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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处罚

海事行政处罚

第一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一、违法行为: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使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使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其中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

(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

(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

(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

(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九)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至第(九)项

处罚对象: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二、违法行为: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对象: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三、违法行为: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对象:

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执行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

(一)航运公司不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或者航运公司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但没有明确其岗位职责;或者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二)航运公司没有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三)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建立了体系但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罚对象:

航运公司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

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罚对象:

受托航运公司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一、违法行为: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一)项、第七条第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对象:

船舶、浮动设施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违法行为:

涂改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处罚对象:

船舶、浮动设施

执行标准:

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三、违法行为:

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处罚对象:

船舶、浮动设施

执行标准:

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处罚对象:

船舶、浮动设施

执行标准: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

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出具虚假证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出具错审、漏审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二)出具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不符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三)擅自降低检验技术标准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四)擅自扩大资质认可证书认可的范围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五)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对象:

船舶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执行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处罚对象:

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

执行标准:

撤销检验资格

三、违法行为:

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违反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对象:

游艇

执行标准:

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

一、违法行为: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二)项、第七条第

(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对象:

船舶、浮动设施

执行标准:

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违法行为:

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或者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处罚对象:

船舶

执行标准:

没收船舶

三、违法行为: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罚对象:

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执行标准:

吊销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对象:

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执行标准: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执行标准:

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执行标准:

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

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处罚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

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

违反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对象:

游艇

执行标准:

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四部分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一、违法行为: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

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对象:

直接责任人员;聘用单位

执行标准:

责令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对象:

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执行标准:

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

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持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包括下列情形:

(一)持有、使用以欺骗、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二)持有、使用以转让、买卖、租借及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他人手中取得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三)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四)持有、使用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招摇撞骗。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

处罚对象:

海员

执行标准:

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或者宣布海员出境入境证件作废

四、违法行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对象:

船员

执行标准:

吊销有关证件(指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四条

处罚对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者

执行标准:

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对象:

违法个人、违法单位

执行标准:

收缴船员服务簿,并对违法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法行为: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对象:

船员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船员服务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对象:

船员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

  (五)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对象:

船员

执行标准: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九、违法行为:

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

  (四)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五)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对象:

船长

执行标准: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十、违法行为: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招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

  

(二)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

  (三)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

  (四)不履行遣返义务的;

  (五)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处罚对象:

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

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

处罚对象:

从事船员培训的机构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违法行为:

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二条

处罚对象:

船员培训机构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

十三、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的;

(三)超出《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范围提供船员服务的。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处罚对象:

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机构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十四、违法行为:

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姓名、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所属国家等情况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处罚对象:

船员服务机构、船员用人单位

执行标准: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

(三)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船员的;

(四)克扣按照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支付给船员的劳动报酬的;

(五)有其他欺诈船员行为的。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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