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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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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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攸政办函〔2008〕34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预防预警信息

预防预警行动

预警级别发布

4.应急响应

Ⅳ级响应

Ⅲ级响应

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

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发布

5.善后工作

灾害救助

恢复重建

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资金保障

物资保障

通信保障

装备保障

人力资源保障

社会支持保障

7.监督管理

宣传、培训和演练

奖励与责任

监督检查

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救助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抗灾减灾工作。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攸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文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广电局、县畜牧局、县规划局、县电力局、县气象局、县预备役营、县武警支队、县红十字会、中国电信攸县分公司、湖南移动攸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攸县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减灾委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县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减灾工作;负责上级及外县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的有关接待工作。

2.2.2县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全县抗灾救灾减灾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将灾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减灾委,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县发改局积极向省、市争取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县公安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做好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环保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县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

县农业局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县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卫生局组织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县广电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畜牧水产局组织动物疫病的监测、防治工作。

县规划局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电力局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预备役营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必要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武警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县红十字会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省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中国电信攸县分公司、湖南移动攸县分公司、中国联通攸县分公司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3.预防预警机制

预防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减灾委办公室收集整理灾害信息,并按照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县减灾委办公室将各类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及时向县民政局、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各灾害管理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进行灾情综合预警,制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当达到预警级别时,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灾害的危害程度,县设定四级响应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1)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3%至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1.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向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IV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宣布进入IV级响应状态。

具体流程见下图:

 

4.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请求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与灾区12小时联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4)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

(5)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攸县救灾快讯》,报送县民政局局领导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确定Ⅳ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县减灾委办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市民政局。

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4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5%至7%;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向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宣布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具体流程见下图:

 

4.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请求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办公室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灾区信息畅通。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5)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6)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攸县救灾快讯》,报送县民政局领导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向市民政局、省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4.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办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和市民政局。

Ⅱ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在全到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4000间以上6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10%至1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6小时内向到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宣布进Ⅱ级响应。

具体流程见下图:

 

 

4.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请求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县民政局灾害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与灾区信息畅通。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6小时内,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5)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款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

(6)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县减灾委办公室编发《攸县救灾快讯》,报送县民政局领导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减灾中心报送灾情信息。

(7)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州或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县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办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建议,县减灾委确定Ⅱ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民政局。

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在全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倒塌房屋8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宣布进入I级响应。

具体流程见下图:

 

4.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请求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县减灾委办公室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紧急救援(综合)组:

检查督促各乡(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指导紧急救援工作;综合汇总灾害、救灾及捐赠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灾情信息组:

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及时汇总、分析评估灾情数据,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信息;每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信息,并向成员单位通报;负责专家组赴现场评估灾情和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救灾捐赠组:

负责全县救灾捐赠工作,拟定救灾捐赠方案,设立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

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新闻发布。

后勤保障组:

负责抗灾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3)县减灾委召开成员会议,决定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4)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5)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

00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一次灾害信息和开展救灾工作情况。

(6)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跨县州救灾捐赠活动。

(7)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财政局。

4.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县人民政府确定I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民政局。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县民政部门和减灾委办公室管理。

4.5.1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

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

各乡镇民政办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应急办、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

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

县民政局和县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乡镇民政办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县人民政府报告后再归口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乡镇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乡镇民政办和每天9:

00前将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上报,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每天10:

00前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乡镇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乡镇民政办和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各乡镇灾情数据)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5.3灾情核定

(1)县减灾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

(2)县民政、气象、水利等部门单位,视灾情程度,适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乡镇民政办和减灾委办公室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信息发布

4.6.1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

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县减灾委办公室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县水利局审核;涉及震情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送县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县农业局和县林业局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2)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经县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县新闻办,按照《攸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5.善后工作

灾后救助

5.1.1乡镇民政办每年1月上旬和9月下旬分别调查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各乡镇在每年1月15日、10月15日前分别将春荒、冬令期间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县民政局(附各乡镇的灾情统计表)。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或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春荒、冬令期间救济工作方案,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0.5公斤口粮。

5.1.2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1.3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乡镇民政办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5.1.4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恢复重建

5.2.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生产自救,社会互助”的救灾工作方针。

灾民倒房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5.2.2灾情稳定后,乡镇民政办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

县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3日内将本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

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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