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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工作总结参考范本

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四篇)

目录:

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一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三

吊车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四

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一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吊索具的配置、标志、使用、检查、报废等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的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过程。

1.1吊具是吊运物体的专用工具,它包括各种小型专用捆缚工卡具、吊环、吊耳、吊卡、吊钩、抬杠和抓斗、电磁吸盘等。

1.2索具也称吊索。

根据吊运物体的不同要求,有麻绳、尼龙绳、链条和钢丝绳吊2职责2.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吊索具的归口管理,负责吊索具采购供方的审批,对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2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起重机械上配置的吊具的监督、检查、考核。

2.3各设计开发部门负责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具、吊耳以及其他吊运结构。

2.4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及各工艺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设计产品吊运所需的专用吊具。

2.5采购主管部门及各采购部门负责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负责吊索具的采购。

2.6吊索具的使用部门负责吊索具的采购、制造、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3管理内容和方法3.1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要求3.1.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吊索具的配备、使用、检查、维护、报废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

3.1.2使用吊索具的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吊索具的配置、管理、使用、维护、检查、报废等工作,确保吊索具的安全运行。

3.1.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购置、配备有关吊索具的技术标准,并在公司内有关部门中贯彻实施。

3.2吊索具的配置3.2.1吊索具的采购3.2.1.1订购吊索具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吊索具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3.2.1.2各采购部门应按Q/SZG55.36标准规定对提供吊索具的供方进行调查、评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参加对吊索具供方的调查、评价。

3.2.1.3各采购部门应按Q/SZG55.10标准规定对吊索具的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吊索具的进货验证等进行控制,确保采购的吊索具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3.2.1.4订购的吊索具在交货时,吊索具的供方应提供吊索具的质量证明书,必要时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3.2.1.5采购的吊索具进厂后,应按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购主管部门采购的吊索具应由产品检验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其他部门采购的吊索具由本部门的安技员进行检验。

3.2.1.6对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大型吊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5.30标准规定,组织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3.2.2吊具的设计制造3.2.2.1各设计开发部门应根据设计开发的产品在生产、运输中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环(及吊环孔)、吊耳等吊具,以及其他吊运结构。

针对产品设计吊具应按Q/SZG55.08标准规定执行。

3.2.2.2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和各工艺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中产品的吊运需要,设计产品吊运所必要的吊钩、抬杠等专用工具、工装。

针对产品生产工艺过程设计吊运所需工具、工装应按Q/SZG52.29标准规定执行。

3.2.2.3生产管理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部门应根据吊具的产品设计文件或工装设计文件组织吊具的采购、生产制造,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于大型吊具,应进行设计确认或工装验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3.2.2.4吊具原则上不准自制。

如生产等过程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设计、工艺部门审查,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自制。

3.3吊索具使用中的安全管理3.3.1吊索具的安全标志3.3.1.1吊索具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根据需要标识吊索具的名称、规格、型号、起吊重量等性能参数,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3.3.1.2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沿用供方提供的标志,也可以根据需要由使用部门设置标志。

吊索具的安全标志可以采用标牌形式,也可以采用油漆标识等其他形式。

3.3.1.3各类钢丝绳吊索、尼龙吊索、吊链等,除了标识其型号、规格外,还应用标牌等形式标出吊索在各种配置、各种起重角度时的负荷对照表。

3.3.2吊索具的保管和维护3.3.2.1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指定吊索具的保管部门、保管人员,需要时建立吊索具保管制度,对吊索具建帐、保管。

3.3.2.2吊索具在使用现场应实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贮存场地应平坦、清洁、干燥,无油、水等污物,远离热源。

3.3.2.3各类吊索应设置吊索架、钩等装置,上架放置;各类吊具应按规定贮存;电磁吸盘应放置在清洁的钢板平面上,防止吸粘铁屑、焊渣,磁力减弱。

3.3.2.4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对吊索具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防止吊索具的锈蚀,损坏,防止吊索具受热降低起吊能力。

3.3.2.5钢丝绳、吊链等金属吊索不得做电焊的地线,注意不得使电流通过,防止降低金属吊索的负荷能力。

3.3.3吊索具的使用3.3.3.1吊索具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使用时应根据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选择适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吊索具。

一般情况下,麻绳不得用于机械吊运,尼龙绳用于精加工后工件的吊运。

3.3.3.2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应对吊索具进行检查。

各类吊索应完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类吊具应完好、附件齐全,与吊索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齿、板应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则不得使用。

3.3.3.3捆绑、吊运工件时,应注意保护吊索具。

吊运带有锐利棱角的工件时,应采用护角、护板等防护装置垫在吊索处,防止吊索在起吊时损坏。

捆绑工件时应注意吊索的捆绑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结。

3.3.3.4吊运工件后,应在工件下用木方等垫起一定的间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车强行从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锤击、重物撞击等方法取出吊卡。

3.3.3.5不准使用吊车上报废的钢丝绳制作插口钢丝绳吊索用于吊运。

3.4吊索具的安全检查3.4.1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对吊索具进行日常检查。

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应每天检查本班组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应在使用前检查吊索具。

使用部门应每周对吊索具进行抽检,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3.4.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对吊索具的安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在每周、每月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应检查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在各类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中应将吊索具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

3.4.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结合起重设备的例行检查,对起重设备上配置的各类吊索具进行检查。

3.4.4在吊索具的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请具有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审,确定处置措施。

3.4.4.1对于吊具可采用维修、更换附件等方式恢复起吊性能,经检查合格后可继续使用。

3.4.4.2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应严格执行吊索具报废制度,不准借口降低负荷,继续使用。

3.5吊索具的报废3.5.1钢丝绳的报废标准3.5.1.1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1规定数值时,应予以报废。

表1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安全系数钢丝绳结构(GB/T8918-1996)绳6W(19)绳6ⅹ(19)绳6ⅹ(37)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交互捻同向捻交互捻同向捻小于612622116—714472613大于71683015      一个节距指钢丝绳任一股环绕线一周的距离。

6股钢丝绳的节距就是在绳上的任一条母线上数6节的间距。

3.5.1.2钢丝绳有锈蚀或磨损时,应将表1的报废断丝数按表2折减,并按折减后的断丝数报废。

表2 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磨损量或锈蚀量%1015202530—40大于40折减系数%857570605003.5.1.3吊运赤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取一般起重机钢丝绳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磨蚀进行的折减。

3.5.1.4钢丝绳中任一股折断,或失去承载作用时,应予报废。

3.5.1.5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或多层绳股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的显著减小时,应予报废。

3.5.1.6当钢丝绳弹性下降时,绳径缩小,节距伸长,用起来明显地觉得不易弯曲时,应予报废。

3.5.1.7当钢丝绳的轴线呈螺旋线形状,若d1≥4d/3时,应予报废。

式中:

d—钢丝绳名义直径; 

d1—钢丝绳变形后包括面的直径; 

计算d1时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d。

3.5.1.8由于机械事故将钢丝绳压扁或弯折,造成绳股之间受力不平衡时,应予报废。

3.5.2吊链的报废标准3.5.2.1检查中链条发生变形、开焊等情况时,应予报废。

3.5.2.2检查中发现链条圆钢直径磨损达5%时,应予报废。

3.5.3吊具的报废标准3.5.3.1吊卡具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时,应予报废。

3.5.3.2吊具其它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时,其吊具附件应更换或报废。

3.5.4其他吊索具的报废标准

各类吊索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或达到技术标准规定的报废标准的,应予以报废。

3.5.5吊索具报废的审批3.5.5.1钢丝绳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安技员现场查看后,决定报废。

3.5.5.2大型吊具的报废应经过使用部门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必要时应提请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工艺管理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批。

3.5.6吊索具报废的处置3.5.6.1报废的吊索具应立即从工作场所撤出,一时来不及撤出的,钢丝绳应用气割割断,其他吊索具应作出明显的报废标识,防止报废吊索具的误用。

3.5.6.2大型吊具经批准报废后,应及时予以处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3.6对吊索具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3.6.1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工艺管理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各部门吊索具的安全管理情况,并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3.6.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4.1吊索具采购合同4.2吊索具质量证明书4.3吊索具设计图样4.4吊索具工装设计文件4.5吊索具的进货、制造检验记录4.6吊索具的日常检查记录4.7吊索具的定期检查记录4.8吊索具报废审批单 ————————————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二

1. 范围: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相关票证的管理。

本规定具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2811    

安全帽

GB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本公司吊装机具指公司使用的:

桥式起重机、装卸机、门式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安全作业管理基本要求

4.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GB6067。

4.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3. 吊装质量大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4.4.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安全部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5.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进入**公司检修现场吊装作业前必须按照**公司下达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票(风险评价、检修记录)》或《装置施工任务书》的要求与相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并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分、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4.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对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5.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3 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5.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着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6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6.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6.2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6.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品;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6.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形成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6.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6.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6.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6.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

6.11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在空中。

6.12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6.13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滑);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6.14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6.15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7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7.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7.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7.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三

1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区内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3定义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作业安全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4.1.2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4.1.3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1.4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1.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1.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1.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备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的规定。

4.1.8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4.2.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安全帽国家标准》GB2811的规定。

4.2.2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2.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作吊装锚点。

未级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2.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

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2.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3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3.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3.2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3.3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吊起。

4.3.4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3.5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3.6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4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4.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吊车检修安全管理规定四

为了加强吊车检修作业中的联系确认,规范信息传递、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实现检修安全顺行,特作如下规定:

1、吊车停死车检修时,必须在两侧吊车轨道上打道卡,在司机操作室对面一侧挂红旗、安警示红灯,以防被其余的吊车碰撞。

2、检修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厂调度室、本车操作司机联系停车事宜;钳工负责打道卡、挂红旗,电工负责安红灯;本车司机负责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凡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向值班调度汇报,由值班调度责成相关单位整改。

3、相邻吊车司机行车时必须做好确认,严禁碰撞道卡、红旗、红灯。

4、检修吊车时,严禁从高空落物。

凡从车上往下吊物件,地面必须设专人监护,设安全防护圈,以防坠物伤人。

5、窜车时,检修位置清除各种障碍,必须达到通车条件,以防发生意外。

6、检修吊车结束后,安全措施谁设置、谁拆除;经操作司机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

7、检修吊车遇特殊情况由设备科临时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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