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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细则

通风细则

目录

总则……………………………………………………1

第一章矿井通风……………………………………1

第一节井下通风………………………………1

第二节通风系统………………………………2

第三节通风设施………………………………5

第四节通风机…………………………………10

第五节风量计算………………………………11

第二章局部通风……………………………………19

第三章瓦斯管理与检查……………………………22

第一节矿井瓦斯等级鉴定……………………22

第二节瓦斯检查………………………………23

第三节局部瓦斯管理…………………………26

第四节采煤机、掘进机附近瓦斯管理………28

第五节尾巷瓦斯管理…………………………29

第六节综放工作面瓦斯管理…………………30

第四章巷道贯通与瓦斯管理………………………31

第一节通风机停电检修

与矿井排放瓦斯………………………31

第二节局部排放瓦斯…………………………32

第三节井下巷道贯通…………………………33

第五章矿井瓦斯抽放………………………………35

第六章煤与瓦斯突出………………………………41

第一节一般规定………………………………41

第二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的掘进与回采…………………………42

第七章煤尘…………………………………………44

第一节一般规定………………………………44

第二节矿井防尘系统…………………………45

第三节采煤工作面防尘………………………46

第四节运输防尘………………………………47

第五节煤尘爆炸性鉴定

及隔爆设施……………………………48

第八章防灭火………………………………………49

第一节井下自然发火的预防…………………49

第二节井下灭火………………………………51

第三节火区管理………………………………52

第四节火区启封………………………………52

第九章爆破材料和井下放炮………………………53

第一节爆炸材料的储存………………………53

第二节爆炸材料的管理………………………54

第三节井下放炮………………………………55

第十章安全监测……………………………………59

第一节一般规定………………………………59

第二节装备设备标准…………………………59

第三节监测装置的使用、维修

及技术资料………………………………62

第四节便携式瓦斯检测仪………………………63

第五节装置的报废………………………………63

附录一:

小煤窑通风瓦斯管理制度……………………64

附录二:

“一通三防”隐患事故处罚规定………………65

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根据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和(原)煤矿部《并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等,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本《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不符这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2条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新调入通风部门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上级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作。

第3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

第4条本《细则》适用于全集团公司生产矿井、基建矿井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开办的小煤窑。

第5条本《细则》修改权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第一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井下空气

第6条井下空气的取样化验工作,半年进行一次。

取样工作由各矿通风区进行。

取样应在矿井总回风、各翼或水平回风及回采、掘进、开拓工作面内同时进行。

气体的化验分析工作由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负责。

当巷道中空气成分不符合《规程》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7条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至少每三天要进行一次全面风量测定,同时测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每次测定结果都要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按时填写通风日报和月报,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通风月报在次月7日前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同一矿井中同一主扇负担的范围必须同一天测定其风量和温度,多台主扇负担的同一矿井应尽量在同一天测定风量和温度。

第8条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采、掘、开工作面的风速、温度测定和局扇的风量测定。

第9条每月要全面检查、测定一次漏风情况,通风区、队应根据测定结果采取措施,堵塞漏风,不断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

第10条井下测风地点应包括:

矿井总进风、总回风、主要大巷,采区上下山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以及瓦斯尾巷,角联通风巷道,机电硐室,火药库,主要煤仓等。

第11条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包括尾巷)的测风地点应选择在能准确测定通过工作面的有效风量处。

掘进工作面应在局扇入风前和分区回风入采区回风前分别测定进回风风量。

第12条在主要巷道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都要建立固定的测风站,并要有鲜明的标志,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长度不得少于4m,前后10m内没有拐弯和其它障碍。

第13条测风站应设置测风记录牌板,牌板上应标明测风站的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数值,并填写测风日期、测风员姓名。

要经常检查核定测风站的断面积、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4条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

风表校正在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进行。

瓦斯检定器由通风区专人发放、检修。

区领导或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10﹪,每季全面检查一次。

集团公司中心化验室每年必须对全局检查校正一次,对合格的发给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提出维修和报废意见。

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

第二节通风系统

第15条各矿通风区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计划。

所有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改善技术措施。

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矿井延深变化情况及时增补。

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制定通风计划,一月内报局。

年计划通风能力要大于生产能力,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第16条高瓦斯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采区顺槽掘进的开口外,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分区通风)。

采区、顺槽掘进开口,可以串联通风,但必须在掘到安全煤柱线或回采面停采线时开掘第一个横贯,进行风桥施工,只有在风桥施工完毕,形成分区通风后,方准继续掘进。

回采工作面在掘进准备时揭露的构造,需要打绕巷时,也必须在开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间串联通风穿巷。

对于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的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的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超过100米),并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特殊情况下,如回采面在开采中遇无碳柱、断层、冲刷等,确需新穿巷道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只能串联一次,并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所有串联通风,均必须制定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17条突出矿井串联通风除执行高瓦斯矿井的有关规定外,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一次串联通风,超过一次时,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19条井下所有回采巷道和回采工作面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

进风巷道应尽量避免角联通风系统,如确难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保证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

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根据主扇区工况调节、季节性气压影响和采掘面衔接造成的风量变化,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20条高突矿井(指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的所有采区必须配置专用回风巷,双翼采区应布置两条回风巷,回风巷的位置分翼布置,严禁将一条巷道分为两段分作进回风巷使用,采区与采区之间严禁联通。

第21条回采工作面不允许采用两进一回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第22条回采面尾巷与回风巷间横贯的间距应为80m左右,采长超过180m的工作面,横贯间距以50—60m为宜。

第23条整修巷道,特别是整修上一个回采面进风巷,要有正规的系统,并保持风流稳定,设专人检查瓦斯。

不论采取全风压通风或局扇供风,整修空巷风量均不得少于150㎡/min,风速不得低于0。

5m/s。

严禁一条巷道两头安局扇对整。

第24条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改变矿井主通风系统或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改时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第25条井下下所有涉及生产的调改风工程都必须由通风区下改调改风通知单。

根据调改范围,通知单分别送矿调度室、井口调度站和通风区调度站等有关单位。

通知单必须在调改风前2—4个小班下达。

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调改风工程。

第26条每个矿井都要在采掘平面图上绘制通风系统图。

开开掘几个煤层的矿井,必须备有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省煤炭厅(局)、每季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和救护队扣一份。

报省煤炭厅(局)的通风系统图由集团公司通风处收集统一报送。

各矿通风区还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绘制牌板悬挂。

第27条回采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

通风、抽放、监测系统必须完备,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风量达到计划指标,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28条简化通风系统。

不得安装不必要的风门,除采掘工作面分区通风所必须有的风门外,一个采区内,采区进回巷间的风门最多不超过一组,其余横贯必须永久封闭。

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全部实现联锁。

第29条高突出矿井和瓦斯涌出异常区,在同一分区通风系统中,严禁多处(二处及以上)同时使用串联通风。

第30条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第31条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在24h内采取增风量或其它有效措施。

第32条15#煤层综放面采长以150—180m为宜,五矿综放面的采长要控制到100-120m。

第33条架线电机车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架线电机车巷不得进行串联通风,架线电机车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运行,且巷道风速不得低于1m/s。

2、与架线电机车巷连接的采区准备巷,只有在采区准备巷形成分区通风后,架线方可延伸。

3、架线终端,距分区通风的进风口大于200m。

4、架线电机车巷道,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干燥处的不回电轨道上,两绝缘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绝缘点必须定期(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检查维护,保证绝缘可靠。

5、与架线电机车巷道相连接的采区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钢丝绳或其它导体不得与绝缘区段内的轨道相接触,严禁直接从回电的轨道上跨越和从不回电的轨道上穿过两处绝缘点。

6、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得与直接联通已采区的巷道(含已封闭)相连接,与线电机车巷平行的回风巷,在采区上下山开采结束后,瓦斯涌出不稳定期间,或采区上下山受下部煤层采动影响期间,均应构成正规的通风系统,不得改变用途,防止瓦斯向电车巷泄出。

第三节  通风设施

挡风墙、风门、风桥、调节门、风筒等设施的设置、规格质量和管理制度执行以下规定:

第34条挡风墙

挡风墙是隔断风流严禁行人的通风设施,可分永久挡风墙和临时挡风墙两种。

(一)永久挡风墙

1、永久挡风墙主要用于主要主进回风道、主要进回风道、上下山正付巷和顺槽正付巷之间的隔离和已采区及火区的封闭等。

2、规格质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墙厚根据用途和自然条件的不同而确定,要求顶部厚度为1.5-2.5m。

井筒和巷道高度超过3m的地点为2.5m;阶段平巷、上下山和已采区闭墙为2m;采区顺槽为1.5m。

(2)挡风墙上下要砌在顶底坚实的岩石上(15#煤上层巷挡风墙砌在实体煤上,下同),有伪顶或粘矸时,要挑顶或起底。

煤巷挡风墙两邦见实煤后掏槽深度不小于30×30㎝,岩巷要见实邦。

(3)挡风墙两面用料石或荒料石等不燃性材料砌墙,石墙厚度不小于30㎝,墙中间用黄土层层夯实。

(4)挡风墙内外有积水时,前后墙要有一定的水泥抹面,墙内底部要先用红粘土掺白灰捣实后再填黄土或用混凝土砌筑墙体,并大挡风墙底部设反水池或水管,孔口要封堵严实。

(5)墙面要平整,无裂隙,无重缝,无空缝,无漏风。

3、管理要求

(1)挡风墙内外5m内支架完好,无片帮冒顶。

(2)挡风墙前无瓦斯积存。

(3)挡风墙外5m内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挡风墙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挡风墙除外)。

(5)已采区挡风墙设置距通风巷道不得超过6m,否则补打临时墙或永久墙。

(二)临时挡风墙

1、临时性的改风或封闭盲硐时可以采用临时挡风墙。

2、临时挡风墙的厚度,顶部不小于1m,两面用荒石或井下风化坚硬岩石砌墙,厚度为30㎝,用泥抹面,中间用黄土或煤粉捣实。

3、挡风墙设在顶帮良好处,四周掏槽见硬底硬帮,要与煤岩接实。

4、挡风墙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保持清洁卫生。

5、挡风墙前设栅栏、警标。

6、挡风墙前无瓦斯积聚。

7、因处理事故或临时改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的地点,可用木板临时挡风墙,用鱼鳞式搭接,并用泥抹面。

8、临时挡风墙的使用不超过一个月。

第35条防火墙规格质量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防火墙所用材料与永久挡风墙相同,其顶部厚度应根据封闭地点及其自然条件而确定,但一般不应小于2.0m;适用于15#煤层中密闭已采面或采空区连通的巷道和封闭火区。

2、防火墙上下要砌在顶底板坚硬的岩石上,其掏槽要求与永久性挡风墙相同。

3、防火墙两面必须用料石砌墙,并用水泥砂浆砌筑勾缝,墙中用黄土层层夯实。

4、防火墙内外有积水时,或有可能有水流经闭墙时,其墙底部必须用混凝土构筑,高度不低于0.8m。

前后墙用水泥抹面,并在墙底部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防火墙必须预留φ380瓦斯管,以备观测、注浆,调压。

防火墙外要预留构筑气室的位置,以备均压。

5、防火墙面和距墙1m范围内的巷帮巷顶必须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8㎝。

第36条风门

风门是既隔绝风流又能行人或行车的通风设施,用于进回风的联络巷。

根据用途不同,风门可分永久性和临时性风门两种。

(一)永久风门

1、风门应在同一地点安装两道,并用连锁装置。

主要进回风道之间风门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区域的所有风门,应同时安装反风风门。

两道风门的距离,应能保证行车或行人时不同时打开。

一般情况下人工推车不小于5m,无极绳不小于10m,电机车运输不小于一列车长度。

2、风门垛的规格同永久挡风墙。

3、风门门框应根据运输工具的类型而定。

4、通车风门要能自动开头,通行电车不能自动开关的风门要设专人负责开关。

行人风门能自动关闭。

专用行人的风门可缩小到0.6×0.8m,也可以在大门上安装上一个小风门。

5、风门门扇要用不少于4㎝厚的木板制成,木板接茬的位置要采用借口接法并穿带。

如用双层木板,中间要夹坚固防水材料,其总厚度不小于4㎝,门扇与门框接触的位置要保持严密以减少漏风。

6、风门的门轴要采用钢质折页式,门轴用10—15㎜的圆钢,折页的转动部分要与门扇上的门带连成一体。

7、门框要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门框要有3~5°的倾角,门扇与门框不得歪扭。

8、风门底部的水沟处要设反水池或挡风帘,通车风门要设底坎,过电缆口应堵严。

9、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10、不使用的风门必须摘下,存放在适当的位置。

11、当风门所处的巷道长度大于15m时,必须留有一定面积的通风窗口。

12、永久风门必须预留过线管。

(二)临时风门

1、风门门垛与临时挡风墙要求相同,其它部分与永久风门相同。

2、井下巷道不得使用风布帘、苇席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如特殊地点需要时应由通风区领导批准,并有专人看管,防止损坏造成风流紊乱。

3、临时风门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三)调节风窗

调节风窗是在风门(闭墙)上部或其它部位设置专用四边形或圆的可调节断面大小的风窗,用以增减巷道风阻调风量的通风设施。

其质量标准可根据时间长短,分别与永久风门和临时风门相同。

调节风窗断面的大小应根据配风计划或生产所需要的风量来确定。

矿井的一翼或采区要设置永久性风窗时必须设置两道,保证坚固牢靠。

临时调节风窗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地个月。

第37条风桥

(1)永久风桥

1、永久性风桥设置在主要进、回风巷道交分岔口。

2、风桥质量标准:

(1)风桥上、下巷均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或砌碹。

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2)支护或砌碹后,桥面要用黄土夯实。

黄土厚度不小于0.6m。

充填黄土的厚度,每端都要超出交分岔口4m以上。

(3)风桥上巷的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不小于30度,桥面要成流线型。

(4)风桥两帮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要充填捣实。

(5)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

(6)风桥的上下巷均不得设置风门或调节风窗。

(7)若用上行或平行绕道代替风桥时,上巷底板与下巷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3m。

特殊情况要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临时风桥

1、临时改风、硐室通风或做工程需要分区通风时可以使用铁质风筒代替风桥。

2、铁质风筒风桥内风速不得超过15m/s,支护铁质风筒要采用不燃性材料,风筒不得承受巷道压力。

第38条栅栏

1、设置栅栏的地点包括:

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的巷道、两巷间横贯超过6m的盲巷等处。

2、栅栏规格应根据设置地点巷道的宽度首先打坚固的立柱,支木架巷道不少于两根,其他巷道不少于四根,柱距不超过0.8m。

3、在立柱上使用宽度不少于4㎝,厚度不少于2㎝的木柱条,木板条横竖间距不超过20㎝,要全巷道断面设置,但可以留有只供通风人员进出的并用铅丝捆绑的小栅栏门。

4、栅栏上部应挂有白底红字,上写“内有瓦斯禁止入内”或“对方放炮严禁入内”的危险警戒牌板,未经通风区、队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栅栏。

第39条通风设施工程验收

1、挡风墙、防火墙、风门、调节风窗竣工后,由矿通风副总组织有关人员,按质量标准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验收,对不合格的工程要返工处理。

2、充填黄土的风桥、挡风墙和风门垛的验收方法,采用人工用直径2.5m的圆木棍向黄土内扎三个孔,平均孔深不大于10㎝,最深的一个孔不得超过15㎝。

3、工程验收完毕后,要填写通风工程验收记录卡片,进行统一编号并注明设施的地点、位置、施工竣工日期、施工负责人,规格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等并妥善保存。

4、风桥竣工后应由矿通风副总指定有关单位人员负责组织验收,不全质量标准的风桥不准使用。

第四节通风机

第40条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安装注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

主要通风机由专职司机负责运转,司机至少每半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

第41条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h,并进行风机性能测试。

第42条主要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时,必须在10min内启动备用通风机,否则,要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并立即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风流恢复正常后,按规定排放瓦斯。

启动备用通风机必须汇报矿总调度室,并通知机电、通风调度。

第43条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要由矿长组织机电、通风等部门,会同矿山救护队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项目包括:

通风机及其启动设备、吸风室、反风道、地面闸门和反风门牵引绞车设施、正反风门防冻设施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44条扇风机房的反风设施和防爆帽的漏风状况,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通风机装置漏风率不得超过5﹪,如不符合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反风间隔时间不超过18个月。

第45条调整主扇运行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46条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单机运行时间大一周之内,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47条煤层群联合开采的矿井,其主扇按开采煤层分层(组)负担时,主扇的停运和启动遵偱以下原则:

1、正常通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停运,自上而下顺序启动。

2、矿井反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启动,自上而下顺序停运,且应采用矿井联合反风。

3、利用层间调压解决下部煤层回采面或其它地点的瓦斯时,当负责上部煤层的主扇停运超过10min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严密监视工作地点及相关区域的瓦斯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48条多台主扇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运转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每年修定一次,并符合下列要求:

1、各主扇的回风系统必须隔绝,且宜采用正反风门隔绝。

2、其中一台或几台主扇因故停运,备用主扇5min不能投入运行时,必须立即切断停运主扇负担范围的所有的电源。

3、主扇停运时间超过10min的,其它主扇负担的相关区域必须停电。

4、有划长时间停运主扇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节风量计算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10条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矿井瓦斯涌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矿井风量细则,本细则同时规定了风量计算中的风量备用系数和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的主要的统计计算方法。

第49条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工作地点分别计算与整体计算两种方法进行,但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第50条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工作地点分别计算时,采取由里向外计算办法(即按矿井通风系统的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和硐室分别进行计算)。

矿井需要风量是各工作场所需要风量的总和乘以矿井漏风系数。

其计算公式归纳为:

Q总=(∑Q采+∑Q掘+∑Q硐+∑Q其)×K漏

式中:

Q总――生产矿井需要总风量,m3/min;

∑Q采――采煤工作面和备用采煤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

∑Q掘――掘进开拓工作面、备用掘开工作面需要总风量,m3/min;

∑Q硐――机电硐室、水泵房、火药库等硐室需要总风量,m3/min;

∑Q其――除采掘和硐室以外的其它地点如煤仓、专用巷等形成独立系统的地点需要总风量,m3/min;

K漏――矿井漏风系数,一般取1.176;

第51条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按矿井瓦斯等级分别计算如下:

一、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确定需要风量,当回采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为20°左右时,工作面的风速以1m/s为宜,其计算式为:

Q采=336Kh·Kb·Kt

Q采—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Kh--采煤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其系数下表体使用:

采高(m)1.01.52.02.53.03.5

Kb0.60.81.01.141.221.44

Kb--采煤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工作面长度为100m时,取Kb=1.0

工作面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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