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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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若干意见
某某县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加快我县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民办教育,有利于拓宽教育投资融资渠道,增加教育资金投入,培育新的教育资源;有利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丰富办学形式,激发教育活力;有利于扩大教育供给总量,扩大教育规模,优化办学格局,提高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和坚持教育均衡发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生产力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县战略和打造教育强县的现实需要。
切实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保障,与公办教育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明确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同志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规范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公平与非歧视为原则,以非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为出发点,突出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努力构建以政府办学为主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
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教育需求,各种办学形式、各种层次教育均可进行探索和尝试。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建校办学;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教育资源的整合,实行联合办学,鼓励开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术培训及其他特长素质教育等,重点鼓励发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鼓励非学历的短期职业教育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开展下岗、转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新生劳动力上岗前、在职职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
在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产生的闲置农村学校校舍,优先用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和农民素质培训。
允许薄弱的公办学校在明确学校产权、确保国有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采取公办民助、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个人领办等形式,逐步实行改制(除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外),允许国有闲置资产举办民办教育。
四、大力引导和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一)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领域,做到统筹安排,合理适度。
(二)积极支持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实行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政策。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原则上按公益事业用地划拨,其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在编制城镇居民生活区建设规划时,要优先安排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用地,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在报建立项、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三)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一律对民办学校实行无费管理,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不得干扰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对具备一定规模的民办学校,实行挂牌保护,将其纳入优化经济环境重点保护单位。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民办学校意识,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帮助解决民办学校在创办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工商、教育、规划、广电、通讯、金融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县人事部门要在民办学校师资引进与合理流动、教师职称评定、人事关系管理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公办学校同类同等教师标准。
县金融部门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扶持等服务,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社会财团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担保。
县供电、供水部门要保证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在电、水收费上做到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县广电、通讯部门要为民办学校的电视、电讯网络建设提供优质服务,收费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四)落实民办学校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县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4]39号)的有关精神,落实教育事业在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学校自用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教育捐赠不计所得税。
社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仍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不属于经营性组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同时享受招商引资的所有政策。
(五)依法保护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政治权利。
民办学校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自主融资,自主管理,自主发展,不受非法干忧,享受同类同级公办学校的政治权利和待遇。
(六)依法保障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中由政府按公益事业划拨的土地和接纳社会捐助所形成的办学财产属国家所有;投资者对民办学校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投资者所有。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归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留足民办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和发展基金后,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取得合理回报,并逐步收回办学投资。
(七)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按照“新人新机制、老人老办法”原则,实现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有序流动。
民办学校可以按有关程序招聘全县公办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聘用后报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被聘用教职工办理正常调动手续,保留被聘教职工的档案、人事关系、公职。
公办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受聘期间,教龄和工龄连续计算;聘用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个人收入,由民办学校与受聘人商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单位负担部分由县财政支付;聘任期满后可以安排到原学校或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工作。
公办学校改制后,原有公办教师的身份不变,由改制学校自主聘用;落聘人员待遇按公办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内民办学校聘用的非公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全县公办学校教师招聘,受聘后,其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教龄、工龄、职称和荣誉等同样有效。
民办学校人事档案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八)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聘用的所有教职工与公办学校的教职工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取得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晋级、评优、教龄计算、继续教育、培训、学科(专业)带头人评聘、流动、表彰奖励、教学评比、教育科研和接受慰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
具备教师资格且与民办学校签署一年以上聘任合同的教职工,可凭有效合同到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和教育人事部门办理户口迁移和有关人事等手续。
民办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九)切实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考试、升学、就业、表彰奖励、参加文体活动和各类竞赛、助学贷款及其他社会优待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在就业方面,全县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实行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民办学校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类学生同等减免和补贴费用等待遇,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预算规定解决,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
县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十)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县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教育机构和个人,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管。
(十一)允许依法成立民办教育自律组织。
鼓励民办教育自律组织积极反映民办学校的意见和要求,为民办学校提供咨询及其他中介服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自律组织在民办教育中的参谋、咨询、引资、交流沟通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维护民办学校及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自律管理。
(十二)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招生权。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
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积极支持和管理指导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审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将其纳入全县招生总计划。
民办学校可面向全县招生,在招生计划、录取新生、学籍管理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鼓励民办学校招收县域外学生。
受县政府委托,民办学校可以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和教育教学工作。
五、依法规范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一)民办学校用地属于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二)坚持依法诚信,安全优质。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诚信办学、安全办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推行素质教育,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合格人才。
(三)坚持依法申报,依法审批。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严格按照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和冠名权限规范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
(四)依法规范招生秩序。
民办学校要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招生计划、简章和广告,要报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方案开展招生工作。
(五)严格执行收费报批备案制度。
民办幼儿园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规定要求,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县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政策。
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生均成本,按规定报市、县价格管理部门核批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公开,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和建设费,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六)加强规范财务监管。
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民办学校要合理支配教育经费,按规定留足学校正常办学经费、发展基金和风险基金,建立专户管理,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审计、检查,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七)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民办学校纳入常规管理范围,及时向民办学校通报重大的教育、教改信息,指导民办学校探索和改革教育、教学方法。
要定期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进行全面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管理。
民办学校必须按部颁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教材及配套用书必须按省市规定版本和途径征订。
对县级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实行年检年审,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其招生或停止招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学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各类违法办学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管理和指导。
(八)强化学籍管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进行明确规定,严格管理,并到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学生转学必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六、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教育工作网络建设。
成立县加快民办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导和统筹协调全县民办教育发展。
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县民办教育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和县直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所辖范围的民办学校,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办学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民办学校基层组织建设。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学生会等组织,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加强民办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请求县委派副科以上在职在岗干部到民办学校任职,但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学校与其商定报酬,由民办学校负担,其公职、职务和级别予以保留,职务工资、住房公积金和电话费补贴由县财政负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按应聘的公办教师办法办理;合同期满,回原单位工作,任原职或由县委另行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