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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纳税人必读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读手册

前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朋友了解和掌握此次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相关政策知识,特编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读手册。

 

一、营改增征税范围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后,应税行为包括: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述税6合同下发后退税流程未明确,金额不一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政策阐述】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此次营改增试点涉及以下四项销售服务:

(一)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3.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二)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三)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此次营改增试点涉及的服务项目是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3.其他现代服务,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四)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

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

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答疑解惑】

(一)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答:

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8.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服务?

答: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不按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特别关注】

营业税中的“转让无形资产”仅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而营改增试点中的“销售无形资产”包括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中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下同)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资格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2.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政策阐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差额部分。

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1.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2.试点实施后,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答疑解惑】

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

(一)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特别关注】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除租赁服务外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除销售土地使用权外的销售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阐述】

(一)为确保此次营改增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减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几种特定应税行为,设置5%增值税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4.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5.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以及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四、发票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未纳入新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可以使用其他普通发票,包括:

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其他发票等。

【政策阐述】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对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选择以下开票方式:

1.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向国税机关驻政务中心服务厅办税开票窗口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向国税机关确认的委托代开票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4.到有条件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5.申请领购定额发票;

6.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继续选择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开票方式。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试点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答疑解惑】

一、纳税人如何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

答:

第一步:

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供查验);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一般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变更最高开票限额时,还需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应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步: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发票领用簿》及《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第三步:

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到技术服务单位购买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并自行采购通用设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技术服务单位为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向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购置金税盘专用设备,或向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购置税控盘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包括:

能满足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技术要求的计算机、打印机。

第四步:

携带金税盘或税控盘(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携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初始发行。

第五步:

携带发行好的金税盘或税控盘、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领用簿》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用发票。

二、纳税人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答: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纳税人依据《信息表》在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2.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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