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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侵权研究本科毕业论文

网络隐私权侵权研究

作者:

(指导老师:

(皖西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摘要:

伴随着Inter网的飞速发展,我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它给公民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也将个人的隐私信息赤裸裸的暴露在看似虚拟却实际上充满危险的网络世界里,使隐私权的保护在很大的程度上丧失了意义。

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种特殊存在方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有关网络隐私权的了解,认识与保护也在一步一步加强。

本文对一些网络隐私侵权的典型案件的举例,通过一些网络侵权案件的研究来说明网络侵权对别人造成的侵害。

在深入了解网络隐私权现状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案例研究传统隐私权,来明确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提出相关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

侵权;网络隐私权;传统隐私权;立法完善;

ResearchofNetworkPrivacyInfringement

Student:

XinXin(FacultyAdviser:

YunheWang)

(Instituteofarchitectureandcivilengineering,WestAnhuiUniversity)

Abstract:

Therapiddevelopmentofnetworktechnologybringstoourlifeandsignificantchanges.Networkinbringconveniencetopeopleatthesametime,alsobroketheboundaryoftimeandspace,maketheprivacybarrierslargelymeaningless.Unliketraditionalprivacyofnetworkprivacyasarightofprivacygraduallyarousedpeople'sconcern,concernedaboutunderstandingandprotectionofnetworkprivacyarealsograduallystrengthened.Wewanttobeinunderstandingthecurrentsituationofnetworkprivacy,analysisandresearch,clear,imputationprincipleandcomponentofInternetprivacyandputsforwardSuggestionsonnetworkprivacyprotection.Thefulltextincludesthefollowingseveralparts.

Forsometypicalcasesofinfringementofnetworkprivacy,forexample,throughthestudyofsomenetworkinfringementcasestoillustratethenetworktortcausedbyviolationtoothers;Traditionalprivacydefinition,subject,object,contentandscopeofprivacycontained;Therelatedcontentsofnetworkprivacyinfringement,oftheprivacyofnetworkprivacyandtraditionaldisputebetween;NetworkprivacyprotectionstatusandrelevantimprovementSuggestions.

Keywords:

Networkinfringement,tort,property,perfectlegislation,constitutiverequirements.

前言

最近这几年,有关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案例比比皆是,从艳照门到人肉搜索事件,从全国各地老板手机号被网上叫卖到腾讯网泄露网友个人信息资料等,都让人见识到了网络隐私泄露带来的可怕之处。

隐私权是我们所熟悉的概念,它的首次出现是在西方,也不过近百年时间。

网络隐私权更是一个新生的名词,它随着网络的出现近十几年才慢慢走近大家的视野,它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它的不可触摸与隐秘性,导致了许多私人信息数据,个人隐私数据及其容易受到他人的非法侵犯。

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交互性和流动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获取之便捷是无法控制的,使侵权变得非常容易,而救济变得会相当困难。

一、网络隐私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

[1]

二、典型案例

(一)艳照门事件

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曾经引起了全国的轰动,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范围之大,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

事实上,几乎每年都能传出许多明星嫩模被偷拍,或者其他公众人物艳照门等等曝光隐私事件。

一时间明星的隐私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论的焦点,更有偏激的网友在网上对艳照门事件的男女主角大放厥词,侮辱、谩骂,还有添油加醋的诽谤者。

艳照门事件对相关当事人的伤害和对社会的不良后果已经超出了道德的范畴,当事人作为公众人士,生活、工作都受到了影响,精神遭受了重大创伤。

艳照门事件已经不是一起简单的的网络传播事件:

第一,受到侵害的人数非常之多,除了香港明星陈冠希,还有其他众多受害女明星;第二,由于以网络为载体传播,所以波及范围非常之广,传播速度非常之快,影响程度也非常之深。

第三,因为所传播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私生活,所以侵权的性质更加恶劣;第四、受害人作为公众人士影响力更为广泛,艳照门事件不仅给当事人的精神以及人格带来伤害,而且对其生活、工作都受到了影响,他们所代言商品不再受群众追捧,甚至遭到抵制,商家的利益受损。

因此,从侵权的角度来研究此事更显得有意义。

(二)人肉搜索事件

如今各种人肉事件比比皆是,虐猫女,死亡博客,华南虎事件,各种人肉人件充斥着大家的生活。

举一个典型的例子来谈,死亡博客事件,姜某与王某是夫妻,后姜某跳楼身亡,在自杀身亡前两个月注册了博客,其中曝光了王某与一女子的的不正当关系,王某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

并且认为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而后,姜某有一同学张某,在知道好友姜某死后,注册了一个与姜某一样的博客名字,并把姜某在生前所写的文章依次先后予以发表,并将王某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在网上一并公布,一时间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许多网友认为姜某的死与王某有直接关系,在网上对王某的谴责不能够平民愤,遂有许多网友去王某与王某的父母的家,在其门上张贴血债血偿,逼死贤妻等标语。

姜某在网上曝光王某的相关个人信息,激起网友对王某的愤怒,以致一些极端的网友去恐吓家人。

其侵权的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网络里被侵害人的个人信息一经被曝光,就极有可能在更加广的范围被扩散,被无知的网民转载与分享,对于近一步传播扩散很难控制。

第二、因为参与人肉搜索的广大网民法律常识参差不齐,各人性格不同,参与过程势必有网民会有言辞过激的行为,对被搜索者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从网络谩骂升级到对实体的攻击。

本案例就是属于过激网络人肉搜索事件,虽然王某在道德上有被谴责性,但是广大网友将网络声讨发展为现实的人身攻击,并且视自己为正义之举。

第四、受害人范围的扩张,从本案例可以看出除了王某,王某的父母也受到了侵害,在其他人肉搜索案件上也有许多网友不光搜索出被人肉者的个人信息,其朋友亲人的个人信息也被曝光。

第五、广大网友在网上人肉被搜索者的大众行为让许多网友有了心理安全感,因为大家都深信法不责众,当个体的行为融入到群体中去内便会产生这种心里安全感。

而且网络是个虚拟的世界,当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的时候,被侵权人是很难找到侵权人的。

所以人肉事件更能直接说明由网络隐私侵权带给当事人及其相关朋友家人的直接侵害。

(三)网络隐私泄露数据

正是因为网络的操作简单方便,并且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的管理很松散等原因,导致许多网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不仅仅是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精神世界的安宁、甚至个人的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也受到威胁。

有关资料显示:

2006年,美国有6.8万名用户的信用卡被盗刷;中国第一大同学门户网站有5460客户资料被盗取,9000万个人信息泄露。

[2]

2013年11月19日,QQ群数据事件发生,QQ数据何以泄露?

安全联盟安全专家推测应该是黑客利用腾讯相关业务的漏洞获取数据库访问权限,然后将整个或关键的腾讯QQ群数据库找到,然后整体导出。

[3]黑客一旦掌握了网络用户真实的个人资料,就很容易对广大网友实行诈骗。

从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百姓,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每个人都极有可能成为网络隐私泄露的主体,也有可能成为窥探别人隐私的行为人。

第一个和第二个案例当事人都是由于网络隐私泄露受到了直接间接地侵害,而第三个案例在网络隐私泄露的同时成为了潜在的被侵害对象。

因为立法不够完善,而且大家对网络隐私权的认识也不够全面,许多人成为被侵权的对象,自己还不知道。

所以对于越来越多利用网络的今天,在作为网络用户的时候要学会保护个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利用,也要警醒自己不要成为侵害别人隐私的“枪手”。

三、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且权利的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4]

(二)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维护人格尊严、保持人的心情舒畅,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

隐私权在受到他人的侵犯后,对被侵权者造成的是一种人格上的伤害以及内心的折磨。

从正常的逻辑上来讲,死人是没有隐私权的,不过法律仍然对死者在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

原因是:

①死人不享有自然人享有的相关权利,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自然人的相关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之所以对死者生前的隐私给予保护,是因为那是对死者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一种有关名誉利益和感情的利益保护。

因为对于一个死人而言,利益已经失去意义,但是亡者在生前的隐私和其近亲亲属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亡者的隐私权,也可以说成是亡者的亲属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因素的一部分。

对于亡者的隐私的揭露,极有可能会使其活着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到感情上的巨大伤害以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

(三)隐私权的客体

1、个人生活自由权

个人生活自由权就是,个人的合法的行为活动可以不受他人的干预,支配或者破坏,去从事一些与公共利益无关或者无害的活动。

比如个人有权利去参加一些公益组织或者志愿者活动。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例如:

他人的婚恋信息,他人的信仰,他人的心理特征等等。

在未经权利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有权力去禁止他人采用非法手段使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

比如,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许偷看他人的日记,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对外传播未经公开的私事,社会关系,或者财产状况,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公布其聊天信息等等情况。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的主体有权对个人的信件、电话、QQ聊天内容等通讯信息加以保密。

在没有经过权利主体同意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有权力禁止他人采用非法的手段去窃取个人的通讯信息。

由于当今隐私权在发展上在很大一方面上是和当代发达的通讯技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对于通讯安全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的主体有权力依照个人的意志,利用个人的隐私,去依法从事各种各样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比如:

利用个人的生活中的经历的真实事情,或者个人的隐私去写小说,再或者利用自己的美好形象为商家拍摄广告,亦或者利用自身形象去当模特等等。

对于个人这些合法的活动,他人无权非法进行干涉。

但是如果利用个人的隐私去做一些违法的活动,将会受到法律的制约或者制裁。

(四)隐私权范围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包括了隐私权。

包括: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5]比如现在社会上一些娱乐报社,或是狗仔队为了找新闻经常会爆料一些明星的家庭住址,电话,或者私人信息,并将其曝光;一些私家侦探在一些人的私人住宅上安装窃听设施或者摄像头,监听或者监视别人的隐私;或者一些家长未经孩子同意投拆小孩的私人信件,偷看小孩日记;一些媒体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些商人的个人财产公布在网上;又比如近日一些人将黄海波嫖娼信息公布在网上;文章与姚笛的地下恋情遭到曝光等等内容,这些都属于隐私权的内容。

四、网络隐私侵权的相关内容及其与传统隐私侵权的争议

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

(一)网络隐私侵权的特点

1、侵权产生的容易性

网络的高度开放性、交互性和流动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获取之便捷是无法控制的,使侵权变得非常容易,而救济变得会相当困难。

2、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主体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困难。

网络是虚拟的,但也是现实生活的有力屏障,所以侵权者就可以利用网络去很好的保护自己的身份不被泄露。

他们可以在不让被侵权者知道的情况下随意去窃取用户的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再或者,他们可以伪装各种各样的虚假身份,并且利用高超的网络技术手段去窃取别人的隐私信息和数据,所以被侵害者即使被侵权,也不知道是谁进行了侵权。

许多网络用户,比如在网站注册用户名时填写个人信息;远程收发电子邮件;网上购物;在公共场所利用网络时留下个人的信息或相关账户密码等等,都有可能被人盗取个人信息,并且用于非法用途。

比如许多人都会有被不明的垃圾广告邮件或者手机信息骚扰的经历,那么没有对外泄露个人信息的同时,为什么一些商家会有自己的个人联系方式呢,也许在你不知道的时候个人信息在网上就被泄露了。

3、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网络泄露个人隐私比一般的媒介速度更快,而且波及范围也会更广,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也许分分钟就会被成千上万网民知道,其中不乏一些居心叵测的并且有很高网络技术手段的人。

个人信息以及数据等的泄露的危险,不光可能给广大的网络用户带来了重大的物质损失,而且网络用户的名誉也极有可能由于个人隐私的被泄露而造成不良影响。

比如一些网民的网银账户就极有可能被黑客盗取并且利用个人信息破解出密码,给被侵害人带来巨大的物质损失;有比如人肉搜索中的被搜索者在经过无数网民的声讨中饱受精神的折磨。

4、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网络隐私权侵犯的客体和现实生活环境中的隐私侵权有很大的区别。

现实生活环境中,传统的隐私侵权客体的载体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人或者其他事物,但是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载体是特定不变的,即网络。

(二)网络隐私侵权的归责原则

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网络隐私权的归责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目前学术界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网络隐私的侵权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看法则认为网络隐私侵权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

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般性质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该部分学者认为,网络隐私侵权的行为一经成立,就要有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构成要件,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

过错责任原则下,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的,所以受害人就得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

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在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经常利用网络这道屏障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信息,采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侵权并且销毁和隐藏侵权证据,这样,给被害人带来举证方面的很大的困难。

所以该部分学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在网络隐私侵权案件中,一旦行为人的行为确实导致他人受损害,就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存在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就个人的观点来看,网络隐私侵权作为侵权的一种方式,虽然是以网络为这个虚拟的空间为媒介进行侵权,与一般侵权的的媒介不一样,但是其侵权的行为仍然是网络背后人为的操作进行的侵权的行为,网络隐私侵权依然具有一般侵权的性质,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么网络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就是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见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也确实给被害人带来了举证的困难,那么就需要受害人平时对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予以足够的重视,在被侵害隐私权时及时的予以发现并且搜集到有关侵害人的的主观行为过错上的证据。

(三)网络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利用网络,并且实施了侵害他人的网络隐私权这一违法行为。

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的侵犯了他人的网络隐私权,但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则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

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的事实不光包括了对人身的损害,还包括对财产的损害.对人身的损害主要表现在受害人的精神遭受痛苦。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与受害者的受侵害的事实要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为网络隐私侵权的又一构成要件。

在网络隐私侵权中,如果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确实给公民个人隐私造成的损害结果,行为人就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行为人在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时存在着主观上故意行为,即明知该行为是侵权行为还去实施,是网络隐私侵权的又一构成要件。

对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来讲,行为人在主观思想上的故意侵害他人网络隐私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

(四)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

许多网站让网络用户为了玩游戏或者其他借口的用途,让网络用户填写个人资料,从而从合法的手段搜集到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是一些网站为了牟利又会将这些人的个人资料非法出售,从而进行牟利。

近年来,网络中产生了许多专门进行盗取别人网络隐私信息的非法公司,这类公司利用专门的跟踪浏览工具,建立庞大的资料库,通过他人的网上浏览记录就能获取他人的个人信,并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一些商家或者个人进行牟利。

现在市场上充斥着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这种工具由专门的软件或硬件公司开发,专门用在收集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上,大多数网站却视而不见,放纵这种行为的蔓延,人们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已经几近透明。

一些黑客非法入侵他人的电脑,在别人进行网络购物,网络聊天或者网络收发邮件的时候截获他人的隐私信息,进行非法的侵权活动,更还有一些黑客在别人电脑上安装病毒,利用病毒破坏别人的电脑系统。

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的侵权。

一些机构或个人利用网络中心,非法监控一些在使用局域网的个人或者机构的一些网络交流信息,这也是一中网络隐私侵权。

随着网络的发展,人肉搜索越来越被一些网友所滥用,个人隐私一览无余被暴露在人前,被人肉出来的网民在生活工作上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除上述外,还有各种垃圾广告邮件,短信,电话对一些被泄露个人信息的网民进行骚扰,侵害人们的生活安宁。

(五)网络隐私侵权和传统隐私侵权理论争议

对于网络隐私权和传统隐私权,学术界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它与传统的隐私权并不一样,如果将二者等同,就会给保护网络隐私权带来许多障碍。

将其定义为一种财产权,会有利于对它的保护。

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具有人格权与无形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的权利。

在他们看来,传统的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没有物质属性。

然而在网络空间中,个人的数据具有了物质性,因为网络运营商会收集,利用甚至买卖个人信息,使得网络隐私具有经济价值,从而赋予了它无形财产的属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只不过是传统的隐私权在特定环境下的一种延伸,它是传统的隐私权在网络下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所以,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依然是人格权。

大多数人都认可这种观点,认为它作为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随着网络的扩大化而被人发现,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表现出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一旦被传播难以被控制等特点。

我个人的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不光具有人格权的属性,也还兼有无形财产权的属性,虽然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有一些共同特点,比如,对他人隐私敏感信息的曝光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带来了侵害;从这个角度来看,它们都具有人格权的属性。

但是网络隐私权又具有一些新的属性,比如:

一些网络运营商,软件开发商或者黑客采用非法手段盗取网络用户的隐私信息或个人信息数据,卖给一些商家或个人,从中牟利,使网络隐私权具有经济价值,那么网络隐私权具有了无形财产权属性。

对网络隐私权划分具体的属性也将有利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五、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

(一)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了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上述只是列举了是其中有关侵权的一部分。

[6]《宪法》中做的对于隐私权的规定,只是对隐私权作了原则性上的保护,并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其中有关隐私侵权的条款也只是为其他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法律时提供了依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为民事法律的实施细则的一般原则,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在第139条规定了公民的肖像权和第140条规定了“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这两种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侵权形式。

[7]虽然并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作为写入民法通则,但是也将它作为一种人格利益予以保护。

对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也可以看出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立法的趋势。

3、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252条、253条规定如下:

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8]以上的是刑法对于隐私权保护做出的有关规定。

但是刑法并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侵犯隐私权去定罪,而是以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和侵犯他人自由罪来处罚。

这就说明,现在依然存在很多很严重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刑法的保护

4、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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