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政策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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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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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政策比较
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政策比较
项目
类型
北京
上海(主要为浦东新区规定)
天津
定义
股权投资基金
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
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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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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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合伙制等形式
公司制、合伙制
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公司制和合伙制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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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
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名称含“股权投资”字样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公司制
名称含“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
名称含“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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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制
有限公司:
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1000万人民币
合伙制
5亿元人民币以上
合伙制按合伙企业法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公司制
有限公司: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股份有限公司:
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1、股份公司:
不少于500万人民币
2、有限公司:
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合伙制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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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按合伙企业法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不低于200万美元
不低于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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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出资
股权投资基金
首期募集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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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一次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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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公司制: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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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
货币
货币
货币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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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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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企业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基金管理企业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但上述两类企业均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表述为“股权投资”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
表述为“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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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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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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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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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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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
内资、外资投资者;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投资;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可作为合伙制股权基金的GP。
1、股权投资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1、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2、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内资、外资投资者,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可做合伙制管理企业的GP。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可以是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变更设立。
1、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形式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的。
2、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股东),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涵盖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3、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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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投资者投资数额
股权投资基金
1000万元以上(普通合伙人不受此限制)
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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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100万元以上(普通合伙人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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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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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程序
股权投资基金
完成市金融工作局和市工商局会商程序后,履行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
1、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此类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此类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
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高管人员
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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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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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
)
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1、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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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
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
应在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备案;已备案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支持其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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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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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
原则要求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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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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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
1、合伙制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1、合伙制:
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
(1)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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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1、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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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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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
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