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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请书精选多篇

立案申请书(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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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杨xx,男,xx年x月xx日生,住址:

湖南省xx,身份证号:

xxxxx,电话:

xxx。

  申请人:

李xx,女,xx年x月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xxxx

  被申请人:

杨xx,男,xx年x月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xx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以合同诈骗申请人挖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骗取两申请人在《工程机械买卖协议》上签字,将两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序号为dwyc2014-e4780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骗走一案,申请人已于2014年4月20日xx公安局报案,贵局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x公不立通字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不服,申请复议,贵局又作出x公刑不立复字第01号《关于xx等人涉嫌诈骗一案不予立案答复函》。

后来申请人又找贵局领导,领导对申请人说:

找律师找些证据,证据够了就立案。

故此,申请人到长沙请xx律师取了一些证,xx律师对唐xx、杨xx、肖xx、陈x时四位知内情的人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他们四人提供的证据和被申请人陈xx的录音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构成了诈骗罪。

因为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协议》是一份假的协议,双方约定是对外的,

  而是在去公证处公证、在双方签字之前就有了口头约定,以《抵押合同书》为准,公证后双方再到《抵押合同》上签字。

谁知,经过公证处公证后,被申请人就不愿意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了;使申请人完全受了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xx自治县公安局

  申请人:

杨xx、

  李xx

  年月日第三篇:

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

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

  况及查看财务账薄。

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

  应裕华区赵队的要求现提供如下证据:

  一、证明本案的申请与民事法庭的案件没有关系

  a、民事诉讼状中段新利以本人拿货款10万余元将我本人告上法庭,

  b、本人申请刑事立案的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项:

形成事实部分顾提出此申请

  1、公司本已盈利而被申请人以账本丢失为由,故作亏

  损隐瞒了事实之真相附件有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证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取。

证据来源公司兑账时提供的凭证有本人照相后,经本人核算仍有7吨多货价值7万多元没有上账。

被上诉人均认可在法庭上。

  2、被申请人在法庭中均已承认已将库存卖掉在中院承

  认卖掉金额为1万元事实。

3、a、录音心证据中本人曾提出要求出示资产负债表

  均未实现遭到了辱骂和威胁,已提交裕华区法院证据中133页录音稿中赵建斌的对话。

  b、已盘库拒不出示书面材料及数据有录音为证。

已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法院。

  c、李春雷的证明拒不出示审计报告中级人民法院可调取录音稿,庭审笔录中也已承认。

  4、掩盖事实真相,修改证据使真相扭曲将我告上法庭:

  在录音中和在裕华区法院都证实了凭证进行了修改,见到了原件。

可到裕华区人民法院.

  5、这些条的来源在法庭中已经证实有杜志峰证明为证,

  提交裕华区人民法院

  6、有实际销售情况拒不上账和局部承认的本人已提交

  中级人民法院

  综合上诉顾本人提出申请立案请求。

本人自第一次申请立案以来这是第五次用时将近5个月,望贵单位视情况而定!

第四篇:

立案申请书

  篇一: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潘**,江西省玉山县人,电话:

******

  被申请人:

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期住北京截访组,北京市黑保安。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非法羁押等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我与江西省玉山县县委、县政府签订了一份异地安置拆迁协议,协议签定后房子就被他们拆了,没想到丝毫没有得到履行,一栋几百万房子变成连擦屁股都没用一纸协议书。

经艰难维权引起了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江西上饶市委成立了领导小组,给县里定了匡匡,之后全省通报督办,我与县委、县政府达成了口头变更协议,我解放中路138号地段评估价是每平米三万多元,变更到博士大道评估价是毎平一万元,104平米置换104平米地段差二百多万元再加上安置过度费和停业损失不补钱再给两直地基作为补偿。

没想到我做了这么大让步就是没有行贿送礼还是得不到履行,反而在领导变动期间被枉法终结。

我书面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交办下来压着不办,中央巡视组交办下也不办,省委巡视组交办下来还是不办。

无奈之下,今年二月份到北京有关部门投诉,三月三日被江西省上饶市信访局长期住北京截访组截到,把我交给北京市黑保安,羁押在京e一26162黑保安车上,受尽了折磨,又抢手机又抢身份证不给要弄死我,人权、宪法被践踏,这是严重违法犯罪。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

潘**

  **年**月**日

  篇二: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原石家庄博柯特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

**,男,出生年月,汉族,石家庄博柯特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

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

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

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石家庄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应经济侦查大队赵队的要求本人后附说明本人申请与民事法庭无关和申请的证据提交法院的望调查。

  申请人:

**

  篇三:

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程**,男,汉族,台湾人,1957年1月15日出生于台北,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台北市北投区荣华里13邻明德路150巷15号13楼,暂住地址:

深圳市坪山新区荔景路荣步电子工有限公司宿舍,电话:

******。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4年4月28日,李良聪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将全资持有荣步电子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港币750万元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按照约定于2014年6月12日付清了全部的转让款750万元港币,李良聪和荣步公司也分别于2014年6月15日、6月23日、7月4日、7月21日、7月26日向申请人移交了荣步公司的土地房产登记证书、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公司全部的印章以及涉及公司经营的全部政府批准文件,至此申请人已经合法的成为了荣步公司新的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荣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申请人后,李良聪以及其实际控制的香港荣步国际有限公司不仅不履行协助申请人变更相关股权登记、证照等义务,反而捏造证照遗失等事实,并隐瞒了其股权已经全部转让的真相,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照并骗取了相关的证照和公章,接着李良聪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相关部门骗取了关于荣步公司的其他证照和印章后李良聪多次以荣步公司和荣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街139号附52号的任大明发生投资业务往来,致使荣步公司申请人实际经营和管理的荣步公司名下的账号以及厂房被多次冻结、查封,特别是李良聪2014年8与7日非法以荣步公司的名义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清算的行为,导致了申请人和荣步公司经营陷入了绝境,正常的经营也无法开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其实际经营的荣步公司的合法权益。

  李良聪在荣步公司的股权相关证照、印章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下,伪造了证照遗失的虚假事实,隐瞒了股权已实际转让并且交付的事实真相,利用骗取到的荣步公司的证照,对外公然以荣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变更申请等实体活动,实际上也非法获取了本不该属于他的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欺诈,是现今社会“三打两建”的打击对象,是诚信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不能容忍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认为李良聪犯罪主观故意明显,也有实际存在的犯罪事实且非法获取了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有诈骗罪。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李良聪涉嫌诈骗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局

  申请人:

  20xx年月日第五篇:

刑事立案申请书123

  刑事立案申请书

  申请人:

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黄某的涉嫌职务侵占行为以及票据诈骗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14年1月,黄某通过各种形式取得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信任并承包xxxxxxxx基础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为防止黄某在开展业务过程出现任何有损我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我司只授权“黄某在接受我司的委托下洽谈相关业务”,且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

然而,在前段时间,我司发现黄某在未经本公司授权委托情况下,一直私自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打桩工程业务,并收取工程款。

2014年12月5日,黄某携带所有收取的工程款潜逃。

导致我司不仅没有收到应收的工程款,而且被众多材料供应商追索管桩等材料的材料款。

据初步了解,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工程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数额较多达数百万之巨。

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立即赶往分公司并对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点核算,经清点后发现:

原我司交由分公司保管和使用价值人民币元的柴油锤桩机已被黄某私自处理,所得款项也不知所踪。

由上可见,黄某利用其为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我司的工程款非法占有,又利用保管和使用柴油锤桩机的便利将其非法处理并侵吞所有款项,且所涉的金额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除上述犯罪行为外,在2014年11月11日,黄某为骗取我司人民币48万元,故意以两张不能兑现的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作为担保的方式向我司借款,骗取我司向其出具了两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票,支票金额合计人民币48万元。

同时,为了取得我司的信任,黄某还在支票的复印件上填写“到时资金入不了帐该责任由黄某承担”字样。

然而,我司后来才发现《业务委托书》中的付款人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为黄某,更令我司吃惊的是:

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在2014年12月5日已被被注销。

种种事实表明,黄某处心积虑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并故意在委托付款的时间前把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注销,其根本目的就是骗取我司的财物,且骗取我司的金额达到人民币48万元之巨。

虽然我司现在尚未实际支付该款项,但上述收取上述两张支票的第三人已明确告知我司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我司支付上述两张支票所记

  载的支票金额。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2014年12月19日,我司委托律师在市房管局查询黄某房产及土地资料时发现,黄某于2014年12月8日将仅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用于借款¥100万元,这更足以显示黄某潜逃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黄某的种种行为已表明其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以及骗取我司财物的目的而承包我司的分公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票据诈骗罪;另一方面,据了解:

除我司外,黄某还以各种手段骗取其他人大量钱财,其主观的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故此,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更多的受害人上当受骗,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于2014年12月16日请求公安部门对黄某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时至今日,公安机关仍未进行立案。

无奈之下,我司只得向贵院提出立案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xxxxxx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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