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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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
国网(物资/2)121-2013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称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含分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招
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系统实行集中招标制度,招标活动由公司
总部和各单位本部分别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工程建设
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一)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
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家规定招标的具体范围
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按照公司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
进行招标。
公司系统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公司总部招
投标管理部门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制定,报公司总部招投标工
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在公司一级部署的电子
商务平台信息系统进行。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应当保证招标投标人身
份验证和招标投标文件数据电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应
当采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电网公司招
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分别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
组,公司总部和各单位领导分别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分别
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专业
技术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法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
领导小组分别是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唯一
-2-
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决定招标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分别
设在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领导
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公司系统招标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和完善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公司系统招标的规划、计划,目录;
(三)组织实施纳入总部集中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
组
织编审招标文件;组织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依法
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提请召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定标;组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
通知书;
(四)向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由相
应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公司系统统一使用的评标专家库;
(五)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招标工作;
(六)解决招标投标争议和协助处理投诉;
(七)配合招标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使用管理;
(八)负责公司总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3-
第十二条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招标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本办法规定;
(二)执行公司统一的招标采购目录,编制上报本单位
招标计划;
(三)配合总部实施的集中招标活动;
(四)组织实施纳入本单位集中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
组织编审招标文件;组织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依
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提请召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
组会议定标;组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
标通知书;
(五)向公司总部推荐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定使用公司统
一使用的评标专家库;
(六)解决本单位招标投标争议和协助处理投诉;
(七)负责本单位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法律部门分别为公司系统
招标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提出法律意见。
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招标活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对规章制度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
(三)参与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并对评标过程、评
标报告和定标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意见;
(四)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监察部门分别负责组建监督
组织,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出具监督报告。
主要职
责是:
(一)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二)组织调查、处理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负责现场监督并依据监督情况组织进行责任认定和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分别对公司系统
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分别为
公司系统招标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单位负责提出项目招
标需求,提供经审核的招标技术文件,参与招标活动。
主要
职责是:
(一)编制并审核本单位招标计划及招标技术文件,分别
报送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
(二)按照规定派出代表参与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三)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对潜在投标人的评价意见,分
别报送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
-5-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直接管理权限,公司总部或者各单
位项目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项目工程、服务招标确立合同
的签订并组织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按照项目直接管理权限,公司总部或者各单
位物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项目货物招标确立合同的签
订并组织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各物资服务单位分别配合相应物资
管理部门的货物招标需求提报与货物招标确立合同的签订,
负责履行货物合同。
第二十一条各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的范
围内,分别按照委托服务合同,开展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代理
业务。
第三章招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货物和服务,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
招标:
(一)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已经取得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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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项目,应当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邀请招标批准手
续;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的邀请招标认定手续。
第二十五条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
况,或者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
标,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
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招标;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特别规定,或者
有规定但经其同意可以列入例外情形的,按照项目建设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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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
招标。
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依法自主招标,并采取
委托招标的方式,不采取自行招标。
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应当
分别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
约定的收费标准、付费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
得在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
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九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
颁行标准文本的,应当在编写体例上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
文本。
其中,合同条款应当符合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技术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公司总部统一发
布的采购标准规定和编写体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分
别组织召开招标文件审定会议,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
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的代表以及相应专业专家参加,对
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会后,招标文件送各参会部门会签确认。
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相应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
审定会确定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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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分别批准招标文件,重大事项报相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
第三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以及公司指定媒介同时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含本数)以上具备
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
别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名称、
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
截止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第三十四条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
时间、地点、方式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
于5日。
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采取资格后审办法,在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
分别组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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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第三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
件有异议,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的,公司总部或
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分别组织答复,并在收到异议
之日起3日内作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
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应当保证有足够时
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国
家对于投标保证金上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不得挪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
务费等不属于法定投标担保事项和范围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不设定标底,可以设定最
高投标限价。
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
投标限价。
第四十一条公司系统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
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或者作项目咨询。
-10-
第四十二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
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十三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
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
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
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
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四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是否接
受联合体或者代理商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
第四十五条终止招标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
织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
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
第四十六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
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
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
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第四章接收投标
第四十七条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接收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
-12-
标文件的书面通知,且投标人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
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
第四十八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
达,或者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除前款规定的应当拒收情形,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
接收任何人的、任何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
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公司
系统各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个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
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
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
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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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宣读或者公示投标人投
标报价及其他开标事项、信息。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
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且在开标现场提出的,招投标管
理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一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依
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
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二)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
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指
定。
该特殊招标项目,依法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
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
工作的项目。
非因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
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
定进行。
-14-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
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应当分别向相应评标
委员会客观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
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五十三条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
标时间不够的,应当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
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
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
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
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者暗示
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
依法予以否决。
第五十八条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
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评
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否决。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
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
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否决。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
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
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6-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可以视为投标人
相互串通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以他人名义进行
的投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赁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
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六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劳动关系证明;
-17-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业绩条
件;
(四)同一投标人针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七)投标人有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
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六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的
澄清事项应当经现场法律顾问审核,评标委员会主任批准后,
-18-
方可发出;否决投标应当经现场法律顾问审核,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集体同意后,方可作出。
第六十七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
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二)投标人名单;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事由记录清单;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以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评标过程产生的澄清函件;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签字表。
不按照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当有充
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人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
由。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
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
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六十八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
提请召开相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受理评标报告,
审议、批准招标结果并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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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书面确认收到评标报告并定
标之日起3日内,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
异议的,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公司总部或者各
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组织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公司总部和各单位
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并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一条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