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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专题抢劫罪

2016年司法考试专题  抢劫罪

一.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中前者为手段行为,后者为目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1.一般主体即可,即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转化型的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进而构成抢劫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二)主观方面

1.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例外情况是刑法第289条的规定。

提示注意11

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走公私财物固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毁坏公私财物也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律拟制

(三)客观方面

1.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并因此致被害人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从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提示注意2

对这里的“当场”做实质性的扩大理解,不能过于狭窄。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暴力方法,指对被害人当场不法使用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等。

提示注意3

“暴力”的程度:

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暴力”的对象:

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抢劫分子使用暴力的人使用暴力,都成立抢劫罪。

3.胁迫方法,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提示注意4

“胁迫”的程度:

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胁迫”的内容:

暴力。

换言之,如果胁迫的内容不能兑现,马上就付诸实施暴力,胁迫以暴力为后盾。

4.其他方法,指除了暴力、胁迫之外的造成被害人不敢、不知、不能反抗的方法。

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

提示注意5

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取走财物的,应定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5.强行劫取财物,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它意味着,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提示注意6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例如,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制服对方反抗,但实际上并没有压制住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而交付财物的,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四)犯罪客体

1.复杂客体,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主要客体为财产权利。

2.犯罪对象:

在故意抢劫财物但实际上抢劫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相反的情况下,应在重合限度内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三.转化型的抢劫罪之一:

事后抢劫

1.刑法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处罚。

2.前提要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

提示注意77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可。

3.时间要件:

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提示注意88

暴力、威胁行为的程度:

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暴力、威胁行为的对象:

不一定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对象,只要是对有权处分的人以及其他妨碍犯罪分子取得财物的人使用暴力或威胁,都转化为抢劫罪。

提示注意9

对此处的“当场”同样应做实质性的扩大理解,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4.目的要件:

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除此三目的外,都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提示注意10100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非上述转化型的抢劫罪。

归纳总结—事后抢劫的共犯

1.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乙对此不知情。

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甲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乙仅以盗窃罪论处。

2.甲与乙共谋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门外望风,甲、乙刚要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乙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甲对此并不知情。

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对乙应认定为事后抢劫,对甲仅以盗窃罪论处。

3.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

甲在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与甲共同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

乙与甲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4.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猛踢一脚,致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死亡,但不能查明是谁的行为所致。

乙与甲构成事后抢劫的共犯,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承担。

5.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经既遂)。

在甲逃离过程中,知道真相的乙为了使甲逃避抓捕,而对抓捕者实施暴力。

但甲对此并不知情。

甲、乙二人均不成立事后抢劫。

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对乙的行为应认定为窝藏罪,如果乙的行为导致他人伤亡的,则是故意杀人罪、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四.转化型的抢劫罪之二:

携带凶器抢夺

1.刑法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携带凶器抢夺”,包括两种情况:

(1)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的。

(2)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

提示注意11

(1)上述“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属于性质上的凶器。

行为人只要携带了这种性质上的凶器而实施抢夺,无论是否具有犯罪目的,都成立这里的抢劫罪。

——法律推定

(2)上述的“其他器械”,如菜刀、斧头、镰刀、砖头等,属于用法上的凶器。

行为人只有基于犯罪目的而携带这种用法上的凶器去实施抢夺,才成立这里的抢劫罪。

——主客观相统一

3.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4.行为人虽然携带了上述用法上的凶器,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其并非用于犯罪目的的,或者不可能随时使用的,不认为是携带凶器抢夺。

提示注意12

    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不再属于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而转化为抢劫罪的立法例。

可见,这里的“携带”=“暗藏”,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实际上使用了该凶器。

五.转化型的抢劫罪之三:

聚众“打砸抢”行为

1.刑法289条: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存在着聚众“打砸抢”的行为。

3.必须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

4.只处罚首要分子。

提示注意13

   11.根据上述刑法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行为实际上可以拆分为三个罪名: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2.就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而言,仍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

例如,10个人聚众实施打砸抢,只有其中的甲1人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应对包括甲在内的10个人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3.就抢劫罪而言,不实行上述“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因为这里的抢劫罪的主体只能是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

例如,10个人聚众实施打砸抢,只有其中的甲1人抢走了公私财物。

如果甲是打砸抢行为的首要分子,对则甲1人定抢劫罪即可;如果甲不是这里的首要分子,则没有人成立抢劫罪。

至于甲成立何罪,应另当别论。

六.一罪与数罪

1.非因贪图钱财而先杀人,然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定抢劫罪一罪。

3.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4.行为人抢劫财物时被他人发现,在逃跑过程中故意杀人,定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6.为了消灭债务而杀害被害人的,不成立抢劫罪,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七.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1.传统的刑法学说根据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性犯罪,认为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应是“是否取得或控制了他人的财物”。

2.2005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为:

只要具备劫取了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罪的既遂。

现在司法考试中也采取这个标准。

3.因此,263条有关抢劫罪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以外,其余7种情节都存在着既遂、未遂的问题。

如果属于抢劫未遂的,应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并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进行量刑。

八.抢劫罪的8种加重处罚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住所、家)的特征:

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

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

进入他人往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而是“在户抢劫”。

(3)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4)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

行为人进入甲家,恰逢甲的邻居乙在家,行为人直接抢劫了乙,也被视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指大、中型汽车,不包括小型出租车、单位内部的班车。

(2)既包括直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包括拦截下公共交通工具后登车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对象:

只能是金融机构的金融物资。

(2)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也视为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1)多次,是指3次以上,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2)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行为人对于重伤、死亡的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甚至可以是直接故意。

   

(2)必须是由于抢劫行为本身导致人重伤、死亡,即抢劫罪的任何组成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结果。

   (3)该种情况没有未遂形态。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既包括无此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也包括此种军警人员冒充另一军警人员,还包括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1)枪支必须是真枪,不要求装有子弹;

(2)行为人必须是实际上使用了枪支,至少显示了真枪。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这些物资是特殊物资。

九.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区分

1.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2.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行为,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

如果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如果是相关悬殊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强买强卖与抢劫

 4.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

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故意伤害等其它犯罪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6.抢劫罪与飞车抢夺行为。

对于飞车抢夺行为,原则上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7.为抢劫其它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它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它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的数罪并罚。

8.抢劫罪与绑架罪:

(1)后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前者则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

(2)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所后,仍然向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真题演练

  【例1】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

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试卷二第17题)

A.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C.非法侵入住宅罪

D.抢夺罪

  【例2】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

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

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

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

(2009年试卷二第19题)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例3】甲长期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

某日,甲在抢劫赌徒乙的赌资得逞后,为防止乙日后报案,将其杀死。

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试卷二第16题)

A.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罚

B.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C.应以赌博罪、抢劫罪并罚

D.应以赌博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例4】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2009年试卷二第58题)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

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

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例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

"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08年试卷二第15题)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例6】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

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踹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

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2003年试卷二第39题)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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