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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6650

第一章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制度2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10

第三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3

第一章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制度

—、总贝y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宜,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构建和谐经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四局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所属施工管段。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部监督、分队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经理部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助各作业班组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项目经理为职业健康卫生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经理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员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经理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应给予奖励。

二、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安质环保部为经理部职业卫生工作检查部门。

第九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职业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经理部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工会、办公室、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进行模拟演练,以便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各作业班组应及时报告经理部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做好防尘、毒、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

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十五条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作业队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作业队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十六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经理部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经理部及经理部安质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十七条与员工(外协队伍)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所有员工都有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办公室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二条经理部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四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

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安质环保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

馈给有关领导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二十六条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

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害作业。

五、作业场所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

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应加强对生产作业场所的管理,经理部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

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条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一条生产岗位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第三十二条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经理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质环保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九条安质环保部及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

产实际,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经理部要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局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基层生产班组在安全活动中安排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

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四十二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八、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第四十三条电焊工

1.露天电焊时,作业人员应配戴防护面罩、手套、防尘口罩,

辅助工应配戴防护眼镜及防尘口罩。

根据现场风向及时调整,保证作业人员处于上风向,防止电焊粉尘危害。

2.密闭场所电焊作业时,除做好个人防护外,配备通风设施,加强现场通风。

3.加强职业危害安全防护知识宣教,提高电焊作业人员个体防护意识。

4.定期开展电焊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针对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

5.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电焊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加强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四条有关高温作业工种

1.炎热季节施工时要合理膳食,提供含盐清凉饮料,保证足够

膳食热量供应,合理补充富含维生素C、A等食物。

2.作业人员应戴工作帽、防护眼镜,穿宽松透气性能良好的工作服。

3.制定合理的劳动作息制度,避开炎热的中午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

4.现场设立休息室及休息凉棚,提供避荫场所。

室内高温场所加强通风、降温措施。

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严禁心血管系统等疾病人员从事高温作业。

炎热季节加强现场巡回医疗,作好卫生宣教,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第四十五条油漆工

1.使用无毒或低毒物质作为溶剂的油漆。

2.加强现场通风,露天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处上风向。

3.做好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时戴胶手套和防毒口罩,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油漆,油漆沾染时及时冲洗。

4.开展职业危害安全防护知识宣教,提高作业员的个人意识,不在工作场所进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体检。

第四十六条混凝土捣固工

1.使用减振效果好的振捣棒,在可能条件下采取机械化振捣。

2.加强个人防护,作业人员戴隔振手套和防噪声耳塞。

3.建立工间休息制度、工作轮换制度,尽可能控制或减少每天接触振动时间,寒冷季节注意手部保暖。

4.开展职业危害安全防护知识宣教,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九、附则

第四十七条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经理部安质环保部。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从经理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经理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五条经理部人员及各部门的职责

一、项目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经理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经理部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经理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

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经理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经理部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经理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安全总监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管段内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经理部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经理部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经理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经理部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各经理部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经理部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对经理部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程部职责

1.编制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经理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安质环保部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经理部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三章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武汉轨道交通8号线二期土建八标项目经理部内各部门、管理和操作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项目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综合办公室负责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经理部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

经理部各部门根据岗位特点负责向综合办公室书面申报培训需求。

综合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3.培训内容:

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

范措施;

d)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经理部及各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5.培训效果评定

新进场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记录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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