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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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12〕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通过采取强化目标责任、优化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加强重点领域管理、强化政策激励、开展全民行动等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16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178%和708%,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全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相当艰巨。

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机制,逐级分解下达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任务,不断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评价体系。

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强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是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

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业和民用、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工业领域要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准入标准,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全过程控制污染物排放。

建筑领域要科学合理改造既有建筑,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智能建筑,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交通领域要重点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和优化运用多种运输方式,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农业领域要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发展无公害、有机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商业和民用领域要加快商业企业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

各类公共机构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政府机关要做表率。

  五、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现象,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9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93吨标准煤/万元(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83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6%,比2005年的151吨标准煤/万元下降34%;“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3200万吨标准煤。

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41万吨、12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1124万吨、1329万吨分别减少74%(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5%)、9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637万吨、586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695万吨、631万吨分别减少83%、72%。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各市(州)要将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用能、排污单位。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下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各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车间、班组。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要组织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全面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以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

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预审,严格贷款审批。

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安监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强化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

加大淘汰电力、钢铁行业以及化肥、电解铝、铁合金、水泥、平板玻璃、造纸、纺织等细分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重点加强小钢铁、小化肥、小造纸、小火电以及城市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专项治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和相关稳定工作。

要积极筹措安排资金,落实“以奖代补”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州),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华中电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新建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安全、技术等方面的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调整工业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突出抓好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逐步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

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优势企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武汉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

  (九)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

按照《湖北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2008-2020年)》,优化能源结构和布局,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有序发展水电,合理发展火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鼓励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加强能源通道建设,实现输煤输电并举,大力引进省外电力、煤炭和天然气等能源资源。

到201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落实《湖北省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深化服务业市场化改革,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实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大力发展金融保险业、信息业和现代物流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扶持文化产业、旅游业、会展业、中介服务业,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等行业发展水平。

紧紧围绕建设中部地区重要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大力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武汉综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集聚国内外资源,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产业规模、拓宽发展领域、提升竞争水平。

不断提高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发挥支撑引领作用。

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3%和15%左右。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按照《湖北省节能“十二五”规划》,积极谋划重点节能项目,继续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十二五”期间,实施500个重大节能示范项目,累计形成1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个百分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继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对氨氮、总磷排放不达标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增强脱氮除磷能力;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

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299万吨,新建配套污水管网7891公里,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污水处理厂负荷率7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10%。

严格控制含有毒害物质的化工、电镀等废水以及难以进一步生化处理的制浆造纸、印染等废水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减排能力82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减排能力142万吨。

(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以资源与能源消耗大、废弃物与污染物排放较多的电力、钢铁、磷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等产业为重点,以循环经济项目为载体,着力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推广等一批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加快推进青(山)阳(逻)鄂(州)循环经济示范区,谷城县“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武汉、黄石、襄阳、荆州、宜昌、十堰等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进程。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组织银企对接,推动开展能效贷款等信贷业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努力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分解落实到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

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

建立能耗强度指标与能耗总量指标相结合的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探索建立能源总量和用电量交易机制。

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电力公司、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和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公告考核结果。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强化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在鄂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

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

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

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

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加大造纸、印染、纺织、化工等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实现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50%。

造纸行业重点推进完善废水生化处理设施。

印染、纺织行业大力推广高效短流程前处理、少水无水印染、印染废水回收利用、印染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印染废水综合治理等工艺技术。

化工行业加大氮肥、农药、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力度。

推动燃煤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

新建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

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

石油炼制企业全部开展催化裂化装置的催化剂再生烟气脱硫以及加热炉或焚烧炉烟气治理工程,改进尾气硫回收工艺,提高硫磺回收率,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焦化企业要完善焦炉煤气脱硫脱氢设施,确保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

20蒸吨以上企业锅炉和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全部建成投运脱硫设施,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

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火电机组(武汉地区为2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确保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

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推动3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减排。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武汉城市圈各市要积极实施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着力抓好对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

全面实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全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进一步提高新型墙材和节能、利废建材生产及应用比例,组织实施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

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发展预拌砂浆。

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

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

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及时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充分发挥我省交通区位优势,优化配置运输资源,加快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

积极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开展“公交都市”示范工程。

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

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

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及高耗能渔船等运输工具。

制定出台《湖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办法》,全面实施机动车环境标志管理,实行机动车强制检测。

落实高排放机动车辆淘汰和限行政策,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加大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研发和示范推广力度,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到201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6%和12%;营运内河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8%。

(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质监局、湖北机场集团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淘汰老旧农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

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建设农村秸秆气化工程。

到2015年,力争全省户用沼气总数达到总农户数的35%,占适宜农户数的60%;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5万台、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灶25万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65%以上。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无公害、有机农业发展。

(省农业厅、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

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

到2015年,商业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10%以上。

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的标准。

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

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

根据《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支持驻鄂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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