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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整改措施

村镇银行整改措施

篇一:

关于发起行履职情况以及村镇银行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发起行履职情况以及村镇银行存在问题整

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发起行能够认真履行主发起人为村镇银行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成立了投资事业部专司对村镇银行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主发起人积极维护村镇银行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村镇银行的经营活动,在对村镇银行有效监督的同时及时提出风险防范提示,现将履职情况以及村镇银行的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村镇银行的法人治理。

发起行积极参与制定和修改主发起村镇银行章程,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

严格要求村镇银行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等条款应在章程中给予明确。

要求加快完善村镇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已派遣能够真正代表主发起人利益的人员到村镇银行担任董事和监事,并对村镇银行进行监督和考核,且维护出资人权益。

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村镇银行股东大会,反映主发起人意志,行使主发起人权力。

二、关于村镇银行的组织管理和人力资源。

作为发起行已将村镇银行党的组织纳入到本级党组织的一个支部进行管理,指导村镇银行把“党管干部”原则和村镇银行董事会

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了适应现代金融企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地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的改革。

由于客观原因村镇银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结果尚未结束,目前作为发起行的正在督促村镇银行抓紧时间进行评价,在评价结果出来后,发起行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的工作人员,及时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质询,并建议按照相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解聘或罢免。

三、关于村镇银行的财务管理。

发起行积极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包括财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权益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管理、营业外收支管理等方面财务制度。

指导村镇银行对重大财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决策。

严格规范经营决策及审批流程,加强对村镇银行资金营运、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集中采购、财务公开等财务行为约束。

作为主发起人按照规定没有同村镇银行开展资金融出业务。

村镇银行基本建立健全了包括财务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权益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管理、营业外收支管理等方面财务制度。

重大财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集体决策、严格执行规范的经营决策及审批流程。

四、关于村镇银行的(:

村镇银行整改措施)规划及计划管理。

村镇银行制定了3年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使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能够有效控

制在资本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同时年初能够制定本年度经营方案、信贷投放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等,并提交村镇银行股东大会。

村镇银行制定的五年中长期发展规划,由于相关指标正在进行修改调整,待修改、调整后,计划在十一月末前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五、关于村镇银行的流动性管理。

发起行积极指导村镇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制定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长效机制。

目前为止,村镇银行还没有健全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及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的长效机制,正在督促村镇银行抓紧整改、完善。

六、关于村镇银行关联交易管理。

发起行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的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督促村镇银行董事会持续关注内部人与关联股东交易的状况。

对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提出质询,要求相关人员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主发起人应向监管机构举报。

七、关于村镇银行审计监督管理。

发起行能够对村镇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要求村镇银行董事会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对村镇银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并出具审计工作报告。

主发起人对村镇银行实施合并报表审计,严格监督资金外流;要求村镇银行董事会委托省联社稽核部门或其他外部审计机构定期进行外部审计。

村镇银行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机制正在完善健全之中。

八、关于村镇银行的科技管理。

发起行积极配合省联社网络中心帮助入网村镇银行明确岗位职责,并做好岗前的操作培训及系统安全培训工作,要求其在相关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同时强调村镇银行不得利用省联社科技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建立科技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项与计算机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计算机信息风险防控措施及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联社科技部门要严格监督村镇银行系统不被非法使用和系统信息泄漏,指导村镇银行认真执行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时间、数据管理、系统管理、设备管理、网络资源管理、安全管理、记账方式、凭证格式等相关内容及技术标准。

督促村镇银行按照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做好综合业务系统维护和升级工作。

目前,村镇银行已经与我们联网上线,正在积极建立健全各项与计算机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时建立计算机信息风险防控措施及相应的风险应急

处置预案。

篇二:

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讨论稿)

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20XX年7月)

第一章

第一条为有效化解村镇银行各类风险,保障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处臵效率,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

第二章

总则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风险处臵的主体。

村镇银行应制定和细化风险处臵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

第四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臵工作。

主发起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村镇银行制度完善、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外部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臵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第五条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臵过程中,主发起行要牵头建立风险处臵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承担风险化解职责,制定风险处臵方案,协助村镇银行自救,落实风险处臵措施,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并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大风险处臵。

其他股东也应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形式,督促村镇银行落实风险处臵方案,在必要时配合完成股权重组。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情况的监测,针对村镇银行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具体的风险状况,要求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处臵各类风险和开展自救,督促主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开展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

第七条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镇银行紧急再贷款及流动性支持,在风险处臵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第八条地方政府在村镇银行风险处臵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九条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村镇银行风险处臵需要,将村镇银行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轻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重度风险。

第十条年度监管评级为4级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轻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整体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如不加以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

为促进新开业村镇银行尽快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开业未满两年的村镇银行,均视为轻度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监管评级为5级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中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如不加以救助,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风险等级划分

对村镇银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损失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短期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十二条监管评级为6级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重度,具体表现为风险集中暴露,经营严重困难,如不妥善处臵,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危及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

损失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盗抢、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较长时间正常营业中断等。

第四章风险监测及认定机制

第十三条为了确保村镇银行风险处臵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村镇银行风险监测和认定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覆盖、实时监测、早期预警、迅速认定。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应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确认自身风险等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全面自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迅速报告主发起行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按照村镇银行年度评级的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测及处臵机制,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日常检查、稽核和审计情况,形成村镇银行风险监测报告上报属地银监局和银监会。

第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

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五章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纠正、救助和综合性化解措施。

第十八条风险处臵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实施、审慎操作;区别对待、灵活处臵;加强保密、维护稳定;明确责任、追究到人。

第一节针对轻度风险的纠正措施

第十九条对轻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提高村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

篇三:

村镇银行监管政策要点及演变

从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末,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涉及村镇银行监管的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20XX年1月22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XX年6月27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20XX年1月5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20XX年1月5日);《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7月25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20XX年5月26日);《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XX年至20XX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7月23日);《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20XX年4月20日);《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20XX年5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20XX年1月13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20XX年12月1日);《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征求意见稿)》(20XX年6月22日);《关于做好村镇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XX年6月6日);《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7月24日)。

村镇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其本质是农村社区银行,肩负着一定的政策性使命。

准入监管和日常监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主发起银行制度。

村镇银行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20XX年12月到20XX年末为局部试点阶段,20XX年至20XX年6月为全面推进阶段(以实施三年规划为标志),20XX年7月以后进入调整提升阶段(以81号文为标志)。

近一段时间社会上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呼声很高,但在村镇银行监管政策的趋向上仍处于“调整提升”,其核心点可概括为两点:

其一,更加强调对村镇银行市场定位的监管(防止非农化);其二,更加强调主发起银行的责任(把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更加紧密地捆在一起)。

需重点关注的监管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主发起行股权比例。

20XX年1月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20XX年4月规定,“允许资产管理公司设立村镇银行”。

20XX年5月对此规定再次进行了调整,“村镇银行主发起银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业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但何谓“可持续发展阶段”,尚待进一步界定。

对主发起行最低股权比例问题,容易产生一个误解,即认为单个民营股东持股比例提升了,这是错的,“不得超过10%”并没有变。

政策调整只是对民间资本可投的相对的总量从80%提升到85%,单个及其关联民营股东可投的量并没有变。

另外,主发起行投多少,其他股东投多少,是一种在此政策框架下的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协商的结果,主发起行要求投90%也无不妥,并不违反规定。

2、关于村镇银行筹建和开业的审批权。

20XX年1月规定,“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受理、审查并决定”。

这一大框架一直沿用,但一些关键性细节逐步发生了变化。

20XX年7月规定,核准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过去银监会只负责指标管理,即确定数量)。

其本质是将筹建审批权的关键要素进行了上收,剥夺了省一级银监局的部分权力。

关于开业审批,部分省银监局也开始下延权力,验收部分内容后,再由银监分局审批开业。

3、关于主发起行资格。

最初对主发起行资格并无特别严厉的规定,侧重于鼓励。

20XX年7月明确规定了门槛:

(1)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

(2)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

(3)具备七个“软条件”:

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

这些“门槛”如果严格把握,很难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主发起行。

同时规定,主发起行资格“应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附本行村镇银行发展战略、跨区域发展自我评估报告、年度村镇银行发起设立规划”,“对于实施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应同时抄送属地银监局”。

4、关于设立地点。

20XX年1月规定“在农村地区设立”(在县(市)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

20XX年7月提出“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行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1:

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

2挂钩,在东部地区规划地点(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

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

1挂钩。

这一东部与中西部挂钩、发达与不发达挂钩的措施,极大地激励了中小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热情。

20XX年4月,对“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与不发达挂钩”政策进行了完善,提出“中西部省定贫困县可按国定贫困县标准执行,辽宁、河北、海南三省视同中西部省份,新疆所有县(市)按国定贫困县对待”。

20XX年7月再次对挂钩政策进行规定,主要强调两点:

“在地点上,由全国范围内的点对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在次序上,按照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的原则组建”。

这两点中的前一点至今未见发布操作细则,估计是内部掌握。

5、关于市场定位监管。

20XX年1月规定,“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20XX年5月专门就“支农服务监管”进行了规定,提出“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

20XX年1月提出,“对偏离支农服务方向、违规购买理财产品、违规受让他行贷款、违规发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和开办贷款转让业务以及存在贷款‘垒大户’、逆程序发放贷款、抵质押担保无效、贷款

风险分类不准确等问题的机构”,要严肃问责。

20XX年6月提出“引导村镇银行下沉服务重心”,原则上三至五年内应实现对辖内重要乡镇的网点覆盖。

再次强调“三个禁止”:

(1)禁止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发放贷款;

(2)禁止以票据转贴现等方式接受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农贷款;(3)禁止通过购买主发起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票据等方式帮助主发起行绕规模。

6、关于主发起行责任。

20XX年5月规定,“引导村镇银行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当村镇银行出现支付风险时,“要求村镇银行启动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协助处置支付风险”。

同时要督促村镇银行“借鉴持股银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20XX年1月强调“严禁以各种形式承接主发起银行和其他银行贷款”,同时强调“并表局要协助属地局督促发起行予以流动性支持”,并表局要”督促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帮助村镇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在信息科技、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0XX年6月提出要“强化主发起行的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主发起行履行股东职责监管”,同时“确保村镇银行独立性”;“切实加强联动监管”,对村镇银行的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每年就主发起行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履职缺位、不到位或越位的主发起行要采取约见主发起行负责人等方式督促整改。

主发起行在村镇银行iT建设、人员培训、风险控制、资源支持、沟通协调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

20XX年7月拟定的《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中,明确提出主发起行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工作。

由此可见,主发起行责任的表述细化并清晰化了,但权利并不清晰,存在严重的权责不匹配。

7、关于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思路。

20XX年5月提出,按照“三管一透明”的监管理念(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坚持“四个相结合”的原则(属地监管与联动监管相结合、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法人监管和并表监管相结合、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对村镇银行实施以资本为基础的风险监管,达到两个目的(促进村镇银行合法、稳健运行,把村镇银行真正办成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社区性银行)。

这是一个总纲性的表述。

20XX年4月提出主发起行三种新的管理模式:

管理总部、控股公司和设立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

这一思路主要是解决管理成本过大的问题(后来有所调整)。

20XX年1月强调“加强合规性监管”,“加强风险监管”,“加强市场定位监管”。

20XX年6月出台《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对设立二年以上(含)的村镇银行进行评级,分为六级十二档,以此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

重点评价六个方面:

资本,资产质量,管理,盈利,流动性,农村金融服务。

20XX年7月提出,以评级为依据,把村镇银行风险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层次,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对轻度风险予以纠正,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对中度风险予以救助,以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为主体实施;对重度风险予

以综合性化解,由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协商成立领导小组,争取银监、人行、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配合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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