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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81个核心知识点

2017年司考刑诉81个知识点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庭前审查处理结果:

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2到6

1)属于亲告罪,应退回检院并告知被害人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院;

3)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检院3日内补送;

4)符合15条法定不诉条件的(时特告死),裁定终止审理或退回检院;

5)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院。

2.公诉一审期限:

2+1+3+X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民的案件以及交集流广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报最高院批准。

3.A.自诉案件审限:

1)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

2)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B.侦查羁押仅2月,上一级批准延1月。

交流广集,重大复杂,省检决定,再延2月。

2+1+2+2(10年以上,省检决定)

C.二审期限:

2+2+X(2个月审结,死附交集流广重大复杂省级法院批延长2月。

4.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

新证补侦和回避,跑了病了要中止,时特告死要终止(结束)。

5.中止审理情形:

疾病脱逃不可抗拒

例外:

鉴定人不能抗拒原因未到,延期

6.公诉和解:

民间纠纷四五3,7年以下过失犯,5年故意渎职难。

刑法分则四五章,3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内故意犯罪的,渎职犯罪不适用。

犯罪记录封存:

不满18就犯罪,5年以下给机会。

对不起诉决定,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对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等起诉期满后如果不起诉,再封存记录。

7.审判期间现新罪,建议补充或变更。

简易程序可简化,讯问发问可简省。

8.管缓假外(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3月以下,看守代执。

9.管3拘1有35,数罪最高25年。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有期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数罪并罚不能超25年)

10.违法侦查的救济(二级申控):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11.拘传:

公检法都能定,且都能执行

取保和监居:

公检法都能定,只能公安执行

(刑事)拘留:

公检可决定,法不行,公安执行

逮捕:

检法可决定,公不行,公安执行

12.指定居所监居条件:

没有家,国恐特,碍侦查,经批准。

指定居所监居24小时通知,仅无法通知例外。

会见通信:

会见最难国恐特,侦查机关先许可。

13.被取保候审人

1)法定义务:

不离市县,变动报告,禁干扰伪(造)毁(灭)串(供)。

2)酌定义务:

三特两证件

特定场所、特定人员、特定活动。

出入境证件、驾驶证

14.二审没错就维持,事实不清可改可发。

法律、量刑错只能改不能发,程序问题应当发。

裁定维持————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改判1、应当改——法律错、量刑错(事实没有错误)

2、可以查清后改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发回1、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应当发——程序问题——公开、回避、组织

15.庭前会议可以召开情形:

(2个老师的口诀)

庭前会议非繁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16.自诉案件5个可以2个不可以:

可调可和,可撤可反,可简。

(公转自)不能调,不能反。

自诉一审可提反诉,二审提反诉,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17.技术侦查——国恐黑毒害社会,贪贿人身抓缉逃。

18.证人被害人讯问地点——现场、单位、住处、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公安检察机关。

19.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的,中国口岸的首泊地法院管辖。

20.检察院管辖案件——搜拘逼证虐迫害,贪贿渎职职务犯。

21.在侦查期间,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2.日本二战后形成了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23.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24.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

25.对强制医疗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鉴定一般都计入办案期限,精神病鉴定不计入。

26.意见证据规则仅规制证人。

27.国恐黑毒害鉴证,公检法院应保护。

28.传闻证据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29.审判过程中,需补充证据的,检院应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记过补充提供证据。

(不得要求其补充侦查)

30.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的救济

1)7日内向上一级检院申诉2)向法院提自诉

31.第二审自诉,可以调解,可以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32.检(察)院量刑建议,当事人量刑意见。

33.辩护人阅卷无需法检同意。

34.法定回避理由不能当庭驳回。

35.律师应当及时告知检院: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36.证人应当出庭情形:

有异议,有必要,有影响。

37.全程录像情形:

无期,死刑,职务犯。

38.公安辨认七十五,检院辨认五十五。

公安:

嫌犯7人,嫌照10张,物品5件(不少于)

检院:

嫌犯被害5-10,照片5-10,物品照片5张(不少于)

39.自愿供述属自首,人道超期可取保

40.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41.可以先行拘留:

认预发捕,企毁名流。

在场指认,预备实行犯罪即时发觉,发现犯罪证据,

企图自杀逃跑,毁伪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流结多

42.检院批捕应询问:

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

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

43.集中审理原则:

不中断,速裁判,法庭成员不可换。

44.公检法司安,不得担任陪审员。

(不完全归纳)

45.启动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

检察院,法院。

法院经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检院收到20日内提纠正意见。

46.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必须陪审员参加:

申请公共群体,关注社会影响。

当事人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广泛关注,社会影响大

47.死抗分新难,院长决定议案件,审委决定得照办。

死刑、抗诉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

重大分歧,新类型,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决定。

审委会决定,应当执行。

48.一群分新难,审判人员议案件。

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

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可能不一致,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认定事实与法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庭长认为确有必要的案件。

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49.简易程序:

证据足,事实对,同意简易和认罪。

50.不适用简易程序:

盲聋哑半疯傻,影响大不认罪,辩无罪不构罪。

51.刑诉简易转普通:

不构罪,不负责。

不承认,不清楚。

52.二审应开庭案件:

死抗异议同案犯

死立执,抗诉案件,事实证据有异议影响定作量刑,共同犯罪,死立执未上诉同案犯上诉。

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

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代意见。

被判处死缓的上诉案件,虽对事实证据无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

53.附条件不起诉:

四五六章未成年,一年起诉好表现,听取三方的意见。

(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考验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检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算。

54.贪恐重大逃一载,死亡没收不义财。

55.少年法庭:

犯罪时未满18岁,立案时未满20岁。

56.应当法律援助的情形: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成年。

57.减刑应当开庭情形:

职务黑金要开庭,重大立功报减刑,

一般规定不得刑,公示期间有意见。

职务犯罪、黑社会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

重大立功表现,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检院有异议。

减刑假释案件处理:

1)死缓减刑,罪犯服刑地高院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裁定;

2)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罪犯服刑地的高院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裁定,案情复杂特殊可延长1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或减为有期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作出裁定,案情复杂特殊可延长1个月。

4)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收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减刑,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规定。

58.庭前会议上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可以简化。

59.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解决部分(减刑假释)实体问题,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

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但可有多个生效裁定和决定。

判决必须书面,裁定、决定可书面可口头。

60.法院、检院、侦查机关、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

6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62.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撤销缓刑的裁定,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63.检院办理死刑上诉案件开庭前审查程序:

1)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上诉理由或辩解;

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

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可以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6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则上不低超过2次,其他原因无次数限制。

65.死刑复核在共犯有人被改判的情况下,其他死刑犯不应该“裁定”核准死刑,而是“判决”核准死刑。

一个人的犯罪的死刑复核用“裁定”核准。

66.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法院审查处理。

67.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68.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经审查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69.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审查。

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法院审查处理。

70.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71.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除检院抗诉的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再审可能改判无罪的,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至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

72.再审强制措施,谁启动再审,谁采取措施。

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法院依法决定。

检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检院决定。

7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诉的,法院应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7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原审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75.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法院交付第一审法院执行。

第一审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中级法院执行。

76.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7.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减为有期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78.刑罚的执行机关:

法院:

无罪免刑,死立执,罚金,没收财产

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看守所代执)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

执行拘役(看守所),剥夺政治权利

79.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执行。

80.暂予监外执行:

有期拘役要监外,疾病怀孕正哺乳,不能自理无危害。

无期监外很特殊,只有怀孕或哺乳。

81.对适用保外就医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备注:

本资料整理内容来自杨雄老师,左宁老师,向高甲老师。

向老师的辛勤付出,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冰华整理

2017.8.15

 

成功的路上并不拥挤,因为坚持下来的人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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