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本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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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范本doc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

2.1江苏省减灾委员会

2.2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科技准备

3.8宣传和培训组织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6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演练

8.5预案管理与更新

8.6制订与解释部门

8.7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

2.1江苏省减灾委员会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委办公室)为省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民政厅。

负责执行省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市、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合理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物资准备

3.2.1合理规划、建设省、市、县(市、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省、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

建立健全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省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市、县(市、区)各级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省和市、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3.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科技准备

3.7.1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南京分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7.2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7.3加快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宣传和培训组织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海洋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省农委的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市、区)通报。

4.2灾情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省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省减灾委领导、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向相关市、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领导;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

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

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省发展改革委、农委、商务厅、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据省减灾委主任指示,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主持会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省卫生厅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省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某个或几个省辖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灾害发生地省辖市农业人口30%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省辖市、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省卫生厅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辖市、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副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省级行政区域某省辖市、某个或几个县(市、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省辖市农业人口15%以上,或50万人以上;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县级农业人口30%以上,或15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省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省卫生厅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的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省财政厅、民政厅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省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省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省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灾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根据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经费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省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省民政厅根据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省民政厅收到受灾省辖市、县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下达。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省民政厅收到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3.5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及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间的救灾工作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其他省份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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