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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XX汇报单位:

某某党委或党支部,素材风暴:

http:

/,2018年3月20日9时06分,北京,人民大会堂。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热烈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响起。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掀开新的篇章。

前,言,监察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出台的重要意义,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制定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必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监察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实践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彰显制度优势提升治理效能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凝聚各方共识回应社会关切监察法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监察法出台的重要意义,以良法促善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定会夺取压倒性胜利,赢得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监察法法案全文,+,总则,8780余字,8章,=,69条,监察法法案全文,总则,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一,二,三,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权限,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监察权限,【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一,二,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四,【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监察程序,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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