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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的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哈尔滨剑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学院由以于松岭为代表的投资者举办。

学院是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举办者承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民政厅。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发展定位

第一节办学理念

第五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推动社会进步。

第二节发展定位

第六条学院在办学中确立以下定位:

类别定位:

综合类。

类型定位:

教学型、应用型。

学科门类定位:

以管理学为主,适度发展工学、教育学、

经济学、文学门类。

办学层次定位:

本科教育。

办学形式定位:

全日制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定位:

8000人。

人才规格定位:

培养具有爱国情怀、国际视野、基础知

识扎实、应用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服务面向定位:

立足龙江、面向全国、着眼世界,为经

济建设、产业进步、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

办学特色定位:

多元化投资办学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

特色。

第三章大学制度与管理结构

第一节学院董事会

第七条学院设立董事会。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实施对学院的领导。

董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对学院重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由董事会集体作出决议,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受董事长委托或董事会授权,学院院长也可出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成员7名,由出资人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董事会同意可连任。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后经民主选举、董事会同意可连任。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管理经验。

董事会成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成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或其代表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

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时,董事长或指派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一并告知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

董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则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最后决定。

但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中层以上干部;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及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七)批准内部机构及专业设置;

(八)监督、检查、评估教育教学质量;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长实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董事会;

(二)检察监督董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定期听取学院工作报告;

(四)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协议;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学院院长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接受董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院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长聘任。

第二十条院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

经董事会决定,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院各项重点建设方案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

(七)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八)行使学院董事会授权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二十三条院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或由董事会制定人员代行院长职务。

第三节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制度。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为副院长、学院总会计师、院长助理和学院办公室主任。

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等列席会议。

办公会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院长办公会实行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院长在行政管理中,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由院长签发和公布。

第四节学院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七条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

(三)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按规定程序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支持董事会及学院领导班子抓好干部队伍和师资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学院的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书记按照党和国家对民办高校有关办法产生。

学院党委书记可以配备专职人员,也可以有符合条件的董事(长)、院长等兼任。

第二十九条学院可根据需要在机关和教学单位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开展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节学院的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实现学院管理中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分离。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设立学位委员会,审核和授予学位,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学位事项。

学位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节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实施。

(三)讨论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七节内部治理结构

第三十五条学院本着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专业情况设系(部)。

系(部)设主任1人,全面负责系(部)教学、科研、行政以及学生管理工作。

各系(部)根据需要配备系(部)副主任以及系(部)办公室管理人员。

系(部)实行系(部)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

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中心,并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习实训中心、创业中心、院刊编辑部等教学辅助单位,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师生比及学位结构、职称结构比例,规划和建设专职师资队伍,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第四十条各系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

200的比例配备专职政治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都要配备1名班主任或学业导师。

第四十一条学院按照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合理设置和确定校内党政机构的管理人员编制,做到科学设岗、合理定编。

第四十二条学院在教师和员工中建立结构和绩效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作业绩的考评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院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

学院要充分发挥民办高校机制灵活的特点,本着精简、高效、实用的原则设置各类机构及职级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院自觉遵守上级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要求,接受督导专员的检查监督。

主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院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学校法人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教学建设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四十七条学院在人才培养中要树立全面发展观,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要树立人人成才的观念,促进每个学生的成长;要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要树立系统培养观念,实现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

第四十八条建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学院以能力培养为主的体系,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知识体系、素质体系、实践体系。

第四十九条改革教学方法。

学院提倡和实践现代的教学方法:

一是注重学思结合。

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二是注重知行统一。

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结合。

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践、生产实习和技能训练的效果;三是注重因材施教。

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挥每个学生的潜能。

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探索拔尖学生的培养模式,使每个学生都能成功成才。

第二节教学建设

第五十条实施“质量工程”。

学院要以“质量工程”建设为核心进行教学建设,要有计划地进行教学团队、特色专业、教学名师、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等的建设,以“质量工程”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一条建设实践基地。

学院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建设具有优势和特色的校内实践基地,使校内实践基地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二条数字化校园建设。

学院要高度重视数字化校园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引进和开发丰富的数字化教学资源,使数字化教学在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五章学术与科研

第五十三条营造学术氛围。

学院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倡导“崇尚学术、严谨治学、学术自由、拒绝腐败”的学术风气。

第五十四条建立科研机制。

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校、系(部)二级科研机构,形成教学与科研相结合、教学团队与科研团队相结合的科研工作体系。

每位教师都要做到既搞教学,又搞科研,实现教学科研双丰收。

第五十五条开展学术活动。

学院以“剑桥讲坛”为平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使师生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纳入教师业绩和学生成绩考评体系。

第五十六条创办学术刊物。

使《剑桥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成为学院的学术期刊,同时鼓励和支持师生共同创办实践性校内刊物。

第五十七条创建科研机构。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师生开展科研活动,创办科研机构。

学院保护师生在科研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其知识产权。

第五十八条开展社会服务。

学院鼓励和支持师生面向社会发展和经济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努力做到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六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九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科教兴国的使命。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

第六十条学院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向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学院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和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

(七)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学院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学院与聘用的其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学院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学院对所聘用的教职员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学院每年对教职员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五条学院实行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对教职工进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七章学生及学员

第六十六条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学籍,并在本校注册而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和资助;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活动;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因获得助学贷款、贷学金及助学金而发生的相应义务;

(五)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引导和管理。

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七十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七十一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学生和学员在校期间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举行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不准张贴大、小字报,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和学员进行奖励或者处分。

学院实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学院对受教育者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资产、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七十四条截至2010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4.4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4亿元人民币。

其中,举办者投入资金6800万元人民币。

第七十五条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的投入;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融资;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六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七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七十八条学院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

学院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离职离任应接受董事会的审计。

第七十九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

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按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和保证金等各项费用。

第八十条学院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办学性质时,须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举办者或者出资者时,要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二条学院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继续开展活动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八十三条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终止后的学院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出资者在办学过程中要求退出的,按照国家出台的民办教育退出机制进行。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八十四条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应以此为准绳,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章程的制定须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形成决议。

所制定的章程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生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院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形式及学生培养规格和任务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三)董事会因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八十七条章程的修改由院长提议报董事会讨论通过。

修改后的章程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学院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由学院董事会主持,修改后的章程经学院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多数审议通过后,报学院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学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八十九条学院章程是学院的最高法律文件,学院指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都不能超越学院章程。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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