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433674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45.9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x

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

国网(物资/2)121-2013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

称实施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结合公司系统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含分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招

标活动。

第三条公司系统实行集中招标制度,招标活动由公司

总部和各单位本部分别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工程建设

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一)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

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国家规定招标的具体范围

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按照公司规定需要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

进行招标。

公司系统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公司总部招

投标管理部门会同总部有关部门制定,报公司总部招投标工

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在公司一级部署的电子

商务平台信息系统进行。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应当保证招标投标人身

份验证和招标投标文件数据电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应

当采取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依照《国家电网公司招

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十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分别设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

组,公司总部和各单位领导分别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分别

由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专业

技术部门、安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法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

组成。

领导小组分别是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唯一

-2-

领导机构,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决定招标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分别

设在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领导

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招投标管理部门是公司系统招标工

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和完善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公司系统招标的规划、计划,目录;

(三)组织实施纳入总部集中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

织编审招标文件;组织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依法

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提请召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会议定标;组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

通知书;

(四)向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推荐评标专家,由相

应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公司系统统一使用的评标专家库;

(五)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招标工作;

(六)解决招标投标争议和协助处理投诉;

(七)配合招标投标工作信息化建设和使用管理;

(八)负责公司总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3-

第十二条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招标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本办法规定;

(二)执行公司统一的招标采购目录,编制上报本单位

招标计划;

(三)配合总部实施的集中招标活动;

(四)组织实施纳入本单位集中招标项目的招标活动:

组织编审招标文件;组织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依

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提请召开招投标工作领导小

组会议定标;组织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

标通知书;

(五)向公司总部推荐评标专家,依法依规定使用公司统

一使用的评标专家库;

(六)解决本单位招标投标争议和协助处理投诉;

(七)负责本单位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法律部门分别为公司系统

招标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提出法律意见。

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招标活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对规章制度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对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4-

(三)参与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并对评标过程、评

标报告和定标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意见;

(四)协助处理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投诉和纠纷。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监察部门分别负责组建监督

组织,对公司系统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出具监督报告。

主要职

责是:

(一)受理招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二)组织调查、处理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问题;

(三)负责现场监督并依据监督情况组织进行责任认定和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分别对公司系统

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分别为

公司系统招标活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单位负责提出项目招

标需求,提供经审核的招标技术文件,参与招标活动。

主要

职责是:

(一)编制并审核本单位招标计划及招标技术文件,分别

报送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

(二)按照规定派出代表参与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三)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对潜在投标人的评价意见,分

别报送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

-5-

第十八条按照项目直接管理权限,公司总部或者各单

位项目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项目工程、服务招标确立合同

的签订并组织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按照项目直接管理权限,公司总部或者各单

位物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相应项目货物招标确立合同的签

订并组织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各物资服务单位分别配合相应物资

管理部门的货物招标需求提报与货物招标确立合同的签订,

负责履行货物合同。

第二十一条各受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的范

围内,分别按照委托服务合同,开展公司系统招标活动的代理

业务。

第三章招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货物和服务,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

招标:

(一)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

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已经取得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能够提出招标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6-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

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

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规定项目,应当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邀请招标批准手

续;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

的邀请招标认定手续。

第二十五条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

况,或者符合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

标,并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

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

招标;当地政府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特别规定,或者

有规定但经其同意可以列入例外情形的,按照项目建设直接

-7-

管理权限分别由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

招标。

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依法自主招标,并采取

委托招标的方式,不采取自行招标。

公司总部和各单位应当

分别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

约定的收费标准、付费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

得在其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

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二十九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

颁行标准文本的,应当在编写体例上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

文本。

其中,合同条款应当符合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技术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公司总部统一发

布的采购标准规定和编写体例要求。

第三十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分

别组织召开招标文件审定会议,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

门、项目单位、法律部门的代表以及相应专业专家参加,对

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会后,招标文件送各参会部门会签确认。

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相应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

审定会确定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

-8-

第三十一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分别批准招标文件,重大事项报相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

第三十二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

部门以及公司指定媒介同时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含本数)以上具备

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

别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须载明招标人名称、

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

截止时间,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第三十四条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

时间、地点、方式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

于5日。

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采取资格后审办法,在

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可以

分别组织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

-9-

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

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第三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

件有异议,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的,公司总部或

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分别组织答复,并在收到异议

之日起3日内作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

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应当保证有足够时

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家对于投标保证金上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应当专户储存,不得挪用于补偿招标代理服

务费等不属于法定投标担保事项和范围的任何其他用途。

第四十条公司系统招标活动不设定标底,可以设定最

高投标限价。

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不得规定最低

投标限价。

第四十一条公司系统任何单位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

潜在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或者作项目咨询。

-10-

第四十二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十三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

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

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

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

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四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是否接

受联合体或者代理商投标。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

同投标。

第四十五条终止招标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

织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

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

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1-

第四十六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

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

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

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

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

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第四章接收投标

第四十七条在招标活动中,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接收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

-12-

标文件的书面通知,且投标人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

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

第四十八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

达,或者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除前款规定的应当拒收情形,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

接收任何人的、任何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

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公司

系统各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个人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

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

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

为。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13-

第五十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仪式,当众宣读或者公示投标人投

标报价及其他开标事项、信息。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应当在分析招标失败的

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且在开标现场提出的,招投标管

理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一条公司总部和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依

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专业技术部门、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从评标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

分之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

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二)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

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指

定。

该特殊招标项目,依法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

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

工作的项目。

非因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

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

定进行。

-14-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

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应当分别向相应评标

委员会客观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

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五十三条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

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

标时间不够的,应当适当延长。

第五十四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

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

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

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

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

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或者暗示

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

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

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

依法予以否决。

第五十八条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

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评

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否决。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

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

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否决。

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

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

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

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6-

第六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可以视为投标人

相互串通的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

出。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以他人名义进行

的投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赁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

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六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否决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

劳动关系证明;

-17-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业绩条

件;

(四)同一投标人针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交两个或者两个以

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

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

应;

(七)投标人有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

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

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六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的

澄清事项应当经现场法律顾问审核,评标委员会主任批准后,

-18-

方可发出;否决投标应当经现场法律顾问审核,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集体同意后,方可作出。

第六十七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

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二)投标人名单;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被否决的投标及否决事由记录清单;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以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评标过程产生的澄清函件;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及签字表。

不按照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当有充

分理由并书面说明。

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人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

由。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果

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

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

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六十八条公司总部或者各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

提请召开相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受理评标报告,

审议、批准招标结果并定标。

-19-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书面确认收到评标报告并定

标之日起3日内,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公示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

异议的,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公司总部或者各

单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组织作出

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公司总部和各单位

招投标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并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十一条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

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