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及实务习题与实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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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及实务习题与实训

 

保险理论及实务习题与实训

参考答案

 

大连出版社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一、单项选择题

1.A 2.C 3.D 4.A5.C6.D7.D8.C9.A10.A11.C 12.D13.A14.B15.D16.B17.A18.A19.C20.C21.B22.B23.D 24.B25.C26.A 27.A 28.B 29.A 30.C31.B32.C33.B34.D35.A 36.A37.D38.A39.D40.C 41.B 42.A43.D44.C45.C46.B47.C 48.A49.B 50.A 51.B 52.D53.A54.D55.C56.B57.A58.C59.B 60.B

二、多项选择题

61.ABC62.ABCD 63.ACD 64.ABC 65.ABCD 66.ABCD 67.AC 68.ABCD69.ABCD 70.ABC 71.BC 72.ABCD 73.ABCD 74.ABD 75.AC

三、判断题

76.√ 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  96.√97.× 98.√99.√100.√

四、简答题

1.可保危险的条件有哪些?

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作为理想的可保危险,通常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危险损失程度较高。

对于风险的主体来说,损失程度较高是指损失超过其自身的承受能力。

损失不大的风险,没有必要由保险公司承保,由损失承受者自己承担损失即可,采取自留风险的方法。

二是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只有那些损失发生概率较小的风险才能列入可保风险的范围。

至于损失发生概率是多少的风险才能纳入可保风险的范围,这需要保险精算师进行测算。

三是危险发生可能使大量标的均遭受损失的可能。

这是由于保险需要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确定准确的保险费率。

四是危险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所谓“意外”,是指风险事故的发生不是故意行为所致和不是必然发生的危险,并且与投保人的行为无关。

五是危险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危险损失可以确定和测量。

六是危险损失不能同时发生。

因为保险的奥妙在于多数人投保,少数人损失,少数人的损失由多数人分摊。

2.简述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风险管理的程序依次为:

设定目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实施方案和运用监督系统。

风险处理的方法是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行为。

常用的方式有避免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

五、案例分析

1.一只烟蒂毁了一座城市

(1)本事件的风险因素属于心理风险因素。

(2)通过这个事件,人们清楚地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2.高薪不能取代社会保险

(1)董事长的做法不正确。

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关键首先在于什么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区别。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的,向劳动者提供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劳动者个人和所在单位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发生关系,外商企业也必须参加,否则是违法的。

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统一规定,不能因为给了职工高工资,或职工自己买了保险,企业就免于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所以公司必须为赵博士补交社会保险费。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它们的共性表现在,都是集合众多单位或个人参与,体现了互助合作精神;在资金筹集、管理与分配上都以大数法则作为数理基础,要求参与者数量足够多,资金实行专门管理;对于生、老、病、残、死等危险事故提供保障;均体现安定人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但是,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

如:

实施依据、交费方式不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障水平等不同。

六、实务训练

1.一场意外车祸引发对保险的思考

(1)保险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所决定的,是保险经济补偿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内在的客观要求。

①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②金融职能

保险的金融职能即保险资金融通功能。

③社会管理职能

(2)保险的作用

保险职能的发挥在客观上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效果,这就是保险的作用。

一般来说,保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及时补偿经济单位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

②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保险在安定人民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③合理安排家庭支出,使资产保值增值

④促进国际经济交往

保险是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不可或缺的环节。

2.知名餐饮店连发火灾,如何防范火灾损失

一个比较完善和全面的方案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险种:

财产保险:

该险种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物质损失或损毁。

例如,此次咖啡厅因火灾而造成的营业场所装饰及装修、库存商品 (还包括产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等。

公众责任险及附加险:

该险种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对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的仲裁、诉讼费用及开支。

例如,此次咖啡厅因火灾而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该咖啡厅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其顾客及员工的安全性富有责任。

这些伤亡者及家属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向该咖啡厅提出索赔,则对该咖啡厅的经营无疑是雪上加霜。

所以,餐饮业、零售业、写字楼应该通过提前购买公众责任险,以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

该险种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致死亡),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法律规定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项目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按照以上规定,餐饮业、服务业、写字楼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雇员购买工伤保险。

但由于工伤基金没有包括全部赔偿项目,相当一部分的赔偿项目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因此专家建议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之余,还应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转移其自身所承担的雇主责任风险。

    

利润损失保险(包括租金损失):

该险种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承保风险导致营业中断而造成的利润损失。

  

例如,此次咖啡厅发生重大火灾后至少一段时间内无法继续营业,在今后不能营业的这段期间内,当然也就不能正常赢利。

所以,餐饮业、服务业、写字楼还可以通过提前购买利润损失保险,以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3.诚信是企业的生命线

(1)诚信缺失的表现

在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和投保人三方面市场主体中存在的问题都比较突出。

①保险人诚信缺失

在保险理赔工作中,有的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理赔程序过于烦锁,或无理拒赔,出现展业理赔两张脸、投保容易、索赔难的等情况。

在保险展业工作中,业务人员不讲服务质量、盲目拉保和提前续保,甚至采取各种方式误导消费者。

②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

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误导、欺骗客户、急功近利、不择手段地招揽业务,对客户不实告知、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投资回报,重销售轻服务、不履行承诺,伙同客户骗保骗赔、挪用侵占保费;有的代理人频繁地在公司之间流动,并对原保险公司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户退保。

③保险消费者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不诚实守信的主要表现是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减少保费支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有些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不当得利。

(2)保险诚信缺失的危害

①对社会的危害

②对保险行业的危害

③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危害

七、知识运用训练题

1.一般来说奥运会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人员伤亡风险,指死亡、残疾、医药花费、护理、遣返等损失。

财产损失风险,主要指奥运会建筑物(体育场馆、新闻中心、奥运村等食宿地)、组委会财产(汽车、电脑)、运动设施、比赛器械、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等资产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因素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坏和灭失。

财务风险,指与组委会达成协议的客户、供应商或赞助商由于种种原因,如破产或不履行义务等原因使组委会收入不能实现,给组织者造成的风险。

赛事取消或时间表调整风险,是赛事取消或时间表调整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赛事中断造成部分或全部取消整个赛事或时间表调整的风险。

责任风险,从奥运组委会成立到解散,存在着很多与奥运会相关的责任风险。

电视转播风险,历届奥运会的组委会均同国际电视转播公司签订有转播权合同,其中规定了因特定原因引起奥运会被取消或延迟时,奥运会组织者应退还部分甚至全部预付的转播费用。

环境风险。

安全风险,是奥运会的首要大事,在整个奥运期间可能存在恐怖袭击、战争或罢工等风险隐患。

2.按照历届奥运会的惯例,奥运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得以分散。

应该说奥运保险不仅仅是某一个险种,而是一系列与奥运有关的保险业务,并逐渐推广到其他领域。

举办奥运会是保险业产品创新的一个难得机遇,国际保险业的很多体育产品是在举办奥运会的过程中设计出来,根据前几届奥运会举办国的保险经验,奥运会可以选择如下保险业务:

一是人身伤害保险。

主要为运动员、教练员、媒体人员、志愿者等,因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残疾、护理与遣返等提供保险保障。

二是专业运动员收入损失保险。

当运动员在竞技比赛中,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而丧失了继续取得收入的能力,由此产生的经济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

三是医疗费用保险。

主要包括运动员比赛期间和外籍运动员在东道国逗留期间的短期医疗保险,外籍观众的短期医疗保险,工作人员和自愿者的短期医疗保险。

四是财产损失保险。

奥运会所有场馆设施在建筑和安装工程中,及建成后和使用期间,奥运专用机动车辆、可移动器材和重要转播设施,包括火炬和其他服装道具等有形财产等损失保险。

五是责任保险。

主要承保由于场馆瑕疵、工作人员疏忽大意、环境污染(如噪声污染和水污染),而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也承保因主办方发射信号中断,给广播电视转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针对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具体有: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组织者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六是赛事取消和停办保险。

这是各国奥运会的主要险种,承保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袭击、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赛事取消、推迟、中断、更换地点或延期,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附加费用和责任。

奥运会保险险种,大到奥运会取消保险,小到运动员伤害险和器械损害险等,保险活动可以渗透到了奥运会的各个环节。

第二章保险合同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B4.C5.C6.A7.B8.A9.B10.B 11.B12.D13.A14.A 15.B 16.A 17.B 18.B19.D 20.B 21.B 22.A 23.D 24.B 25.B 26.A 27.B 28.A 29.B 30.B 31.A 32.B33.A 34.B 35.B 36.D 37.B38.B 39.A 40.B

二、多项选择题

41.CD 42.CD 43.AD44.BCD 45.ABCD 46.ABDE 47.ABD 48.BE 49.AB  50.ABCD 51.ABCD 52.ABCDE 53.ABC 54.ABCD 55.BCD 56.AC 57.BCD 58.BC 59.BC 60.ABCDE 61.AC 62.ABD 63.ABD 64.BC 65.ABE 66.ACD67.ABC 68.BC 69.ABCDE 70.ABE

三、判断题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四、案例分析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当由谁继承?

(1)应当按照继承法来确定由谁来继承这笔保险金。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关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张娟一家在煤气中毒中同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属于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因此推定张娟和丈夫李成先死亡,受益人儿子李小军后死亡,此保险金应当由李小军的继承人继承,李小军的第一继承人已经不存在,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继承。

在人寿保险公司确认受益人后很快将张娟的身故保险金21880元,均等分给了继承人李小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4人。

(2)案件启示:

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金的继承中,同时会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应当仔细分辨法律落脚点,正常处理保险金的继承关系。

2.丈夫与女儿谁能获得保险金?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虽然在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是保险公司的惯常做法,但“法定”的字样是保险公司在业务中自创的名词,在任何的法律条文中都未得到认可,因此,“法定受益人”并不像“法定继承人”具有明确范围,其内涵界限是不清晰的。

不清晰则谈不上“指定”,而未指定受益人,那么死者的丈夫也就不是受益人,所以赵红作为被保险人既非被投保人所杀,也非被受益人所杀,因此被保险人系被其受益人所故意杀害的说法不成立,《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此不能被适用,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规定,由于赵红未指定受益人,赵红的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她的继承人领取。

赵红未立遗嘱,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只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

在本案中,由于赵红的父母已经去世,属于《继承法》规定的赵红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赵红的丈夫刘刚和女儿赵雪。

由于刘刚故意杀害其妻子赵红,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赵雪作为唯一有权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全部的保险金。

3.未成年人自杀,保险公司能否赔付身故保险金?

(1)所谓自杀,广义而言,系指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论非故意的还是有意图的自杀行为均属自杀。

非故意的自杀是在精神失常、神志不清所致的行为,如误吞毒药、玩枪走火、失足落水等。

这类自杀的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杀的后果辨别或认识不清。

有意图的自杀即故意自杀,是指在主观上明知死亡的危害结果,而故意实施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故意自杀必须具备主客观条件,在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并且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已经预见到,对死亡有足够的认知。

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并发生了死亡的后果。

比如,被保险人为图谋保险金自杀、畏罪自杀等等。

  

(2)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据此,在保险实务中,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

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

因此,在理论上和保险实务中,一般都认为适用免责条款的自杀必须是故意自杀。

像本案中的杨红,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杨红的自缢不构成故意自杀,属于意外伤害。

  对此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了杨红的抢救费用(1500元-免赔额50元=1450元)和身故保险金10000元

五、知识运用训练题

被保险人年龄误告怎么办?

(1)年龄误告属于保险法中的不如实告知,根据规定,当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可是,对于年龄没有如实告知,保险法中又有特别的规定:

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据此,被保险人真实年龄符合投保要求,而且投保至今已有3年,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不过,保的保险合同规定,9周岁投保者每年需交保费78.9元,而8周岁投保者每年只交保费69.1元,王先生每年少交9.8元的保费。

在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金之前,必须补齐每年少交的保费。

  

(2)本案情况其实涉及到人寿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一般指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故意隐瞒、过失、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由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也就是说,在保险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两年时间来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诚信情况,期间如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在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丧失这样的权利,必须承认保险合同有效。

为了控制风险,目前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还只适用于被保险人年龄的差错上。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局限于年龄错误上,在一些以死亡为给付的保险中,即使隐瞒了一些重大病情,若保险公司在两年内没有查出,也会给予理赔。

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当初体检时由他人代替,不可抗辩条款无效。

六、实务训练

(1)新车投保不必“啥险都保”

 目前车险中除了交强险是必须投保的之外,其余的都是商业险种,比如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无过失责任险等等,几乎能想到的损害方式都会有相对应的险种。

据调查发现,一般汽车销售公司都有代理车辆保险业务,在基础价位上还可以有适当的折扣,并且为车主提供一些合理建议。

但也有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几乎不考虑车主的自身情况,而是直接介绍各种险种,让车主自己选择,一般没有经验的车主就很容易投保一些几乎用不上的险种。

  

保险专家表示,车主给新车购买保险,要重点考虑四大因素:

车、人、用途、地域。

如:

低价位的家用车,车主是熟练司机,用车主要是为了上下班接送孩子,这样的情况下出险率很低,只购买车损险和交强险就可以。

而10万元以上的中、高档车,车主是新手,用于上下班,有时候也驾车出省旅游,那么车主就不能只购买交强险,还要购买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

另外,新车在使用两三年内都不用购买自燃险。

(2)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细节

尽管保险合同专业而枯燥,但作为一份比较常见的规范保险购买过程和行为的商业合同,还是有很多地方是我们可以一目了然的。

专家提醒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留意几个细节,做到稳妥明白,以防因保险合同的细节纠纷而影响投保人后期权益的维护。

一是核实常规信息。

拿到保险合同的第一步,应该是了解基本的联系方法和常规信息。

对合同各种基本信息的了解很重要,你至少在掏钱投保前要搞清楚这是什么公司,什么险种,代理人的身份等。

二是注意几个关键时间点。

保险空白期:

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观察期又称等待期:

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90~180天),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犹豫期(也叫冷静期):

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而退还相应保费。

它是为了防止代理人的误导和利益夸大而设立的;宽限期:

是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三是弄清退保规定。

大部分保险可以在10天的犹豫期和冷静期中全额退保退款,但是10天之后又如何呢?

其实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合同,都可以要求得到相应的款项。

只不过是不同情况下得到的保险款项不同。

  

四是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

同时要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我们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三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C 4.A 5.A 6.B 7.C 8.D 9.C 10.D 11.D 12.C 13.A 14.C15.B 16.C 17.A 18.A 19.B 20.B 21.C 22.A 23.C 24.B 25.D 26.B 27.B28.A 29.B 30.D

二、多项选择题

31.CD 32.AC33.CD34.ABCD35.ABCD36.ABCD37.ABCD38.ABD 39.ABCD 40.ABCD 41.ABCD42.BCD 43.AD 44.ABD 45.ABD 46.ABCD 47.ABC 48.ABC 49.ACD 50.AC 51.BCD 52.ABCD 53.CD 54.ABCD 55.AB 56.AD 57.ABCD 58.ABCD59.ABD 60.ABCD

三、判断题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71.√ 72.√ 73.×74.√ 75.× 76.√77.×78.×79.√80.× 81.×82.× 83.×84.√ 85.√

四、计算题

1.我国保险公司采用比例责任制分摊重复保险:

(1)全部损失: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20/20+30)=12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30/20+30)=18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3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30万元,符合补偿原则。

(2)部分损失: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20/20+30)=4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30/20+30)=6万元

   二者赔偿之和为10万元,正好等于损失金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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