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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能否加班

孕妇能否加班

篇一:

孕期不得从事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女职工劳动保护具有两层含义: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其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

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它是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①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②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③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④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劳动部1990年1月18日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3条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⑴矿山井下作业;

⑵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⑶《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⑷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⑸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在经期不能从事哪些劳动?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及保健内容是什么?

1990年3月30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1993年11月26日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①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②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③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④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⑤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女职工在孕期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应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6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③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④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所费时间算劳动时间。

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七条规定了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③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醛、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在产期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在产期应享受的待遇是:

①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②女职工分娩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③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在哺乳期有何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以母乳给予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

孕妇能否加班)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期间,发给不低于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40%的生活费,生活费最低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90%。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对女职工哺乳期的保健内容:

①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②对有未满1周岁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③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④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⑤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⑥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使用?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

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答道:

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当孕妇推迟生产时,超出的天数算产假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作出如下回答: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

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企业能否与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流产应休假多长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

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

关于加班你需要知道的九点常识

关于加班你需要知道的九点常识

1、什么是加班?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

2、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加班费基数包括哪些?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它是指在法定正常工作

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

包括:

①基本工资(底薪);②技术津贴;③岗位津贴;④物价补贴;⑤全勤奖。

5、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只有休息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费。

6、弹性工作制节假日有加班费吗?

目前我国实行的特殊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俗称的弹性工作制。

并非所有岗位都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因此,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上下班时间不固定,用人单位对其也不作考勤要求,所以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作日超时工作的加班费以及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

但是如果法定节假日工

作,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7、哪些情况下不能拒绝加班?

我国劳动法对延长职工劳动时间作出了具体限制。

但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相关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公众利益需要: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设备检修保养: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国防紧急任务: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8、员工不愿加班,用人单位能否扣奖金?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要求员工加班。

劳动者有权拒绝超过法定时间加班,聘用方无权以劳动者不加班为由扣发奖金。

9、哪些情况属违法安排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强迫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超时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违法要求女职工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安排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篇三:

值班能否视为加班

值班能否视为加班

小王是一家公司后勤系统的职员,春节后单位经常让在周末的时候值班,工作和平时也没什么区别。

连续两个月几乎每周都是如此。

请问值班和加班究竟有啥区别?

每周都被安排值班,能否认定为加班?

根据以上情况,由于工作内容与平时没有区别,因此其值班情况应属加班。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依法支付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200%;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0%。

具体到本案中,小王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同时要求单位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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