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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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表
类型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资料要件
申请或报送资料时限
审批(备案)机关
备注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事项(1--3)
1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65号);4.《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5.《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6.《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7.《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
1.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2.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还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证明材料;西部旅游景点、景区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认定材料;3.享受“两免三减半”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还应提供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执照、验资报告)、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4.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第一年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政策执行到2010年底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事项(1--3)
2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1.企业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2.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3.企业为录用的下岗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政策审批时限: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时限为:
2011年底前。
3
转制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1.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证明材料;2.转制注册日期证明资料;3.转制科研机构验资报告(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4.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4—9)
4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自获利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4—9)
5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1.国资部门认可的有关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情况报告;2.相关资产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和计提折旧情况说明;3.资产净损失冲减实收资本的批文和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的认定文件。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6
广播电视村村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主管部门的“村村通”工程立项或批文;2.收入明细资料。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7
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执行到2009年底止
8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1.证监会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的批文;2.企业作为流通股股东及所持股份的证明;3.企业应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金额的证明。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执行到股权分置改革完为止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4—9)
9
需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有关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10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收到省政府的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1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1.转制方案批复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转制注册之日起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执行期限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12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1.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批文。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执行期限为: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3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14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1.农、林、牧、渔业项目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情况说明;2.农、林、牧、渔种养殖业及林木采集的用地协议;3.涉及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4.农产品初加工类型的说明。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15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7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有关规定(立项批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说明;6.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县(市)、区国税局
16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8条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有关规定(立项批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说明;6.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17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0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开具的技术转让专用发票。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18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5.《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1.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提供资料:
(1)所属行业情况说明;
(2)当年《资产负债表》;(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计算说明;(4)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下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提供上年度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证明。
年度终了后,次年度的预缴申报前。
主管国税机关
确因备案时间不够的,经县(市)、区国税局同意,备案时限可延长3个工作日。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19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科高〔2008〕2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一)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应报送: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1.取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县(市)、区国税局给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暂备案通知);2.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国税机关备案。
县(市)、区国税局
20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7条;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2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的合理确定情况;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县(市)、区国税局
22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9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5.《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6.《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经〔2007〕56号)。
1.企业从事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2.有权认定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23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0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04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1.企业2008年1月1日起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发票;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证明;3.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使用的证明材料;4.以往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税款的记录;5.专用设备的融资租入合同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24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税优惠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2.《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准文件;2.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证明;3.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证明材料。
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25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40号);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科〔2005〕213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1.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3)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享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应提供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明材料;(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6)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的证明材料。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3)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5)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证明材料。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限证明材料;(3)验资报告;(4)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5)集成电路产品的规格型号证明材料。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返还优惠:
(1)被投资企业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证明材料;(3)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4)投资者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中国境内获得税后投资收益的证明材料。
企业取得相关资格认定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0—29)
2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