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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

关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全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创业者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地位、法律上有保障的良好氛围,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资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和谐社会中的推动作用,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新局面。

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1、放宽准入领域。

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

凡是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投资,在市场准入、投资领域、政策优惠等方面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政策。

对可由民间投资的新建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投入;对政府已投入的建设项目可由民间投资的,能转让的都应转让。

凡是可以采取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的,都要实行公平、透明、规范的项目招投标制度。

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凡是县属各部门自行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对于按国家、省、市规定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按承诺办理时间完成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由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牵头汇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机制,实行首问负责制、代办手续制、一个窗口对外制、限期办结制,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透明的服务系统。

建立行政审批的网络平台,逐步实现网上咨询、审批、备案和投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在县政务公众信息网上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市场动态,提高政府为企业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3、放宽经营范围。

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实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应依据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核定;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公交、供水、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金融服务业;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与国有企业相互参股、融资,发展新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托管、承包、租赁或收购国有亏损的中小企业;引导、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工业技术改造,发展环保型、生态型、外向型产业。

鼓励、支持、引导、规范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商业批发与零售业、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交通运输与仓储业、旅游经营与服务业、房地产与居民服务业、餐饮卫生业以及法律、会计、咨询信息业等第三产业,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活力,缓解就业压力,引导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支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从事食品加工业,特别是以粮食、重要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支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和优良品种畜、禽、鱼类的养殖业,促进农村发展特色产业;引导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的发展。

鼓励、支持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的经营,发展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方式,扩大交易功能;积极拓宽农资商品经济,支持、引导发展各类农业经纪人,扩大农副产品流通,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4、放宽注册资本限制。

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

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1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企业设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也可以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对下岗工人再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登记费、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等四类人员控股出资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降至3万元。

5、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加强后续监管,认证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等,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公开办事指南、审批条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手续完备的要即时办理、即时发证。

手续尚不完备的,可在提供身份证及经营场所书面证明的前提下,实行承诺审批,先行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完善有关手续。

提高工作效率,应由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超时默许”的并联审批制度。

6、下放审批权限。

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县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县工商局可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和验照委托由工商所实施,方便群众就近办事。

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营场地证明即可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要求的,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申办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时条件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的,工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下放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以不登记,不收管理费。

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

7、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设立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

对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建成投产后,当年(以月份计算)缴纳地方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缴纳增值税分别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分别按企业所缴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5%、10%、15%分档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性扶持资金。

对不是新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纳税大户,县委、县政府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从2007年1月1日起,年缴纳地方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年缴纳增值税分别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50万年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企业所缴地方税收、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3%、4%、5%和企业所缴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4%、5%、6%分别分档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作为生产经营性扶持资金。

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进入新办市场经营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8、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税务部门要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责任落实制度,在规定时限内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及经营者办理优惠税收手续,对按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核定税额,并定期公布核定原则标准,增加透明度,确保非公有制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强化税收政策宣传,对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只追缴税款,不征滞纳金、不罚款。

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购置设备所含增值税抵扣、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对税收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奖励。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办生产性企业及原有生产性投资企业增资项目(仅限于增资部分,下同)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

投资兴办旅游业、商业、物流等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自赢利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给予奖励,后五年按50%给予奖励。

对投资交通、水利、城镇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在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投资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镇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9、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从非公企业特点出发,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对非公企业的贷款比重,解决非公企业贷款难问题。

对重点非公企业,实行贷款倾斜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安排好企业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

对投资少、见效快、销路好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

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降低贷款门槛;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银企对接活动,推进银企合作,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机制,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规模。

对引进企业、项目到安家落户,且发展前景好、效益明显、对财政贡献大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从2007年起,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

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11、积极开展创业服务。

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

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岗开展创业活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

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继续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可按自愿脱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待。

12、加强信息服务。

完善等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强化服务功能。

三年内将信息网络延伸到重点骨干企业。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辟建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的平台。

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新闻媒体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13、加强科技创新服务。

建立共性技术平台,培育技术市场,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资金支持。

14、加大人才服务力度。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各类人才。

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人才,实行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政策。

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工作力度,确保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

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现代教学手段,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

15、发展社会中介服务。

鼓励和引导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质优价廉服务。

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将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独立出来,发挥行业自律、服务、沟通及监督作用。

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和发展规划、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

16、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引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强化信用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被评为国家和省、市级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商标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两年内免于工商年检验照审查;对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年检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于年检验照审查。

对拥有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或商号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行重点保护。

对于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贿赂公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等严重失信和违法企业,依法惩处和公开曝光。

四、改进政府服务,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17、规范监管行为。

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监管;严禁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强行收取会费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要事先上报发展非公有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将无严格时间限定的检查一律放在每月后10天,实行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积极推行集中检查,严禁对同一事项或内容、性质想似的检查项目重复检查。

有关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的检查结论要做到一家检查,多家认可。

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

对无明显违法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首次违法违章行为,实行行政告诫,不予行政处罚。

对政府工作人员出现符合规定事项拖延不办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服务态度恶劣和作风蛮横粗暴的、推诿扯皮和办事拖拉的、责任心不强和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的、严重失职和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告诫、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建立收费目录,一律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

各执收、执罚部门凡以非公有制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费及罚款的票款分离制度,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

凡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

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19、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及投资者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名誉、人身等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机制。

县监察局要建立非公企业挂牌保护制度,对非公经济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列入重点保护范围,由县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

县监察局应依法维护挂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定期不定期向挂牌保护企业了解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侵害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做好企业投诉的受理登记、配合协办等工作,相关部门予以支持,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

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报县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报县监察局同意后执行。

20、建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制度。

由县纪委牵头,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意见纳入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促进政府职能部门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21、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实加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办公室工作职能和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

加强主管部门建设,完善职能、理顺机构、强化服务。

充分发挥工商联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作用。

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加强和规范统计、调查、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及分布、运行情况。

22、加强对骨干企业支持力度。

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吸纳劳动力能力突出的骨干企业,支持其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

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搞好跟踪服务。

继续实行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及乡镇领导包抓市范企业制度,给予重点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23、积极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氛围。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邀请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对发展速度快、税收贡献增幅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制定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办法,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24、强化考核监督落实机制。

县考委办要制订具体办法,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委、政府督查部门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促进政策落实;工商、税务、财政、土地、建设、环保、人事劳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25、本《意见》中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对发展速度快、税收贡献增幅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每年由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牵头核实,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兑现。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县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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