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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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事规则
贵州戴微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戴微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戴微金融)股东大会的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
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贵
州戴微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会议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戴微金融的权力机构。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时方可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戴微金融章程的规定于上一
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四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戴微金融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不满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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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戴微金融未弥补的亏损超过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特殊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执行总裁提议召开时;
(七)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一致提议时;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致提议,以及董事长、执行
总裁在特殊情况下均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
前述人员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的第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全体股东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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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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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 20 日前,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
出新的议案。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
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
开 20 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名会议时间、地点和提
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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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委托
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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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
改、身份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非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
会会前批准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董事长
不能主持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
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
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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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
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
并讨论。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
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
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
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布;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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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
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
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行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
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
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权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
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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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
(七)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并作为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
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报
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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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规则规定与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签署
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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