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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第一章专业技术人员概述

本章要点

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什么是专业技术,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內容划分和范畴描述,最后还就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作出相应的说明。

第一节专业技术的概念

什么是专业技术?

专业技术是专门从事某一特殊领域工作或职业,所需要的工作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及技巧。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掌握某一特殊领域的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并以其掌握的专门知识、理论成操作技术手法从事某种专门性工作或职业,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获得相应权利和相应利益的人。

专业技术特征:

1、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2、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知识理论财富和技术资产。

3、专业技术需要专门学习、训练、研究才能获得。

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及其内容划分

一般认为,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掌握某一特殊领域的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并以其掌握的专门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从事某种专门性工作或职业,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获得相应权利和相应利益的人。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征:

(一)掌握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是专业技术人员区别于其他普通社会公众的显著标志之一。

(二)从事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某一领域的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

掌握某项专业技术知识理论操作技术手法,还必须以其掌握的专门知识理论成操作技术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的人,才能称得上为专业技术人员。

例如,掌握某一学科知识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大、中、小学的教师;掌握并从事某种工程设计、开发和实际操作工作的工程师;掌握农业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并从事农业科学技术操作和培育工作或职业的农技师;并从事医疗工作的医生等。

(三)涉及社会领域广泛,层次不尽相同

社会分工和社会生产高度专业化的发展,必然会使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及其各个环节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从而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产生出更多的领域不同,层次不一的专门从事某一项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的人员,例如,从社会分工和职业区别来看,有从事教育人的教师、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有专门从事某一学科领域研究开发的科学研究人员,包括科学家有,有专门从事会计审核、监督工作的会计师、有专门从事绘画、歌词艺术创作的职业书画家、演艺人士,有专门从事广告设计和宣传的广告员,如此等等。

在有关企业或事业单位专门从事及其维修和管理的技术工人,因其从事的职业或工作相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所从事的工作来讲,专业性和技术含量较高,非经专门训练或培训不能胜任,也应划为专业技术人员。

从层次或掌握专业技术的程度及社会认可的不同来看,专业技术人员有高级的,中级的,也有初级的。

职业领域不同,称谓也有所区别,如在高等院校的教师,称之为助教、讲师、副教、教授;在会计事务所的会计人员,有助理会计师、会计师等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大都从事以脑力为主的劳动,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代表之一,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的“杂交水稻之父”科学家袁隆平自发明了杂交水稻的栽培技术后,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水稻产量的提高,对解决我国十三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讲专业技术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代表之一应当是毫不为过的。

(五)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享有特定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社会普通公民的一部分,当然依法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益,要承担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

但是,专业技术人员以其掌握的专业技术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必然会使其享有一般公民或社会公众所难以享受的特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特定义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容划分

我国职业分八大类。

近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共1838个职业。

其中第二大类为专业技术人员。

由此可见,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广泛、涵盖面广。

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培训是一件影响面大、意义深远的事情。

第三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毕业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体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晋升或聘任不同系列、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与资历条件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1、晋升或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满,经考核合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

2、晋升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5年,且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

3、晋升或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恭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计算机条件

依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取得《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后才能申报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三)继续教育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继续教育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不少于32学时。

2、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和实施

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国家人事部负责全国继续对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

对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夯或考试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继续教育工作对推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高速发展以及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都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专业水平和业务水平实绩条件

1、科研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2、工程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3、卫生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4、农业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5、高教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五)外语条件依据国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或聘任认沥参加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命题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考试合格者将获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概述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权益,同时还阐述了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回顾、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意义和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权益的概念及作用

一、权益的概念

权益是指某种社会主体在一定时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而权益则是法律允许权利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并由他人义务所保证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利益则是权利主体依法可以获取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某种好处。

根据马克思主义科学基础理论。

权益具有以下特征:

(一)权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益时国家在一定时期法律的重要内容,国家法律规定由谁享有,享有主体的享有范围和程度。

(二)权益以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根据

明确规定为前提,是取得法律保护的重要根据。

在当前和今后实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社会主体,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哪些权利和利益,必须由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权益能够实现和取得法律保护的重要根据。

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权益保护就咩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三)权益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权益主体的某种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需要

(四)权益授予权益主体一定范围的自由

权益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依法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权作为和不作为。

(五)权益和义务密切相联系

法律上的权益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辩证统一关系。

它不仅表现为权益和义务的一致性,而且表现为权益与义务的履行,没有相应的义务履行作保证,权益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益时难以得到实现的。

二、权益的作用

(一)权益是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应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根据

(二)权益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条件

权益能给专业技术人员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从而可激发广大的专业技术人员奋力刻苦钻研专业技术事业的激情和积极性,以促进专业技术的提高和繁荣。

相反,没有相应的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就会束缚专业技术人员做好专业技术工作,发展专业技术的手脚,挫伤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妨碍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

如文革期间,我国的专业技术不仅分布领域十分狭小,而且发展水平低下,原因当然多多,排斥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毫无权益保障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专业技术事业日趋繁荣,特别是科学技术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头,这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是分不开的。

(三)权益也是解决专业技术领域纠纷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不可避免与他人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和矛盾,如版权之争、专利权之争、著作权之争等。

出现这些纠纷和争议,孰是孰非,谁该享有这项权益,就要找出法律相关规定为判断根据进行处理,从而解决纠纷和争议,并对侵犯他人的专业技术特定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制裁,以保护专业技术领域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

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权益

一、公民的人身方面的权利

这里指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以及与生命自由权相关的其他人身权利和利益。

这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及享受其他权益的前提条件。

(一)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指的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

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1)自我命名权,即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对自己姓名有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或冒用。

(3)改名权,即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荣誉权

荣誉权,指的是公民或法人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

荣誉权包括两项具体的权利:

一是获得嘉奖的权利,二是保持所获嘉奖的权利。

获得权是指公民、法人获得嘉奖的权利。

荣誉权的主体是就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但实际上并不是每个有获得荣誉权的公民、法人都能获得荣誉,只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才能获得荣誉。

保持权,是公民、法人保持已获得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是一种身体权,一经获得,即为公民、法人终生所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也不能转让、继承,因而与荣誉权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三)名誉权

公民的名誉权,指的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个、组织都不得以诽谤、侮辱以及其他方式败坏公民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所谓公民的名誉,是指针对一个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即社会对公民的价值的一般认识。

(四)身体权

所谓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构造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一公民有权维护和保持自己身体整体的完全性和完整性,是身体权的首要内容。

在许多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破坏受害人的健康,但却破坏了受害人的身体完整,如故意在他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头发剃掉等类似的行为,虽没有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利,但已经构成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是身体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自愿决定死后将遗体捐赠也是身体支配权的表现之一。

但是,身体支配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自身的身体健康为限,否则为法律所不允许。

(五)人身自由权利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依法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的最基本和最起码的权利,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以及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性条件。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利定

住宅不受侵犯乃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项基本保障,对住宅的非法侵犯,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不尊重。

(七)公民通信秘密和自由的权利

(八)隐私权

1、保守秘密不泄露

2、维护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公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利

指公民有依法直接参加国家政治管理和当家作主方面的权利。

这是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居干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

由于公民政治方面的权利较为广泛,这里仅着重介绍一些与专业技术人员联系较为密切的政治权利。

(一)公民的平等权

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一律平等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三)出版自由

是指公民有依法以出版物的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四)结社自由

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组织或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五)诉愿权

是对一类基本权利的统称,即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同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六)宗教信仰自由

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七)游行示威自由

是指公民有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愿望的权利。

三、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一)劳动权

也可称工作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工作机会并享有相应报酬和社会保障的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劳动动者享有的权利主要有8项。

(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报酬

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权利上都是平等的。

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选择职业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合适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

国家保障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在劳动力市场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息,选择用人单位,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受教育权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从广义上讲,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权。

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2)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属于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期限的义务教育,继续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技能补充、增新、拓宽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

(三)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

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支配社会物质财富方面的权利。

这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这种权利根据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谓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可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现代民法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而他物权是在所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有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直接支配的权利,主要包括租赁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如承租人租赁他人的房屋依法对他人被承租的房屋享有占有权和一定范围的支配权。

公民的所有权,一般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依法享有的权利。

就法律角度看,所有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

所有权有两个功能,一是确定财产在静态上的归属关系,使财产关系特定化和稳定化;二是确认和稳定财产在动态中的交换关系,是主体自由、平等地使用和支配自己的财产。

(四)公民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自由的权利

是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和自由。

为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领域中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也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所有,宪法规定: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回顾

一、人类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概要

从专业技术的发展历史来看,我们了解到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是人类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及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社会分工越细化和社会大生产越专业化,那么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分类越多,分类的门类更加广泛。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专业技术从原始社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时就开始酝酿。

到了人类社会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特别是到新石器时代,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开始初步出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后,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分工的发展由低级逐步向高级发展。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术分工出现日益空前发展的局面。

二、我国建国以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特定权益的保护和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一样,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在建国初期和以后的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人集体就高度重视发挥知识分子和科技人员在国家各种领域生产建设的作用。

尽管当时没有条件建立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制度,但国家尽力制定许多政策和措施,大力号召出国留学人员及在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建功、立业、回国报效祖国,大力改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如改善住房条件、增加津贴、解决高级知识分子和专家的夫妻分居问题等,这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的爱护和关心,极大地调动了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

在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当周恩来总理得知在中国西部核武器研制基地的专家们正忍饥挨饿地刻苦攻关时,十分牵挂专家们的冷暖,他专门派飞机将专家们接到北京吃红烧肉,及时从各地调生活物资运往核武器实验基地,用于改良专家的生活条件,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报效祖国的热情和积极性,对建国初期的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法通则》对知识产权专门做了原则性保护规定,党和政府又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及法规,并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另外,我国还陆续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及协议,从而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特定权益的保护纳入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

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能有力促进科学技术和教育文体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国家采取法律手段从物质和精神等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必然会使从事专业技术职业或工作的人员充分认识到自身所从事的专业技术职业对社会发展和进入的重大价值,而且会使其充分体会到国家和社会对其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承认和尊重,从而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努力在所属领域争取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创新发展,从而产生源源不断的科技发明成果和文体卫生发展的成效、促进科学技术和教育文体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二、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对外开放

第五节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目前情况来看,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专业技术人员群体当中仍然较为薄弱,具体表现为:

1、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受传统的儒家“羞于谈利”观念影响,不屑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受自己的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二、立法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专业技术人员一些应得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步较迟,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特定权益保护的立法在保护其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对某些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演艺人士、医生、新闻记者等专项权益保护,尚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致使这些专业技术人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护。

如医生在履行治病救人义务时,应享有哪些权利?

新闻记者在采访时,应享有哪些权利?

如此等等,这些问题急需要法律明确做出规定,以便处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问题时,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执法不严,导致专业技术人员法定权益保护难以落实

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保护机构及其人员相对薄弱,导致在查处保护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问题时,难以做到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必然会造成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受到侵犯却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目前,社会上之所以出现盗版书籍、电子音像产品泛滥现象,是与有关执法单位执法不到位有很大关系,造成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著作权受到严重侵犯而得不到保护。

为了有效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特定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应当着重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1)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自觉性。

(2)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项立法工作,努力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保护纳入国家立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3)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章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权益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了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权益问题,其中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认定,履行专业技术职务行为中的劳主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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