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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奖惩管理办法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山东石油分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鼓励先进、弘扬正气、防止和纠正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建立健全科学、合法、规范的奖惩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奖惩以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多种奖惩方式相结合,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且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在惩处上,对违规违纪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以惩处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各类用工。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设立员工奖惩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奖惩的管理机构。

人员构成:

主任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其他成员担任,其他成员主要由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经理办公室、安全储运部、经营业务部、财务结算中心、企业管理部、零售部、非油品业务部、信息分部、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

员工奖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员工奖惩范围、奖惩标准、奖惩方式及奖惩流程;负责审核各专业中心及综合管理部门提报的拟奖惩意见。

其中,各成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确定的员工奖惩标准组织实施;负责对员工奖惩过程中各种证据、处理意见等文字材料进行检查;负责定期向员工奖惩管理委员会、工会通报员工奖惩实施情况;负责建立员工奖惩记录台帐;负责按照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奖惩决定,落实奖惩结果并存入员工本人档案。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对直属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及违规违纪事项的检查考核、评优表彰出具意见;负责对发生新闻曝光事件的部门参照《新闻发言人工作条例》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员工奖惩过程的监督;负责对违规违纪的共产党员员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四)安全储运部负责对安全、设备、数质量等问题进行调查、认定及追究。

(五)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及追究。

(六)企业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员工奖惩的法律保障;负责协助司法机关对触犯国家法律的员工履行相关司法程序。

(七)工会负责对员工奖惩过程进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根据省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或专业中心对本条线员工的奖惩依据或标准,市公司遵照执行。

第三章奖惩情形

第六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可给予奖励。

奖励方式主要包括:

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职级晋升,同时可发放奖金。

(一)奖励情形

1、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员工守则》及公司各项管理规定,抵制歪风邪气,同时受到国家政府部门或公司上一级组织表彰的;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同时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在管理创新、制度创新、营销创新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具有可行性价值,且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3、爱岗敬业,岗位业绩突出,且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或赢得显著效益的;

4、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标准,在确保安全生产过程中,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报告且避免重大损失的;

5、在紧急情况下灵活应对,处置得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做出特殊贡献的;

6、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事迹先进,被国家政府部门或系统内上一级单位树立为模范典型的;

7、在完善管理、拓市扩销、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条件、提高效率和质量以及在节约人力、资财、能源、原材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8、有创造发明或在国家级重点刊物发表具有影响的学术文章,被授予科技成果奖或管理成果奖的;

9、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在公司年度内综合类和专项类先进评选评比中,获得省、市公司级先进的;

10、员工举报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对应违规违纪行为相应扣发的薪酬给予同等奖励。

11、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获得荣誉需同时发放奖金的,原则上发给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在薪酬总额内列支,经上级组织明确文件确定奖金标准的,按文件标准执行,无上级文件确定标准的,按如下标准执行:

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给予奖励5000元;获得省部级综合类荣誉的,给予奖励3000元;获得集团公司部门级、省政府专业部门级荣誉的,给予奖励2000元;获得山东石油公司级综合类荣誉的,给予奖励1000元;获得山东石油公司级专项类荣誉的,给予奖励500元。

(三)对已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或系统内上级单位颁发的荣誉奖励及奖金的员工,公司可同时给予荣誉奖励,原则上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七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依据其过错轻重、损失或影响的大小,对员工本人或对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惩处。

惩处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扣发薪酬、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留用查看(2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扣减绩效工资或追究经济赔偿。

注: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员工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未造成损失的(旷工除外):

初犯,给予口头批评;再犯,给予扣发薪酬(一般不超过50元/人次);还犯,视触犯次数或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损失程度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劳动纪律

月度内发生迟到或早退的,口头批评;月度内迟到或早退5次(含)以上,给予警告处分;月度内迟到或早退8次(含)以上,给予记过处分;月度内迟到或早退10次(含)以上,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月度内发生迟到或早退的,除第一次外,每发生1次,扣发薪酬50元。

月度内旷工1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旷工3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年内连续旷工7天(含)以内的,或年内累计旷工未超过15天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年内连续旷工超过7天的,或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含),解除劳动合同。

擅自休假或虽经批准休假但逾期未归的,视同旷工处理。

年度内,因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给予警告处分3次的、或记过处分2次的、或记过处分1次和警告处分2次的、或被降级撤职后再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员工守则》,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从重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扣减绩效工资或追究经济赔偿。

2、违反企业安全、业务和财务等规章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禁令》、《油品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石油安全管理四个“十不准”、国家财政法规、各种经民主程序下发的员工工作禁区、企业已明确公布的业务或财务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所违反规章制度已规定惩处办法的,执行其规定;未规定的,按下列惩处执行:

因个人原因发生工作失误,未造成损失或造成损失程度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具体条例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犯,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口头批评或扣发薪酬50元及以下:

(1)加油(气)站不按要求进行点检、日检、周检的;不如实记录的;

(2)加油(气)站在HSE系统维护时,无合理原因造成漏项或在某节点超出5个工作日(月底前流程须全部结束)的;

(3)加油站加油枪导通测试出现一处阻值不合格的;

(4)加油站设备的防爆挠性管、防爆接线、隔离盒等不符合整体防爆要求的;

(5)有液位仪的加油站,每周未手工检尺核对油高和水高的;超过规定差值未按实测数值记账的;雨雪后未按规定手工测量的;

(6)未按规定将加油(气)站营业款投入指定保险柜的;

(7)对员工卡、PSAM卡、用户卡及各类面值VIP卡发生卡片丢失造成账实不符的,发生一次(张)的;

(8)未按规定登记各类IC卡台账的;

(9)加油卡发卡系统、充值卡系统账号未实名使用或账号共用,到期不修改密码造成账号停用的;

(10)发卡网点和圈存点未按规定每日在卡管系统中进行日结的,通联支付系统(充值卡系统)因不按时日结造成系统停用的;

(11)办理完退款业务后方可办理清户业务,未按规定留存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不记名卡业务办理后不按要求提交资料的,每一笔业务;

(12)在为客户办理主、副卡资料变更时,每发现一起客户资料不全;违反不记名卡升级业务规定的,为客户办理密码解锁、密码修改、密码重置、预分配、挂失、坏卡业务时,未按规定审核、留存资料的,每一项客户资料不全;

(13)未按要求办理专用卡片、未留存相关资料或不正确、不全的;

(14)违反客户新开卡业务规定的;网点为客户办理押金收取、减免业务时违反规定的;

(15)员工加油时因错选加油方式(如将现金错选为“油票”等)未及时更正,导致日结后管控系统与零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

(16)员工向零管系统录入销售数据时,将现金消费、IC卡消费与IC卡积分消费相混淆,导致日结后零管系统与加油卡系统等收入不一致的;

(17)加油(气)站无故未通讯1次的;每月超过3天无故未按照数据通讯要求达到每日2次通讯的站点,扣发站长薪酬100元;

(18)因加油(气)站操作不当造成管控数据重复上传,影响帐务平衡检查的责任人和站长;

(19)当日日结后资金不及时缴存的;

(20)客户持银联卡在卡点刷卡充值时,每张银联卡在该卡点单日不能超过两次。

卡点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由卡点人员承担公司超过两次的刷卡手续费(目前为3.8‰);

(21)卷筒发票未机打或手写客户名称而直接将发票给予客户的;

(22)资产盘点时发现资产盘盈或盘亏、但系因未及时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原因造成的;

(23)厕所无故不对外开放、室内外卫生有死角、物品乱摆乱放的;

(24)当班员工无故离岗、睡岗的;

(25)自助加油(气)站现场无人巡视、引导;有小票授权系统却收取客户现金的;

(26)不按限制信息加油的;

(27)站长带班制度不落实,站长值班表不按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的,调整值班时间不及时上报的;

(28)未在第一时间进行铅封台账更新的;

(29)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未及时组织员工学习,属机关管理部门、县公司(片区)未及时转发到位的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属加油(气)站责任的,扣发站长薪酬30元;

(30)机关及片区管理人员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擅自脱离岗位,且每月出现3次(含)以上的;

(31)机关及片区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用电脑处理个人私事、看电影、玩游戏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2)机关及片区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着装,举止失体,言谈不当,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扣发薪酬100元:

(1)加油站计量人员无证从事计量作业的;

(2)加油站不在第一时间有效连接罐车导静电接地线的;

(3)加油站计量员不按规定测量罐车内油高、油温、水高的;

(4)加油站卸油时采取罐车急刹车控油的;

(5)加油站卸油时擅自拆除卸油胶管控油的;

(6)加油站卸油时未确认卸净前就拆除静电接地线的;

(7)加油站接卸时未按规定摆放8kg、35kg干粉灭火器、石棉被的;

(8)加油站计量员未按规定着装的;

(9)加油站未密闭卸油的;

(10)加油站未按规定设置高液位报警功能的;卸油超过罐容95%的;

(11)加油站液位仪交接班、测漏、90%液位报警、95%液位报警功能未启用的;

(12)加油(气)站员工在站内手机禁打、接听区接听手机的;对客户在禁打、接听手机区拨打接听手机不予制止的;

(13)摩托车跨骑加油的;加油后距加油机不足5米启动的;

(14)车辆不熄火加油的;

(15)加油(气)站不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的;

(16)加油(气)站储油(气)设备及其附件不密封的;加油(气)机渗油漏气的;加油(气)站能够自身解决的问题而未解决的;无力解决又未上报县公司(片区)的;

(17)加油(气)站消防器材配置数量不足的;不符要求(不是ABC型、压力不足、胶管松动及龟裂、粉带缠绕及开裂和喷口不冲)的;

(18)加油(气)站使用电褥子、裸露电阻丝电热器取暖的;

(19)加油(气)站财务室门窗无防盗抢措施、门锁损坏或防盗门不关闭,保险柜未固定、未乱码、钥匙插在锁口上的;

(20)加气站未做到一人一枪的;

(21)加气枪的安全绳索不扣在车辆安全可靠位置上的;

(22)加气站未利用POS机验证加气车辆储气罐的安检信息的;

(23)卸油作业时利用收油罐进行加油作业的;

(24)不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造成资金、库存数据不实或签字手续不全,导致责任无法界定的;

(25)加油卡(含充值卡)充值时间早于银联POS刷卡时间的(出现两次的并处将发卡员调离岗位);

(26)射频铅封进行解封、施封、系统录入不同步的,扣发铅封管理员薪酬100元;

(27)发卡网点不能做到及时查询帐户平衡关系,造成卡帐透支的;

(28)发卡网点未按要求和期限留存、保管客户资料及相关业务办理手续的,在办理加油卡业务时未做到与加油卡系统打印的业务单据及客户业务申请单据一一对应的;

(29)加油(气)站员工卡要做到每周更换密码,发现未按时更换员工卡密码的;

(30)加油(气)站连续3次未按要求进行加油(气)站、信息设备故障上报的;因未通讯导致黑卡加油,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损失;

(31)员工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造成单一信息系统瘫痪的;对造成2个(含)以上信息系统瘫痪的行为,扣发直接责任人薪酬200元;

(32)加油(气)站人员使用加油(气)站设备私自接入互联网的;2次(含)以上对当事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33)员工违反价格管理规定销售商品的、强行搭售便利店商品或收取客户小费的,扣发站长薪酬100元,当事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34)便利店pos机未实时扫码的,每次扣发当事人薪酬30元,扣发站长薪酬100元;

(35)加油卡、充值卡进店消费系统不会操作的,每次扣发当事人薪酬30元,扣发站长薪酬100元;

(36)不做考勤或伪造考勤表的;工资表缺少本人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37)油品标识错误及价格牌不及时更新的;

(38)县公司(片区)巡站次数不够、检查项目不全,无整改复查内容,自查与上级检查问题查出率低于60%的;2次以上给予县公司(片区)经理警告处分;

(39)机关及片区管理人员故意关闭手机造成必要的工作联络中断,并造成损失的;

(40)机关及片区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或单位集体活动无故迟到或早退的;

(41)机关及片区管理人员过量饮酒,影响正常上班秩序的;

(42)一线门店要货及时,因管理人员处理不及时,一旦系统痕迹流转清晰,造成站点商品到货时间异常滞后,耽误正常销售的,扣发相关管理人员薪酬100元;

(43)非油品线条管理人员因服务态度不好、解决问题不专业等被一线举报时,无理由推诿它处,造成有效工作进展不畅的,一经查实并定性有效投诉,除通报部门责任人外扣发相关管理人员薪酬100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扣发薪酬200元:

(1)加油站油品升级或油罐更替未经加油枪取样送检检验合格就销售的;

(2)自检加油机时县公司(片区)分管副经理不到场,维修卡、验泵卡存放在加油(气)站,第一次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薪酬200元,2次(含)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3)对上级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自身能整改的整改率达不到98%,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扣发薪酬200元;

(4)机关及片区管理人员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公司、部门领导安排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机关及片区管理人员无故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或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6)参加各类会议、培训未按时完成职责范围内的统计上报工作或出现错报、迟报、漏报情况的;

(7)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拖延或拒办,造成损失的;

(8)各单位、各部室未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任务的;未按时完成省公司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扣发薪酬300元:

(1)发卡员为单位客户办理个人类型卡的;发卡员为客户办理主卡资料变更时,未上报备案审批;发卡员出现长款不汇报、不上缴的,除补缴款项外;

(2)发卡网点对“自邮一族”等专用号段加油卡在发卡、充值时未增加限制信息和加油时未核实限制信息形成异常卡消费的;

(3)加气站未按规定使用需要强制检定和规定使用寿命的器件的;

(4)未办理入职手续私自招用新员工上岗的;

(5)未经公司同意调整员工、站长岗位的,2次(含)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扣发薪酬500元:

(1)有防作弊功能的加油机未及时启用防作弊功能的,对县公司(片区)分管副经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薪酬500元;

(2)对租赁到期后需继续出租的项目,未在合同到期前六十日内重新履行报批程序而继续出租的县公司(片区)经理;

(3)对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造成无法抵扣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违约赔偿金的出租资产所在县公司(片区)经理;

(4)未对送存资金费用按实际送存情况二次分配和公布账目的;

(5)小食堂补助及非上门收款补贴不录账,账目不公开的;

(6)将员工卡用于加油机检验或移库等非客户加油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降档、撤职、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等处分:

(1)在加油(气)站内吸烟、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的,当事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年内发现3人次以上的,站长给予记过处分并降档处理;一次发现3人次(含)以上的,站长给予撤职处分;

(2)连续出现3次不按限制信息加油的,当事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3)直接向塑料桶内加注油品的,对当事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4)对查明充值存在套现行为的,对当事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年内发现2人次(含)以上的,对站长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发现3人次(含)以上的,对站长给予记过处分并降档处理;

(5)员工违反信息安全规定的;对造成公司及以上信息系统大面积瘫痪的;一经核实直接解除责任人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

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照损失值进行赔偿;

(6)存在赊销行为的,经被举报或检查中无视规定逾越红线的,站长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并赔偿全部损失;

(7)员工违反价格管理规定销售商品、强行搭售便利店商品或收取客户小费的,当事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8)私自替员工保管工资卡的,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9)油品质量抽检检测不合格的,属加油(气)站管理原因的对站长给予撤职处分;

(10)加油(气)站、县公司(片区)不如实盘点和录入零管系统的,第一次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分,年内2次(含)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11)加油(气)站擅自停放除捷安运输公司以外的罐车及带有油泵、油桶等抽吸盛油设备的箱式货车;擅自存放除正常经营使用以外的盛油容器,一经发现,对站长给予撤职处分;

(12)人为破坏加油机计量铅封、更换计量芯片以及进行其它计量作弊的,解除当事人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站长并处;

(13)上级组织的加油(气)站检查中,安全设备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对公司造成较重负面影响的,对站长给予撤职处分;

(14)擅自赊销、将客户货款存入个人账户、代客户交销货款、用预收款冲抵应收货款、以个人名义保留预收货款、资金未到账即办理加油卡空充值、将充值卡直接交付客户或将非油品已交付客户而未收到款项的,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当事人赔偿损失并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对站长给予降档处理;数额1万元以上的,对站长给予撤职处分;

(15)POS刷卡时,单据未打出或者POS小票有“预授权”字样就擅自办理相关业务造成企业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

(16)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因员工未按规定核对持卡人POS签单与银行卡背面签字信息一致性而给企业损失的,由该员工承担企业损失;

(17)不按规定使用积分在便利店消费非油品的,发生第一次,对操作人员按照积分消费金额扣发薪酬;发生第二次,除扣发薪酬外,将当事人调离非油品营业员岗位;

(18)因加油(气)站人员操作失误、未及时报故障造成管控数据丢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发生第一次,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该项损失;发生第二次,将责任人调离本岗位并承担相应损失;

(19)由于发卡网点人员未按规定操作造成卡账透支的,发生第一次,由相关操作人员承担相应损失;发生第二次,将责任人调离本岗位并承担相应损失;

(20)月末结账前两日做大额(5000元以上)加油卡消费非油品销售,因月末大额刷卡消费非油品造成系统差异的,发生第一次,对该网点负责人及操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发生第二次,将责任人调离本岗位;

(21)各县公司(片区)综合管理员由于将零售管理系统数据与管控数据比对审核失误,导致零管系统与管控形成大额(5万元以上)差异的,发生第一次,对综合管理员提出通报批评;年内发生3次(含)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并调整岗位;

(22)在资产盘点中发现资产盘亏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在资产考核中予以通报外,直接责任人负责追回资产或要求按资产原值赔偿损失。

站长发生变动的,资产管理备查簿中双方签字的《资产管理责任人变动交接情况表》中有该项资产的,现任站长负责追偿并给予警告处分;交接表中无该项资产的,向前任站长追偿,并给予警告处分。

盘亏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的,对站长给予撤职处分;

(23)对加油机、电脑等资产部件缺失、擅自以旧换新等情况造成企业资产无法正常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将资产恢复可使用状况,按资产部件原值扣发薪酬,并给予警告处分。

片区不能认定直接责任人的,由片区经理(或分管副经理)负责将资产恢复可使用状况,按资产部件原值扣发薪酬,并给予警告处分;

(24)加油(气)站擅自将加油(气)站资产出租、外借的,站长负责将出租、出借资产完整收回,获利全额上缴公司,并对站长处以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处分,县公司(片区)经理给予警告处分、分管副经理给予记过处分。

出租、出借资产无法收回的,站长负责将相当于出租、出借资产原值的价款上缴公司,公司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按照不低于出租、出借资产年折旧的比例分别对县公司(片区)经理、分管副经理扣发薪酬;

(25)县公司(片区)擅自将本县公司(片区)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县公司(片区)经理负责将出租、出借资产收回并将获利全额上缴公司,并视情节轻重对经理处以警告以上处分。

出租、出借资产无法收回的,县公司(片区)经理负责将相当于出租、出借资产原值的价款上缴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经理处以记过以上处分,公司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6)加油(气)站擅自将水、电借他人使用,费用不上交公司的,对站长给予撤职处分并将费用及获利全额上缴公司;

(27)员工虚开、私存或倒卖发票的,对当事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年内发现3人次(含)以上的,站长给予警告处分并降档处理;一次发现3人次(含)以上的,对站长给予撤职处分。

公司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8)加油(气)站员工损坏监控设备、改变视频监控系统设置、监控位置及监控用途、破坏视频监控系统网络连接造成无法远程监控行为、对视频监控系统关闭或断电等人为造成视频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对责任人解除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

年内县公司(片区)发现3起(含)以上,对县公司(片区)经理、分管副经理给予警告处分;

(29)擅自删除、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擅自拷贝、传播视频监控录像,或因下放管理权限造成以上行为的,对当事人给予记过处分,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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