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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处罚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处罚实施

第三章:

安全处罚细则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节:

顶板管理

第三节:

通风管理

第四节:

爆破管理

第五节:

运输提升

第六节:

机电管理

第七节:

地测防治水

第八节:

驻矿项目部的管理

第九节:

其它

第四章:

附则

 

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实行安全处罚,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4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处罚实施

第5条安全处罚的实施

1、安全处罚的依据:

违反“三大规程”或矿制定的相关制度、指令及任务安排等。

2、安全处罚的实施:

安全科或各主管科室利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查

岗发现等措施。

3、安全处罚的程序:

首先由罚款单位根据违反处罚细则的事实开具罚款单,注明罚款详细情况,由分管领导批准,报财务科扣除。

(职工在工资或安全抵押金中扣除,项目单位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6条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7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全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或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8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500元。

1、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2、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3、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

4、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5、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6、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7、故意破坏皮带、溜子、监控信号等主要设施设备的人员。

8、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9、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指挥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10、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1、爆破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2、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3、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14、打击报复安检人员的,强行阻挠安检人员检查工作的。

第9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10天,并处罚款500元。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退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不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负责人。

5、空顶作业的人员。

6、工作时间饮酒,在工作岗位饮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人员。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人员。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破、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15、当斜巷行车时,不就近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16、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

17、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

1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19、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0、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1、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2、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23、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24、不按规定放炮,造成炮后瓦斯超限的跟班队长或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

25、上级公司规定的”严重三违”.

第10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6天,并处相应罚款。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罚款200元。

2、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跨越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罚责任人100元。

4、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5、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

6、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

否则,罚款200元。

7、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8、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皮带托滚、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罚款200元。

10、输送机或综掘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工作面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1、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12、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13、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4、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5、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16、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17、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18、综掘机运行时不开喷雾或者转载点喷雾及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罚责任人100元。

19、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20、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1、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22、上级公司规定的一般三违。

23、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

第三章安全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11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召开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迟到或早退的,罚款100元。

第12条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1、无故不参加矿安全例会或安全科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等各项活动。

2、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

3、对矿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

4、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

5、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

6、审批措施不严密,未造成后果的。

7、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第13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4条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或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

第15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

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

否则,每项罚款200元。

第16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技术人员100元。

第17条施工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18条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条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技术负责人200元。

第20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21条对上级部门及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日常抽查出的隐患不及时进行三定处理的,罚责任人200元,逾期不处理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节顶板管理

第22条掘进工作面不经总工程师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23条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4条岩巷用钻爆法施工巷道时,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法施工。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5条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通前,贯通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

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26条巷道施工架棚无防倒装置,崩倒棚子不及时修复,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7条锚网巷道复合支护架棚时,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28条掘进工作面施工最大空顶距离超距、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29条巷道架棚时必须使用撑木或拉杆,倾斜巷道所架设棚子必须迎山有力,顶帮背实。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30条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31条架棚巷道的梁腿不在一个平面,吊斜、扎角不够,罚架棚责任人100元。

第32条U型钢支架卡子松动或者缺卡子,罚责任人100元/个,罚单位500元。

第33条使用木棚、工字钢或U型钢棚的巷道,顶帮必须背严背实(用手轻轻晃动为准),严禁空顶空帮(空顶超过50mm以上)。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罚单位500元。

第34条对于架棚巷道,必须在距离迎头10米以内按规定使用防倒棚连锁装置,以防放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事故发生;要及时扶正崩倒支架。

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35条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

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罚单位500元。

第36条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措施造成0.5-1.5米高或超过1.5米长的冒顶,罚责任人200元。

(巷道维修前、开口前,没有对施工地点按照措施进行有效加固,罚跟班队长、班长每人100元。

第37条架设抬棚时,必须使用专门加工的抬棚梁,严禁使用普通棚梁代替。

否则,罚现场施工负责人300元。

第38条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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