分布较散,在出现交收违约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也很难处理。

而对数量相对较少、实力相对较强、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而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则可以有效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措施。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分级结算是普遍的做法。

例9-4(单选题)下列四种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证券清算又称证券结算

B.证券交收简称证券结算

C.证券清算又称证券交收

D.证券清算与交收两个过程统称为证券结算

【参考答案】D

例9-5(多选题)从结算的时间安排看,可以分为()。

A.任意交收

B.滚动交收

C.特别交收

D.会计日交收

【参考答案】BD

例9-7(判断题)清算交收中货银对付原则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手续,提高清算效率。

()

【参考答案】B

第二节

结算账户的管理一、结算账户的开立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等材料。

结算参与人同时应在中国结算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

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

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资金交收账户计息

结算备付金是指,资金交收账户存放的用于资金交收的资金,资金交收账户也称结算备付金账户。

中国结算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3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

(二)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1.最低备付含义

最低备付是指结算公司为资金交收账户设定的最低备付限额,结算参与人在账户中至少应留足该限额的资金量。

最低备付可用于完成交收,但不得划出。

如果用于交收,次日必须补足。

2.最低备付的调整

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中国结算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上式中:

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ETF、LOF、权证、债券以及未来新增的、采用净额结算的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

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对于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10%计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品种按20%计收。

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此外,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随时提高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而对于被认为风险较低的结算参与人,中国结算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3.最低备付不足

结算参与人每日应及时查询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

若余额不足,应立即补足资金。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由于相关原因被冻结,结算参与人应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满足该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的要求。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日终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日终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营业日补足。

在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如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三、结算账户的撤销

结算系统参与人无对应交易席位且已结清与中国结算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后,可申请终止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业务,撤销结算账户。

第三节

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一、上海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交收

1.交易日(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当日交易成交数据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结算参与人当日的证券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扣除交易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等费用产生各结算参与人资金应收应付净额。

在净额结算方式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各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3.清算完成后(最迟在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远程数据通讯方式向结算参与人提供当日清算数据汇总表,列示结算单位当日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资金应收应付净额。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于T+1日完成资金交收。

(1)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以履行其资金交收责任时,结算参与人应于当日l6:

00前通过PROP系统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付款项。

(2)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履行其资金交收责任后将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电子提款申请,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

需要说明的是,为方便结算参与人在T+1日做好划出资金或划入资金的准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晚进行了T+0预交收,根据资金交收账户当日业务终了时的账户余额、当日实收实付和最低备付限额,计算该账户的T+1日可用余额。

T+1日可用余额=账户余额+(T+0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冻结金额-最低备付限额

可用余额大于零时,即为该账户T+1日可以划出的最大金额。

可用余额小于零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T+1日16:

00交收前补足差额。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1日16:

00进行T日交易的资金交收,由交收系统自动将结算参与人T日交易的应收金额记增资金交收账户,或将应付金额从备付金账户中记减。

(4)T+1日l6:

00点交收后,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出现透支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以采取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并按每日透支金额的1‰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罚息,并可以采取冻结结算参与人所管辖相关证券账户上的证券、要求结算参与人立即补足透支金额、强制卖出暂扣证券等必要措施。

在上述流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应付款项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责任与否尚需在T+1日16:

00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已经在T日日终办理了证券交收。

因此,上海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尚未贯彻货银对付原则。

中国结算公司已经制订并公布了改革方案,未来将对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交收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资金划拨

在资金交收过程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结算参与人之间的划款方式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资金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账,能否按时完成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PROP系统连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资金划拨银行(称为“结算银行”)和结算参与人,实现资金划拨指令的传输和对账,保障了资金划拨的效率。

二、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

(一)清算交收

1.交易当日(T日)收市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交易成交数据传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净额结算原则,对结算参与人当日的证券买卖进行轧差清算,并扣除交易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等各项费用,产生各结算参与人资金应收应付净额。

在净额结算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作为各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

除资金清算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还于T日日终根据成交记录,办理证券的交收和变更登记,即记增买入证券账户,记减卖出证券账户,并相应进行证券持有人名册变更登记。

3.清算完成后(最迟在T+1日开市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各结算参与人发送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将T日及T+1日上午的结算备付金余额数据及结算头寸明细变动数据,传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经在T日日终根据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净额实际记增或记减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依据结算指令于T+1日完成资金交收:

①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时,结算参与人应于当日l6:

00前通过IST系统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付款项。

②当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大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电子提款申请,将超出款项划至其指定收款账户中。

为防范风险,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定了提款限制:

结算参与人最大可提款金额=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冻结余额-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由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已经在T日日终根据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资金情况相应记增或记减资金交收账户,因此这里所称的结算备付金余额已经体现了T+0交易的资金交收结果,相当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可用余额计算公式中的“账户余额+(T+0应收应付资金净额)”项。

因此,中国结算沪、深两个分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提取限制实质上并无差异。

③T+1日16:

00,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仍然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定其发生交收违约。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收取利息、按每日透支金额的1‰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罚息。

另外,还可以采取冻结结算参与人所管辖相关证券账户上的证券、要求结算参与人立即补足透支金额、强制卖出暂扣证券等必要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1日16:

00对资金交收账户并无记增或记减操作,只是在该时点确认结算参与人是否发生交收违约,这一点与上海分公司存在差异。

在上述流程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应付款项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责任与否尚需在T+1日16:

00才能确定的情况下,就已经在T日日终办理了证券交收。

因此,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尚未贯彻货银对付原则。

中国结算公司已经制订并公布了改革方案,未来将对A股、基会、债券等品种实行货银对付制度。

(二)资金划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同样利用技术系统(深圳分公司的系统名称为“IST”)连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划拨银行(称为“结算银行”)、结算参与人,实现资金划拨指令的高效传输和对账,结算资金划拨模式与上海分公司类似。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办法

合格境外投资者结算的特殊性:

1.合格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达成的交易,由其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而普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达成的交易,一般由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证券公司充当结算参与人。

2.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需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而一般情况下,结算参与人的指定收款账户只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3.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流程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清算交收过程中,如出现资会交收违约和证券交收违约,中国结算公司将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加以处理。

这是中国结算公司推行货银对付机制较早的一次尝试。

托管人作为承担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清算交收责任的结算参与人,与其他结算参与人一样需要开立资金交收账户,需要遵循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缴纳义务等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由其托管人作为中国结算上海或深圳分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结算公司办理其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一)清算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T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及其他数据(包括派息、送股、新股认购扣款、新股申购冻结资金返还、应扣税费等),计算托管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以及托管人所托管的每个合格投资者买卖相关证券的应收、应付数量,产生证券、资金清算数据,确定托管人的交收责任。

T日清算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当日的证券、资金清算数据存放于中国结算公司结算系统,作为对托管人的证券、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托管人应当及时从结算系统获取。

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

托管人对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反馈中国结算公司。

经中国结算公司核实,确属清算差错的,中国结算公司将予以更正,但托管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二)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中国结算公司依据T日清算数据,于T日当晚对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交收;T+1日16:

00,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最终交收。

(三)证券和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1.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结算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T+1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120%的证券。

托管人在2个交易日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结算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券。

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托管人的透支。

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本息及罚息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3)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的依据。

(4)通知透支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5)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人所托管合同投资者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托管人所托管的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中国结算公司在T+1日交收时暂扣其卖空价款。

托管人在2个交易日补足卖空证券的,中国结算公司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中国结算公司将以暂扣的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

卖空价款不足的,差额仍向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托管人所托管合格投资者发生证券卖空,中国结算公司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透支罚息利率计算对托管人的罚款。

中国结算公司处理托管人交收违约事件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违约托管人承担。

第四节

我国B股的清算与交收模式一、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接纳结算参与人的方式,建立了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的中央结算体系。

B股结算参与人在B股中央结算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要为B股投资者设立B股账户和美元资金账户,而且要参与B股的中央存管、清算与交收。

B股结算参与人分为基本结算会员和一般结算会员。

获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经纪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过规定的核准程序核准后可以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基本结算会员。

其他市场参与人,如B股的境外代理商、B股托管银行等,可以申请成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一般结算会员。

上海市场B股交收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有托管银行客户交易除外);对境外结算参与人以及境内参与人涉及托管银行客户的交易实行逐项交收。

例9-10(2010年3月单选题)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结算会员分为基本结算会员和()。

A.特别结算会员

B.一般结算会员

C.普通结算会员

D.代理结算会员

【参考答案】B

(一)净额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的不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净额交收。

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

0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

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各参与人可据此与其各营业部进行二级清算。

净额结算交易无需进行交收指令对盘,完成交易的结算参与人必须无条件履行交收责任。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3日下午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完成后向结算参与人发送汇款确认和交收确认文件。

(二)逐项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境外参与人及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涉及托管银行的交易实行逐项结算。

流程如下:

1.T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B股交易数据,根据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T日24:

00前向相关参与人发送交收通知书。

交收通知书包括各结算参与人在T日的交易明细数据、交易结算费用及结算金额。

3.结算参与人须对其交易进行交收确认。

证券公司参与人最迟需于T+2日13:

00之前、托管银行参与人最迟需于T+3日13:

00之前进行交收确认,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结算交收指令。

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交收指令于T+2日14:

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预对盘,并将预对盘结果发送给相关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核对预对盘结果文件。

如果有未匹配成功的指令,结算参与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可最晚于T+3日12:

00前将修改后的交收指令发送至结算公司。

最终交收以截止时间前的最新交收指令为准。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T+3日13:

00进行最终对盘处理,并在14:

00前向结算参与人发送T+3对盘结果文件。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对盘成功的交易按交收指令完成交收,对对盘不成功的交易实行待交收处理。

如境内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当日交收而出现透支,或境外参与人未能按时将交收应付款项汇入而出现透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每天按透支金额的0.5%收取罚金。

二、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

深圳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与上海市场B股清算交收模式略有不同。

首先,上海市场B股实行净额交收和逐项交收相结合的制度;而深圳市场B股对境内外结算参与人均实行净额交收制度。

其次,上海市场允许托管行就其客户达成的交易,作为结算参与人承担交收责任并直接与结算机构交收;而深圳市场不允许,即托管行客户达成的交易必须由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承担交收责任。

在深圳B股市场,如果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且客户原证券由托管行托管,则必须将其转托管至证券公司,以使证券公司能够履行交收责任。

为此,深圳B股清算交收过程中存在一类指令和二类指令的区分。

一类指令(SI1)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交资料转化而成的交收确认指令,无需确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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