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67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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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67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和乙系夫妻,结婚5年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甲用婚前所得的工资20万元投资股市,赚得的40万元投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乙的父母在乙婚后出资赠予乙的一套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向丙购买房产,乙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D、如果离婚时甲生活困难,乙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4章>第2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规定等。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由此,乙的父母将房屋赠与乙,属于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中第11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24条规定:

债权人

2.2017年10月,公司A与工厂B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工厂B于2017年12月供应原油10吨,未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到了临近时,双方都发现对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有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

()

A、都有权向对方宣告此合同无效

B、都有权向对方宣告此主要条款无效

C、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C

【解析】:

《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本题应选C。

3.刘某与王某一日正在散步时遇到赵某迎面走来,刘某遂对王某说,你如果敢上去打赵某两耳光,我请你吃晚饭。

王某说:

一言为定。

遂走上前去,叫住赵某,给赵某两耳光。

赵某当场晕倒,经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元。

赵某遂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应当与王某按照各自的过错对赵某承担责任

B、本案中只有王某应当对赵某承担责任

C、赵某起诉时可以只列王某为被告,要求其全部赔偿,法院也无须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

D、如果赵某在诉讼中放弃对王某的赔偿请求,则刘某对王某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0章>第4节>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中是因为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AB两项均是错误的。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4.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表述正确的是:

()

A、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B、违约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C、要约是民事法律行为

D、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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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都可引发法律关系的变动,前者但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而后者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两者是并列关系,选项A错误。

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非法行为、正当防卫等其他行为不在此限,选项B错误。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是两者不同,单纯的意思表示不一定能引发法律关系变动,如要约,故选项C错误;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董事会决议属于多方行为,故选项D正确。

故,本题正确选项是D项。

5.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

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

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

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

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

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

6.马小军某天闲来无事跑去好友牛大海的工厂探望牛大海,工厂经理巡视时看见马小军闲坐,恰逢工厂缺人手,便问其是否有意在工厂工作。

马小军想着自己闲着也是闲着,来工厂干活还能挣点儿小钱,一口答应下来。

于是牛大海当日就教会了马小军使用工厂设备,马小军当日便上岗工作,不料当天晚上夜班时马小军因为操作生疏不慎被机器砸伤,医院诊断为九级残废。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小军和工厂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工厂不用承担责任。

B、工厂和马小军之问形成临时劳务关系,工厂应当承担责任。

C、马小军受伤系自己不慎所致,应当自我担责。

D、牛大海对马小军的培训不到位,应当与工厂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0章>第5节>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用人者责任。

用人者(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工作人员、个人劳务提供人)在从事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工厂经历和马小军的对话说明双方形成了一种劳动合意,后来马小军直接在厂里工作,劳动合意经过事实履行变成临时劳务关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该两年的期间属于什么性质?

()

A、诉讼时效

B、除斥期间

C、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D、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期间的性质及类型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保证期间性质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故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应选B。

8.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

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

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5题.单选)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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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3节>物权的公示

【答案】:

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更正登记、善意取得。

本题中,《协议》的内容本身是明确的,就是房屋代购协议,不是借款购房关系,故C项错误。

根据甲乙之间房屋代购协议的内容,甲有权请求乙进行过户登记,如乙不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故B项错误。

因为此房屋是通过买卖的法律行为获得,买卖之法律行为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

甲乙之间的协议只有债权的效力。

现在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尽管甲乙之间有代购房屋的协议,但对于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乙此时若将房屋出卖,应当认定为是有权处分。

丙的取得应当是继受取得,故D项错误。

《物权法》第19条规定

9.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20题,单选)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0章>第4节>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共同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分为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

两者的共同之处有二:

其一,都无意思联络;其二,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每一个侵权人都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中,并非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他们仅仅是造成了损害中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要求全部

10.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13题,单选)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7章>第3节>顺序履行抗辩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题中,甲、乙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由于先履行一方的甲只交付5万元,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时,后履行一方的乙有权就甲未履行部分行使相应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即有权拒绝交付与5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故D项正确。

11.下列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哪一个?

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C、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

D、甲、乙书面约定201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C

【解析】:

①A选项中,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给乙造成财产损害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故A选项不当选。

②B选项中,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

故B选项不当选。

③C选项中,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

12.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

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

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8题,单选)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特殊抵押中的共同抵押、担保物权的竞合。

本题中,甲与银行约定以其机器设备担保40万贷款,丙与银行约定以其自有房产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前者属于动产抵押,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后者属于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要件。

根据题目可知,两个抵押权均已依法设立,且当事人之间关于担保份额的约定是有效的,成立按份共同抵押。

所以银行要想实现全部债权,只能按照约定份额分别去主张抵押权,而非选择其一实现,并且两个抵押权的实现无先后顺序的要求,故A、B选项错误。

当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和质权并存时,由于动产抵押未登记,没

13.下列哪一情形属于无权代理?

()

A、陈某受韦某之托将快递寄出

B、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名义为自己购入房产

C、邓某以薛某的网络账户购买电视C

D、许某超出授权额度为被代理人订立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无权代理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寄送快递属于事实行为,选项A错误;法定代表人在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时其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不构成无权代理,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作出法律行为时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C选项中邓某并没有将电视买卖合同的法律效果发生在薛某身上的意思,该合同在邓某与卖家之间成立,邓某的行为属于冒名行为,C选项错误;许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D选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

14.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1节>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案】:

C

【解析】:

①《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②甲、乙间的买卖合同附生效条件(又称停止条件)。

该条件成就前,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若该条件成就,则买卖合同生效;若该条件确定不成就,则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

③第二天早上7点,甲家的屋顶上没有喜鹊,约定的生效条件确定不成就,甲、乙的买卖合同就确定不生效。

此外

15.某市家政服务中心推出一项新的服务:

奶妈服务。

甲因妻子刚生了小孩,却没有奶,特与该家政服务中心达成协议,由家政服务中心提供一名奶妈乙给甲之小孩哺乳,甲支付乙一定报酬。

对甲乙之问协议的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间协议有效,为租赁合同

B、甲、乙间协议有效,为买卖合同

C、甲、乙间协议有效,为雇佣合同

D、甲、乙间协议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为无效协议。

乙系提供劳务,故为雇佣合同。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6.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2题,单选)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法人的分类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人的分类。

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包括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故A、C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民法总则》第92条第1款规定: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因此,基金会法人为公益目的设立,是典型的公益法人,B项正确。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

17.A公司经销健身器材,规定每台售价为2000元,业务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

业务员王某在与B公司洽谈时提出,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

B公司表示同意,遂与王某签订了订货合同,并将获得的补贴款入账。

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属于无权代理

B、属于滥用代理权

C、属于不正当竞争

D、属于合法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无权代理的概念

【答案】:

D

【解析】: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无权代理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本题中,经过职务授权行为,王某具有对外签订出售健身器材合同的代理权。

王某与B公司的合同约定“合同定价按公司规定办,但自己按每台50元补贴B公司”,其实是在买卖合同之外,附加了一个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是王某自己。

王某与B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没有超出其代理权的范围,属于有权代理,故A选项错误。

②根据《民法总则

18.某甲的伯父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某甲。

3月2日某甲伯父死亡,次日某甲得知这一遗嘱的内容,却说:

“伯父何必如此。

”直到5月15日,某甲一直没有作出是否接受该遗产的表示。

那么,下面关于某甲的行为正确的是:

()

A、推定为放弃遗赠

B、推定为接受遗赠

C、推定为部分接受遗赠

D、由人民法院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8章>第3节>遗产的分割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放弃遗赠的问题。

依《继承法》的规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某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19.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

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

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

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9题,单选)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合同、孳息。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404条规定: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本题中,甲是受托人,乙是委托人。

甲在处理委托事务,即购买彩票过程中,更换了号码,但题目明确说明此彩票甲是为乙购买并且替乙保管,因此,此彩票本身应当属于委托人乙所有。

购买彩票所中奖金,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是法定孳息。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

20.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三11题.单选)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0章>第4节>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是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而是承租人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法定权利。

因此,甲将房屋出卖给丙没有通知乙,并不构成违约,故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是出租

21.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生效表示错误的是:

()

A、甲考虑到乙生计问题对乙电话表示乙欠甲的10万元不用还了

B、甲在公园游玩丢了一辆自行车,于是在公园附近的公告栏中发出悬赏公告,表示如果谁拾到并归还,甲奖励700元

C、甲有一台破旧收音机,觉得不好用于是就跟妻子说扔了它

D、甲企业召开董事会,所有董事都到场,并以3/5表决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对某乡村社会的改造方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4章>第1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A选项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37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晓内容时有效,因此正确。

B选项,甲悬赏广告属于一种以公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39条的规定,公告发布时生效。

C选项抛弃本身属于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但甲只是说了而没用实施,因此意思表示没有生效。

D选项属于董事会决议,决议作出之时意思表示生效。

22.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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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D

【解析】:

①根据《民法总则》第110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同时,《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要件有二:

(a)以营利为目的;(b)未经允许使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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