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处罚相关知识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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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处罚相关知识点汇总

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相关知识点汇总

2012年9月

一、日期类知识点1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1

2、行政处罚法决定书规定1

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

4、行政处罚执行1

5、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

6、《劳动合同法》1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2

8、煤矿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2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

1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3

12、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规定3

13、烟花爆竹运输的相关规定4

14、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4

15、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4

16、申请爆破作业的许可4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料移交归档4

18、特种设备检验保养要求4

19、违反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登记的处罚5

20、工伤相关规定5

21、工伤伤残待遇5

二、处罚时间类知识点6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6

2、《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规定7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刑事责任7

(1)重大责任事故罪7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7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8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8

(5)不报、谎报事故罪8

三、罚款类知识点9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9

2、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9

3、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10

4、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0

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法)11

6、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1

7、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规定11

8、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11

9、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危险化学品的处罚12

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12

11、生产、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处罚12

12、生产、使用、存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处罚13

13、违反有关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规定的处罚14

1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采购规定的处罚14

15、违反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14

16、违反道路、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15

17、违反有关许可管理的处罚17

18、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17

1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处罚17

20、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17

21、对丢失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处罚18

22、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处罚18

23、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处罚18

24、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19

25、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19

26、违反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19

2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2

2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2

29、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销的法律责任4

30、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4

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4

32、发生事故不报瞒报或者拖延的处罚24

3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罚25

34、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安全监察的处罚25

35、违反“三同时”管理的法律责任25

36、违反作业场所防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25

37、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设备设施规定的法律责任26

38、用人单位违反高毒物品管理的法律责任26

39、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的法律责任27

40、用人单位违反禁忌规定和培训考核规定的法律责任27

41、用人单位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规定的法律责任27

42、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隔离措施规定的法律责任27

43、用人单位违反健康检查的法律责任28

44、用人单位违反有关人员配备及设置劳动设施的法律责任28

45、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处罚29

46、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29

47、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29

48、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处罚29

4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面处罚30

5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方面的处罚30

5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处罚30

52、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证书管理的处罚31

53、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安全评价规则的处罚31

54、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32

、日期类知识点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1)查封和押权

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着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行政处罚法决定书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行政处罚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5、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6、《劳动合同法》

1)用人单位的权利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竞业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各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2倍工资。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

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提交延期手续。

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最长延续3年。

8、煤矿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日内作出批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报告时间和延期时间与上相同,60天。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有关部门。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相关资料。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2)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

知管道所属单位。

(3)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对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4)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的3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购买剧毒化学品、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在购买后5日内,

将所销售、购买的化学品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

销售记录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许可证复印件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6)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生产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市级管理部门20

日内提出审查初步意见,省级部门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

12、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规定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在30日内对材料和场所进行审查。

申请零售的经营者,受理部门在20日内进行审查。

13、烟花爆竹运输的相关规定

受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申请的机关3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托运人将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4、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申请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受理部门应在2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15、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应当在45日内对申请生产的企业进行审查,申请销售的在30日内审查。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爆炸物品的单位申请,相关机关应在5日内审查,购买后3日内应到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爆炸物品运输的机关3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运输完成后3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16、申请爆破作业的许可

申请爆破作业的单位,审查机关在20日内审查,申请单位工商登记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

爆破记录保存2年。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料移交归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验收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18、特种设备检验保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电梯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

19、违反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登记的处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申请。

被依法撤销许可的3年内不在受理新的许可申请。

申请许可的,受理部门在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0、工伤相关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后停工留薪不超过12个月,可延长最多12个月。

21、工伤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处罚时间类知识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逸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

逃逸的处15日以下拘留

2、《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规定

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和抽查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不报、谎报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是新增罪名:

主要构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

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三、罚款类知识点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

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

下罚款。

3、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

工质量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

防施工质量的。

4、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罚款: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对火灾隐患经安全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

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法)

(1)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7、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规定

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证或担保财务的,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

8、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

产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等,逾期不改正

的,可责令停产,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可处5万元以下罚

款。

(4)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4万元以下罚款。

(5)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其他浓度超标的,拒不

停工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现场安全检查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煤矿事故发生,不及时、如实报告、妨碍取证调查的,可处3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危险化学品的处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

项目,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铺设管道做明显标志或未对管道定期检

查的;

2)管道作业时施工单位未按照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未制定应急预案

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粘贴、栓挂安全

标签的;

4)标签或安全说明不符的;

5)新的危险特性不公告;

6)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标签的。

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1、生产、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处罚

生产、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2)未根据起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的。

3)未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

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5)存储方式、方法或者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6)存储仓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7)存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测、检验的。

12、生产、使用、存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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