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4225篇.docx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4225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4225篇.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4225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阎某深夜听见自己家的狗一阵狂叫,怀疑有小偷潜人,便起身拿起猎枪外出查看,朦胧夜色中见有几个人走过来,李某便向这几个人开枪,击中其中一个巡逻的警察,致其死亡。
关于阎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过失
D、过于自信过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
行为人在看不清楚的情况下,明知道可能错伤人甚至错杀人,仍然开枪,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上为间接故意。
2.《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二8题,单选)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
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
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
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2节>没收财产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退赔。
A项,犯罪分子从被害人处得到的赃物应该返回被害人;犯罪组成之物、犯罪工具、犯罪创造之物和犯罪所得的报酬依法应该收缴归国库。
甲赌博中的赌资属于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以追缴,而非责令退赔。
故A项错误。
B项,乙挪用的公款属于国家的损失,应返还(退赔)国家,给国家造成多大的损失,就应该赔付相同数额的财产。
故B项正确。
C项,丙的行贿款属于行贿罪的犯罪组成之物,依法应予以追缴,而非责令退赔。
故C项错误。
D项,丁和王某盗窃他人所得财物,属于赃物,应返还被害人,且只需返还被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3题,单选)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生命,既是司法机关适用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立法机关制定刑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事实上,罪刑法定原则主要约束的就是司法者,使其对案件的处理完全限制在法条范围,这样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司法者包括具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所以①②的说法是错误的。
刑法必须是被立法者通过立法的方式所表现的,又称“成文的罪刑法定”。
习惯法本身没有文字的严格表述,所以③的说法是错误的。
要求国民遵循尚未生效的法律,是对行动自由的侵犯。
如果根据行为后才出现的法
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
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
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C
【解析】:
①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的行为要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财物属于“他人占有”。
对这一规范要素的认识,不要求行为人在心理形成明确的观念:
该对象属于“他人占有”。
相反,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导致他人占有的客观事实即可。
本案中,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就应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该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属于他人占有。
因为在客观上,正是根据“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使用、运输中”这一事实认定该财物属于公共财产的范畴,当然属于他人占有。
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
判断认识到他人
5.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
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
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
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
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
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答案】:
D
【解析】:
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
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
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
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
D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6.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否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基于犯罪意志以内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中止。
因客观障碍或者主观障碍导致犯罪未得逞的,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
对于主观障碍与意志以内的原因的界限(实际上就是中止“自动性”条件的认定),刑法理论上存在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中主观说是通说,只有当主观说得出荒谬结论时,才考虑客观说。
认定中止结论合理与否的标准是:
从刑事
7.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
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
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5题,单选)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犯罪中止的特征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依据实质的客观说,着手作为实行行为的开始,必然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乙欲杀人而往饭菜中投放毒药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并不在现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毒药存在一定的距离,因而不具有侵害甲生命权的紧迫危险性,属于预备行为。
只有当甲随时可能食用毒药时,才产生死亡结果出现的紧迫危险性,才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乙在预备阶段,由于惧怕日后的刑罚惩罚而放弃犯罪,此时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成立中止。
综上,乙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
8.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卷二3题,单选)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
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当然解释。
A项,类推解释的特点是突破法条的文义,无法使国民通过法条文字预测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责,所以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文字的明确性。
无论何种对刑法条文的解释,都不得采取类推的模式,除非在法律文字违背立法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是否为类推解释取决于解释的方法而不是解释的主体,因此,类推解释的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依然是类推解释,而不可能变成扩大解释。
故A项错误。
B项,中国刑法学者历来主张可以将拖拉机解释为汽车,但不认为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
9.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要排除犯罪的成立,至少符合下列4个条件:
①被害人对被侵害——的具有处分权限
②被害人对所承诺的——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③承诺出于被害人的——意志
④被害人必须有——的承诺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1年卷二8题,单选)
A、法益——事项——现实——真实
B、事项——法益——现实——真实
C、事项——法益——真实——现实
D、法益——事项——真实——现实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4节>被害人承诺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
即一个人只能向他人承诺自己有权处分的利益。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
缺乏对事项的正确理解能力的人所作出的承诺无效。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所作出的承诺无效。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
被害人确实作出了承诺,行为人想象中的承诺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可能是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故AB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
10.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
甲成立正当防卫
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2011年卷二7题,单选)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2节>正当防卫的构成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
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
11.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3题,单选)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4节>自然人犯罪主体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
AB项,根据《刑法》第17、18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是可以,就意味着虽然盲、聋哑,但是该生理缺陷对其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影响的时候,则依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故AB项错误。
C项,由于丙处于睡眠的无意识状态,无法辨认和控制其行为,但该状态对
12.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10题,单选)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罪数。
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A项错误,不当选;
C项正确,当选。
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
故B项错误,不当选。
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
故D项错误,不当选。
13.关于法定刑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
B、可以选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
C、我国刑法分则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D、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在立法时即已确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4章>第2节>法定刑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法定刑的相关概念,我国一共有四种附加刑,分别是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犯罪行为的驱逐出境。
14.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
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
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故意
【答案】:
A
【解析】:
①吴某的行为对于甲的生命有侵犯的危险性,有危险结果;对于乙的生命也有危险的结果。
所以对甲、乙两人都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但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最终也只是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
但是评价的时候,因为对甲的生命是有危险,对乙的生命也是有危险的,因此对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否则评价了对甲的故意杀人未遂就没有评价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反之亦然。
A选项说法正确。
②因为吴某只开了一枪,既然打死了甲,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最多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由于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
15.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
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
后查明:
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
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7年卷二10题,单选)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1章>第2节>量刑情节的分类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量刑情节的分类。
A项,“酌情从轻处罚”即表示非“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题中并未交代王某有前科,也未表明王某是累犯,故证明王某是偶犯,而偶犯属于酌定量刑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A项正确。
B项,由于王某吸毒前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基于自由的行为而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降低的状态,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王某该行为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不可以从轻处罚。
故B项错误。
C项,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法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故C项正确。
16.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2011年卷二1题,单选)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2节>罪刑法定原则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
A项,依法治国的内容是依据已经确定的法律处理国家内部的矛盾和冲突,不得超出法律的范围行使权力。
罪刑法定本身就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体现。
故A项正确。
B项,依法治国的本质是用法律制约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事先的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司法者严格遵循立法者已经制定的刑法来定罪量刑。
这恰是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又要求立法者必须明确地、正当地规定犯罪和刑罚,不得制定模糊的法律,不得惩罚不值得或者不应该惩罚的事项,不得制定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
这恰是对立法权力的
17.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
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
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9题,单选)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1节>死刑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此处的“流产”,只是对事实的要求,何种原因引起不影响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判断。
此处的“死刑”,指作为刑种的死刑,包括死刑的适用制度死缓。
所以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故A项正确。
18.张某带其6岁的儿子A在公园玩耍,A因与儿童B抢夺游乐设施而发生争执,A被B推倒在地,A手掌膝盖等多处破裂流血。
张某见后很生气,冲上前去拉过B便打了几个耳光。
B在退让的过程中踉跄了几步摔倒在地,头部刚好撞到凸起的钢管一角,当场头破血流、脑神经受压而死亡。
对张某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
A、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B、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C、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5节>犯罪过失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的主观方面。
张某对B的死亡结果应当预见而并未预见,致使发生了死亡结果,且他并无伤害的故意,所以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19.甲、乙合谋窃取丙的银行卡并平分取出的现金,乙将偷窥到的银行卡密码告诉甲,两人再乘丙醉酒之机将其银行卡窃走。
甲持卡到ATM机取钱,乙为其望风,甲发现卡内有7万元,便取出2万元,对乙称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乙信以为真。
一周后,甲独自通过ATM机将卡内剩余5万元取走。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甲对乙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为3万元
B、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2万元
C、甲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7万元
D、乙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为1万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的结果归责问题。
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信用卡后,共同使用该卡从机器上取款,而且两人的行为与丙卡内7万元的财产损失结果均有因果性,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93责原则,两人均对丙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都是7万元。
只是在两人分赃时,甲骗乙卡内只有1万元,分给乙5000元,甲这一行为对乙不构成诈骗罪。
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0.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二8题,单选)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
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
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
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2节>结果加重犯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
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所以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A项错误。
B项,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状态,即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但是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罪中却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
故B项错误。
[注意]《刑法修改案(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