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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约定从优原则

《合同法》的约定从优原则

2002年6月

天津大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IOFTIANJINUNIVERSITY(S()CIAISCIENCES)

第4卷第2期

《合同法的约定从优原则

刘莉,

(1.天津高压公司,天津300250;

赵怍忱

2.天津静海电力局,天津301600)

摘要:

《合同法》将契约自由确立为大体原则,同时为了充分贯彻合同自由精神,在总则,分则条款中制定了大量

的约定从优条款,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适用规则~约定从优原则.全面介绍了约定从优原则,并从约定从优原则

的意义入手,论述了其在《合同法》中的表现及所受限制.约定从优原则的价值,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其庞大效

能.

关键词:

约定从优;意思自治;利益平稳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02)02—0158—04

OnthePriorityofAgreementintheContractLaw

—chen.

.,Tianjin300250,China:

Tianjin301600,China)

Abstract:

TheprincipleofcontractruaIfreedomwasmadeasthebasicprincipleincontractlaw,andinordertOfully

carrythroughthisprinciple,alotofprovisionsstatingthepriorityoftheagreementwereprovidedinindividual

principlesgeneralprinciplesof"contractlaw".Fhenanewapplyingruletheprincipleofthepriorityofthe

agreement—,theauthor

relatedtheembodimentOftheprincipleinthe"contractlaw"

.

Keywords:

priorityofagreement;autonomyofwills;balanceofbenefit

"意思自治,契约(合同)自由"这两个与合同联

系最为紧密的原则,是合同作为市场交易准则最基

本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将合同自由原则确信为大体原则.同时,为了

更充分地贯彻合同自由精神,在总则,分则的条款制

定中,拟制了部份约定从优条款,从而在《合同法》适

用中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适用规则——约定从优原

则.这一原则的显现,使新《合同法》与原《经济合同

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形成了较

为明显的区别.约定从优原则的适用,为人们提供了

收稿日期:

2001—09一O1.

作者简介:

刘莉(1972一),女,经济师

自主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方式,它指导人们在

法律许诺的范围和幅度内,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

意愿,使合同两边当事人达到互为中意的交易,从而

对增进整个市场经济维持稳固良好的进展,大有裨

益.

约定从优原则的意义

约定从优原则是《合同法》中一个较新的原则,

至今未有准确的概念.约定从优原则是指在法律允

第4卷第2期刘莉等:

《合同法》的约定从优原则?

159?

许的范围和幅度内,当事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内容具

有优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而适用的效劳.约定从优

原则适用范围为法律任意性规范,也能够说任意性

规范是约定从优原则存在的基础.法律任意性规范

确实是许诺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信其权利义务的具

体内容,只有当他们自己没有肯按时,才能为他们确

定必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它只是该合同内容的

补充性规定.关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能够约定择其

而用,也能够排除其运用,或作出与其相反的约

定.约定从优原则从法律上确认了符合法定条件的

当事人合意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合同法》第8条

之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

变更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法》确信约定从优原则

的意义表此刻:

约定从优原则是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原则的具体表现.意思自治,指个人依其意思形成其

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从优原则是市场经济

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在《合同法》中地位

的确认也表现了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对合同的内在

要求;约定从优原则是指导人们自由约定的规则,赋

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当事人在交易中,既

可选择行使法律所给予的特定权利——约定从优,

由两边决定合同的形式,合同成立的时刻,合同中权

利义务内容的设定,又能够选择适用的法律提供的

条款;约定从优原则令人的权利能力取得了充分的

发挥.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给人们以进展的无穷性,其

目的是充分发挥人的踊跃性和制造性,令人格加倍

健全,让社会生产力迅速进展.约定从优原则培育人

们的权利观,以往,人们想到的主若是如何履行义

务.如何依照法律规定去做,约定从优原则的适用,

令人们开始享受到依法行使权利的益处,对人的权

利能力有了新的熟悉.关于合同之债这一调整动态

的财产关系的法律来讲,每一次的交易,都是权利的

行使和责任履行的开始,即在履行中,应当依照约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从

优原则的适用,培育了人们的现代经济,法治和市场

意识.

二,约定从优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表现

约定从优原则存在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

当中,如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

当事人约定,一样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

或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

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址和方式;(七)违

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式.大量的约定条款散布

在合同的形式,许诺制度,内容,履行及分则中的买

卖,租赁,加工,承揽,技术,保管,行纪合一样领域.

它的具体表现形式要紧有:

1.约定条款与法定条款并存下,应排除法定

条款的适用

法定条款只是当事人选择的可能性之一,起到

的只是参考适用的作用.这种约定条款的表现形式

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大量的"当事人还有约定除外"

的条款和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的条款.例

如,《合同法》第264条规定: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

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

功效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定的除外".还有

《合同法》中380条,422条有关保管合同,行纪合同

都对留置权的行使进行了类似的规定.留置权作为

法定担保方式的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

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时,法律给予当事人的一种救

济方式,是一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保障.关于法律规

定给予合同~方的那个权利,依照《合同法》这些条

款的规定,能够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排除它的适用.这

充分说明了《合同法》的约定从优原则给予当事人之

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灵活性,两边能够出于自身

利益的考虑,做出最佳选择,可适用法律规定享有留

置权,也可舍弃那个权利.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

性,这种标的往往不能从市场大量取得,而只有通过

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制作,那个特定物对

定作人来讲是专门需要的,但对其他人来讲或许没

有什么用途.因此依照第264条规定,两边能够约定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时,

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功效不享有留置权,使那个特

定物归到需要者那里,物尽其用,幸免造成资源的浪

费.而承揽人能够通过约定其他担保方式或追究定

作人的违约责任的途径,追索自己应得的权利.在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章,对合同的形式,订立和修

改,多次显现"除非还有协议"的法律条款,为当事人

选择意思自治提供了广漠的法律空间.《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

纳)第6条规定,两边当事人能够不适用本公约,或

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

其效劳;第9条第一项规定,两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

任何老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适应做法,对两边

?

160?

天津大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6月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既能够约定排除适用法

律,也能够选择"否定"公证,如《台湾民法典》第166

条第1款规定,契约以负担不动产物权之转移,设定

或变更之义务为标的者,应由公证人做成公证书,未

依前项规定公证之契约,如当事人以合意为不动产

物权之转移,设定或变更而完成记录者,仍为有效.

2.在当事人未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再适

用任意性规范

法定条款在那个地址起到的是弥补当事人具体意思

表示的疏漏作用,这也是约定从优原则在合同补充

中的应用.在合同由于约定条款不明确,不具体,以

至于阻碍到合同的履行时,必需对合同进行补充.合

同补充的顺序中居首位的确实是当事人的协}义补允.

当事人能达到补充协议的,协汶内容就成为合同的

部份;不能达到协c义的,依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

适应仍不能确信,才适用法定条款.《合同法》中有不

少作为当事人合意补充的法律条款,如在《合同法》

总则部份的合同履行中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

容.包括质量要求,价款,履行地址,期限和方式等约

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到补充协议,而且按合同有关

条款或交易适应仍不能确信的.适用《合同法》第62

条规定.又如《合同法》分则第206条规定:

借款人应

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的利息的期限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信,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

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

时支付,剩余期问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

并支付.分则中其他种类合同也有诸多类似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法律给予当事人二次约定的权利,合同

生效前在订立进程中当事人能够约定;若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合同生效后,还能够协商补充约定.在

穷尽约定权利的行使后,法定条款才得以作为替代

条款,指导和和谐两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

三,对约定从优原则的限制

有学者在分析民法的大体原则时指出:

任意性

规定的这种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地位,来自于它所

负载价值的非全然性.换言之,当事人对它们是不是遵

循,不阻碍对社会全然价值的保护.可是若是在一切

方面都听任当事人的自由形式,社会秩序不免陷入

混乱.因此,民法中亦有强行性规定,即不能由当事

人自由选择,而必需无条件地遵循规定,强行性来源

于负载价值的全然性,是关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

全然问题.合同属于民法范围,约定从优原则在适用

上也无例外地需要加以限制,以避免权利的滥用.

如,意思自治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强行法的

限制;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需"善意","合法";当

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必需有合理的依据等等.《合同

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遵法

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约定从优原则的限

制,要紧来自两个方面:

一方面来自法律的强行性规

定的限制;另一方面是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

1.国家保留干与的权利

法律尽管承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约定的法律

效劳,但法律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意志和社会整体利

益,因此国家也保留干与的权利.国家在法律中设置

了强行性条款,以约束当事人的约定条款.合同由当

事人志愿订立.但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例

如,《法国民法典》奉行"私法自治"原则.人们在不违

反法律的前提下.原则上能够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决

定自己的行为;法律只是对人们必然行为的意思加

以确认,并给予这些行为以法律上的强制力.如该法

典第6条规定:

"个人不得以专门的约定违背有关公

共秩序和仁慈风俗的有关法律".我国《合同法》第

52条规定:

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无效.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合

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背民法中

的强行性规范.或违背其他部门法中的禁止性规

范.例如,通过订立合同.从事诈骗,行贿受贿等触犯

刑律的行为.关于法律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只有无条

件地遵守和服从,既不能排除,又不能贬低它的适

用,不然为无效行为.例如,法律对合同格式条款进

行了严格规定,表现了国家意志对个人的爱惜和社

会利益的平稳性.《法制日报》2001年5月19日报

道,河南新乡自来水公司最近在向居民供水时做出

项规定:

每一个月最低用水限额为3吨,未利用到3吨

水的,也按3吨水收取水费,这是典型的垄断企业凭

借自身优势订立合同时,在未与对方协商情形下订

立的显失公平的条款.依照《合同法》第40条的规

定,其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固然无效.再如,南方某一地域邮电局规定在

本邮局寄信,必需在本邮局买邮票,这显然也是对消

费者的不公平限制,也应视为无效.电信局安装电

话,要求消费者必需安装指定品牌的电话机;供电局

第4卷第2期刘莉等:

《合同法》的约定从优原则

安装电表,指定特定的电表经销商;酒店为消费者规

定最低消费额,类似案例在生活中不胜列举.这些规

定是当事人单方面的"约定",对方当事人必需无条

件地同意"约定",此"约定"有悖于法律精神,因此当

属无效.

2.解读《合同法》的关键

正确明白得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二者的

关系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是解读《合同法》的

关键.若是说合同自由原则代表的是权利本位,那么

诚实信用原则代表的确实是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对

权利本位法制的调整.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

乃至整个民法领域的大体原则,具有专门大的弹性,被

学者称为"帝王条款",在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和

台湾民法典中都有此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

念的法律化,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

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

中的地位得以确立的背景是19世纪末,在西方所盛

行的契约自由的毫无控制,给社会带来各类短处,造

成经济危机,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秩序,因此立法

者将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律范围,发挥道德

规范的调剂功能,以限制契约自由的泛滥.如,《美国

统一商法典》第1~102条第3项规定,在本法没有

相反规定的情形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劳能够通过当

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

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可是,当事

方能够通过协议确信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所确信

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

上确立的目的是为了规制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

原则对约定从优原则起到了限制和约束的作用.一

方面它要求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条款

时,应符合诚实商人的标准,完成合同一方特定的保

密,协助等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

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对

当事人的约定条款给予评判,对已约定的权利义务

给予限制,变更,消灭,制造,从而改变当事人约定条

款中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的地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

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能够避免当事人的权利滥

用,有利于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平稳当事

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从而实现社会

的正义.违背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均为

无效行为,强行性法律是明文的规定,而诚实信用原

则的不可确信性决定了它要紧应由法官通过自由裁

量权来行使.

《合同法》是我国私法领域进展的里程碑,它将

意思自治的理念高度地给予了合同的当事人,使当

事人充分享受在法律许诺的范围和幅度内自由约定

确立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权利.《合同法》确立了

当事人"约定"的自主性,同时也将风险与责任给予

了合同当事人两边.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诺的范围

和幅度内,如安在充分享用约定自由时,把握好风险

与利益的平稳,个人之间利益的平稳,个人利益与社

会利益的平稳,最终实现交易目的和取得预期利益,

是摆在当事人眼前的一个深刻的课题.约定从优原

则作为私法观念苏醒在民商事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

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潜在的效能是庞大的,法治社

会不仅要求遵守和服从法律,而且还要知道立法者

的最初意旨,因此关于《合同法》中的约定从优原则,

有待于在社会生活中不断运用,研究和进展,使其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梁慧星: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参考文献:

[1]江平,程合红,申卫星.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

用原则EM].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北京:

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0.

[23杨振山.权利能力与人的解放[J/OI].北京: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01.

[3]徐国栋.民法大体原则说明E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E4]李双元.国际私法E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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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赵中孚.1999年民商法研究的回忆与展望EJ/OL].北京:

中国

民商法律网,2001.

r6]梁彗星.民法总论EM].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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