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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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2 会商核定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信息保障

7.4 设备设施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7 人力资源保障

7.8 社会动员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

8.2 考核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解释

9.3 发布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

江苏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为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减灾委日常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林业局、地震局等部门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县(市、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组织各部门做好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避险工作。

(6)向社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4.1 灾情报告

4.1.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4.1.2 灾情初报。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造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4.1.3 灾情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0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省应急管理厅每日12时前汇总全省灾情,按规定程序向应急管理部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4 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1.5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立即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

4.2.2 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农业农村、水利、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2.3 台账。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省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

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3.2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救灾工作措施、成效;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等4个响应级别。

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省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启动省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1.3 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省政府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市、县(市、区)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省政府领导同志或省领导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6.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省粮食和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省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2.省军区、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3.省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5.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6.省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7.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省水利厅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

3.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

3.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省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分管副省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分管副省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启动省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2.3 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Ⅱ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分管副省长或省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立即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4.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商请,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5.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6.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7.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必要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救灾物资支援。

8.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9.省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10.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1.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2.省军区、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3.省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4.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5.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6.省红十字会协助做好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7.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的紧急抢修工作。

2.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3.省电力公司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供电保障和供电设施恢复。

4.省水利厅组织做好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应急调水等工作。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等涉灾部门负责本系统灾情信息汇总、处理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

3.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灾

1.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等单位指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协同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后勤服务保障等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捐赠款物。

3.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6)新闻宣传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2.省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省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政府报告。

启动省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3.3 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省应急管理厅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消防救援总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5.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7.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省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9.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0.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1.省军区、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2.省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3.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省红十字会视情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

2.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灾地区通信设施。

3.省电力有限负责恢复受灾地区供电设施。

4.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市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通报。

3.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新闻宣传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2.省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灾后新闻宣传工作。

3.省广电局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

4.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3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管理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厅长报告。

启动省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5.4.3 响应措施

启动省级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后,省应急管理厅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

1.省应急管理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2.省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省消防救援总队视情组织专业救援人员和装备赶赴受灾地区参与救灾。

(2)受灾人员救助

1.省卫生健康委视情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2.省消防救援总队协助受灾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3.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5.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6.省应急管理厅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12小时内调运到位。

7.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省教育厅组织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尽快恢复当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9.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做好水(海)上作业渔船、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10.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组织做好所辖水域受灾人员搜救与转移工作。

11.省军区、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部门请求,协调军队和民用航空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等工作。

12.省妇联组织受灾地区妇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13.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14.江苏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5.省红十字会视情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16.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

1.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分别组织做好受灾地区交通、通信、电力设施的恢复。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市政公用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

1.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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