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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有关问题阐释

土地承包法有关问题阐释

农村土地承包法

首先介绍一下立法背景:

从建国到现在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一共发生了四次重大变化,分别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四个时期,第一段;50年到52年,土地改革,使中国三亿农民真正得到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随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农村生产资料匮乏,五家可能一家有犁杖的,十家不一定有一头牛,生产水平严重低下。

于是,从1953年开始,中央决定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

就是农民结成互助组,你家有犁杖,我家出耕牛,这种模式可以说对我国农村影响深远。

直到现在,农村种地,很多地方还是采取互助形式,三家俩家在一起,你家出马车,他家养毛驴,叫做“搭伙”。

尽管现在各家基本不缺生产资料了,比如家家都有马车,有毛驴,还有很多地方还用上了机器。

但是这种互助形式仍然存在。

就说53年到57年处于农业合作化时期。

到了57年,进入大跃进时期,多快好省、力争上游,这种基调占了主流。

当时毛泽东认为:

互助组这种形式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大发展。

因此,从58年开始成立人民公社,对于农民的自留地、零星果树都逐步的变为公有,至此就结束了个体农民的土地私有制。

58年到78年这段属于人民公社时期,人们都吃大食堂,干活挣工分。

干活一起出工,分配上统一分配。

这种大锅饭形式必然影响农村生产力发展,以至于到70年代末,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吃不饱,和50年代那时候农民土地私有相比,生活水平简直像旧社会。

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18户村民首先冒险搞起了大包干,不但解决了温饱,还有很多剩余。

1980年,中央决定允许土地承包到户,确定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

但是绝对不允许买卖土地,就是说农民又得到了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所有权已经变为公有了。

此后,家庭联产承包不断完善,但是土地承包期,各地不一。

93年,中央明确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但是实际中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仍然不断受到侵害。

比如:

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等等。

为了保证农村基本政策长期稳定,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之前我把发条分发给各位领导了,为了方便记忆,我按照章节顺序逐条的对土地承包法做下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看第一张总则。

总则部分共十一条,主要讲了立法目的、依据,原则,主管部门以及一些相关问题。

我们看第一条也就是立法目的,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为主、统分结合为辅的这种经营体制。

那么我们知道在1980年的时候,我们国家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承包法里叫“家庭承包”,什么时候去掉了联产两个字?

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确定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去掉了以前的“联产”限制。

联产实际是一种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也是农户分散经营,但是自主权受到限制,集体规定今年统一种玉米,都得种玉米,收获粮食后要交公粮,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才是自己的,去掉联产之后呢,农民有了更大的自主权。

想种什么种什么,收获后农业税取代交公粮,现在农业税也取消了。

说到统分结合,虽然家庭承包为基础,但是某些环节集体统一管理或者说协调和促进也是必要的,各地情况不一,例如一些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还有一些你比如粮食或者农产品外卖的时候,就是流通环节,需要集体统一进行,宜统则统,宜分则分。

第二条:

它解释了农村土地包括的范畴。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和我们平时所说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一样。

平时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三个部分:

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还包括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个比如说养殖水面。

养殖水面是用于养殖水产品鱼、虾等等的水面,属于农村土地的组成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

此外,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四荒地”,“四荒地”只要是依法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就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本法突出表述。

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

总地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无论所有权归谁,都属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

看下第三条:

第一款不用多说;第二款这种表述实质上把家庭承包分为两种形式:

即一种是家庭承包,一种是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

第一个家庭承包方式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享有承包权利,除非自己放弃。

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说到这讲个案例:

朝阳县尚志乡,原来叫王伦沟某村,王某把承包地转包给刘某,过了几年,王某去世,王某儿子就想要回承包地,刘某不愿意,就到土地部门去询问,王某的儿子有没有权利要回承包地。

首先肯定是无权要回,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如果王某和儿子已经分家,他儿子就不能将其承包经营土地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家庭某成员死亡的,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由非家庭成员继承。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如果王某和儿子没分家,刘某可以和王某儿子根据当时转包协议协商解决。

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人人有份,如菜地、养殖水面,数量少,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还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数量不同。

张三想包30亩,李四可能一亩也不想包。

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接下来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80%的人口在农村。

农村不稳定,整个国家也没法稳定,改革开发以来,国家经济大发展,但农民仍然以土地为生,因此,土地关系的稳定又是农村稳定的基础。

基于此,本法在第二十条做了规定:

耕地、草地、林地都规定了三十年以上的承包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让渡也就是转让形成的他物权,因此,所有权不随使用权的转让发生变更,无论你农民怎么种,所有权由集体或国家所有。

所以,农民无权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种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成员权利之一就是承包土地的权利。

这中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条:

主要强调在土地承包中妇女承包权利的问题,本来男女自然是平等的,土地承包法这里突出强调,是因为以往发生了很多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很多农村出嫁的姑娘、离婚丧偶的妇女权益没得到保护,比如姑娘从张村嫁到李村去了,那么张村就把原属姑娘的土地重新发包,李村也没给姑娘分承包地,结果没地了;还有的妇女丈夫去世了,改嫁到别村,原村认为你改嫁了,把土地重新发包。

那么本条对于妇女权益保护只是做了原则规定。

本法第30条规定: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此外,我们国家《妇女权益保护法》32,33条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以至于征地时土地补偿还有宅基地的使用,就说你男孩娶媳妇符合条件可以批房基地,女孩招女婿你该批也得批。

这些方面的合法权益规定的比较全面。

第七条,表述了土地承包的原则,原则话,不再展开。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守法律规定,注重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农村集体土地要想用于非农建设,必须经国家依法征收以后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征收后转让他人搞非农建设,擅自用于非农建设肯定是不行。

现实中也有个别在承包地上建一些鸡舍、建小厂子做生意,这都是禁止的。

本条第二款鼓励增加土地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这些行为。

当然这些行为国家肯定是鼓励,但从农民的角度,这些行为都得建立在土地承包期长期稳定的基础上,明年这块地归别人种了,白忙活了。

第九条国家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土地承包权。

这里保护两种权益:

一是土地所有权,也就是集体权利:

集体享有经营管理权和赔偿请求权,如果承包户违反规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权益造成损害的,比如张三包村里的一块山地,过了几年不但没绿化,把人家集体的那些树木都砍了,集体有权要求赔偿;另一个保护的是承包户的承包权,相对发包方,承包方处于劣势,他们这些需要保护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你像妇女,出嫁的,丧偶的这些人的承包权;还有就是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

还有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对于去世老人土地的继承权,当然你得是在一起居住没分家的;此外,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比如我今年出去打工,地有权包给别人,这些正当权利都要受到保护。

第十条就是保护合法的经营权流转。

实践中,说我出去打工也好,经商也好,把地包给别人,土地没闲置,肯定是好事,流转一共是六种方式: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和抵押。

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个必须要自愿;一个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个个就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主管机关。

按照我们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

不同性质的农用土地由不同部门来负责管理。

主要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工作。

农业部是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是林业的主管部门。

他们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个层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

起草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土地承包登记造册,确权发证等等;第三个层次就是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说是最直接的管理者,乡镇不分设职能部门,但有工作分工,一般设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专门人员从事具体指导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

也就是说乡镇政府是最直接具体落实的部门。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二章一共五节,分别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及土流转。

第一节土地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先说一下发包方。

发包方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而不是指自然村。

自然村是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指属于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这是因为我国有些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完成土地发包工作,需要由村民委员会来行使发包职能。

因此,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就由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则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这里的村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由村民组成的组织,它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

本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原先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这也是根据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确定的。

目前,有许多村民小组并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由村民小组发包。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这里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按照谁所有谁发包的原则,应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但是,许多村民小组也不具备发包的条件,或者由其发包不方便,实践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

虽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但并不能因此改变所有权关系。

关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及义务,发条说的很详细,没有必要展开,这里我讲两个相关问题。

一个是承包期内,承包方需要分户的,如何处理承包经营权,农村分户主要两种情况:

一个是子女结婚,儿子娶媳妇出去单过,承包地怎么办,按照家庭内部自行达成协议来办理,老人的地说我不种了,给儿子种,完全可以;还有一种分户就是离婚,承包地怎么办,也是协议解决,如果达不成的,法院一般根据老人赡养、子女抚养等情况进行分割。

这是分户问题,还有一个就是土地转包、出租的时候,土地被征收征用,补偿金发给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地上物和青苗补偿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方式。

所以说张三承包了李四的土地,种的庄稼,突然赶上征地,青苗补偿就该归张三。

第二节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关于原则主要有四个,比较好理解,说一下承包程序主要是:

第一个选举承包工作小组。

涉及土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方案的制定,所以一般在农村得选有点文化的人,也得有点威信;第二部拟定公布承包方案:

这个方案就是说村里土地分几等,哪些人没有承包权,村里留多少机动地这些都是方案内容。

接下来由村民讨论通过,这有个数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同意。

第四步实施方案,承包小组的用弓子丈量土地,一般农村地都分三等,土地丈量好之后一般采用抓阄方式抓,抓到离家近点、平整一些的土地的农户自然是高兴,有的说我抓的是旱龙道,天稍微旱点绝产,得给我补点,一般情况从别的地方都给补点,最后力求大家乐,这个分地过程实在是考验村干部的过程。

因为这个地一分就是几十年,两辈子人,所以谁不合适就不干。

最后一步就是签订承包合同,这个合同一般由乡政府拟定,然后发包方和承包户签。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合同

关于承包期限前面已经说过,各类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都比较长,主要也是为了一种政策的稳定,因为你几年一包,农民没有积极性,今年种地,明年这块地不知是谁的,随意祸害,大车进地随意的碾压,第二年翻地都费劲,除草也不加小心,草籽都撒到地里了,第二年草比庄家长得还茂盛,大多数人都是自私的,如果承包长期稳定,人们必然加小心。

关于承包合同,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关于口头合同,只要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当然成立。

口头的虽然简便,但是发生纠纷难以取证,实践中口头的非常少见,这个合同内容啊和合同法里说的合同是一致的,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

实际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原则上是一致的。

自成立之日生效。

当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需要进行登记,但是登记只是承包权的确认。

和对抗第三人有关。

签合同以后需要登记发证,这个工作由县政府来完成,承包工作完成后,先由县政府颁发土地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同时,县级政府还要进行登记,登记主要起到这个物权的登记作用。

因为关于这个物权,不登记不代表你没有,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说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县政府发证时可以收取工本费,但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关于收取的标准由省制定。

关于承包合同的稳定性我觉得不必展开。

看下二十五: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涉土地承包。

实践中,有的政府为了追求形象工程,建示范田、强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有的政府假借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要求集体和农民解除合同,少给点补偿,把土地交给外来大户经营。

本条规定实际就是为了禁止这些破坏农村土地承包的行为。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二十六条主要讲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

全家迁入小城镇的,可以根据自己意愿保留土地,因为他们虽然在小城镇就业,但是工作并不稳定,在缺乏失业保障的情况下,地没了,工作也没了的时候没法活了。

现在农村越来越多的青年结婚都到县城买个房子,这样的你把地收回去,那么将来他们很可能喝西北风;一种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这样的,户口转了,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

如果地不收回,即享受保障,又有土地,都看着眼红。

收回土地这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个是只有全家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的,才能收回,如果迁入北票这样的不设区市,或者进入设区的市里但是户口没变的就不能收回;第二个注意的是如果收回,收回的只能是耕地和草地,林地不得收回,因为林地一般投入大,见效慢,周期长,从调动积极性的角度出发,林地不收回。

这里还有个问题,张三夫妻俩出去打工去了,地报给别人承包费实在是少,和白给一样,而且别人包几年可能给地也祸害够呛,所以干脆撂荒,这时候,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土地,按照土地承包法,没规定土地不种或者撂荒就得收回。

所以无论从法理还是法律规定都不能收回,但是很多地方这么做了,近几年,粮食价格涨了,许多人回来种地了,还说张三例子,两口子回来发现村里把自己地包给李四了。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这时,张三可以要求返还,如果不还,可以以村和李四为共同被告要求返还,法院对这种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这个发包期内土地调整,原则上不得随意进行。

但在三类特殊情况下可以:

一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比如泥石流、地震,土地遭到灭顶之灾,你得让人家生存啊:

第二,部分农户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用设施建设,失地农户不要求补偿和农转非,就要继续承包土地,得给:

第三种就是人地矛盾突出的,主要因为结婚、出生等问题,比如有的村这一茬新生儿,二十多个孩子都十来岁了没有地,没赶上分地,这样就允许适当调整。

当然调整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是个别调整,不是所有农户普遍调;另外天灾时候调整,如果本身村预留了机动地给这些户,那就不调整;调整对象仅限于耕地和草地,林地不能。

刚才说了,林地情况比较特殊,不重复了。

最后一个就是程序上要合法,两个三分之二,而后还要报乡级政府和县政府农业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八不再展开,说一下二十九:

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处理。

对于任何权利来说,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

只不过在放弃时不能损害其他合法权益。

比如土地,你放弃了,十年在那撂荒,肯定资源浪费,而且有的新生儿可能还没地。

土地承包法规定这样的你需要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

而且在剩余承包期内不得再行承包,但是新的一轮土地承包开始时,仍然有权承包。

三十条说了这个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权益的保护,前面第六条已经说了,无论从人权的角度还是家庭稳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角度,妇女的正当权益需要保护,法律做强调就说明这种不正常现象广泛存在,比如扶贫,都脱贫了就没必要再强调怎么去帮助困难群体。

很多时候法律要表达一种愿望,但是不能配套严格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构成犯罪的怎么去追究行政责任,根本找不到处罚措施,所以说咱们国家法律很多还是制裁的较轻。

无关痛痒谁能在意是吧。

看下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首先我们看什么情况下发生承包经营权继承:

如果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户本身还存在,继续承包即可,不发生继承。

比如一个五口之家。

老两口、小两口和孙子,小两口在车祸中都去世了,土地继续由爷爷奶奶和孙子和经营。

第二个问题是能否继承的问题。

首先肯定的说这个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收益可以继承,举例说,我们老家朝阳县某村吧,王大爷两口子有个儿子小王,小王娶了媳妇后分家出去过,后来王大爷两口子都去世了,两口子剩的地怎么办,小王那是绝不撒手,我爹妈的地,我也养活老人了,我必须的种,这就不合法了。

如果这样,一家就会获得两分承包地,显失公平,但是实际中,大部分农村这样情况很普遍,老人去世,儿女霸占土地现象可以说常见。

一般厉害点的村干部或者全体村民要求调整才能收回来,赶上横的还都没招。

需要强调的是林地又特殊了,林地的承包权在承包期内就可以继承。

林地的特殊性具体不说了,老子辛苦打下的江山,儿子眼睁睁看着让别人得去了,这个滋味肯定是不利于鼓励承包户的积极性。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关于这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入股、出租。

转让。

注意不得抵押。

因为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老百姓输不起。

所以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另外注意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经发包方同意。

其他流转形式备案即可。

这一规定是从发包方的角度出发。

因为转让以后发包方和新的承包者建立新的承包关系。

如果不经发包方同意,很可能发包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具体我就不展开了。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下一次将有杨老师主讲,所以我跳过这节,接着说一下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所谓其他方式,也就是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

这些方式针对的承包对象主要指“四荒地”以及果园、南方的茶园、桑园、养殖水面以及一些小规模零星的土地承包。

这些承包从合同形式来讲,四荒地必须要书面的,果园、茶园养殖水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关于承包期限啊,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

对于四荒地来说,治理难度大,费用成本高,以前一般规定为30年、50年还有60年和70年的,后来国家下发通知规定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四荒地承包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承包,通过招标、拍卖、直接发包;第二个方式是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算成股份分给集体内成员,然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成员享有的股份可以分享承包费。

实行股份合作的。

集体成员既可以参加经营,取得收入,还可以获得股份分红。

这样的话,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集体成员都可以获得利益。

四荒地经营的主要目的就是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咱们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加强水利设施建设,四荒地的治理也是治理水土流失的重要内容之一。

从四十七到四十八条,规定了对于需要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当然是在同等条件下,如果要包给集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要经过两个同意,一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这个同意就是需要两个三分之二通过,然后还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为什么要经过这些必要程序,因为实际中,发包方对于承包人资信情况不一定了解,为了防止有些承包人包了后不治理或者转手渔利,比如有的人拿去做抵押,在银行贷款,至于什么水土保持啊一律不管。

所以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外包。

四十九条讲的是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对于这些通过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果园、茶园等一般不需要取得权利证书可以证明你的承包权,但是如果进行流转,转让或者出租等等,就需要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为前提,否则,以债权转移对待。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两者相比有几点不同:

一个是其他方式这些没有转包。

因为你像四荒地、果园这些承包方和受让方都可以是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以不必区分是不是本集体组织内成员;二是转让条件。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取得发包方同意,而其他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不需要;三是抵押这种方式,我们说过,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包括抵押,因为土地对于农民来讲是最根本的生产资料,抵押带来的风险难以预测。

像四荒地、茶园这些社会保障功能较基本土地要差一些。

所以以其他方式承包的这些果园、茶园可以抵押。

抵押出去做生意亏了,茶园、果园被变现成债务了,还可以种地,耕地抵押出去,可能最后啥都没了。

第五十条讲的是继承问题。

关于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分两种情况。

一个是关于承包收益的继承,某人承包了果园,突然得病去世。

果园里这些财产,收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配偶、子女按照顺序和比例分配。

实际财产这好办,从继承法上来说,对于一般的合法财产,除了偿还债务外,就是继承。

第二个关于这个承包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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