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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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员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和《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工会与行政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 属公司(矿)管辖的各基层单位、机关部室的全体员工,均须遵守本合同。

 

  第四条 合同双方都有义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通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员工待遇。

双方保障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鼓励员工业余时间学理论、学法律、学科学、学技术,提高职业技能,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禁止员工从事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第五条 工会应引导员工正确处理与行政的劳动关系,教育员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的发展。

 

  工会应动员员工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三个文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扭亏增盈,提高质量和经济效益,教育员工与企业建成命运共同体。

 

  第六条 工会及全体员工要为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而共同努力。

 

  第七条 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员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行政应尊重工会依法表达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在研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及处理员工利益相关的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支持。

 

  第九条 公司(矿)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原则上按股东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计划执行。

 

  第十条 行政依法按时向工会足额计拨经费。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行政实行年接待费向股东会、职代会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矿)所辖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均应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由工会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或补充条款),其内容不得与本合同相悖,所订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级法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补充条款)报公司(矿)工会和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二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

 

  第十二条 行政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需要,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

所招收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职业技术培训。

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十三条 行政分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帮助、指导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行政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以一至五年为限。

合同期满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的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在公司(矿)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距离退休不满10年者,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关系,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行政应予同意。

 

  第十五条 行政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的期限。

 

  公司(矿)通过股东会、职代会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行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违纪员工,但事先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合的,有权建议行政重新研究处理。

 

  行政处理违纪员工和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决定和文件,实行工会会签制度。

 

  行政依照《劳动法》第24、26、27条规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公司(矿)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担任。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调解结果应出具书面结论。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发生企业被兼并、合并、破产、拍卖,经双方协商,可以按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行政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坚持个人收益同个人劳动成果及所在单位经济效益相结合,通过严格考核适当拉开收入档次,并依法逐步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二十条 员工在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行政应全力按市场需要组织有效生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

 

  第二十一条 行政制定工资改革方案和调资方案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经股东会、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

 

  行政应按国家规定,按时发放有关补贴和津贴。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行政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资以货币形式于每月约定时间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的税、费及因员工违章违纪罚款等不属克扣范围。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独立核算单位经同级工会和员工协商,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一)、安排延长日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公休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实行员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

支付给员工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农副产品等补贴,以及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种工作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待岗的有关待遇按公司(矿)待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经营生产困难,独立核算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不能给员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员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当月应享受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 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和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基础上,对实行计件、连续三班作业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单位或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办法,但其平均月或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况,员工必须服从工作安排: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行政应安排员工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休息。

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工作不能间断者,通过与同级工会和员工协调后可加班。

加班工资发放标准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办理手续后可享受如下假期:

 

  

(一)、婚假:

员工结婚婚假3天。

晚婚者另加15天。

 

  

(二)、丧假、员工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另加往返路程假)。

 

  (三)、迁居假:

带眷员工因分房、调房迁居可享受3天迁居假;单身员工可享受1天迁居假。

 

  (四)、探亲假:

在公司(矿)工作满一年,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职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期为:

 

  1、每年一次探望配偶给假30天。

 

  2、未婚员工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给假20天。

已婚员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给假20天。

 

  3、另加往返路程假。

 

  (五)、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矿)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矿)按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不断改善员工住房条件,按公司(矿)“十五”规划努力完善员工生活福利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矿)实行死亡抚恤制度。

具体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因公负伤以及职业病治疗期间及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视其伤残程度,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经济待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非因公负伤或患病需停止工作治疗时,依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内经济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应从福利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困难补助费,用于对员工的困难补助和丧葬补助。

公司(矿)建立扶贫帮困基金,开展送温暖活动,基金由行政、工会和员工多方筹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八条 行政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九条 行政应当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条 行政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发放保健津贴。

 

  第四十一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行政必须按时发放劳保用品,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认真搞好安全文明生产,严格遵守“三大规程”,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员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或责令其下岗。

对“三违”的员工,行政有权查处。

 

  员工对行政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行政必须依法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和报告,并通知工会参加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女工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女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住房分配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

 

  第四十六条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七条 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十八条 不得安排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四十九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前检查、哺乳时间视为正常劳动时间。

生育期间待遇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公司(矿)提供女工卫生设施和定期发放女工卫生保健用品。

 

第八章 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有权制定生产经营方针,依法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要求全体员工努力完成生产经营及效益目标。

有权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员工进行奖励和处罚,同时履行合同中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工特殊保护等条款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行政在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提前30天向工会和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五十三条 工会应动员员工完成企业制定的目标任务,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予制止和纠正,对侵害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和认真处理。

 

  第五十四条 工会应组织教育员工努力完成劳动定额,提高生产效率;开展劳动竞赛;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五十五条 行政应支持工会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支持工会开展好各种活动。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行政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对行政、工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行政、工会和全体员工均须相互尊重他方的权利,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首席代表(或委托人)应就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度相互通报一次。

双方其他代表或员工若发现履行本合同有违约行为时,可以及时向各方首席代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合作的原则下,力求协商解决。

 

  当合同双方不能就争议协商解决时,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处理。

 

  第五十九条 签订本合同的员工一方代表,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合同双方均有组织职工学习、教育员工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双方均有监督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十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六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部分条款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冲突。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

 

  第六十二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抵、租、破、卖时,合同内容不适应,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六十三条 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恢复正常经营生产,合同难以履行时,可以终止本合同。

 

  第六十四条 合同期满前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30天内,合同双方应协商拟订新的集体合同或协商集体合同的续订。

 

  第六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都需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第六十七条 行政违反本合同时,应根据国家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违约金,赔偿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工会违反本合同时,对上级工会承担纪律责任,对员工承担道义上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员工违反本合同时,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会议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员工公布,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及上级工会认可后,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查。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的监督检查由双方互派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检查一次,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持一份,分呈富源县劳动局、总工会,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公司、云南省煤矿工会、云南东源煤业集团公司工会各一份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经股东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签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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