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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心得

法律文书心得

篇一:

法律文书的写作感想

法律文书的写作感想

法律文书的写作,与解答法律咨询一样,是律师的入门功夫,也是基本功。

一张嘴,一支笔,律师就是靠这两样东西打天下。

光写不会说,或许还可以混得下去,因为非诉讼律师主要从事的是案头工作;但是光会说不会写,律师这碗饭绝对是吃不下去的。

法律文书,有一定的格式,但毕竟不是填表格,还是属于创作的性质。

只是这种创作不像是文学写作“来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这种写作必须忠实于事实和法律。

写作也有一个态度问题。

如果偷懒,一份法律文书可以写成八股文,味同嚼蜡,面目可憎。

如果勤勉过分,又是拖泥带水,令人昏昏欲睡。

一份精彩的法律文书,就是要在固定的文书格式里面,完整清楚地表达当事人的观点,同时又带有律师本人的鲜明特色,内行可以看出门道,外行也有热闹可瞧。

一篇好的法律文书,是一篇论文,是一篇檄文,是匕首,是打狗棒,是软猬甲。

要写好一篇法律文书,首先当然是要清楚文书格式。

常用的文书格式无非就是那么几种,而且还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一个律师,什么都可以错,文书的格式是绝对不能错的,这是对律师的最低要求。

了解文书格式以后,就要看写作者对于事件本身的掌握程度。

在动笔之前,一定要详细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而且要反复核实。

尤其是主体身份一定要落实,不可出错。

对于事件的了解程度越深越好,动笔之前,可以向当事人复述一遍事情的过程,让当事人来纠正里面错误的地方。

对事情的经过有所了解以后,接下来就是查找相应的法律规范。

我主张,对于有关的法律规定,要一网打尽,通过对事件的了解和法律的规定,树立自己的观点。

就算自己的观点有些勉强,也要找出一些对于支持自己观点有利的法律规定来。

写作者的文字功底是很重要的。

遣词造句一定要准确,不能让他人找到语病和歧义。

对于拿不准的地方,要在文书里留有余地。

而且,作为由律师写作的法律文书,激情当然是可以有的,但是还是应该冷静客观,情绪性的、攻击性的、污辱性的词语,那是绝对要避免的。

否则最后追究起来,当事人一句话“这是律师写的”,你就麻烦大了。

就算当事人要求律师加入这样的字眼,律师也应该对其进行劝说。

律师如何提高自己的文字功底?

很多律师出身理科或者半路出家,驾驭文字的能力有限。

窃以为,提高写作水平的最快手段就是,捏着鼻子读《人民日报》之类大报的社论和评论员文章(或者是毛选),这些社论和文章对于遣词造句都是十分讲究的。

想当年我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硬是逼着自己每天抄写报纸的社论或者评论,一个月之后,感觉收获颇丰,动笔的时候,那些官话套话源源不断。

而且还都是四平八稳,令人无懈可击。

我们在写作的时候,心里想着的不能是自己痛快。

言之无文行而不远,写作不一定要文采,但是一定要让读者看明白你说的是什么,只有他看明白了下一步才是接受你的观点与否的问题。

如果读者看了半天不知所云,那你下笔千言也不过是废话一堆。

所以,在动笔之前,还要考虑你的读者。

他的身份,他的文化层次,他的感情倾向,他的理解能力。

对于文化不高的外行,你满篇艰深的法理和绕来绕去的逻辑,那是对牛弹琴。

我一贯主张,法律文书不是法律论文,应当通俗易懂,深入浅出,雅俗共赏。

要知道,就算是公检法的人员,在基层,大多也是对法律懂得很少。

你写得太深了,固然可以唬得他一愣一愣,但是他没那么容易接受你的观点。

一个法律文书,观点一定要鲜明。

不能骑墙。

或者可能也许大概,这些词语最好是不要出现。

如果别人看完你的文书之后,问你一句:

你的观点是什么?

那你可以一头撞死在他面前。

下面说说具体的法律文书写作的想法:

1、诉状。

一定要简洁。

诉状本身就是一个靶子,言多必失,给对方提供了很多反击的机会。

只要把事情大概说清楚了,符合了立案的条件,具体的东西可以一笔带过,留到法庭上跟他慢慢切磋。

不能让对方有备而来,要打他个措手不及是最好。

尽管现在有举证期限和交换证据的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简易程序的案件,这种做法还是有效的。

更何况,提交证据的时候并不说明自己想要证明什么事实,对方未必可以很清楚我方的思路。

有时候,在诉状里面,不妨玩一点技巧,有意误导对方。

比如,与我方真实目的无关的事实和证据说详细一点,掩盖我方的真实用意。

真实用心则云山雾罩,语焉不详。

等到法庭上,打他一个措手不及,目瞪口呆。

2、上访材料。

本人胆小如鼠,自从写过几次上访材料挨领导批评之后,从此封笔,不再为当事人写上访材料。

在这里,我也忠告各位实习律师朋友,如果不是十分必要,最好不要写上访材料,因为在我们这个国家,上访者一般都是被认为属于刁民的性质,都是给咱们的党和政府找麻烦的。

而且,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如果有什么过激行为,很容易牵涉到律师身上。

--说这个话我是要昧着良心的。

但是现实如此,做律师首要的任务不是保护别人,是保护自己:

如果实在无法推脱,那么,上访材料一定要更加的理性和客观,上访材料里面不能有攻击党和政府的内容,相反要表明上访者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激和企盼,对于涉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的,更要注意,一不小心就涉嫌诽谤和诬告陷害了。

涉及的有关事实,一定要准确,要对当事人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而且,上访材料切忌激情,要有理有据,要充满期待。

3、辩护词。

辩护词是最容易写成八股的法律文书。

我一直在摸索具有自己风格的辩护词。

由于刑事案件是律师创品牌的机会,而法庭辩论又是整个案件最出彩的地方,所以,我认为,辩护词应该是情与法的结合,是理性与激情的结合。

当然,所谓的激情也要把握分寸,毕竟法庭不是电视台的演播厅,法官不是倪萍,而你,也不是周杰伦。

4、代理词。

相对辩护词而言,代理词就比较文绉绉了。

除非当事人确实有点窦娥冤(比如被人暴打),否则还是说理为好。

5、答辩状。

我从来不在开庭之前提交答辩状。

因为不想让原告提前知道我的火力分布。

也许这种做法不一定正确,但是我觉得既然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提前交答辩状,我也就没必要多跑一次法院了

篇二:

学习法律文书课程的心得

论文题目:

学习法律文书课程的心得

———态度决定一切

说老实话,大部分学生对法律文书的重视程度都是不够的,我也不例外;所以,如果针对大家进行一次

动真格的法律文书考试的话,我估计绝大部分学生都会不及格的。

而更重要的是:

独立思考!

一定要尽量独立思考,独立完成作业,而不能照搬照抄、马虎应事或死记硬背;尤其是照搬照抄,它的危害最大,照搬照抄当然可以完成作业,但你对专业知识是一无所获,仍是一片空白,等于没学,太可惜了,太浪费老师这块资源了,这种资源是稀缺资源!

在实际学习中,我以为最起码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一)重在理解,找出规律,总结特点。

在学习时要抓住法律文书的特点、基本理论、写作要求和具体写作方法,理解法律文书是如何提出和适用的,又是怎样解决和实际应用的;注意各部门法律内容之间的联系,前后是如何呼应的;重在理解,找出规律,总结共性特点,便于记忆。

(二)通过实例练习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并培养分析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

在这次课程中老师布置了几次作业,我应该算是比着葫芦画瓢的完成了作业,效果不那么明显,对所学知识的掌握不是很熟练,但总归让我掌握了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对我以后从事法律工作肯定会大有帮助。

(三)对于自己不会的地方还应虚心求教。

这一点我们倒是可以学习一下古人的经验。

篇三:

法律文书经典总结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上)

第五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中)

第六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下)

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执法文书

第八章律师实务文书

第九章仲裁文书、公证文书

第十章笔录

第一章绪论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

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既是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侦查文书(原称预审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法院的诉讼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依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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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法律依据。

有关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首先必须依据相关的程序法制作,如涉及实体内容则还要依据相关的实体法。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

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

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

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

1、首部

(1)制作机关、议程名称、编号

(2)当事人等基本情况(3)案由、审理经过等

2、主体(正文)

(1)案情事实

(2)处理(请求)理由(3)处理(请求)意见

3、尾部

(1)交代有关事项

(2)交代有关事项(3)附注说明

这是对绝大多数文书的结构层次的概括,当然在有些报告类文书、表格类文书则不具有如此明显的结构层次。

(二)用语成文化

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

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

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

在确立法律文书的写作目的并依法选定规定的格式之后,就要考虑文书的写作内容。

任何一种法律文书都有其明确的法定内容。

解决实体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实体法为依据;解决程序问题的文书,应以相关的程序法为依据。

以文字叙述类的法律文书为例,一般均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处理或者请求的理由、处理或请求的意见等几部分内容。

而这几部的内容都有法定的要求写明的要素。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这也是把它作为制作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加以明确的理由。

“精”是精当,“确”是确切、准确。

也就是说要求做到:

是则是,非则非,是违法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是构成犯罪就是构成犯罪,反之亦然,不能有丝毫的含混模棱。

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

它不同于泛泛地宣传,更不容许空洞的说教。

它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它具体地表现在以下一些重要环节上。

法律文书制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地保证法律具体实施。

但它不是通过系统全面地宣传讲解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实施,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的人和事的制裁和惩罚,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凡属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都有明显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它不是通过正面讲解法律条款,阐述人们的行为规范来宣传法律,而通过处理具体案件,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来宣传法律。

法律文书即是诉讼活动和部分非诉讼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起着忠实记录这些活动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对执法机关来说,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案件,在整个审理和裁处过程中,都应该保存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书以备稽考。

法律文书的写作绝大多数是处理各类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

因此,它也是考核法律工作干部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的重要尺度这一。

法律文书从传统的写作学角度来分析,可以从文书的主旨、材料、结构、表达方式、语言运用等诸多方面明确其写作的基本要求。

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格式虽属文书的外在形式,但它对文书的内容也常具有规定性。

因此,制作法律文书不可忽视法定的文字格式。

一旦确定制作某种文书,就必须选定相应的文书格式,按格式的规范要求制作文书;要求写明的各种事项要素,一定要书写齐全。

法律文书的格式,一般包括文书体例、行款、结构和各部分要求写明的各种要素;而在行款方而,则又因文书体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文书体例上划分,法律文书可大致分为信函、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等几种。

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写作其他文章一样,首先必须确定鲜明的主旨(一般文章称“立意”)。

主旨包含写作一篇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的中心意思。

对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来说,一般在文书制作之前就已经有了明确的写作某种文书的目的和该文书所要表达的中心意思。

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没有事实自然也就谈不到案件。

而多数重要的法律文书要求写明案情事实,这就必然会涉及对材料的使用问题。

在法律文书中用材料说明一定的事实时,必须绝对真实的分析,判别是非曲直、来不得半点虚假。

倘若事实有误或被歪曲,就难以得出公正的结论,势必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有关人员或组织的利益。

但仅仅做到材料真实还是不够的,因为做到这一点并不等于能把事实叙述清楚,所以如何使用真实的材料把事实叙述得符合客观情况,也还需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写清事实基本要素事实是由许多相关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如时间、地点、人物、事实的过程(包括起因、情节、结局)等。

(二)关键情节具体叙述

写清事实要素并非要素平均使用力理,平铺直叙、记流水账,而是应该突出重点,详写关键情节。

(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

法律在衡量是非正误时十分重视事件的因果关系。

某一行为的目的、行为本身以及产生的后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常常是判断问题性质的重要依据。

因而,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必须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叙述清楚,有联系的要写清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联系的也要具体说明它们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争执焦点抓准记清

各类案件,都有可能存在分歧和争执。

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甚至于司法机关之间,都有可能存在相反或不完全一致的看法。

在文书制作中对一些关键问题上的争执也应该有所反映。

也就是说抓住一些争执的焦点,并对这些焦点准确地予以记叙和说明,为明确是非曲直提供事实基础。

(五)财物数量记叙确切

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都常常会涉及到财物。

如民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债务偿还、合同违约、遗产继承,刑事案件中的贪污、盗窃、抢劫、诈骗和行政案件中的罚款数额等等案件,都有财物的名

称和数量问题。

法律文书对财物品名和数量多少问题,要求必须记叙确切。

(六)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法律文书对于事实的叙述,要求做到:

平实有序,一目了然。

文字力求朴实无华,力戒夸饰渲染、排斥夸张、比喻的修辞方法。

便是文字平实,也并非语言干瘪、枯燥无味。

因为案件事实本身往往是复杂多变的,所以,只要认真写清事实,反映出事情的本来面貌,也常常是曲折多样的。

(七)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法律文书选用事实材料说明案情,最根本的要求是客观真实:

既不能用夸大和缩小的事实材料,更不能用编造虚构的所谓事实材料。

这一点是容易理解的,因为法律处理案件的根本原则之一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不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文书,最后都是要被法律所否定的。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在法律文书中使用真实的材料说明事实时,也并非不加选择,“有闻必录”,而是也要经过精心的选择。

理由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也是主旨的集中体现。

但说理必须有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

既要充分透辟,又要切中要害;既要入情入理,又要依法论理。

下面谈几点具体的要求。

(一)列举事实,证据确凿

重要的法律文书中的事实叙述,都应以有确凿的证据为依托。

对司法机关的文书来说,无论是查证属实的事实,还是依法认定的事实,都应是以确凿的证据来支撑的。

(二)分析事理,以法为据

在法律文书的理由中除应论证认定事实的理由外,更应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

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是理由部分的核心,是绝大多数法律文书都必须阐明的内容。

因为它是作出裁决、处理或提出请求的根本依据。

缺少这一部分就使裁决、处理或请求的意见失掉了依据,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据案引法,依法论理

适用法律的理由自然离不开依据。

但引证法律也必须扣紧案情。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如前上述,理由是一篇法律文书的录魂,起着统领全文的作用。

在重要的法律文书如起拆状、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中,理由一般都处于中间环节的部分。

前面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事实,然后进入理由的阐述,最后是法律文书的结论,即处理决定等。

说明的表达方法主要用于说明介绍客观存在的事物或某种主张、规定等。

在法律文书中也经常使用。

如对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客观说明介绍,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对现场景况的如实介绍等都属之。

法律文书采用的表达方法,可以说是以记叙、议论、说明等几种表达方法加以综合运用的一种表达形式。

以说理为主的法律文书的行文章法主要有:

(一)由事而理,由理而断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把握重点,明辨是非

(四)论辨说理,章法多样

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即:

精练、准确、朴实、庄重。

它属于特定的语体,而且主要用书面语言。

以下提出几点具体要求:

(一)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二)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三)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四)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五)褒贬恰当,爱憎分明

(六)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竭力避免:

方言土语、流氓黑话、脏话、错别字等。

第二章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或者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法律文书的一类。

按照现行侦查文书可分为以下八类:

(一)立案、破案文书:

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呈请破案报告书等共12种。

(二)律师介入文书:

包括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等共6种。

(三)强制措施文书:

包括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及逮捕证等共21种。

(四)讯头号犯罪嫌疑人文书:

包括讯问笔录等共6种。

(五)调查取证文书(含搜查、扣押等):

包括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汇款报告书、调取证据清单等共36种。

(六)延长羁押期限文书

(七)侦查终结文书

(八)补充侦查、复议复核文书

侦查文书是整个刑事诉讼文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有着密切的联系,共同构成刑事诉讼文书的有机体系,充分体现了公检法三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侦查文书是侦查活动的产物,是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侦查权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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