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监控报警门禁停车场施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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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监控报警门禁停车场施工方案
1.1.安全防范系统
1.1.1.施工准备
1、矩阵切换控制器、数字矩阵、网络交换机、摄像机、控制器、报警探头、存储设备、显示设备等设备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CCC”标志,或入网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2、进口设备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有关检验证明。
一切随机的原始资料,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应全部清点、整理归档。
1.1.2.设备安装
1、金属线槽、钢管及线缆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3.3节的规定。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控中心内设备安装和线缆敷设应执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3.4节的规定;
2)监控中心的强、弱电电缆的敷设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2.3.8条的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3)摄像机、云台和解码器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第3.2节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3.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摄像机及镜头安装前应通电检测,工作应正常;
2.确定摄象机的安装位置时应考虑设备自身安全,其视场不应被遮挡;
3.架空线入云台时,滴水弯的弯度不应小于电(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4.安装室外摄像机、解码器应采取防雨、防腐、防雷措施;
4)光端机、编码器和设备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端机或编码器应安装在摄像机附近的设备箱内,设备箱应具有防尘、防水、防盗功能;
2.视频编码器安装前应与前端摄像机连接测试,图像传输与数据通信正常后方可安装;
3.设备箱内设备排列应整齐、走线应有标识和线路图。
5)应用软件安装应符合信息网络系统1.1.2条的规定。
3、入侵报警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2节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应安装牢固,探测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2)室外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在干燥、通风、不积水处,并应有防水、防潮措施;
3)磁控开关宜装在门或窗内,安装应牢固、整齐、美观;
4)振动探测器安装位置应远离电机、水泵和水箱等震动源;
5)玻璃破碎探测器安装位置应靠近保护目标;
6)紧急按钮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安装牢固;
7)红外对射探测器安装时接收端应避开太阳直射光,避开其他大功率灯光直射,应顺光方向安装。
4、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识读设备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强电磁辐射辐射源、潮湿、有腐蚀性等恶劣环境;
2)控制器、读卡器不应与大电流设备共用电源插座;
3)控制器宜安装在弱电间等便于维护的地点;
4)读卡器类设备完成后应加防护结构面,并应能防御破坏性攻击和技术开启;。
5)控制器与读卡机间的距离不宜大于50m;
6)配套锁具安装应牢固,启闭应灵活;
7)红外光电装置应安装牢固,收、发装置应相互对准,并应避免太阳光直射;
8)信号灯控制系统安装时,警报灯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9)使用人脸、眼纹、指纹、掌纹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识读的出入口控制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要求。
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第8款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6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感应线圈埋设位置应居中,与读卡器、闸门机的中心间距宜为0.9m~1.2m;
2)挡车器应安装牢固、平整;安装在室外时,应采取防水、防撞、防砸措施;
3)车位状况信号指示器应安装在车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安装高度应为2.0m~2.4m,室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水、防撞措施。
6、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安装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第6款的规定。
7、电子巡查管理系统安装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第7款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5节的的规定。
8、安全防范系统的控制设备的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5条第9款的规定。
9、供电、防雷与接地系统施工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3.6条和本规范第16章规定。
1.1.3.质量控制
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主要设备安装应安装牢固、接线正确,并应采取有效的抗干扰措施;
2)应检查系统的互联互通,子系统之间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3)监控中心系统记录的图像质量和保存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4)监控中心接地应做等电位连接,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设备、器件的端接应规范;
2)视频图像应无干扰纹;
3)防雷与接地工程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6章的相关规定。
3、系统调试
1)报警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394的规定,检查探测器的探测范围、灵敏度、误报警、漏报警、报警状态后的恢复、防拆保护等功能与指标,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报警联动功能,电子地图显示功能及从报警到显示、录像的系统反应时间,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视频安防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摄像机与镜头的配合、控制和功能部件,应保证工作正常,且不应有明显逆光现象;
2.图像显示画面上应叠加摄像机位置、时间、日期等字符,字符应清晰、明显;
3.电梯桥厢内摄像机图像画面应叠加楼层等标识,电梯乘员图像应清晰;
4.当本系统与其他系统进行集成时,应检查系统与集成系统的联网接口及该系统的集中管理和集成控制能力;
5.应检查视频型号丢失报警功能;
6.数字视频系统图像还原性及延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文字处理、动态报警信息处理、图表和图像处理、系统操作应在同一套计算机系统上完成。
3)出入口控制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一次有效的进入,系统应储存进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对非有效进入及胁迫进入应有异地报警功能;。
2.检查系统的响应时间及事件记录功能,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与考勤、计费及目标引导(车库)等一卡通联合设置时,系统的安全管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报警、电子巡查等系统间的联动或集成功能。
调试出入口控制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间的联动功能,联动和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检查系统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联网接口,接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4)访客(可视)对讲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相关要求,声音清楚、声级应不低于80dB;。
2.系统双向对讲、遥控开锁、密码开锁功能和备用电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的相关要求及设计要求。
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调试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6.4节的规定外,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感应线圈的位置和响应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对车辆进出的信号指示、计费、保安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出、入口车道上各设备应工作正常;IC卡的读/写、显示、自动闸门机起落控制、出入口图像信息采集以及与收费主机的实时通信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收费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IC卡发售、挂失处理及数据收集、统计、汇总、报表打印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6)系统的联调、联动与功能集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系统设计要求和相关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对各子系统进行检查和调试,各子系统应工作正常;
2.模拟输入报警信号后,视频监控系统的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自检自验
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检验除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8.3.4条的规定、《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第7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有关规定执行,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时图像质量、存储回放图像质量和系统时延、时延抖动、丢包率等参数,并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4.3.8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2)应检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与出入口控制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检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的联动控制功能,联动控制功能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4.7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2、入侵报警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8.3.6条的规定外,尚应检验视频报警探测器的图像异动报警功能、背景变化报警功能、行为分析、模式识别报警功能等。
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8.3.7条的规定外,尚应检验生物识别系统的识别功能,准确率及联动控制功能,并应符合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4.7条的规定或者设计文件要求。
4、巡更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8.3.8条的规定。
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8.3.9条的规定。
6、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的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8.3.10条的规定。
1.1.5.质量记录
1、安全防范系统质量记录除应执行本规范的第3.7节的规定外,尚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
1.2.监控系统安装方法
1.2.1.摄像机安装施工工艺
1.2.1.1.前端摄像机安装要求
1.摄像机具有防破坏、防振、防电磁干扰、防尘、防潮、防高温、防锈蚀功能。
2.安装的摄像机的位置应满足监视范围需要。
3.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
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室外应距地面3.5~8m。
(根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GB50395-2007)用于道路监控或大场面监控,安装高度可适当增加,也可以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确定合理安装高度。
4.当监视场所环境照度不能满足最低求时,对重要监控场所、部位,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