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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用电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施工用电作业指导书

一、外电防护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及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2)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3)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1规定。

2、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器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监护。

3、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坚固、稳定;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4、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进行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物品及其他杂物等。

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6、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二、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

3、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零线处引出(下图5.1.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4、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线路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保护零线应采用绝缘导线,规格和颜色标记应符合规范要求;

(1)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²的绝缘多股铜线。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²的绝缘多股铜线。

(2)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相线L1(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

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6、TN系统的保护零线应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1)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柜的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的底座和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2)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3)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靠点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

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2)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

7、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1)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

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2)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8、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9、施工现场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脚手架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10、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保护零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

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1、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照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为: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为:

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3)但出现电器故障的紧急情况可除外。

三、配电线路

1、线路及接头应保证机械强度和绝缘强度;

2、线路应设短路、过载保护,导线截面应满足线路负荷电流;

3、线路的设施、材料及相序排列、档距、与邻近线路或固定物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4、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等敷设;

(1)电缆线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并应在电缆紧邻上、下、左、右侧均匀敷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或混凝土板等硬质保护层。

(2)埋地电缆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0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管套,防护管套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埋地电缆与附近外电电缆和管沟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5、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的芯线,并应按规定接用;

6、室内非埋地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7、架空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过墙处应穿管保护,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8、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或电缆的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或线路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铜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²,铝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四、配电室

1、配电室应靠近主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2、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风雨雪侵入和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2m。

(2)配电柜后面的维修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配电柜侧面的维修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拦隔离,遮拦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7)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上方带电部分的净距离不小于0.075m。

(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9)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宜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

(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4、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

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公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5、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段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段点。

6、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配电室应设置警示标志、工地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7、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8、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五、配电箱与开关箱

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2、箱体结构、箱内电器设置及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1)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2)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mm-1.6mm。

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

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3)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保持清洁。

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配置和接线严禁随意改动。

(5)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采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应启动漏电试验按钮试跳一次,试跳不正常时严禁继续使用。

3、配电箱必须分设工作零线端子板和保护零线端子板,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必须通过各自的端子板连接;

(1)保护零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器连接。

(2)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电器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与PE线做电气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制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4、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

(1)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适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4)漏电保护器的正确使用接线方法应按图7.2.14选用。

5、箱体应设置系统接线图和分路标记,并应有门、锁及防雨措施;

6、箱体安装位置、高度及周边通道应符合规范要求;

7、分配箱与开关箱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m。

8、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

当合并设置为同一配电箱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配电;动力开关箱与照明开关箱必须分设。

9、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2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10、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尺寸应于箱内电器的舒朗和尺寸相适应,箱内电气安装板板面电器安装尺寸可按照表8.1.14确定。

六、其他

1、配电装置

(1)配电室、配电装置的布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配电装置中的仪表、电器元件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备用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进行联锁,严禁并列运行;发电机组并列运行时,必须装设同期装置,并在机组同步运行后再向负载供电。

2、现场照明

(1)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

(2)特殊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照明变压器应采用双绕组安全隔离变压器;

(4)灯具金属外壳应接保护零线;

(5)灯具与地面、易燃物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1)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2)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

3)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

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6)照明线路和安全电压线路的架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7)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3、用电档案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

(2)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

(3)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电防护专项方案应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4)用电各项记录应按规定填写,记录应真实有效;

(5)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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