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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报告经典6篇最新.docx

社会实践报告经典6篇最新

  给你一篇社会实践报告的写作范例,你可以参考它的格式与写法,进行适当修改。

  前言

  在中国共产建党90周年之际,绍兴职业技术学院对各系、班团支部、各学生组织进行了一次主题为追寻红色印迹、践行青春使命的活动,红色之旅社会实践报告。

于是我在XX年8月10号前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昌堡景区寻访。

  调研方法:

亲身探访

  调研对象:

永昌堡

  永昌堡介绍:

永昌堡,明城堡,俗称新城。

建于1558年(明嘉靖三十七年)。

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昌镇。

明代,温州沿海备受倭寇侵犯,永强抗倭首领王沛、王德叔侄牺牲。

当时由王叔果、王叔杲兄弟会同族中父老费时13个月捐金7000余两修建而成,用于抵抗倭寇入侵,是当时沿海重要的抗倭重地,反映了中华民族团结抗倭的爱国主义精神和不怕牺牲的高尚情操。

城堡呈长方形,南北长738米,东西阔445米,周长2366米,城墙高8米,基阔4米。

用石块斜垒,中夯土。

城外环护城河,城内凿有二渠,居民分住渠之两岸,井然可观。

该城墙已部分残缺。

1982年修复南北城门两旁城垛及城楼,红色之旅社会实践报告。

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本次社会实践的收获及感悟:

通过这追寻红色印迹社会实践,我不仅欣赏到了永昌堡的自然风光,沉淀的历史记忆,没有这里的英烈,就没有我们和平的生活,没有他们流血牺牲,就没有我们我们小康社会。

通过这次红色之旅,是我收到了深刻的教育,认识到了作为21世纪的一名大学生、一定要认真学习、懂得吃苦耐劳,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

作为一名院团委干事的我,更加知道要服务学生。

在今后的工作里我会努力成为一名负责任、顾全大局、把创新精神和扎实工作结合在一起的优秀学生干部。

  实践感悟:

通过这追寻红色印迹社会实践,我不仅欣赏到了永昌堡的自然风光,沉淀的历史记忆,没有这里的英烈,就没有我们和平的生活,没有他们流血牺牲,就没有我们我们小康社会。

通过这次红色之旅,使我收到了深刻的教育,认识到了作为现今的一名大学生、一定要认真学习、懂得吃苦耐劳,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

作为一名院团委干事的我,更加知道要服务学生。

在今后的工作里我会努力成为一名负责任、顾全大局、把创新精神和扎实工作结合在一起的优秀学生干部。

  希望你能喜欢这篇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一.寒假计划

  自从考完一级,整个人都松懈下来了。

结果考试都应付过去了。

直到知道自己一级成绩,居然没过。

一下子泄了气,所以想着要在下学期要好好努力,争取把一级过掉。

  我知道自己的薄弱点是听力,这或许是学习外语的所有人的通玻之前也是想着每天要抽出时间练习,但因为没有计划,又没有恒心,所以到头来还是没有提高,所以过不了自己的瓶颈。

  计划主要是多上一些日语网站,进行听写训练,希望自己在实践后有所提高。

但贵在实施和坚持。

  二.实践报告

  我这次寒假的社会调查对象是xx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我于x月x日走访了这家公司,这家公司主要是提供教育培训和职业培训。

通过这家公司我了解了一些xx人力方面的有关。

  xx年下半年开始xx劳动力市场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的需工量明显萎缩,甚至部分企业出现了裁员现象。

XX年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消退,xx的经济出现回暖,企业已经逐步走出萧条期,用工需求“来势汹汹”,特别是在去年金融危机时期受影响比较大的机械电子、纺织服装、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型行业。

  XX年度,xx人力资源市场共举办现场招聘洽谈会x场,其中,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出国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士兵等不同群体举办的大型、专场招聘活动16常

  从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文化程度的要求来看,约x%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文化程度有要求。

要求高中、中专(含职高、技校)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x%,其中中专(含职高、技校)的用人需求占x%;对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求职者的需求比重为x%;对大专文化程度求职者的需求比重为x%;对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求职者的需求比重为x%。

从求职者的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的求职主体,占全部求职者的x%;x%的求职者是高中、中专(含职高、技校)文化程度;大专文化程度的求职者比重为x%;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求职者比重为x%。

  三.个人感想

  这次的访问时间虽然很短,但是受益匪浅。

作为一名大三学生,更应该为自己的将来作打算。

所以这次的访问让我对xx的人力市场有了初步的了解,为明确自己的就业方向打好基矗虽然假期实践很麻烦,但假期的实践不应该成为一种压力、一种负担,而是在自己的兴趣之下亲身去试、去体会实践、工作的酸甜苦辣,从而更加懂得生活,只有这样才会得到提高与成长。

  给大家带来社会实践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二万五千里,对徒步者来说,这会是个怎样的概念?

——题记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不经历挫折与磨难,哪得宝剑的锋利、梅花的幽香?

这是我此次远足的最大收获。

  习惯了听过来人讲叙自己的经历,总觉得他们所说的仅只是故事,现实生活哪里会有那么多的挫折来折磨人?

此次远足,我才明白,人生之旅确实没那么多的磨难,有的只是意志的磨炼,耐心的考验,恒心的锤炼。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失去“苦”、“劳”、“饿”、“乏”这些苦难的磨炼,你连小任都担当不起,更何况还是“大任”呢?

苦难生活中的种种经历,是我们向别人炫耀的资本,是我们向成功殿堂迈进的原动力。

苦难生活,一生受益的财富。

  当然,everycoinhastwosides(事情总有两面性)。

有人说:

“大热天的,那么远的路谁受得了啊!

”的确,没有高温、长途等因素的干扰,那就组合不了人生。

人生中没有些风风雨雨,那就不是真实的人生,那种人生只存在于想象当中。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的主人翁保尔,一生坎坷无数。

这本书与其说是写保尔的,倒不如说是写它的作者奥斯特洛夫斯基的。

他也有着苦难的人生,但他还是伴随着双目失明、身体瘫痪的苦难完成了他的巨著。

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随苦难前行的意义。

“东方小个子”邓--一生三起三落。

但苦难的生活带给他的并不是痛苦与消沉,而是亿万人民的无限崇敬。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成龙大哥的话道出了人生的真谛。

苦难的生活不仅不能磨去勇士的志气,反而增强了他积极向上,永不言弃的勇气。

尼采有句话说得好:

没有岩石的阻拦,哪能激起美丽的浪花。

也有首歌唱得不错:

若非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

珍珠与蚌的故事脍炙人口,有谁会想到美丽的珍珠是由一粒沙子演变而来?

雄鹰也是经受过无尽疼痛地拔掉羽毛、爪子才会有后70年的新生。

经历苦难过后,便会懂得浪花的美丽是由于岩石的阻挡,梅花的香气怡人缘于冬日寒雪中的傲立,珍珠的闪耀是由于浸透了蚌的泪珠,雄鹰的飞翔缘于无数次的身体的跌撞。

  “成功的花儿,人们只惊慕她现实的明艳,然而当初她的芽儿,浸透了奋斗的泪泉,洒遍了牺牲的血雨”。

  社会实践报告范文精选系列,如果你喜欢可以下载全文。

  在被调查者中,60。

5%的本科生和100%的研究生表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有一定了解。

数据显示,大学生们对电子商务表现了较大的关注,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对此的认识也越深。

在对电子商务的概念有一定了解的学生中,认为电子商务对社会有很大影响的占23%;认为有一定影响,但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的学生占46%;认为中国目前发展电子商务尚有难度,对老百姓影响力有限的占31%。

这一方面说明

  在校大学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对社会的影响的认识还较为冷静,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和在校教育与社会的需要还有一定的距离。

社会实践报告

  这不能不让我们担心,电子商务正以令人难以想象的高速度发展,而目前的教育及受教育者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

在对电子商务的了解程度进行深入调查时发现,问题确实很多。

  表示对电子商务流程有明确认识的同学中,本科生仅占32%,mba占80%,大部分非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电子商务具体贸易流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

  在对edi的认识上,仅有不到9%的人(研究生32%)表示曾有过了解;4%的人(研究生18%)能就edi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且这部分人全部是经济管理类学生。

可见,在深入系统的学习中,电子商务逐渐体现了它的学科性——以经济管理为主。

在这方面,经济管理类的学生有其专业的优势。

但是所占社会实践报告

  比例之少,尤其是其他专业无人了解的现状实在令人担忧。

  在对电子货币的调查中,仅有1人在网上使用过电子货币。

本科生中仅有9人表示对此作过专门的研习,而且都集中在计算机专业和信息通信专业。

研究生中也仅有4人表示自己曾钻研过此类问题。

另有10人表示对此很有兴趣,这个数字是相当低的,仅占总人数的2%。

  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在涉及到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金融电子化与贸易安全上,电子专业、法律专业的学生有独特的优势,但尚未引起经济管理专业的重视。

就目前而言,真正认识到电子货币与自己已经很近的学生并不多,对此投入很大精力的学生更少。

  对电子商务的学习途径

  第二部分的调查主要是想了解学生学习电子商务知识的途径,了解哪些报刊上刊载的文章学生引用次数较多。

经分析,除去开设电子商务课程的专业,大部分本科生是通过计算机类的杂志(43%)和报纸(30%)来了解电子商务知识的,从专业书籍与广播电视上学习相关知识的并不多。

社会实践报告

  调查数据显示,被学生引用的电子商务方面的来自91种中英文报刊,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的阅读面很大,另一方面反映了媒体对电子商务的报道数量也在加大,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专业报刊尚未面世,面向大众的宣传方式仍是以面为主的普及,较少涉及具体的实施细节,系统介绍电子商务知识的报刊并不多。

  在普及电子商务方面受到学生们认可的媒介主要有《计算机世界》、《互联网世界》、《信息与电脑》、《中国计算机用户》、《市场与电脑》等几家刊物。

经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这些排名靠前的报刊,在*年都专门设立了电子商务普及类的专栏或专题讲座。

在人们迫切想了解电子商务知识的时候,选择系列刊载的报刊无疑是读者的首选。

但是没有一家刊物所占的比例超过15%。

  较后,在没有任何组织的前提下,大多数学生(本科生的65%和研究生的89%)都主动去过电子商务的展览会,从中了解电子商务的较新发展动态和较新技术应用。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学生们对电子商务都十分感兴趣,不少人通过阅读课外资料或参加展览了解电子商务,有目的地学习电子商务知识。

但是,他们缺少系统全面的学习。

在电子商务成为21世纪贸易主要手段的趋势下,电子商务的普及与教育工作若能更上一层楼,将会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壮大。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并且第一次将自己在课堂上的所学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获得了很大的收获。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

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

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

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

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

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

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

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

原告所述无异议。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

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

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

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

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

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

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

其理由概括为:

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

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

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

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

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

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

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

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

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

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

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

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

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

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

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

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

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

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

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

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

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

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

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

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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