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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新疆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2010年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考生报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报名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兵团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教学[2009]6号)执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和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均不得报名。

  2、报名和志愿信息的填报、采集:

  考生填报的《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报名卡》以及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表和《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报考志愿卡》(分本、专科,考生一次性填报)将作为考生唯一的报名和志愿信息,用于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规定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考生填报志愿必须严格按《新疆招生与考试》中公布的招生学校批次、科类、名称、专业及代码和填涂志愿卡的要求填涂并签名,内容应真实、准确。

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最迟在6月15日前完成。

逾期不报,后果由考生负责。

  考生应对本人填涂的报名卡和志愿卡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签字认可。

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各报名点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填涂表(卡)的技术指导,并指定专人负责。

为了减少考生填报志愿的盲目性,提高填报志愿的准确率,考试结束后各报名点要给考生充分的时间,慎重填报志愿,给考生估分和填报志愿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进行统一采集,并将考生报名卡和志愿卡原件留存备查,将采集后汇总的数据库按规定的时间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必须向每位考生都发放本、专科志愿卡,考生可以不填报志愿,但必须填涂本人准考证号及“放弃志愿”信息点并签字确认后上交。

报名库、志愿库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

逾期不报,不予受理。

如有漏报,将逐级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

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志愿填报、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

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承诺被录取后保证按时报到就学。

  二、考生电子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报考军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须有《军队高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报考公安高校公安类专业的考生还须有《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表》。

  5、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应根据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6、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的政审栏内。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参加宗教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3)有民族分裂言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4)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要在各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卫生部门、医院、招生及纪检等部门组成的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

各地高考体检领导小组的名单须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11、考生的体检须在当地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

医院必须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体检费由考生自付。

体检工作应选聘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参加。

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严格遵守体检工作守则,实行岗位责任制。

如有错检、漏检,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对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舞弊考生给予取消考试、录取和入学资格的处理。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公安、军校和国防生体检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主检医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上的填写和签名必须准确清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政审、体检表》经体检医院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一经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任何人无权变更。

各地、州、市的体检工作应于5月15日前结束,并将体检时间安排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招生办公室须将所有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考生所在中学或单位直至考生本人。

需要体检复查的考生,要经地、州、市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院进行。

考生应根据体检结果正确选择志愿和专业,各中学应特别注意指导专业受限和残疾考生正确地选择志愿。

  新生报到入学后,各有关招生高校须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书面报送对2010年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时发现的因“新生身体健康状况与录取时电子档案上的原始体检结论不一致”而被招生高校休学、退学情况,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及时对有关情况分类、汇总并向各地招生办公室反馈,各地招生委员会须按照《关于实行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的要求,认真调查处理。

  12、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指定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自治区普通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

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4、考试分汉语言、维语言、哈语言、蒙语言、柯语言五个语种,各语种的考试科目按文、理两大类设置。

文科的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外语(汉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理科的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外语(汉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

以上各考试语种、科类全部采用网上评卷的模式进行制卷和考试。

  15、汉语言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试题。

其中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自治区仍不组织外语口试。

  维语言、哈语言、柯语言的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语文科目由我区命题;汉语科目采用教育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即“民族汉考”(简称MHK)试题结构模式。

蒙语言汉语科目采用MHK试题结构模式,其它科目采用全国统一试题。

参加维、哈、柯语言考试的考生如被录取,按学校规定的语言授课。

  16、少数民族双语班的考生,数学、理科综合科目一律用汉语言试卷并用汉语言文字答题;语文科目用报考语种试卷并用报考语种文字答题;汉语科目用MHK试题结构模式;英语科目由我区命题,成绩不计入高考总成绩,仅供高校录取时参考;凡报考民考汉计划的“双语班”考生必须参加我区命题的英语科目考试。

  17、全国统考(含我区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自治区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8、地、州、市、县招生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成立由招生考试机构、保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

保密室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许设立考区。

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同时报告本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9、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北京时间)

  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为6月7日-9日(以教育部发布的时间为准)。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6月7日

9:

00—11:

30 语文

15:

00—17:

00 数学

6月8日

9:

00—11:

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

00—17:

00 外语/汉语

6月9日

9:

00—11:

30 蒙语文

15:

00—17:

00 双语班英语

  20、考区管理:

各地、州、市一般只设一至三个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的考区。

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要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

各地政府主管领导是本地区高考第一负责人。

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

中学有承担考点的义务。

各地、州、市要加强领导,严格按有关规定强化管理,严格监督。

考场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责任制;考场内的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各地、州、市对发生的违规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要净化考场环境,在考场周围百米内严禁非工作人员停留;开考后实行全封闭。

  高考期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除派出巡视组外,还要从各地、州、市招委会、教育局抽调熟悉招生政策和业务的负责同志到其它地、州、市交叉巡视。

  高考期间,实行考风考纪违规上报制度。

重大问题必须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否则将追究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1、试卷拉运工作:

试卷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按规定派专人(包括公安或武警在内不少于4人)负责,专车(不少于2辆)运送。

严禁非押运人员随车和捎带与考试无关的所有物品。

安全保卫、保密等环节的要求按国家和自治区招生考试试(答)卷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22、体育专业测试:

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测试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10]6号)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转发教育部学生司<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招委[2009]56号)执行。

  23、艺术专业测试: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2010年自治区组织报考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进行统一考试,其他艺术类专业暂不组织统考。

具体实施按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新招委[2009]54号)执行。

  24、军队高校和国防生招生:

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新疆军区政治部印发的“通知”执行。

  25、公安高校招生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

按教育部、公安部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通知”执行。

  26、网上评卷工作。

自治区普通高校有责任承担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工作任务,高校及中学教师有承担普通高考网上评卷工作的义务。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建立网上评卷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评卷工作。

2010年将选定两所以上硬件条件较好的高校作为网上评卷点,网上评卷点应具备设备及场地符合网上评卷的要求、便于封闭和管理、学科门类齐全、师资力量雄厚、教学管理水平高等条件。

网上评卷点要成立阅卷点领导小组,并逐步建立起比较稳定的网上评卷教师骨干队伍。

网上评卷教师从高校和高中骨干教师中选聘,其中高中教师所占比例应达到40%。

网上评卷期间自治区网上评卷领导小组将派出巡视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7、户籍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但因公长期在我区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我区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我区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

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8、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9、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0、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区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寄送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31、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考生填报志愿前,各地招生办公室及中学要指导考生认真阅读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编印的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其中内容。

考生若因不了解招生章程中有关内容而影响录取结果,后果由考生自负。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自治区教育厅和各高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33、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4、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5、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6、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自治区所属高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7、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8、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9、区内高校划出2%—3%的招生计划,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的汉语言考生。

对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和汉语言考生录取时给予一定的照顾。

  八、录取

  40、自治区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组织各招生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41、高校录取共分六个批次:

  

(1)本科零批次录取高校:

即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

其中,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本批次设三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报考汉语言艺术类计划本科层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报考民语言艺术类计划本科层次考生可填报两个志愿。

  报考军警公安类的考生必须参加专门组织的政审、体检和面试。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自治区普通高校美术类专业统考,获得《区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若高校在区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生源范围内再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区统考本科专业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高校(专业)美术类本科专业志愿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获得《区统考高职(专科)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高校(专业)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志愿和高职(专科)专业志愿;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高校(教学司[2009]35号文件所列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艺术高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高等学校的有关艺术类本科专业),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高校。

第一志愿招生高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次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

  报考零批次其它类别的考生必须按照招生高校要求进行政审或其它审查等。

  

(2)本科一批次录取高校:

即“985高校”、“211工程”高校、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和内地高校少数民族协作班(不含公安高校和民办高校)。

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3)本科二批次录取高校:

即一般本科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次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

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4)本科三批次录取高校:

即独立学院(含原二级学院等)本科、民办本科高校。

本批次设六个志愿,其中二至六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5)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零批次)录取高校:

即军警公安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高校(专业)。

本批次设两个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除“军警公安类”与“其它提前单独录取的专科高校(专业)”可以兼报外,其余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6)高职(专科)批次录取高校:

本批次设九个志愿,其中二至九志愿为平行志愿,每个志愿可选报三个专业。

  同一高等学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等学校与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等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各高等学校及专业的批次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为准。

  42、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3、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

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44、高校和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5、为了加强录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按录取程序操作,录取新生严格按志愿、分数投档。

考生一经录取,即被视为考生本人正当权益得以维护,投档状态自动消除,不能进行第二次投档录取。

  为保护高分考生利益,允许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分数级差要求调阅非第一志愿考生电子档案;允许生源未满的高校调剂录取高分考生。

  4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7、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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