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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事规则

 

贵州戴微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戴微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戴微金融)股东大会的议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

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贵

州戴微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会议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戴微金融的权力机构。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股份总数的 1/2 以

上时方可召开。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戴微金融章程的规定于上一

会计年度完结之日起的四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戴微金融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不满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0

 

(二)戴微金融未弥补的亏损超过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特殊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执行总裁提议召开时;

(七)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一致提议时;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一致提议,以及董事长、执行

总裁在特殊情况下均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前述人员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的第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全体股东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1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2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 20 日前,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提

出新的议案。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

或名称和持股比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

开 20 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名会议时间、地点和提

交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召集人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

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

 

3

 

日期。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委托

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4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

一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

改、身份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

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非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法律顾问及其他经董事

会会前批准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

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董事长

不能主持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

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

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

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

 

5

 

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审议。

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

并讨论。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

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

股东大会应该

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

一年的工作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布;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6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

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其回避。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

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行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

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

赞成、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权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

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

 

7

 

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总股份的比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

明等内容;

(七)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并作为档案由董事会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

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

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报

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8

 

第四十条 本规则规定与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签署

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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