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混凝土高规的网上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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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混凝土高规的网上问答

关于混凝土高规的网上问答

3.1、关于附录D

问:

高规附录D中,作用于墙顶的竖向均布荷载设计值,是否可以只考虑竖向荷载组合?

因为墙的轴压比计算中为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轴向力设计值。

答:

不可,应取各种工况(包括竖向荷载、地震作用等)组合的最大墙顶轴力设计值,并根据墙肢的长度,将其等效为墙顶均布荷载q=N/h。

此处,是墙肢的稳定计算,属于构件抗力计算的内容;而轴压比计算,只是结构构造设计的辅助指标,不是结构计算本身,主要作用是通过轴压比数值的大致划分,确定结构构件的相应构造措施标准。

3.2、关于大底盘多塔结构的扭转控制

问:

大底盘多塔结构在pkpm中怎样实现单塔的扭转控制?

答:

控制扭转位移比,可检查大底盘平面在塔楼平面相应部位的位移,采取手算复核,以满足规范要求。

3.3、关于抗震构造问题

问:

在确定抗震构造措施时,《高规》没有提Ⅱ类场地的确定原则,是不是可以理解按照与基本设防烈度相同来考虑?

答:

Ⅱ类场地的确定原则,可见抗震规范的相关规定,凡高规未明确的其他问题均可执行相关规范,这是基本原则。

3.4、关于地下室的抗震等级

问:

关于地下室的抗震等级,《高规》4.8.5说:

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

那么,是按照上部结构的哪一部分考虑呢?

比如说上部是框架-剪力墙结构,是不是按照框架和剪力墙较高的抗震等级采用呢?

假如是按照框架和剪力墙较高的抗震等级采用,那么,是地下室所有构件都按照一个等级考虑,还是各自分别考虑?

也就是说,地下室的柱子和墙是一个等级呢,还是柱子按上部框架-剪力墙中的框架考虑、墙按上部框架-剪力墙中的剪力墙考虑?

《高规》4.8.6对于裙楼的规定,我的疑问同上,即裙楼框架的抗震等级是按照主楼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考虑,还是按照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和剪力墙较高的等级(剪力墙)考虑?

答: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分别对应上部结构的抗震等级确定,即:

地下室的框架对应地上的框架、地下室的剪力墙对应地上的剪力墙。

3.5、关于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

问:

高规7.2.2第六款中公式左边的Vw在符号说明中说是剪力设计值,并应符合7.2.10条的规定。

但是在7.2.10条中,Vw代表计算值,V才是设计值。

是不是7.2.2中的Vw写错了,因为从此式的右边来看,各项指标都对应的是设计值,所以我想7.2.2中的Vw应是设计值,此处的Vw就是7.2.10中的V。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答: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可参考抗震规范第6.2.8条和混凝土规范第11.7.3条,但各规范均有表述不清之处,注意区分。

3.6、关于风荷载体型系数的取值

问:

《高规》中3.2.5第4款规定:

对于高宽比大于4,长宽比不大于1.5的矩形平面,风荷载体型系数取1.4。

第3款规定:

高宽比不大于4的矩形取1.3。

我想说的是,3.2.5第4款中高宽比和长宽比这两个条件是同时满足还是只要一个满足,体型系数就取1.4。

(二者是或的关系还是并且的关系)

我认为是并且的关系,有人认为是或的关系。

问题是假如只要一个满足就为1.4的话,那么假设一个楼的高宽比不大于4,同时它的长宽比也不大于1.5,那么这个建筑的体型系数到底是1.3还是1.4呢?

正方形平面体型系数是取1.3还是1.4?

按照高规3.2.5第2款的公式计算,将正方形的边数4代进去,应该是1.4。

但是第3款中又说高宽比不大于4的方形取1.3。

我又翻了一些荷载规范,在荷载规范表7.3.1中(第35页),正四边形平面的风荷载体型系数也为1.3(0.8+0.5)。

高规附录A中矩形平面风荷载背风面的体型系数公式-(0.48+0.03H/L)在什么情况下用啊?

矩形平面的风荷载体型系数在不同的情况下有多个值。

答:

关于高规第3.2.5条的理解是:

1)对高宽比H/B不大于4的矩形,取1.3;

2)对高宽比大于4,长宽比L/B不大于1.5的矩形,取1.4。

上述规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

对高宽比不大(H/B≤4)的矩形建筑(属矮胖型建筑),可只按高宽比控制,并可取较小的体型系数(1.3);二是:

对高宽比较大(H/B>4)且长宽比较小(L/B≤1.5)的矩形建筑(属瘦高型建筑),按高宽比和长宽比双控,取较大的体型系数(1.4),也就是说,当高宽比较大时,只有长宽比较小的矩形建筑才可按估算方法确定其体型系数,否则应执行第5款的规定。

对第3款以外的正方形建筑,可按第2款估算。

本条规定中第1~4款,均属于估算体型系数的范畴,而第5款属于需要比较精确地计算时可采用的计算公式(附录A)。

特殊工程应进行风洞试验确定体型系数。

如上说述,对矩形平面建筑体型系数应该是唯一的。

3.7、关于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的高度取值问题

问:

 一住宅建筑为地下2层,其余26层的含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总高度为95.4m,一层层高为5.4米,其余各层层高为3.6米,转换梁顶标高为5.4米,剪力墙抗震等级为2级,试问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至少应做到下列( )项楼面为止 

    A.2层楼面,即5.400米标高处 ;

    B.3层楼面,即9.000米标高处;

    C.4层楼面,即12.600米标高处;

    D.5层楼面,即16.200米标高处。

   我认为是D,可是书上的答案是B。

答:

你的问题缺室内外高差,无法确定。

请参考我《图解》书上P143页图6.1.10-1~3确定,对于这样的问题,按规范理解就可以,没必要顾虑太多。

3.8、关于乙类建筑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等级确定问题

问:

对于高规4.8.4条的理解:

对于甲、乙类建筑,根据4.8.1条,其抗震措施已按提高一度考虑,如果此时,当建筑物又刚好位于Ⅲ、Ⅳ类场地时,有资料介绍是这样处理的:

先将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度和9度确定抗震等级,再分别采取比8度更高或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即提高了再提高,这样理解正确吗?

或者是4.8.4条仅针对丙类建筑才有实际意义,对甲、乙类建筑仅执行4.8.1条(实际上已包含了4.8.4条的内容),可不再另外提高,哪种理解正确?

答:

“先将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度和9度确定抗震等级,再分别采取比8度更高或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即提高了再提高”的理解正确,这是多种不利情形同时出现的情况,应分别执行不同的规定,这里是两层关系:

对甲、乙类建筑的提高是结构重要性要求导致的提高;7度0.15g和8度0.30gⅢ、Ⅳ类场地时,是场地和地震作用与7度0.1g和8度0.2g设防标准的不同而要求的提高。

3.9、关于转换层上下刚度比的问题

问:

上次在深圳华森听你讲课,讲到转换层上下刚度比的问题,好像记得说现在指标尚不能反映结构平面剪力墙布置不均匀的情况,想请你谈谈自己的一些设计经验和建议,谢谢。

答:

转换层的上下刚度比仅反映结构沿竖向的侧向刚度变化,无法反映剪力强墙平面布置的均匀性问题,因此,在结构(尤其在转换层结构)设计中应重视结构布置的均匀性问题,这也是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中作为重点章节所提及的内容。

问:

谢谢上次的答复。

现在新的问题是遇到转换层的层高比较高的情况,其中两栋为8.1,9.3m,其中有一栋错层的结构仅转换层层高就18m,当然为了满足该层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底部设置了足够厚度和数量的墙,规范对于高位转换的界定是转换层位于三层或三层以上,那现在虽然层数没有达到,而层高却相当,是否可考虑也属于另外一种意义上的“高位转换”,我采用高规规定的三个刚度比指标满足是否就能控制上下刚度比的突变?

答:

对特定情况下的转换结构,应区别对待,如此高的层高你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进行刚度比计算,我觉得是可取的,但在计算的同时更应注重概念设计,采取措施确保高大转换层的刚度、整体性和实际承载能力的措施,尤其应确保对竖向荷载的承载能力。

注意:

多种复杂类型的同时存在,必要时提请专家审查。

3.10、关于楼层侧向刚度比问题

问:

高规第4.4.2条规定:

楼层侧向刚度比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70%,而附录E中对转换层位于三层或三层以上时,要求楼层侧向刚度比不应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60%,分析二者,其实是一直的,但是好像对普遍意义的规定比对转换结构的来的严格,当然注意到而且措词的不同,前者为“不宜”,后者为“不应”,但总感觉前后规定有重复,不是太通顺,是否对后者应当补充:

不宜小于70%,不应小于60%为妥,以便引起设计者的注意。

答:

高规4.4.2条对应的是判断竖向规则与否的问题,也就是当符合规定时可判定为规则。

而附录E则是对特殊结构,其竖向已不规则的结构提出的限制要求。

即结构侧向刚度差别的底线。

两者规定不重复,也合理。

3.11、高层建筑与高耸结构的确定标准

问:

一个高100米的房屋,平面形状为25mX25m的方形,如果按《荷载规范》,振型系数是查“高耸结构”(表F1.1)还是查“高层结构”(表F1.2)?

杨伟军书上是前者,但有些书又是按后者。

答:

一个高宽比为4的高层建筑,将其归为高耸结构显然没有道理。

3.12、关于本地区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问题

问:

转换层是一个单独的楼层吗?

还是带有转换构件的楼层就是转换层?

例如:

框支层带转换构件,那么框支层本身也是转换层,同时也是薄弱层。

不知道我这么理解是否正确。

《高规》附录E.0.1,提到了底层(底部大空间层)、转换层上、下层?

从字面上看好象是3个楼层。

在公式解释中,G1,G2的解释提到底层和转换层上层,这里到底是2层,还是3层,确实有些令人费解。

按照上面的理解,就可以看成2层:

就是框支层和其上一层。

没有做过高层,越看越糊涂。

答:

有转换构件的楼层就是转换层,理解正确;

高规附录E:

第E.0.1条说法有点不清楚,应表述为:

“底部大空间为1层时,可近似采用转换层上层与转换层结构的等效剪切刚度比r表示转换层上层与转换层结构的刚度变化......”;第..E.0.2条,应表述为“转换层上部结构与转换层及其下部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re......”。

3.13、关于墙和柱体积配箍率中的fc取值问题

问:

高规的体积配箍率7.2.16条中fc应该不考虑大于等于C35吧,如C30就按C30取,而6.4.7应该考虑如C30就按C35取fc。

是这样的吗?

答:

对,墙不用考虑而柱应考虑。

3.14、关于框架柱的配筋问题

问:

某18层一般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结构环境类别为一类,抗震等级为二级,梁柱混凝土强度等级均采用C30,钢筋采用HRB335及HRB235。

假定该建筑物建在IV类场地上,其角柱纵筋的配置。

试问,下列在柱中配置的纵向钢筋面积,其中( )项最为接近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A.10Φ14 B.10Φ16 C.10Φ18 D.10Φ20

杨伟军的解答是:

按《抗规》最小配筋率为1.1%(注意IV类的调整),又由6.3.9-5条角柱地震作用组合产生偏心受拉时,纵筋面积增大25%,故选D。

我觉得题中未提偏心受拉,则不考虑,柱截面350X500。

答:

我想你说得对,因为角柱在地震作用组合下不一定会产生偏心受拉,应该是条件不全,不过作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思考,对拓展思路还是有益的。

3.15、连梁的计算问题

问:

连梁的跨高比很小,正截面受弯计算是考虑深梁计算,还是分框架梁和高规的连梁计算啊,为什么?

比如bXh=160mmX900mm,净跨是900mm。

答:

连梁与混凝土规范中说的深梁受力情况大不相同,一个以水平荷载为主,一个以竖向荷载为主,因此对于跨高比很小的连梁,其正截面受弯按连梁计算,配筋设计时可适当考虑其钢筋的分布范围,宜配置在0.2h范围内。

3.16、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柱剪力的调整计算

问:

两层框支剪力墙,8个柱,底层总剪力设计值为20000kN,一根柱为180kN,求该柱的剪力设计值?

高规10.2.7-1,20000X2%=400kN>180kN,是吗?

还是要加上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剪力吗?

还是由竖向与地震作用组合后得剪力设计值X1.25?

为什么?

答:

上述问题没说清楚,“底层总剪力设计值”是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底层总剪力设计值?

还是地震剪力标准值?

建议设计前分清楚。

高规10.2.7-1是对按地震剪力标准值的调整,上述计算显然有错;

任何结构构件的设计中,竖向荷载作用都是必须考虑的,这个概念必须有,应考虑各种不同的组合;

柱根内力的放大规范有具体规定,此处条件不够,无法明确。

3.17、关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层高度问题

问:

《高规》第10.2.4条,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混规》第11.1.5条,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和落地剪力墙总高度的1/8中的较大值,但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剪力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两层高度中的较大值,但不大于15m。

《抗规》第6.1.10条,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请问当结构底部框支3层,每层高4.5m,框支以上每层3.9m,共16层(楼高=3×4.5+13×3.9=64.2m)。

底部加强部位应为多高,应执行哪条规范?

答:

三本规范对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高度问题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其中有些规定是明显不合理的,如限制总高15m的要求。

关于这些问题在我的《建筑结构设计新规范应用图解手册》第142~143页有详细分析,请参阅。

上例中共16层表述含糊,回答问题时按总层数为16层考虑。

底部加强部位高度按《高规》确定,取3×4.5+2×3.9=21.3m和64.2/8=8.03m的大值,为21.3m。

3.18、对多塔结构的平面不规则判别问题

问:

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为凹凸不规则,如果超过30%很多,比如50%以上,则为特别不规则结构,这一点应该能够确定。

本条是否只对主楼有效,如果形成多塔结构,裙房部分凹进很大,是否也应按此条控制?

答:

在多塔楼结构中塔楼和大底盘是一个整体,裙房的不规则就是整个多塔楼结构的不规则,应该按此条控制,对联系特别弱的裙房应采取相应的结构措施。

注意:

规范没有规定凹凸超过50%就是特别不规则的规定,且平面凹凸不规则在众多不规则类型中是属于不很严重的不规则,涉及的主要是楼面刚性假定的使用问题。

3.19、关于周期比

问:

规范有没有要求“周期比”一定要在刚性楼板的假定下计算?

答:

周期比不同于位移比,没有一定采用刚性假定的要求。

3.19、关于剪力墙加强部位和墙厚

问:

20层酒店,一层地下室,框筒结构,地上高度78.9米,层高:

地下室、一至四层裙房均为5.1米,五至十九层均为3.3米,二十层为4.8米,二十一层为4.2米。

问:

1、本工程剪力墙加强区高度10.180(二层)还是23.680(五层)。

2、地下室核心筒外墙厚度取320mm是否满足?

《高规》9.2.2-3条“1/16层高”中“层高”应如何理解?

答:

这类问题都不难,自己就可以按规范确定(建议不要让我做题噢)。

1、你的前提没交代清楚,20层楼又有21层,在弄清建筑高度究竟是多少后,按规范要求自己计算就可以了,这个问题并不复杂。

2、墙厚不足时可按规范附录要求验算墙的稳定。

3.20、某20m桥梁设计

问:

1、一个跨度为20米的大桥桥板,预应力的,桥板与河的相交角度为39度,即桥板的形状为平行四边形的,其中一个角度为39度,在荷载及跨度条件完全相同的条件下,我可否套用同为20米的,截面形状为矩形的桥板?

还应注意啥问题?

2、盖梁是否有最小配筋率的限制?

3、因为要满足桥下过船的要求,河底到盖梁的底部距离为14米,我选用的柱子尺寸为直径2000毫米的圆柱,柱网为两端是13米跨的,中间为20米跨的,桥宽18米,柱子尺寸是否满足要求?

我在河底及中间加一道1500毫米X1500毫米的联系梁,不知是否可以?

4、地下室采用PKPM建模时,在PKPM的哪个模块下计算地下室,在哪里出图?

地下室的计算模型是怎样的?

5、盖梁底到河底高为14米,柱子直径为2000mm,柱子底下为单桩,桩的直径为2200mm的灌注桩,在河底处和中间处各设一道联系梁,尺寸为1500mmx1500mm,这样的结构受力是否合理?

答:

上述问题是基本问题,你多看看规范和程序使用手册就都会了,别让我为你做题。

3.21、暗梁设置问题

问:

剪力墙设置在楼层处的暗梁到底需要否?

陈青来在《03G101-1》的解释中说其作用是防止剪力墙竖向裂缝的开展和延伸;在黄小坤的高规疑难解说中说可以不设置。

在具体操作中,设计人员间也存在争议。

若需要设置暗梁,理由是什么?

具体怎么配筋?

答:

不是所有的剪力墙都需要在楼层处设置边框梁(或暗梁),只有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才需要设置,其目的为使剪力墙与其周边的边框梁和边框柱一起成为带边框的剪力墙,提高剪力墙的抗震性能。

暗梁的设置要求见高规第8.2.2条。

3.22、关于高位转换的抗震等级问题

问:

若高位转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区和上部的等级有可能相差2个级别,这时上下的配筋悬殊。

底部加强区满足规范的体积配箍率和纵筋会很大,比如我现在做的就是底部是2级,上部是4级,底部好多都是水平及竖向分布筋14@100,箍筋12@100。

而上部水平及竖向分布筋只有8@150,箍筋8@200。

这样就类似一个不是很连续的剪力墙——配筋太悬殊了,就好像没有一个过渡的,这样是否存在问题?

怎么解决?

答:

高位转换本来就是一种刚度剧烈变化的结构不规则情况,对应于这种不规则,不应该追求平稳过渡,换言之,在结构刚度剧烈变化的情况下追求结构设计的平稳过渡是不合适的。

3.23、关于中震计算问题

问:

8度区,对于中震时地震的影响系数取0.46,这对于多遇地震大概是3倍,请问这个3倍是从那里来的?

是否可以理解为中震的加速度与小震的加速度的比值?

比如7度0.1g,中震加速度就是100cm/s^2,小震35,100/35=2.85,小震时水平地震系数最大值0.08,那么中震就是0.08*2.85=0.23又比如罕遇地震加速度,7度0.1g时是225,225/35(小震)=6.43, 将0.08x6.43=0.51,约等于0.5,就是罕遇地震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了。

同理,8度0.2g,中震加速度是200,200/70=2.86,0.16*2.86=0.457,约等于0.46。

是否如此?

答:

小震、中震和大震之间的关系遵循地震加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但计算时应注意采用规范数值,如7度罕遇地震的加速度数值应为220而不是225等。

3.24、短肢剪力墙较多结构的确定

问: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结构如何确定?

仅以框架柱及短肢墙地震倾覆弯矩百分比确定是否合适?

答:

所谓“短肢剪力墙较多”没有定量的界限,但从概念上说,可以从承受竖向荷载的能力和倾覆力矩的比例和短肢剪力墙布置的均匀对称性三方面综合确定;当短肢剪力墙承受荷载的面积较大,达到楼层面积的40%~50%以上(较高的建筑允许的面积应取更小的数量),而且短肢剪力墙的布置比较集中,集中在平面的一边,或建筑的周边。

也就是说,当短肢剪力墙出现破坏后,楼层有可能倒塌。

“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的规定,可理解为抗震设计时,对不出现“短肢剪力墙较多”在计算量值上的定义(更多内容可参考我的“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

仅按倾覆力矩比来判别“短肢剪力墙较多”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安全的。

3.25、关于倾覆力矩比的验算问题

问:

高层结构中,框-剪结构、短肢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柱或短肢墙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弯矩是每层均要满足规范要求?

还是仅底层满足即可?

对主立面有退台(退二次)的结构呢?

答:

对一般结构,底部满足即可,对特别复杂的结构,当上下无明确的变化规律时宜底部加强部位每层核算。

3.26、关于风荷载下结构的刚重比问题

问:

关于SATWE计算结果中刚重比的问题

在非抗震区,每次计算完时在总信息中总是没有刚重比的信息,都要给水平地震力后才会出现刚重比的信息,刚重比计算在水平力作用下引起的P-Δ效应,风荷载也是水平力,不知是软件不计算风荷作用下的还是必须和地震力共同作用才显示还是其它什么原因实在不清楚。

答:

风荷载下控制结构的刚重比是必须的,尤其当风荷载起决定作用时更是如此,程序不输出,是没有道理的,应该改进。

3.27、关于乙类建筑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等级确定问题

问:

对于高规4.8.4条的理解:

对于甲、乙类建筑,根据4.8.1条,其抗震措施已按提高一度考虑,如果此时,当建筑物又刚好位于III,IV类场地时,有资料介绍是这样处理的:

先将7度0.15g和8度0.30g分别提高到8度和9度确定抗震等级,再分别采取比8度更高或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即提高了再提高,这样理解正确吗?

或者是4.8.4条仅针对丙类建筑才有实际意义,对甲、乙类建筑仅执行4.8.1条(实际上已包含了4.8.4条的内容),可不再另外提高?

答:

前者是严格按规范规定得出的结论,应该说没有错。

后者说法不对,也无根据。

文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对此类情况的具体做法是8+和9+,就是采取比8度(或9度)更强的抗震措施,即遇有两次提高时,可采取在一次提高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的办法。

以7度0.15g乙类建筑III场地为例,乙类建筑提高一度为8度,III类可在8度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成8+。

对建筑场地为Ⅲ、Ⅳ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的甲、乙类建筑,考虑双重调整的特殊情况,宜综合确定调整的幅度,建议对7度(0.15g)可按7.5+1=8.5确定,即采取比8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但不是9度;对8度(0.30g)可按8.5+1=9.5确定,即采取比9度更高的抗震构造措施。

3.28、关于托柱框支结构

问:

在一般框架结构中,托柱梁是不是转换结构梁或叫框支梁,对应的下面的柱是不是框支柱(计算上和构造上有所区别)?

 

答:

依据规范的规定,上部竖向构件(剪力墙或框架柱)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需设置结构转换层,在结构层内布置的相应构件就是转换构件。

因此,你所说的托柱梁就是转换梁,与之对应的柱就是框支柱,执行规范相应的设计规定。

注意:

你这里的框支梁、柱,与框支剪力墙的框支梁和柱不同,不执行框支剪力墙转换的相关规定。

3.29、裙房对高层建筑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问:

当高层建筑附有裙房且为整体基础时(不论是否有沉降缝分开),可将裙房基础底面以上的总荷载(包括活荷载吗?

)折合成土重,再以此土重换算成土厚。

并以此深度进行深度修正。

当高层建筑四边的裙房形式不同,或仅一、二边为裙房,其他两边为天然地面时,可按加权平均方法进行深度修正(以分布宽度加权?

)。

答:

1、应该明确采用折算土重的根本目的在于进行地基承载力的修正,采用的是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显然,其中包括活荷载。

2、对于两边埋深(或折算埋深)不同时,按平均埋深计算无根据,建议可按高规的规定,取小值计算;当高层建筑的平面体量较大时,可考虑按不同边缘分别计算。

3.30、关于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判别

问:

《高规》规定只有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才考虑双向地震作用。

那么,如何确定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

说法一:

在非偶然偏心作用下,结构位移比>1.2,或在偶然偏心作用下,A级高度建筑结构位移比>1.4,B级高度建筑结构位移比>1.3,需要考虑双向地震作用。

来源:

2005年7月18~20日在京举办了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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