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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doc

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号令)、《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号)、《曲靖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曲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处置土地的;

处置车辆的;

.处置单位价值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万元(含万元)以上资产的。

(二)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后),并提供有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级财政部门审批。

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数额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县财政局将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对单位处置土地的或处置单位价值超过财政审批权限范围,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财政审核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评估备案与核准.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由县财政局与资产使用单位协商,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六)公开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通过

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无偿转让和对外捐赠

第八条 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调拨(划转)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九条 无偿转让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条 无偿转让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权限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

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六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出售、出让、转让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鉴定,由县财政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陆良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通过挂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

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证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一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二条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部分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有关图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陆良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仲裁机构裁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判决书及有关法律文书.

第六章  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有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局。

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扣除有关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上缴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局。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局,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ﻩ附  则

第三十四条县驻外办事机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陆良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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