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考试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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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考试题及答案

2012新刑事诉讼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属地

公安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错)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

3.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承担(错)

4.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

5.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

人,但可以与他人通信(错)

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对)

7.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错)

9.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对)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

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错)

11.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对)

12.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

押、分别经管、分别教育。

(对)

1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错)

14.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

15.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错)

16.对被指定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无需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错)

17.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公安

机关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错)

18.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

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对)

19.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错)

20.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对)

2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三十日。

(错)

22、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对)

2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

24、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先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然后执行逮捕。

(错)

25、被监视居住的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羁场场所、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错)

26、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都应当在执行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错)

27、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一

日。

(错)

28、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十二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错)

29、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

30、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可以发给释放证明,立即释放。

(错)

3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

3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对)

33、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可以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错)

3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

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对)

35、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对)

36、公安机关拘留人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通知有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意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

37、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要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的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

(错)

38、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可以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错)

39、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可以不提供

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错)

40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

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对)

41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承担。

(错)

42、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对)

43、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

44、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

45、公安机关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对)

46、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对)

47、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对)

48、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对)

49、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在现场进行的可以直接询问相关情况;到其他地方询问的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错)

50、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可以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人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错)

51、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征求死者家属同意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情况下可以进行解剖。

(错)

52、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对)

53、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错)

54、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错)

55、在侦查活动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务、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

56、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对)

57、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错)

58、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

59、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对)

60、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

(对)

61、各级公安机关都有权在自己的辖区以内直接发布通缉令。

(对)

62、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

63、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对)

6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

6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对)

66、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

67、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对)

二、单项选择题

1、法院认定案件,应当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下列哪一项不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D)

A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B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C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D据以定案证据必须都是直接证据

2、在侦查阶段出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B)

A、作出侦查终结决定

B、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C、作出不移送审查起诉决定

D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3、不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的是(A)

A盘问B勘验C查封、扣押D搜查

4、对被拘留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至迟不能超过

(C)小时。

A、8B、12

C、24D48

5、下列不符合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是(D)

A犯罪嫌疑人甲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B犯罪嫌疑人乙组织恐怖组织实施杀人的

C城市建设经管局长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一千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D犯罪嫌疑人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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