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经费申请与核销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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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经费申请与核销流程
部門經費申請與核銷流程
壹、經費申請與核銷
一、人事費:
(一)依本校約用人員管理要點辦理之約用(臨時)人員(約用流程:
約用人員員額申請書公告甄選會議提聘單約用人員審核小組核定)。
1.員額申請書
承辦人至人事室網頁填寫列印進用約用人員員額申請書
業務單位
依序陳核: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單位主管
會核
人事室
會核
會計室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2.提聘單
承辦人至人事室網頁填寫列印進用約用人員提聘單
業務單位
依序陳核: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單位主管
會核
人事室
經經營管理組會核
總務處
(經營管理組)
會計室
會核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3.核銷
處理時程於每月中旬至下旬期間由業務單位辦理當月印領清冊及憑證明細表之繕造
1.憑證明細表至會計室網頁列印。
2.印領清冊
(1)至各單位所得稅系統帳號管理者索取使用者權限。
(2)至所得稅系統填寫並列印。
(3)製表人、單位主管核章
業務單位繕造憑證明細表及印領清冊(補發清冊不定時繕造)
總務處
(1)經營管理組:
勞、建保
(2)出納組:
代扣所得稅等並代總務長核章
總務處
人事室
審核
審核
會計室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目前授權核銷支付中心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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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時工、工讀生薪資(按月)
1.申請
業務單位簽案辦理
依序陳核: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單位主管
總務處
(經營管理組)
經營管理組
會計室
審核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2.核銷
處理時程於每月中旬至下旬期間由業務單位辦理當月印領清冊及憑證明細表之繕造
1.憑證明細表至會計室網頁列印。
2.印領清冊
(1)至各單位所得稅系統帳號管理者索取使用者權限。
(2)至所得稅系統填寫並列印。
(3)製表人、單位主管核章
業務單位繕造憑證明細表及印領清冊(補發清冊不定時繕造)
總務處
(1)經營管理組:
勞、建保
(2)出納組:
代扣所得稅等並代總務長核章
總務處
會計室
審核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目前授權核銷支付中心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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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費
1.法令依據: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2.注意事項:
(1)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2)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本機關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
3作業流程
1.憑證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至會計室網頁列印。
2.黏貼憑證用紙
(1)核銷時應檢附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簽到紀錄或會議紀錄影本。
(2)領款收據逐張黏貼
(3)經手人、單位主管核章
業務單位繕造憑證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
總務處出納組
總務處
審核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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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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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鐘點費-專題演講費、鐘點費
1.法令依據:
「本校專題演講費支給標準」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支給規定」辦理
◎本校專題演講費支給標準(特殊情況另行專簽辦理)
(1)全校性或至外縣市演講者,每場4,000元
(2)各單位辦理,校內人士每場2,400元校外人士每場3,200元
(3)每場次時間至少90分鐘
(4)本校各系(所)所開設之各課程,於上課期間邀請專家演講,以校外專家為限,有支付演講費的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9次
◎研討、講習、訓練等鐘點費支給標準
(1)國外專家學者:
2,400元
(2)外聘專家學者:
1,600元
2.注意事項:
外聘與本機關有隸屬關係之學者專家:
1,200元;內聘:
800元
講座助理: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標準之1/2支給
(1)憑證明細表、黏貼憑證用紙至會計室網頁列印;印領清冊至出納組網頁列印。
(2)黏貼憑證用紙
a.核銷時鐘點費應檢附課程表(專題演講應註明講題及時間)。
b.領款收據逐張黏貼
c.經手人、單位主管核章
3.作業流程
業務單位繕造憑證明細表及印領清冊或黏貼憑證用紙
(1)總務處出納組-代扣所得稅
(2)鐘點費加會
a.教務處課務組-授課時數b.b.人事室-教師職別
相關單位
審核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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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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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稿費
1.法令依據:
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1)譯稿:
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不訂定標準。
(2)整冊書籍濃縮:
每千字
a.外文譯中文690元至1,040元,以中文計。
b.中文譯外文870元至1,390元,以外文計。
(3)撰稿:
每千字
a.一般稿件:
中文580元至870元。
b.特別稿件:
中文690元至1,210元,外文870元至1,390元。
(4)編稿費:
a.文字稿:
每千字
(a)中文260元至350元。
(b)外文350元至580元。
b.圖片稿:
每張115至170元。
(5)圖片使用費:
每張
a.一般稿件230元至920元。
b.專業稿件1,160元至3,470元。
(6)圖片版權費2,310元至6,930元。
(7)設計完稿費:
a.海報:
每張4,620元至17,330元。
b.宣傳摺頁
(a)按頁計酬:
每頁920元至2,770元。
(b)按件計酬:
每件3,470元至11,550元。
(8)校對費:
按稿酬5%至10%支給。
(9)審查費:
a.按字計酬者:
每千字中文170元,外文210元
b.按件計酬者:
中文每件690元,外文每件1,040元。
2.注意事項:
(1)定期發行刊物,考件內容係屬摘錄相關法規、公文、書籍等資料者,不得支領稿費。
(2)本校人員為處理與業務相關重要文件資料,進行撰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均不得支領稿費。
(3)書面演講資料,不宜再以稿費名義支給。
(4)謄稿工作,不宜以稿費名義支給。
3作業流程
黏貼憑證用紙
(1)用途說明欄應註明篇名、字數、支領標準、計算式
(2)領款收據逐張黏貼
(3)經手人、單位主管核章
業務單位繕造憑證明細表及黏貼憑證用紙
總務處出納組
總務處
會計室
審核
目前授權總務處核銷支付中心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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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五、短程公出
1.申請
承辦人至人事室網頁列印公出申請單(凡無須簽到或辦公時間內奉准外出公務活動者由單位主管核定,可免填公出申請單)
公出人填寫公出請假單或公出申請單
(1)依序陳核: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1)單位主管應陳校長核定
單位主管
(1)教職員、臨時人員-人事室
(2)臨時工-經營管理組
人事管理單位登記
授權核章:
(1)單位主管由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2)一級單位主管由校長核准
校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章
2.核銷
(1)請領短程公出交通費補助表會計室網頁列印。
(2)填寫公出地點、時間、勾選証明文件欄,檢附相關證件
公出人填寫請領短程公出交通費補助表
(1)申請人之單位主管核定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2)單位主管應陳校長核定
單位主管
會計室
會計室審核並代校長決行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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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標準及報銷方式
一、辦公處所位於校本部:
(一)、中正區、大安區,每次往返交通費150元。
(二)、信義區、松山區、大同區、萬華區、中山區、文山區、新店市、永和市,每次往返交通費200元。
(三)、內湖區、南港區、士林區、北投區、板橋市、中和市、三重市、新莊市,每次往返交通費250元。
二、辦公處所位於理學院校區:
(一)、文山區,每次往返交通費150元。
(二)、中正區、大安區、信義區、松山區、南港區、大同區、萬華區、中山區、新店市、永和市,每次往返交通費200元。
(三)、內湖區、士林區、北投區、板橋市、中和市、三重市、新莊市,每次往返交通費250元。
三、校本部理學院校區:
每次往返交通費150元,未及時搭上交通車者始得報支。
四、校本部林口校區:
每次往返交通費300元,未及時搭上交通車者始得報支。
五、理學院校區林口校區:
每次往返交通費350元,未及時搭上交通車者始得報支。
六、公出地點距離辦公所在地一公里以內者,不得報支。
七、公出事竣後,檢附公出申請單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下列方式報支:
(一)、借支零用金者,請併其他零用金報支。
(二)、未借支零用金者,請併其他支出填寫「憑證明細表」報支。
六、國內出差旅費
1.出差前申請
出差人至人事室網頁列印國內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
出差人員填寫國內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
(1)出差人之單位主管核定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2)一級主管→校長
單位主管
會相關單位
(1)教師(含教官)應會課務組(寒暑假除外)
(2)大五實習輔導教師加會師培處實習輔導組
相關單位
(1)教職員、臨時人員---人事室
(2)技工、工友---總務處(經營管理組)
人事主管單位審核
核假授權依下列規定:
(1)一級主管之請假、公(差)假,陳校長核定。
(2)系所科主任及二級行政主管5日以上之請假、公(差)假.陳校長核定;未滿5日者由院長、一級主管核定。
(3)教職員5日以上之請假、公(差)假由院長、一級主管決行;未滿5日者由系所科主任及二級行政主管決行。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決行
2.核銷(應於15日內辦理核銷)
(1)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至會計室網頁列印。
(2)檢附相關證件(如搭乘飛機、高鐵應檢據覈實列支)
出差人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相關單據
(1)申請人之單位主管核定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2)一級主管→校長
單位主管
人事主管單位核銷差假:
(1)教職員、臨時人員---人事室
(2)技工、工友---總務處(經營管理組)
人事主管單位
審核
會計室
目前授權總務處
核銷支付中心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決行
會計室
開立傳票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元:
元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新台幣
2,000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新台幣
650
550
500
450
注意事項:
1.專、兼任助理比照薦任職級辦理;學生身分比照技工、司機、工友職級辦理。
2.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3.膳雜費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4.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5.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之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6.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七、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
1.申請
出差人至人事室網頁列印國內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
出差人員填寫國內出差人員工作預定表
(1)出差人之單位主管核定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2)一級主管→校長
單位主管
會相關單位
(1)教師(含教官)應會課務組(寒暑假除外)
(2)大五實習輔導教師加會師培處實習輔導組
相關單位
(1)教職員、臨時人員-人事室
(2)技工、工友-總務處(經營管理組)
人事主管單位審核
核假授權依下列規定:
(1)一級主管之請假、公(差)假,陳校長核定。
(2)系所科主任及二級行政主管5日以上之請假、公(差)假.陳校長核定;未滿5日者由院長、一級主管核定。
(3)教職員5日以上之請假、公(差)假由院長、一級主管決行;未滿5日者由系所科主任及二級行政主管決行。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決行
2.核銷(應於15日內辦理核銷)
(1)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至會計室網頁列印。
(2)檢附相關證件(如搭乘飛機、高鐵應檢據覈實列支)
出差人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相關單據
(1)出差人之單位主管核定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2)一級主管→校長
單位主管
人事主管單位核銷差假:
(1)教職員、臨時人員---人事室
(2)技工、工友---總務處(經營管理組)
人事主管單位
審核
會計室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決行
目前授權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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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室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元:
元
職務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
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時開支。
每日住宿費新台幣
2,000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膳雜費新台幣
650
550
500
450
注意事項:
1.專、兼任助理比照薦任職級辦理;學生身分比照技工、司機、工友職級辦理。
2.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
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並經機關核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3.膳雜費依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4.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5.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之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6.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
7.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1)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2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
(2)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
(3)參加1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
(4)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5)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八、國外、大陸出差旅費
1.出差前:
學術、行政單位除依「本校學術活動補助辦法」及行政會議通過之相關辦法核准外,應專案簽報(包括經費來源、出差人數、行程及日數)會相關權責單位,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2.核銷(應於15日內辦理核銷)
(1)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至會計室網頁列印。
(2)檢附相關證件(如機票票根、購票證明、會議議程等原始單據)
出差人員填寫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附相關單據
(1)申請人之單位主管核定
系所→主任→院長
行政單位→處長、館長、室主任
中心→主任
(2)一級主管→校長
業務單位主管核章
人事主管單位
審核
審核
會計室
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決行
目前授權總務處
核銷支付中心
開立傳票
會計室
3.注意事項:
(1)赴大陸地區出差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2)出差一日內跨越兩地區或兩地區以上者,其生活費日支數額均以當日留宿之地區為列支標準。
(3)摘錄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交通費: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機票艙等,一律以經濟艙為原則);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生活費:
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列支;大陸旅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列支。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出差如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a.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零用費。
b.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c.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d.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
◎辦公費:
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費、雜費。
a.出差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b.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
(目前為400萬元)
行政院已於87年3月23日以台87人政給字號第001923號函規定,亦即出國人員應向中央信託局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 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
c.出差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費用。
出差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簽報該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費用者,經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d.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據辦理報支。
◎註冊費用:
補助單位如補助註冊費,僅得報支純註冊費,其金額以銀行刷卡單上金額為主(檢附帳單影本),如無刷卡單,匯率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至於其他費用,如年費、會費等一律不予報支。
(有指定補助項目者除外)
◎出差人員應於回國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單據,報各單位審核。
◎如出席國際會議,應檢附會議議程及發表論文標題。
◎如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請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並由校長核章後辦理(可至研發處網站下載)。
◎僅報支生活費,應檢附出國證明文件,如機票票根影本、出入境證影本、登機證等。
◎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算。
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匯率參考網站:
臺灣銀行
.tw/NBOther.asp?
Task=Function3
九、採購作業
(一)屬物品、修護、固定資產、電腦軟體等10萬元(含)以下採購:
1.逕洽廠商採購:
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交貨時索取收據或發票。
2.核銷:
(1)將單據依科目性質分別粘貼於憑證用紙上,並於經手人欄位上蓋章,若有墊付(每筆10,000元以下),請於粘貼憑證用紙上蓋墊付戳記。
(2)填具「憑證明細表」如有墊付,請於「已墊支」欄打「ˇ」,並詳填付款通知欄。
並於該表左上角依式填列單位、請購單編號及科目。
承辦單位
粘貼憑證用紙上驗收或證明欄:
(1)如為財物請驗收人(目前授權單位主管)簽章。
(2)非財物項目請證明人簽章。
(3)驗收或證明人與經手人,不得為同一人。
承辦單位
驗收或證明人
單位主管
粘貼憑證用紙、憑證明細表上單位主管欄:
指一級主管、系所主任、中心主任核章。
相關單位之核章:
1.核銷支付中心:
財物認列並會章。
2.圖書館:
圖書、期刊之採購。
相關單位
預算控制與審核。
會計室
憑證明細表及粘貼憑證用紙上校長(授權代簽人)欄位→送核銷支付中心核章
校長或授權
代簽人決行
開立傳票
會計室
(二)適用共同供應契約項目10萬元(含)以下採購:
1.逕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採購,並經單位主管核章。
2.核銷:
(1)將單據依科目性質分別粘貼於憑證用紙上,並於經手人欄位上蓋章。
(2)填具「憑證明細表」,詳填付款通知欄。
並於該表左上角依式填列單位、請購單編號及科目。
(3)檢附「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之訂單、驗收記錄」及其相關資料(如簽收單等)。
承辦單位
承辦人
粘貼憑證用紙上驗收或證明欄:
1.如為財物請驗收人簽章。
2.非財物項目請證明人簽章。
3.驗收或證明人與經手人,不得為同一人。
承辦單位
驗收或證明人
粘貼憑證用紙、憑證明細表上單位主管欄:
指一級主管、系所主任、中心主任或計畫主持人核章。
單位主管
相關單位之核章:
1.核銷支付中心:
財物認列並會章。
2.圖書館:
圖書、期刊之採購。
相關單位
會計室
預算控制與審核。
憑證明細表及粘貼憑證用紙上校長(授權代簽人)欄位→送核銷支付中心核章
校長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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