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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买人防车位能有保障吗

买人防车位能有保障吗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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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靖安县步行街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步行街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切实改善老城区内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本着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征收范围:

步行街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详见规划红线图)。

该地块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1.73万平方米,被征收户143户。

(二)征收对象

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

靖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

靖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项目指挥部”)

三、征收实施时间、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征收实施时间:

自靖安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靖安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三)搬迁期限:

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搬迁期限为20天。

四、征收补偿的依据

(一)城市私房、单位自管公房: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已依法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

无房屋登记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为准。

(三)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购房协议、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完税凭证等证明材料。

经相关部门认定组进行调查、认定后,按认定结果进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的房改房面积以本次征收中房屋重新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经项目指挥部同意后,由房屋测绘机构重新测量。

(六)被征收房屋附属的苗木、果树、青苗按相关职能部门颁布的补偿标准进行统一征收。

(七)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正、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一)私房住宅的征收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主房(主房是指被征收人实际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其他附房、棚舍、柴棚间、车库、地下室)货币补偿的价值按照不同的房屋结构进行计算,在计算其价值时,建筑面积按其实际测绘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通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实行1:

1调换。

(1)选房规定: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及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2)价格规定:

从户型设计上考虑,安置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

1调换后,超出面积20平方米(含)以内按房源安置点的商品房均价购买,再超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时的上月住建局公布的全县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购买。

(3)安置地点:

幸福家园二期(金领国际和苑小区西侧)。

3.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政府建设的小户型安置房内进行安置,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按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时的上月住建局公布的全县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结算。

4.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私有民房,房屋占地面积外的空地,一并予以征收。

5.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时不结算新旧差、楼层差。

(二)私房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房、仓库、厂房等非住宅的,其补偿价值,按照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结构、地段、楼层、成新按评估价格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住宅房屋属商品房性质或房改房,在单元套房一楼的车库、储藏室征收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不结算结构差、土地性质差。

3.被征收房屋为店面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同土地性质、房屋结构、地段、楼层、成新按评估价格进行计算。

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原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进行等面积置换。

安置店面建筑面积超过原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进行购买,再超部分按市场价进行购买。

原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店面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4.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规定

(1)位于主街道上的临街建筑,一楼作为商铺与主房同时施工建设,且一直作为商铺经营使用(需提供近三年的工商税务登记及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商业用途的,临街一楼住改非商铺,按同地段商铺评估价的70%予以补偿。

(2)位于主街道上的临街建筑,原房屋按住宅标准进行建设,后经过改建作为商铺且一直在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需提供近三年的工商税务登记及年报等相关证明材料),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商业用途的,临街一楼住改非商铺,按同类住宅补偿价上浮50%予以货币补偿。

(上浮补偿金额不计入奖励)

(三)单位自管公房、政府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

单位自管公房及政府直管公房,已出租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关系。

对承租户进行装修、搬迁费的补偿。

允许原租住本单位自管公房且在县城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职工,以成本价购买45平方米政府建设的小户型安置房,超过45平方米以外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商品房均价进行购买,再超部分按房源安置点的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与被征收人签订购房合同时的上月住建局公布的全县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购买。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购房政策

(1)居民被征收的合法住宅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货币补偿后,如需购买商品房,可以以原被征收房屋套数或层数(面积)确定购房需求,由项目指挥部统一开具“房票”形式的购房凭证。

“房票”在有效期内有效,超出有效期失效,房票失效后,“房票”选定的房屋由政府或开发商自行安排处置。

(2)步行街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在“房票”有效期内凭“房票”购买房源安置点的商品房。

房源安置点位于环城南路金领国际和苑小区西侧。

环城南路金领国际和苑小区西侧房源安置点商品房被征收人购买均价最高不超过4050元/㎡。

(3)关于“房票”的相关规定

“房票”为步行街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用于购买房源安置点商品房的凭证。

“房票”中载明:

被征收人姓名、项目名称、商品房地点、允许购买的房源安置点商品房套数、有效期。

“房票”中套数规定:

被征收房屋为单元套房的,以每套为一套计算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多层的,以单独成套(有单独的卫生间和厨房)的每层为一套计算标谁。

“房票”使用说明:

房票仅限于步行街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房屋使用,涉及房票使用人姓名变更的,当事人应携带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和房票,到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办理。

房票经经办人、审核人和签发部门盖章有效,编号为选房顺序号,房票涂改无效,遗失不补,请妥善保管。

(4)房源供应点的地下车位、储藏室购买(租赁)政策

被征收人凭“房票”可购买的每套房屋只配套一个车位或者储藏室,被征收人选房时可选择购买(租赁)一个车位或购买一个储藏室,二者只能择一选择。

地下车位购买(租赁)价格:

①根据防空要求,安置点商品房小区地下停车位有部分属于人防工程,针对人防车位,被征收人在选房时可选择租赁,使用期限与房屋产权同步,租金为5万元/个。

②安置点商品房小区地下停车位中的非人防车位,被征收人在选房时可选择购买,购买均价5万元/个。

储藏室的购买价格:

①未征收储藏室的被征收户,储藏室的购买价格为3230元/㎡。

②原征收了储藏室的被征收户,在购买房源安置点商品房时,原被征收储藏室等面积范围内的,按补偿价格进行购买,超面积部分按3230元/㎡购买。

因车位和储藏室的数量有限,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租赁)车位或购买储藏室的,按照“与选房顺序号同步,选完为止”的原则执行。

六、房屋结构的认定标准

(一)框架结构:

房屋以柱、梁、板为主要承重构件,以框架为主,砌体为辅的混合结构,楼地面为现浇,屋面为现浇。

(二)砖混结构:

房屋以砖墙、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地面为现浇或预制板,屋面为现浇或瓦屋面。

(三)砖木结构:

房屋以砖墙或砖土墙混合、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四)土木结构:

房屋以土墙、木柱为主要承重构件。

楼面为木板,屋面为瓦屋面。

(五)简易结构:

以砖简易砌筑或其它如木板做围护,而顶是临时或简易材料为屋盖,如普通木檩条的瓦顶或石棉瓦等。

七、搬迁、临时过渡安置、停产停业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人按如下方式补偿搬迁费用: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00元/户进行补偿(一次搬迁补偿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200元/户进行补偿(二次搬迁补偿费)。

2.办公用房、店面、仓库、厂房等非住宅的搬迁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按如下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房屋的主房建筑面积计算。

(1)以户为单位,房屋主房面积为180平方米以内(含180平方米)的,按每月500元/户进行补偿。

(每户当中,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被征收人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按每月600元/户进行补偿)

(2)房屋主房面积为180平方米以上(不含180平方米)的,在按以上

(1)点补偿基础上,超过18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部分按每月2.5元/㎡计算。

2.补偿方式:

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补偿

征收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营业用房货币补偿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及其他补偿)的3%予以一次性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务核定凭证。

八、房屋征迁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政策:

被征收住宅主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享受货币补偿征迁奖励。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给予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车库、储藏室、附属设施等)20%的货币补偿签约奖励。

2.搬迁奖:

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空交房的,给予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车库、储藏室、附属设施等)10%的货币补偿搬迁奖励。

3.提前搬迁奖:

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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