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429809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7.3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docx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

技术培训与指导化工生产的职业卫生与防护

1 总则

1.0.1为了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4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的要求。

1.0.5经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贯彻执行。

如需要作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0.6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通则

2.1一般规定

2.1.1工程项目的设计,应从工艺过程及所用物料和产成品的特点出发,按其危害人体的途径和程度,进行危险性分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防火、防爆

2.2.1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和仪表等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3压力容器设计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执行,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尚应符合《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

2.2.4工艺生产装置的管道布置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的要求。

2.2.5处理易凝固、易沉积的危险性物料时,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堵塞和便于疏通的措施。

2.2.6铅封的阀门和盲板,应在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上注明。

2.2.7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或中间容器等。

2.2.8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

2.2.9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2.2.10在仪表供电电源或气源发生故障时,应保证调节阀的阀位处于安全位置。

2.2.11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

2.2.11.1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

2.2.11.2加入使催化剂失效的物料;

2.2.11.3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

2.2.11.4紧急泄压;

2.2.11.5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

2.2.11.6加入稀释物料;

2.2.11.7加入易挥发性物料;

2.2.11.8通入惰性气体;

2.2.11.9与灭火系统联锁。

2.2.12可燃气体(包括氢气)压缩机厂房,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通风换气量。

2.2.13喷淋冷却水、消防水幕、灭火蒸汽和事故用惰性气体管道等的人工控制阀门,应设在距危险点较远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2.2.14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泵,应有备用。

2.2.15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石油化工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

2.2.16甲B、乙A类可燃液体的采样,宜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

2.2.17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18火炬及可燃气放空系统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规范》执行。

2.3防雷、防静电

2.3.1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2.3.2工艺生产装置的生产区和储运系统罐区等的防雷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2.3.3工艺生产装置和储运系统防静电设施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规范执行。

2.4防腐蚀

2.4.1储存或输送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道及与其接触的仪表等,应根据介质的特殊性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

输送腐蚀性物料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2.4.2储存、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等应按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作防腐处理。

2.4.3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宜设置安全护罩。

2.4.4从设备及管道排放的腐蚀性气体或液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

2.4.5腐蚀性介质的测量仪表管线,应有相应的隔离、冲洗、吹气等防护措施。

2.4.6强腐蚀液体的排液阀门,宜设双阀。

2.5防坠落、防滑

2.5.1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

2.5.2梯子、平台和栏杆的设计,应按《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

2.5.3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2.5.4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

2.5.5经常操作的阀门宜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2.6安全色、安全标志

2.6.1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

2.6.2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

安全色应按《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导则》选用。

2.6.3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

2.6.4生产场所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

2.7防尘、防毒

2.7.1防尘、防毒的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危害特点,采取下列措施:

2.7.1.1不用或少用有毒物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2.7.1.2采用密闭、负压或湿式的作业,应在不能密闭的尘毒逸散口,采取局部通风排毒和除尘等措施。

2.7.1.3应设置通风排毒、净化、除尘系统,使作业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必要时可增加机械送风,保证新鲜、洁净的空气送到工人作业点或呼吸带;

2.7.1.4设置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危害。

2.7.2烟尘、粉尘、纤维尘可能积落的操作室或厂房,其内部表面宜光滑,少棱角。

2.7.3有毒有害的散装物料,宜密闭装卸、输送。

2.7.4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

2.7.5非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2.7.6极度危害(Ⅰ级)或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取样,宜采用密闭循环系统。

2.7.7易挥发物料的储罐(包括装置内的中间储罐)排出的有毒气体,应回收或进行处理。

2.7.8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

2.7.9极度危害(Ⅰ级)、高级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玻璃管液面计。

2.7.10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

2.7.11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

2.7.12有可能泄漏I、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

2.7.13含有易挥发的有毒物料的污水池应密闭,排出的气体应予净化或高空排放。

2.7.14可能积聚有毒气体的阀井中的阀门开关手轮应设在地面上。

2.7.15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2.7.16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

2.7.17在固体成品包装储运厂房内宜采用蓄电池叉车。

2.7.18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

2.7.19在装卸料处或粉尘可能超标的作业场所宜设送风式头盔的供应空气接口。

2.8卫生设施

2.8.1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和女工卫生用室。

2.8.2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2.9辐射防护

2.9.1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作业的设计应按《辐射防护规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等标准执行。

2.9.2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

2.10防高温、防寒、防湿

2.10.1作业场所的防高温、防寒、防湿设计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10.2采暖通风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

2.10.3当高温厂房中的作业地点不便于采取隔热措施或采取隔热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宜采取局部降温措施。

2.10.4在工厂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

2.10.5取样口的高度离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与平台不宜超过1.3m。

高温物料的取样应经冷却。

2.10.6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

2.10.6.1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者;

2.10.6.2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

2.10.8产生大量湿气的厂房,应采取通风除湿措施,并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

2.11采光与照明

2.11.1工厂的采光与生产照明、事故照明、检修照明设计,应按《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

2.11.2需要经常观察的主要操作岗位和爬梯处应减少眩光。

2.11.3照明开关应设在便于使用和容易识别的地点。

2.12噪声与振动控制

2.12.1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

2.12.2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2.2的规定。

表2.12.2 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标准

序号

地点类别

噪声限制

dB

1

生产车间及操作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

90

2

车间值班室、车间控制室

65

3

计算机房、精密加工车间(正常工作状态)

70

4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会议室、高噪声车间控制室

70

5

主控制室、交换机室、消防值班室

60

6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化验室(包括试验、化验、计量)、资料图书室

60

7

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倒班宿舍

55

8

电话会议室

50

2.12.3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综合控制措施。

2.12.4管道设计与调节阀的选型应做到防止振动和噪声,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处应具有一定的柔性。

对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

2.12.5需要经常观察、监视设备运转的场所,若强噪声源不宜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设隔声工作间。

2.12.6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构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

2.12.7生产强振动或冲击的机械设备,其基础应单独设置,并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2.12.8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

炼油装置

4.1催化裂化、催化裂解

4.1.1汽轮机放汽口与主风机进气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0m。

4.1.2催化剂及助燃剂的装卸宜采取密闭管道输送方式。

4.1.3装钝化剂应采用负压吸入方式。

4.2延迟焦化

4.2.1加热炉应布置在焦炭塔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加热炉烟囱与焦炭塔顶操作间距离小于15米时,加热炉的烟囱出口应高于焦炭塔顶3m。

4.2.2焦炭塔的吹汽、冷焦的放空气应进入回收系统。

4.2.3焦炭塔塔顶操作室应有隔热、防寒措施。

并设与装置控制室和高压水泵房联系的直通电话。

4.2.4四通阀附近及焦炭塔顶部应设灭火蒸汽喷头等消防设施。

4.3催化重整、加氢及制氢

4.3.1新氢压缩机、循环氢压缩机、反应进料泵、反应加热炉等应设置声光报警系统和联锁停车设施。

4.3.2高压分离器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和超压报警。

4.3.3甲烷化反应器应设超温警报。

4.3.4二硫化碳储罐、计量罐必须有水封、水喷淋和防日晒设施。

应设置二硫化碳桶的水池和水冲洗设施。

4.3.5制氢脱二氧化硫放空口应高于装置最高设备3m以上。

4.3.6加氢装置应有防止高压系统的物料窜入低压系统的措施。

4.4氢氟酸烷基化

4.4.1装置控制室、配电间等不宜在朝向设备的一侧开门。

4.4.2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

4.4.3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

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

4.4.4在氢氟酸可能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冲洗设施。

4.4.5在含酸设备人孔处应设置呼吸空气供应系统。

4.4.6储存和输送含氢氟酸介质的设备、管道的法兰边缘涂变色漆。

4.4.7直梯的护圈及操作平台宽度应比常规设计的宽0.3m。

为操作液面计旋塞设置的平

台左右两侧应有1.5米的自由空间。

正前方应有1.0米的自由空间。

液面计旋塞应装在便于

操作的位置。

4.4.8装置内的酸区地面应设围堰,酸区废水应排至碱中和池,碱中和池应设高液位报警。

4.4.9装置四周宜设围栏或警戒标志。

在酸区的明显位置应设危险标志牌。

4.4.10在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4.4.11循环水回水总量管应设置pH自动显示仪。

4.4.12含酸废气应用碱液中和,再经气液分离后排往火炬。

4.5硫酸烷基化

4.5.1装置应设含酸物料和非酸物料超压保护泄放系统。

含酸物料系统中酸排放罐分出的含酸烃类气体,应经过碱中和后排放。

4.5.2酸、碱废液应经中和后排入排水系统。

4.6氧化沥青

4.6.1氧化反应塔顶尖设置爆破片。

为防止塔内气相温度超高,应有切断进料、增大塔顶注水量、减少通风量、通入安全蒸汽的措施。

4.6.2沥青成型机进料口上方,应设排气罩和防沥青外溅设施。

作业地点应设移动式轴流风机。

4.6.3尾气应有密闭回收和处理设施。

4.7制硫及尾气处理

4.7.1燃烧炉和焚烧炉应设安全联锁系统。

4.7.2由液态硫磺脱除的含硫化氢气体应送焚烧炉处理。

4.7.3硫磺成型不宜采用敞开式自然冷却。

4.7.4硫磺成型、计量、包装岗位应设通风除尘设施。

4.7.5在装置内应设风向标。

4.7.6硫化氢取样应采取密闭方式。

4.8溶剂脱蜡

4.8.1干、湿溶剂罐、滤液罐、含油蜡罐等应采用氮封。

4.8.2脱蜡过滤机内应有氧含量监测报警设施。

4.9糠醛、酚精制

4.9.1糠醛和酚的储罐应采用氮气密封或油封等措施。

4.9.2接触糠醛的设备和管道不得用空气吹扫,糠醛储罐应有防腐措施。

4.9.3含糠醛的污水、污油应排至回收罐处理。

回收罐应设在装置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出气体应吸收处理。

4.9.4酚精制装置的大型容器组、框架各层和取样等人员操作处应设置水冲洗设施。

4.9.5装置内应设回收残液的低位罐。

4.9.6与酚接触的垫片不得用铜质或铝质材料。

4.9.7溶酚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4.10白土精制

4.10.1白土装卸宜采用密闭方式。

4.10.2过滤机厂房应设局部通风。

4.10.3过滤宜采用自动板框过滤机,成品宜在密闭状态下收集。

5化工装置

5.1烯烃(烃类裂解法)

5.1.1裂解炉与其它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不应采用在裂解炉与其它设备之间设置实体墙的方法以缩小防火间距。

5.1.2裂解炉区应设消防水幕和蒸汽幕与其它设备区隔离。

5.1.3裂解炉应采取报警和自动停炉的联锁措施,并应设单台裂解炉和全部裂解炉紧急停炉的控制设施。

裂解炉使用的燃料气应经过凝液分离。

5.1.4采用甲烷化反应脱除一氧化碳和采用气相加氢方法脱除炔烃时,反应系统应设超温报警和反应器紧急停车的联锁设施。

5.1.5精馏塔应设超压报警、自动切断加热热源和自动将气体排放到火炬的联锁设施。

5.1.6液体排放应设蒸发器。

5.1.7在装置控制室应设有判别火炬燃烧情况的设施。

5.2丁二烯

5.2.1采用丁烯氧化脱氢方法生产丁二烯时,氧化脱氢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及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

5.2.2萃取精馏系统应有注入碳四烷烃、烯烃馏分或氮气以稀释炔烃浓度的设施。

5.2.3桶装物料的卸料设施宜布置在室外,如需要在室内卸料,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5.2.4输送丁二烯的管道不应形成袋状、死角、少设弯头和阀门。

5.2.5丁二烯储存应加入阻聚剂并严格与空气隔绝,储罐应氮封。

丁二烯储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

2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

3职责分工

3.1公司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

3.1.1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1.2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要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3.2安全环保处职责

3.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2搞好作业场所监测,组织安排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3.2.3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3.2.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改善作业条件治理计划。

3.2.5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3.2.6负责本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3.3人力资源处职责

会同医务部门开展就业前体检,对因患职业病或有职业禁忌证需调离原作业岗位者给予妥善安排。

3.4资产财务处职责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5工会职责

监督本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3.6职工医院职责

协同安全环保处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员体检工作,建立体检档案。

3.6生产车间领导职责

3.6.1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3.6.2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3.6.3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4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4.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5.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5.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5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6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7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5.8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5.9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6作业场所管理

6.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6.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公司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6.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6.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6.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