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已签银行贷款贷不下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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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已签银行贷款贷不下来

购房合同已签银行贷款贷不下来

  篇一:

银行贷款下不来可以拿回买房首付款吗?

  【案例回放】

  李女士去年买了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120万元。

李女士已支付首付款40万元,剩余8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但后来因一些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贷款,李女士便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商不同意。

无奈李女士来电咨询本刊,像她这种情况,能否解约成功?

本刊就此咨询了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支招】

  根据李女士的描述,李女士需先查看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银行不能发放贷款的情况下,购房者是否需另筹资金付足购房款”一事有无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那么李女士有义务自筹资金付清房款的,则应按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

如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那就要看贷款不能发放的原因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因购房者贷款资质等原因导致银行未能审批通过其贷款请求,并因此影响购房合同正常履行的,则责任在购房者,购房者无权解除合同;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例如在银行的贷款政策或者国家相关政策突然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贷款条件在现有政策下不能放贷,则可以理解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是合理的。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如“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说开发商所合作的银行能申请到85折的贷款利率优惠,但后来在办理贷款时,因为银行受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影响,已经无法提供折的贷款利率优惠,只能给到基准利率。

  篇二:

付了首付款办不下来贷款购房者是否应当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付了首付款办不下来贷款购房者是否应当向开发商

  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

20XX-09-22|李萍|浏览:

13047

  当购房人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因信贷政策调整或个人资信原因导致银行不放贷,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简述

  当购房人付了购房首付款,但因信贷政策调整或个人资信原因导致银行不放贷,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参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而《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另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房价上涨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与上涨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

在房价下跌情况下,房屋差价部分即原来买受之价与下跌后的房屋价值间的差额。

  二、买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

  1、开发商的原因:

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

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

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

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三、买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处理办法

  1、如果是银行根本就没有接受贷款申请,由购房者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只是银行没有按时放款,则购房者在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按照借款合同向银行主张违约责任。

  四、律师提醒:

签购房合同前确认资信情况

  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如果需要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一定要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弄清楚自己是否具备购房的资格,是不是被限购,或是名下借款有没有大数额未付清、资信有没有问题。

  如果是因购房者个人的资信或购房资格问题,导致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又无法一次性支付余款,购房者将构成违约。

不仅房子买不了,还要赔违约金。

  银行作为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第三方,买卖合同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

而是应由未按约付清余款的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就贷款关系来看,如果因购房者个人信用等因素,导致其无法申请贷款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但如果是购房者和银行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仅是银行未按规定时间放款,那么购房者也只能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按借款合同向银行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付款系买方的基本义务,如因买方资信问题导致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买方就应以自有资金付清购房款,而不能推说这是开发商的责任。

为此,按揭购房一定要谨慎,更应综合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等因素。

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买房梦,还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本律师提醒,目前有不少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银行贷款始终无法获批,就会出现退房纠纷。

而在具体执行中,很多楼盘是开发商统一指定银行办理贷款,购房者应尽量在合同中注明,“如果贷款不能办理,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需返还首付款”。

  五、采用何种方式能够保护购房者利益,避免承担因按揭不成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为了避免因按揭不成产生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购房者从以下三点入手将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一、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购房者在听取开发商意见的同时,尽量向贷款银行进行详细的咨询,了解贷款审批的条件及要求,对于自身还款能力及贷款能否获批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第二、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按揭不成时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即在合同中约定,如因银行不予办理按揭手续致买受人无法取得贷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如果银行通过贷款申请并与购房者签订了《贷款协议》,对放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却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放款,则购房者有权依据《贷款协议》要求银行按时房款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篇三:

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现在办理买房贷款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很多人不能顺利获贷。

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这个问题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

很多办理买房贷款失败的人都想知道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下面淘钱宝就给大家解答一下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的问题。

  如果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贷款办不下来,那么责任就由开发商负。

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如果是借款人本身的原因,那么借款人就要及时补救。

如果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那么借款人要及时补救。

借款人可以多咨询几家贷款机构,在与自己条件匹配的贷款机构申请房贷。

  如果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比如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通过上面内容的介绍大家都应该有所了解了。

生活中,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我们在平时也应该多加了解买房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的问题,以备不时之需。

  /news/

  篇四: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熊潇敏

  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通知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大银行为贯彻国务院的精神,纷纷“收紧”银根,导致一些投资性或自给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办理按揭时受到了影响,许多购房者因银行的放贷政策的调整而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购房者一时又无力支付余下房款的情形下,纠纷发生了。

  【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为湖南人和黑龙江人。

今年3月,因看好广西南宁房地产市场,认为升值空间较内地其他城市要大,于是两人相约前往广西南宁与正在投资开发南宁琅东某楼盘的开发商A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合同约定,张先生和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未付清房款部分均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

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提供贷款相关手续给A公司。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和李先生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A公司提供了备齐的相关贷款手续材料。

A公司在向南宁市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适逢国家对房价的调控,银行贷款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张先生和李先生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审核通过。

于是,A公司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房款,否则要追究张先生和李先生逾期未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

张先生和李先生却以银行未办理按揭手续而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

而开发商却不同意解除合同引起纠纷。

  【问题提出】

  这类纠纷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后,银行收紧放贷资金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在这一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

1、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房屋购买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房屋购买人是否已构成违约2、未能办理按揭是否应由开发商来承担违约责任3、国家调控政策导致按揭未办成属不属于情势变更4、该案如何处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房屋购买人应在接到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后,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

  购房者购买房屋应支付购房款,不管是通过全款支付或是分期支付,抑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购房者通过按揭方式购买房屋,通过办理按揭,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房款,按揭手续就应当由购房者自行办理而不应当转嫁由开发商承担。

购房者的按揭手续未能审核通过,银行因政策原因不能如期放款,导致购房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相当于购房者通过银行代为支付房款的方式失败,购房者应及时采取其他方式及时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此外,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构成房屋购买人的抗辩理由。

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的,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当然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绝贷款。

  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

按揭贷款只是合同的一项付款方式,贷款办不下来,并没有动摇合同的

  基础,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的产权同样可以发生转移;同时,贷款办不下来,也不存在给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因为房产及房产的交易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

因此认为,支付房款是购房者义务,购房者不能通过办理按揭付款,如未采取其他方式支付房款,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

办理按揭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成功办理按揭,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理由拒绝支付未付清的房款。

理由:

  在现实商品房贷款操作中,银行同意办理按揭需要开发商提供担保,并在购房者的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现,同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按揭银行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银行并不接受购房者个人自行办理楼花抵押按揭手续。

此外,开发商还要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楼盘相关资料。

因此,楼花抵押按揭手续应由开发商去办理。

购房者只要备齐相关的资料,抵押按揭未能办理下来,责任在于开发商。

由于开发商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致使房屋购买人未能付清全款,继尔拿不到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暂缓履行支付未付清房款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

购房者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问题,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按揭能否办理成功取决于银行的同意与否,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处于一种未知状态,如将一个未知的状态作为各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显失公平。

合同双方可以就未支付房款问题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如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退回已付房款及定金。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有严格的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也就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终止前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

  2、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即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并非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引起的。

  3、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须是不可预见的,当事人也不能克服。

  4、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至履行终止以前。

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因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6、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适用这一原则。

  

(二)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看,作为购买人履行的是支付购房款的义务。

合同约定购买人采取按揭的方式由银行代为支付房款只是一种付款的方式或方法。

  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即要么银行同意办理按揭放贷,要么银行拒绝办理。

对于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款,不能全部归责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即使国家未出台新的房贷政策,也同样会存在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贷的情形。

如果认为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认为是情势变更,那势必会得出这样的结论:

合同签订时约定买受人以按揭方式支付未付清的房款,银行均会同意办理按揭放贷。

国家房贷政策的出台变成了意外,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

显然,这样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出现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这一事由的发生,不是导致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唯一原因,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三)本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及时将个人办理按揭的相关材料备齐交给A公司,A公司亦能及时备齐材料交至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银行最终不同意办理按揭,不能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考量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上,是因为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或其他原因,银行收紧房贷,不同意为张先生和李先生办理按揭,这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张先生和李先生如果愿意购买该房,可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篇五:

注意贷款千万别签“空白合同”

  空口无凭、黑字立证,买房去银行贷款千万别签“空白合同”晓得不..

  发表于20XX-02-1317:

03:

27|只看该作者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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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违约金空白

  买房贷款签了空白合同,拿到手发现,要提前还款居然要交本金的3%违约金。

近日,广州业主孙先生表示,这件事情确实很坑爹,忍不住要吐槽。

谁知,他与同小区买房的业主们私下交流之后发现,遇到这样问题的不只是他一人。

  买房签了空白合同

  通过再三考虑,孙先生终于在上个月下定了决心,在广州番禺区某楼盘买房了。

付了首付以后,接下来就是贷款的流程了,“本想通过工行申请房贷,只是工行流程太复杂,时间上就太拖沓,不想老是惦记着贷款这事,相对而言,某商业银行贷款速度比四大银行快出一周以上时间。

于是,就向该行申请了贷款”。

  孙先生回忆,签合同当天,工作人员拿出的是空白合同“我有点不放心,,工作人员解释,购房贷款都是这样子的,先签空白合同,随后处理好了再给我已经签好的合同”,想着要提前还款这事,孙先生就提前还款的问题特意咨询了工作人员,得到口头承诺“提前还款不用交违约金”,于是,毫不犹豫地签了。

  结果........就是没有好结果!

  发现霸王条款了——不言而喻,想来很多人用惯了这一招。

说实话,我就从来都不相信提前还款不需要缴纳违约金这事,想想也是醉了,如果真要相信什么口头承诺的话,我觉得就是亲兄弟你也得开好手机录音,呵呵!

  空口无凭、黑字立证哦,买房去银行找贷款千万别搞什么“空白合同”,正儿八经的不骗你。

你要知道现在这帮人为了做成一单生意,想想是有多么的拼,说出来吓尿一大片,不忽悠那是假的~~~!

  附——各大银行关于房贷提前还款的算法和规定:

  招商银行:

不满一年而要提前还款的,要收取至少相对于实际还款额3个月的利息,而一年之后,则只需要一个月。

  建设银行:

不满一年而要提前还款的,要收取提前还款额的3%。

一年到两年的收取2%,两年到三年的,收取1%。

  农业银行:

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以本金×月利率收取,贷款一年后,不会收取违约金。

工商银行:

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要收取提前还款额的5%,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则和农业银行一般,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中国银行:

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收取最高不超过六个月利息的违约金,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和农业银行一样,不收取违约金。

  交通银行:

对提前还款额有规定,至少为每月还款额的六倍,部分提前还款者可每年免费还款一次。

  广发银行:

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需要收取两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

贷款满一年后提前还款,则和农业银行一样,不收取任何违约金。

  光大银行:

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需要收取3%~6%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只要满了一年则和农业银行一样,不需要受违约金。

  浦发银行:

贷款不满一年提前还款的,有两种违约金方式:

一种是%的利息,另一种是3%的利息,而且贷款满一年之后,也不收取违约金。

  深发展银行:

比一般的银行要求更为严格,一般期限是两年,至于两年内的违约金额,则要根据合同来看。

  篇六: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购房定金能退还吗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购房定金能退还吗

  【案情】

  20XX年8月25日,邓某拟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房产。

经双方协商,某公司为甲方,邓某为乙方,双方订立了《认购协议书》,对认购房屋面积、单价、总价,购房定金、违约金、首期房款交付、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第二条约定“乙方在签定本认购协议书之日需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贰万元(20XX0元),乙方不违约时,本定金可冲销购房款。

签定协议后若乙方途中要求退房的,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给甲方,余下所交定金待该套房再次出售后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邓某将购房定金20XX0元交付某公司。

  20XX年9月12日,邓某向某公司提交《退房申请书》,以无法成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由向某公司提出退房申请,并要求某公司退还其所交的20XX0元定金。

20XX年10月20日,某公司退还邓某购房定金15000元,余款5000元未予退还。

20XX年12月22日,邓某以某公司未全额退还购房定金为由诉至我院,请求解除双方的《认购协议书》,并要求某公司返还5000元定金。

某公司以邓某中途退房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邓某支付反诉原告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审理】

  20XX年3月9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邓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邓某支付反诉原告某公司违约金10000元,扣除反诉原告某公司尚未返还反诉被告的购房定金5000元后,反诉被告邓某仍应支付反诉原告某公司违约金5000元。

  【评析】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1、某公司是否还应返还邓某购房定金5000元?

  2、反诉被告邓某是否应支付给反诉原告某公司违约金10000元?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某公司与邓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签约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义务。

协议签订后,邓某已依约交付购房定金20XX0元给某公司,某公司也按照约定将交首付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交代邓某准备,但由于邓某无力支付首付款而向某公司申请退房,并要求某公司全部退还所交购房定金,邓某系签订协议后途中要求退房,其行为违反上述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已构成违约。

同时,邓某因无力购房而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某公司并无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院予以认定。

  对于双方争议的购房定金和违约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买受人邓某不能办理贷款支付首付款而申请退房,原因在于邓某一方,与出卖人某公司无关。

据此,导致本案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在于买受人邓某,对于邓某交付给某公司的定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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