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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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清理表

编号

项目名称

是否新设项目

新设项目设定依据

是否有数量限制

有数量限制的审批方式

是否为行政许可项目

清理意见

01

深圳市咼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资格审查

《深圳市任命政府令(105号)》

《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

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

(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得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协议类

项目评估

保留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02

空置厂房调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条例》第33条

一般按先来后到原则审批;并向市重点重大项目、自主创新型高科技企业项目倾斜

保留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行政许可审批实施办法

入区资格审查

、非行政许可内容

(一)协议使用产业带土地或购买产业带厂房;

(二)租用(包括增租)产业带厂房;

(三)产业带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

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

与用地审批管理得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第三条、第四条

(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

(深府办[2006]150号第三条)。

2006年立法计划,立法中将涉及产业带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注:

目前正在进行高新技术产业带立法,并列入市人大项目入区资格审查内容,解决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问题。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

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

(一)协议使用产业带土地,由产业带管理机构组织评估,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许非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评估意见报市规划局作为项目选址依据之一。

(依据:

深府[2003]225号第四条,深府[2006]94号第七条、第八条)。

(二)对于购买产业带厂房、租用产业带厂房、产业带内迁址,由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根据产业带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协议使用产业带土地、购买产业带厂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二)符合《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中对应行业的相关指标要求;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但新注册企业无

须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八条)

(二)租用(包括增租)产业带厂房、产业带内迁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产业带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五、申请材料

申请协议使用产业带土地、购买产业带厂房:

(一)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下载网址:

或_);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

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

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九)《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八条)

(二)申请租用产业带厂房(包括增租):

1、入区租用或增租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1份);

3、项目情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者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依据:

第2—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1、5、6项由

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申请产业带内租用厂房迁址(获准协议使用产业带土地或购买产业带厂房的,可凭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迁址手续):

1、区内迁址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项由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

第3、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

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入区申请书》或《深圳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附件一、附件二)、,该表格可以在深圳产业带网站(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机构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机构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对于申请进入产业带协议使用工业用地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资格审查:

1、市规划局受理申请材料并转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

2、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经核实申请材料并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组织评估;

3、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

缓处理;

4、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向市规划局出具评估意见。

(二)对于除协议用地外的其他许可内容: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产业带行政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对于申请进入产业带协议使用工业用地的企业(或项目)的入区资格审查,在收到市规划局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内办

(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八条)

申请购买产业带厂房、租用和增租产业带厂房、产业带内迁址自受理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并应当

在前款规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非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一)协议使用产业带土地或购买产业带厂房批复文件有效期3个月;

(二)租用产业带厂房、增租产业带厂房或产业带内迁址批复文件有效期6个月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作为申请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之一。

(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的通知》(深府[2006]94号)第八条)。

(二)申请购买产业带厂房、租用和增租产业带厂房、产业带内迁址、租用产业带配套住房的,

取得批文或批复文件后方可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项非许可事项: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空置厂房调剂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申请高新区空置厂房调剂使用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有数量限制。

按以下方式实施调剂:

当事人申请高新区空置厂房调剂,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并签订调剂合同

后,到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以协议或租赁方式取得高新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其所有人自用面积不低

于50%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空置厂房调剂:

1.建筑物产权明晰;

2.调剂部分不超过其建筑物面积的50%;

3.承诺遵守非盈利原则,执行市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调剂价格标准;

4.调剂期限不超过五年,调剂期限届满,除原调剂协议续期外不得再申请调剂;

5.承诺接受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剂;

6.设有与本建筑物规模相适应的配餐设施;

7.已通过市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验收,具备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2-5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1、6-7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7文件第XX条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空置厂房调剂应提供以下材料:

1.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书(1份);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分,验原件);

3.执行调剂价格标准,接受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统一调剂承诺书(1份);

4.申请调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调剂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的申请调剂空置厂房决议原件(1份);

6.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申请调剂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调剂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分,验原件);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项目入区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调剂协议书原件(1份);

5.调剂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空置厂房调剂使用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规定。

,该表格可以在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申请书》(见附件一)深圳高新区网站(网址:

)上办文指引处免费下载。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申请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受理;

空置厂房统一调剂登记由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理。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调剂程序

1.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2.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调剂的决定。

(二)办理登记程序

1.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对于不予登记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空置厂房调剂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申请空置厂房调剂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前款规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或登记文件的有效期限:

(一)空置厂房调剂批复文件有效期3个月;

(二)空置厂房调剂登记文件有效期同租赁期限。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空置厂房调剂申请人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文件,与空置厂房调剂使用人签订空置厂房调剂协议书;

(二)空置厂房调剂登记文件确认调剂事实。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七、申请空置厂房调剂不收取费用;

八、办理空置厂房调剂登记收费。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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