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464592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37.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docx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11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内幕交易

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烨梅)1

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莫家元)5

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施建洪)9

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8号(黄惠芬)14

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9号(王廉君)18

●信息披露违规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中水渔业、吴湘峰、宗文峰等16人)23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张福赐)35

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鸿铭科技、雷霆等8人)42

●操纵市场

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阮克荣)47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钟湉)51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杜长江)54

●私募机构违规经营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中汇富、张仲侃、刘劲松)57

●内幕交易

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烨梅)

当事人:

朱烨梅,女,1969年9月出生,住址:

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朱烨梅涉嫌内幕交易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朱烨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烨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3月18日,江海股份董事长陈某某向董秘王某某当面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10转6、每10股派现1元(含税)。

随即王某某当面告知财务总监王某并让其做方案,当日,王某拟定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上午以邮件方式发给王某某,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发给公司董监高审议,并发给公司年报审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朱某,朱某将利润分配方案填列在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中。

3月23日上午9:

56分,朱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公司2015年正式财务报告发送给时任财务部长朱烨梅,用于将财务报告录入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正式财务报表附注中包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于3月30日公开披露。

  二、朱烨梅内幕交易的情况

2016年3月23日至3月28日,朱烨梅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上海股东账户A308442408、深圳股东账户014713449),使用自有资金,用本人办公电脑下单,累计买入江海股份283,400股,成交金额5,025,032元,账面盈利166,482.09元。

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尚未卖出。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江海股份于2016年3月30日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所涉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内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18日,朱烨梅于3月23日上午9:

56分通过电子邮件知悉上述信息。

在该信息公开前,朱烨梅买入江海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朱烨梅违法所得166,482.09元,并处以332,964.1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7年11月29日

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莫家元)

当事人:

莫家元,男,1962年1月出生,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力)职工监事,住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莫家元内幕交易“安徽合力”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莫家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莫家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1月至3月,安徽合力着手2016年年报编制及其审核工作。

  2017年3月12日,安徽合力2016年年度报告初稿编制完成,年报中包含拟以2016年末总股本616,817,3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3元(含税),每10股派送红股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

  2017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安徽合力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等15项议案。

  2017年3月16日上午10时50分,安徽合力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职工监事莫家元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等8项议案。

  2017年3月16日下午13时左右,安徽合力将2016年年报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7年3月18日,安徽合力《2016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

  安徽合力“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3元(含税)及每10股派送红股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3月12日,2017年3月18日公开。

莫家元作为安徽合力职工监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莫家元内幕交易情况

  2017年3月16日13时49分(莫家元参加监事会会议后的当天下午),莫家元通过办公室笔记本电脑控制使用个人账户1笔买入“安徽合力”19,700股,成交金额为298,849元。

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莫家元”账户当天卖出“上海三毛”获得的交易金额。

  截至本案调查日,“莫家元”账户未卖出“安徽合力”,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莫家元持有的“安徽合力”股票账面盈利为-4,089.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决议、通报及情况说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账户资料、相关电脑IP、MAC地址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莫家元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即安徽合力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安徽合力”19,700股,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莫家元主动向安徽合力报告买入相关股票事项,全程配合调查且认错态度良好,安徽合力已对该事项进行了处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莫家元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安徽合力”股票,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7年11月21日

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施建洪)

 当事人:

施建洪,男,1968年8月出生,住址:

江苏省无锡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施建洪内幕交易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施建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

  2014年下半年,龙泉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长杰、董事会秘书赵效德曾到无锡市新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改为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考察,与新峰管业的董事长朱全明等相识。

  2015年的3、4月间,朱全明曾让新峰管业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茅昌牛关注龙泉股份与其他公司的重组情况。

  2015年6月12日,朱全明给刘长杰打电话,提到重组意向,双方都有合作意向。

朱全明随后通知茅昌牛与龙泉股份的赵效德联系见面事宜。

刘长杰安排赵效德、证券事务代表阎磊就重组事项具体细节去无锡市与朱全明面谈。

赵效德、阎磊于2015年6月14日赶到无锡市,2015年6月15日至16日在无锡市山水丽景酒店会议室与朱全明、茅昌牛面谈。

2015年6月16日,赵效德向刘长杰汇报了谈判情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当日下午3点后,龙泉股份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

  2015年6月17日龙泉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停牌之后,赵效德联系中介机构到新峰管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015年7月2日,龙泉股份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明确本次筹划事项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5年9月30日,龙泉股份发布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向新峰管业15名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述股东持有的新峰管业100%的股份,同时向刘长杰等4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龙泉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6月12日,并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5年6月12日至7月2日(6月17日起停牌)。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建洪利用本人账户和“陈某娟”账户交易或者决策交易“龙泉股份”股票

  

(一)施建洪本人账户2015年6月15日卖出其他股票,几乎全部买入“龙泉股份”,成交38,100股,成交金额为847,330元,2015年6月16日卖出“龙泉股份”,成交800股,成交金额18,616元。

截至6月16日(停牌前一日),持有“龙泉股份”37,300股,持股市值占比99%。

6月23日转入融资融券账户。

截至调查日上述证券未再卖出,账面亏损。

上述买入“龙泉股份”股票时下单电脑的MAC地址、IP地址与施建洪办公室台式电脑的MAC地址、IP地址一致。

  

(二)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施建洪利用“陈某娟”账户,2015年6月12日卖出其他股票415,394元,买入“龙泉股份”17,300股,成交金额426,840元;6月15日从三方存管账户转入资金505,000元,买入“龙泉股份”21,800股,成交金额504,763元;6月16日卖出其他股票36,700元,买入“龙泉股份”900股,成交金额21,051元。

截至6月16日(停牌前一日),累计持有“龙泉股份”40,000股,持股市值占比100%。

截至调查日上述证券未再卖出,账面亏损。

上述买入“龙泉股份”股票下单电脑的MAC地址与施建洪家中笔记本电脑的MAC地址以及施建洪办公室台式电脑的MAC地址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银行对账单、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施建洪作为龙泉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并且时任交易标的公司新峰管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额集中买入“龙泉股份”股票,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间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正当理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施建洪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本人不是新峰管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名义上的高管,实际为销售员,从不参与公司的行政管理。

2、本人并不知道龙泉股份收购新峰管业的信息,本人购买龙泉股份是基于自己出差期间对北京城市内涝推断国家会有扶持政策,以及对龙泉股份基本面的了解和分析。

3、龙泉股份收购新峰管业并不一定是重大利好,应该不是一个重大事件和重大利好。

4、本人操作龙泉股票没有盈利,反而亏损,金额并不太大,不会构成股票异常波动。

5、本人没有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故意,也未对市场造成影响,请求不予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1、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新峰管业公司文件等证据,足以证明施建洪时任新峰管业副总经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实际履行职责。

2、施建洪是龙泉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事项的交易对方,而且时任交易标的公司的副总经理,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高度吻合,应当认定施建洪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其提出的基于出差期间遇到北京城市内涝推断的国家扶持政策以及对龙泉股份的基本面了解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程度。

3、龙泉股份发行股份购买新峰管业股权事项,属于上市公司重大投资,以及增发股份涉及增资的计划,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4、施建洪第4、5项申辩的事由不构成不予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的理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施建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11月20日

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8号(黄惠芬)

当事人:

黄惠芬,女,1958年11月出生,住址:

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黄惠芬内幕交易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邦园林或公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惠芬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惠芬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4月初,时任普邦园林副总裁兼公司董秘马某达收到朋友微信转发的关于北京博睿赛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赛思)的商业计划书。

马某达作为公司投资、并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执行人,受普邦园林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涂某忠委托,在收到商业计划书后,直接与博睿赛思主要负责人、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取得联系。

 

2016年4月12日,马某达代表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及博睿赛思副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李某在广州见面。

双方就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股权进行初步意向交谈,交谈过程顺利,交谈结束时双方对收购事宜均达成一致意向。

2016年4月13日至4月18日,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方面持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就收购具体事宜进行商谈。

2016年4月20日,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方面确定基本合作意向。

博睿赛思方面在《交易意向内容备忘录》上签字。

2016年4月26日,普邦园林召开董事会,就收购事项的可行性进行磋商。

  

2016年4月27日,普邦园林在《交易意向内容备忘录》上签字盖章。

同日,普邦园林中午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拟筹划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于当日下午13:

00起停牌。

根据普邦园林发布的相关公告,普邦园林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睿赛思100%股权,交易总价为9.58亿元,该交易额占普邦园林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64.37亿的14.88%,超过10%,具有重大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2016年4月12日,作为本次收购事项的直接策划、谈判以及具体执行人、时任普邦园林副总裁兼公司董秘马某达与时任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及博睿赛思副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李某三人在广州见面,双方就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股权事宜达成共识,此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

2016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

涂某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黄惠芬内幕交易“普邦园林”情况

黄惠芬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涂某忠关系密切,为多年好友,日常联络频繁。

黄惠芬常年担任普邦园林财务、税务方面的顾问。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惠芬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涂某忠有电话联络和事务联系。

2016年4月25日,黄惠芬控制的“黄惠芬”账户分别以6.61、6.62、6.65元/股买入7,200、61,800、52,500股,合计成交金额805833元,账面获利为126,078.86元。

系其近一年来首次买入普邦园林股票,且交易品种单一、买入量较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通讯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惠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黄惠芬违法所得126,078.86元,并处以378,236.5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7年11月9日

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9号(王廉君)

当事人:

王廉君,男,1963年10月出生,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王廉君内幕交易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邦园林或公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廉君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廉君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4月初,时任普邦园林副总裁兼董秘马某达收到微信转发的关于北京博睿赛思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赛思)的商业计划书。

马某达作为公司投资、并购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执行人,受普邦园林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涂某忠委托,在收到商业计划书后,直接与时任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取得联系。

 

2016年4月12日,马某达代表普邦园林与时任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和时任博睿赛思副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李某在广州见面,就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股权事宜进行初步交谈,交谈过程顺利,交谈结束时双方对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向。

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8日,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方面持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就收购具体事宜进行商谈。

2016年4月20日,普邦园林与博睿赛思方面确定了基本合作意向。

博睿赛思方面在《交易意向内容备忘录》上签字。

2016年4月26日,普邦园林召开董事会,就收购事项的可行性进行讨论。

  

2016年4月27日,普邦园林方面在《交易意向内容备忘录》上签字盖章。

同日13:

00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并停牌。

2016年5月18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公告》。

2016年7月1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公告》。

2016年8月5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公告》。

2016年9月12日,普邦园林发布《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睿赛思100%股权,交易总价为9.58亿元。

2016年9月26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2016年9月27日,普邦园林复牌。

根据普邦园林发布的相关公告,普邦园林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博睿赛思100%股权,交易总价为9.58亿元,该交易额占普邦园林最近一期(2015年)经审计的总资产64.37亿的14.88%,超过10%,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2016年4月12日,作为本次收购事项的直接策划、谈判以及具体执行人、时任普邦园林副总裁兼公司董秘马某达与时任博睿赛思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冯某华和时任博睿赛思副总经理、第三大股东李某三人在广州见面,双方就普邦园林拟收购博睿赛思股权事宜达成共识,此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

2016年4月27日普邦园林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

马某达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廉君内幕交易“普邦园林”情况

王廉君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达关系密切,两人系多年朋友,日常联络较为频繁;王廉君为深圳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益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博益投资为普邦园林前十大股东之一,且两公司有共同投资项目。

 2016年4月14日王廉君控制的“王廉君”证券账户买入“普邦园林”680,988股,买入金额4,660,358.04元;2016年4月15日买入729,000股,买入金额5,083,250元;2016年4月19日买入200,000股,买入金额1,422,000元;2016年4月20日买入110,000股,买入金额779,900元;2016年4月22日买入50,000股,买入金额328,500元;2016年4月25日买入100,000股,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