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373517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3.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docx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罚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把公司、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安全工作健康发展,实现安全生产,打造平安矿区,特制定本规定。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单班产量超过作业计划规定产量10%时,罚采煤队当班班长100元,单日产量超过计划产量10%时,罚调度室及采煤队各100元。

2、严禁一个采区一翼同时有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违者发现一次罚调度室及采煤队各200元。

3、严禁在一个采区一翼同时有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违者每次罚总工办、调度室和施工单位各200元。

4、调度室要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定员,月度生产作业计划中要对劳动定员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编制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应明确作业人数,且二者应当吻合,如定员不明确、实际与计划不吻合,每次罚总工办及调度室各100元。

5、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作业计划中的劳动定员配备各班入井人数,不得超定员,如单班入井人数超过作业计划劳动定员的,每超1人罚部门50元。

6、机电科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主要采掘运输设备的月度检修计划,并报调度室列入作业计划,若无制定检修计划,每次罚机电科100元;若检修计划无列入月作业计划,每次罚调度室100元。

7、各部门要按照作业计划的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确保主要采掘运输设备安全运行。

无按检修计划检修,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无按计划检修或检修不到位,发生事故或影响安全生产的,机电科要按事故组织分析,进行处理。

8、对主要采掘运输设备的检修要做好检修记录,交机电科备案;否则每次罚相关部门50元。

二、矿井通风

9、矿井无计划停风,经分析属人为原因造成,每次罚责任人500元;对矿井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0、主扇运行异常无及时汇报或处理,罚机电队200元,罚责任人50元。

11、机电科要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矿井主扇、每季对地面反风设施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否则每少一次罚机电科50元。

12、矿井主扇性能无按规定进行测试,每次罚机电科200元。

13、矿井无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每次罚通风科200元。

14、主扇改变转速或风叶角度时,无经总工程师批准,每次罚责任单位和业务科室各500元。

15、矿井主扇装置外部漏风率无及时测定,每次罚通风科50元。

16、新设计的通风巷道断面不能满足通风需要,造成风速超限的每条巷道罚总工办100元。

17、矿井各通风巷道(包括采面风巷出口50米以外的巷道)必须经常维护,失修率不得大于7%;巷道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调度室50元。

由于维修不及时造成诸如流煤、瓦斯超限的,将按事故分析处理。

18、回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及动压区的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

否则每处罚管理单位50元;造成风速超限的每处罚管理单位100元。

19、凡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要追查布置该项工作者的责任,并处罚50元。

20、掘进巷道贯通时,无贯通通知或贯通通知不及时。

每发现一次罚地测科50元;无贯通措施或措施下发不及时,毎次罚总工办50元;措施贯彻不及时、不到位,每次罚施工单位技术人员50元。

2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的规定,每台次罚通风维修队50元。

22、局扇无计划停风,经分析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无计划停风无追查记录罚通风科100元。

23、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无措施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每处罚通风科和通风维修队各100元。

24、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每处罚通风维修队50元;由于风筒无及时接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将按事故分析处理。

25、各地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有保护风筒可靠供风的措施,不得私自掐开风筒或暂停供风。

否则每次罚款100元;造成瓦斯超限或事故的将按瓦斯事故分析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6、通风维修队负责通风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所管辖区内通风设施的现场管理工作。

通风设施人为损坏,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

三、瓦斯管理

27、每班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公司规定,出现空班漏检、假检、虚报瓦斯,板牌、班报记录表、手册三者不对照。

每次对当班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

28、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有关硐室、电气设备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

无设瓦斯检查记录牌,每处罚通风科100元。

29、掘进工作面无安设“三专两闭锁”装置或装置运行不正常。

每项罚机电队200元。

30、瓦斯超限后有作业现象。

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责任人2000元,若多人的按责任大小划分。

31、临时停风地点,必须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违者每次罚施工单位100元。

32、因掘进计划管理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盲巷。

罚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各100元。

33、采用栅栏封闭的盲巷,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置在距巷道口小于5米的范围内,并必须全断面设置,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以人员不能进入为标准),栅拦要牢固可靠,并悬挂警标。

不合规定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4、出现无风、微风作业。

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35、长期停风区,必须先切断通入停风区内的一切导体,并在8小时内及时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

无按规定执行,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36、瓦斯排放没有执行分级排放制度,无措施排放或未严格执行措施排放。

每次罚通风科、通风维修队及相关责任单位各200元。

37、矿长、总工、采掘队长、爆破工、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无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每次罚当事人50元。

四、粉尘防治

38、防尘供水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供水管路而组织生产。

罚调度室50元;责任单位明知系统不完善,不主动处理,而是强行作业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39、主要运输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设备转载点防尘(消防)管路的支管和阀门,必须敷设到位。

否则,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0、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随意改变防尘系统(消防系统)、液压系统、压风系统。

每处对责任单位处罚1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1、防尘设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通风队加强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汇报并处理。

否则每处罚通风维修队50元;防尘设施不坚持使用、丢失或人为损坏每处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50元。

42、井下运煤转载点缺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无按规定及时安装净化水幕。

每发现缺少一处罚通风维修队50元。

43、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无采用湿式打眼(或无采取防尘措施),放炮无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没有进行洒水和冲洗巷帮。

每发现一处罚施工单位责任人50元。

44、井下巷道冲刷不及时,出现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每处积尘罚责任单位50元(井下巷道冲刷区域责任分划:

1、采煤队负责采面、采面进回风顺槽20米范围、运输设备机头、装载硐室前后各5米范围内的巷道;2、掘进队负责掘进工作面100米内的巷道冲刷;通风维修队负责除以上地点外的其他巷道的冲刷工作)。

注:

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敷设(包括每隔50米的三通)。

安装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处50元罚款。

45、各地点应按照《规程》规定及时设置隔爆水棚,其安装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规定。

设计不合格罚通风科50元;制作不合格罚机电队50元;安装不符合要罚通风维修队50元;各队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队辖区内的隔爆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不得人为损坏,每损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6、各采掘工作面、维修地点应严格按照注水工艺进行操作,并达到要求。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五、防灭火

47、矿井消防水池无及时清挖,造成水量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罚调度室和责任单位各100元。

48、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出现明火,罚管区责任人50元;井口入井证发放室内发现明火,罚入井证发放工50元;井口信号工岗位10米范围内出现明火罚信号工50元;其他禁火区域范围内发现明火罚管区责任人50元。

49、井下和井口房无措施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等工作,或无严格按措施执行。

每次罚机电队200元。

50、井口20米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每次罚管区责任人和井口信号工各50元(往井下运送爆破材料除外,但其在井口存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个2小时,且要有专人看管否则按此规定执行)。

51、井下机电硐室以及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无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处罚后不立即整改的另加罚100元。

52、井上、下各机电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等《规程》规定需要设置防灭火设施的地点,在设备投入使用时必须按规定配齐到位。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愈期无配齐每超一天加罚50元。

53、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运输不符合规定,或井下存放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每处罚使用单位100元。

54、井下使用的和使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纸存放和处理不符合规定。

每处罚使用单位100元。

55、消防材料库存放的消防器材的数量、质量和种类不符合规定。

罚通风维修队50元。

56、井下工作人员不熟悉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对其罚款50元。

57、灭火器材无定期校验。

超过1周罚机电队50元;愈期无校验每超一天加罚50元。

58、发现井下有火灾隐患不及时汇报。

对相关人员处罚200元。

59、井下发生火灾火势不大,采取直接灭火的方式能够灭火,但没有直接灭火贻误战机。

对相关人员处罚2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0、井下巷道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指示标志牌。

无计划的每少一处罚总工办50元;计划后无按规定设置的每少一处罚通风维修队50元;各地点的避灾路线指示标志牌丢失或破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61、井下采空区没有及时封闭,时间超过45天的。

由于总工办无措施罚总工办100元;调度室无及时安排罚调度室100元;安排后施工单位无按时完成罚施工单位200元。

62、下井穿化纤维衣服。

每人每次罚款50元,并按违章处理。

六、矿井防治水

63、地测科没有及时对掘进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

每次每处罚地测科100元。

64、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有地测科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

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布置探放水钻孔和超前距离。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科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总工办根据地测科提供技术资料编制探放水和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地测科没有及时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布置探放水钻孔和超前距离等技术资料,每次罚地测科200元;总工办没有及时编制以上措施,罚总工办200元。

65、探放水部门在探水前,没有按措施要求进行施工。

每次罚施工单位100元。

66、探放水地点,板牌无填写或填写不明确。

每次罚施工单位50元。

67、探放水人员对探放水情况不汇报或汇报不及时。

每次罚责任人50元。

68、施工距离超过安全距离无进行探放水而继续施工。

每次罚施工单位200元。

69、探放水办公室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核实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资料不齐全。

罚负责人50元。

70、巷道掘进过程中突然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影响正常施工时,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主要领导汇报,研究处理。

由于地质因素人为处理不及时,导致工程停工的,按影响生产时间进行分析处理。

71、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突水危险区时,地测科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及时向总工办、调度室、施工单位、通风和安监部门发出通知单。

否则,每次罚地测科2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将按事故分析处理。

72、掘进巷道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在掘进过程中地测科应经常性的采取物探等手段探明前方积水情况,并应根据探查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由于探查不及时、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造成事故的将按本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并按失职渎职处理。

73、地测部门及时提供“三书”(采区地质说明书、采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满足采掘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和采掘施工的要求。

由于地质资料提供不及时,影响正常生产布置,每次罚地测科200元。

七、顶板管理

74、煤巷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或前探梁使用不合格。

每次罚款100元。

75、炮掘架棚注水巷道工作面在迎头15米、非注水巷道5米内,必须安装连锁装置。

否则,每少一处罚当班班长50元;由于连锁装置无使用造成冒顶的将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76、架棚支架之间必须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U型钢支架必须采取加力扳手将卡缆紧固。

否则,每处罚施工单位50元。

77、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每次罚款50元。

78、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

每次罚款100元。

79、井下每个维修地点无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及巷道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作业。

每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80、维修过的巷道,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

每处罚款50元。

81、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没有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每次罚现场负责人50元。

82、采掘工作面开工班、结束班没有队干全程跟班。

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83、采掘工作面遇顶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时,没有制定专门措施。

每次罚总工办50元。

84、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每处罚采煤队50元。

85、初设排支柱的初撑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采面有两根(含两根)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每根罚责任人50元;采煤工作面和上下顺槽超前支护发现有空载支柱,每根罚责任人50元;没使用防倒设施,每处罚30元。

86、采煤工作面无备用材料或其数量、质量、存放地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每次每处罚采煤队50元。

87、采空区局部悬顶和冒落高度不充分,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采面没有采取加强支护或强制放顶措施。

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八、爆破管理

88、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超过1%,仍从事爆破作业。

罚责任人200元。

89、放糊炮、放明火炮。

罚责任人200元。

90、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罚班组长100元。

91、炸药、雷管运输和储存违反规定。

罚责任人100元。

92、爆破作业地点无设置专用药箱和管箱,爆炸材料箱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器不完好。

每处罚责任人50元。

93、炮眼封泥无按规定进行封孔。

罚责任人50元。

94、放炮器钥匙,放炮员无随身携带或转交他人。

罚责任人100元。

95、装配引药违反有关规定。

罚责任人100元。

9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无处理就直接装药。

罚责任人100元。

97、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不符合规程规定。

罚责任人100元。

98、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进行装药放炮。

罚班长和放炮员各50元。

99、巷道贯通,在相距20米时,贯通两头在放炮前没按规定检查瓦斯。

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00、放炮警戒不符合规定。

罚责任人100元。

101、无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而用其他导体当作回路。

罚责任人100元。

102、爆破前,爆破母线、管脚线没有扭结成短路。

罚责任人50元。

103、当班未能全部起爆,放炮员未向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罚责任人100元。

104、处理瞎炮无按规定执行,瞎炮无处理完毕以前,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工作。

罚责任人100元。

105、放炮后不按规定停留一定时间就去查看爆破情况。

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06、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煤矿准用炸药和雷管,每发现一次罚供应公司和使用单位各200元。

九、井下炸药发放硐室管理

107、火工品管理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井下交接班手续,不得脱岗,做好爆炸材料的管理、发放及回收工作。

由于脱岗致使炸药库无人看管,每次罚款100元。

108、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火工品管理员应每班检查其完好性,性能不合规定应及时更换,如人为损坏或更换不及时。

每台罚责任人50元。

109、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的壁槽内,严禁混放。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110、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机电队应定期对爆炸材料库内照明设备及电缆进行检查,其性能达不到要求应及时更换。

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机电队200元。

111、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检查后应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否则,每次每项罚责任人50元。

112、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料制度,火工品管理员应对发放及回收的爆炸物品做详细记录,各项记录数量应对照。

无记录或与实际不符,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十、提升运输管理

113、主提升机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

每缺少一项,罚业务科室和责任单位各100元。

114、斜巷运输中对“四超”(超长、超宽、超重、超高)车辆,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运送。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15、提升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能正常动作或动作不可靠。

每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机电科监督不到位,对其罚款50元。

116、绞车司机必须做到“六不开”(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不可靠及信号装置不正常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措施不开)。

否则,每次罚绞车司机100元;因此导致事故发生,按事故分析处理。

117、斜巷上下车场和各巷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信号装置,每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采掘运输斜巷各车场必须水平,其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车辆长度的1.5倍,否则,每次罚设计部门及施工单位各100元。

118、提升机在运行过程中速度无执行“两慢一稳”规定。

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19、井下轨道铺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临时轨道应保持2—3米,不得用矿工钢、道木等代替。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由于轨道不合格造成事故,将按事故分析处理。

120、绞车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位置便于操作,钢丝绳排列整齐。

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21、斜巷中地磙应安装齐全、转动灵活,安装数量应以提升钢丝绳不磨道木为准。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22、机电科要对各个地点小绞车的安装时间、钢丝绳投用情况、换绳日期、绳的来源等,要记录在案。

对于长期在被水浸泡,锈蚀环境中使用的钢丝绳要重点检查(使用单位要班班检查,机电科每10天检查一次),发现不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更换。

由于检查不及时或无按规定及时更换,造成事故,将按事故分析处理。

各单位安装绞车、换绳须在2天内告知机电科。

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50元。

123、机电科要对井下各绞车坡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建档。

否则,每处罚机电科50元。

124、绞车必须有护绳板,钢丝绳连接钩头及保险绳必须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应停用整修。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因不符合规定造成事故,要分析处理。

125、各运输地点的信号必须灵敏可靠,出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处理。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通知电钳工后无及时修理或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台次罚电钳工100元。

126、非专职信号工擅自发送打点信号。

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27、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无按要求打压柱。

每处罚责任人50元。

128、刮板输送机及胶带输送机机尾必须加装防护罩。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29、在刮板输送机上运送物料,没有严格按措施执行。

每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130、搭乘刮板输送机或皮带输送机。

每人次罚款100元,并按违章处理。

131、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

每缺少一项,罚业务科室和责任单位各50元;发现有一种保护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50元。

132、调度绞车安装必须保证“四压两戗”六根柱(地锚绞车除外),压戗柱要打紧打牢,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绞车安装必须有小底盘。

戗压柱缺少或松动、无定位销,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无小底盘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调度绞车与底盘连接螺栓应使用机电队制作的专用螺栓,制作不合格的罚机电队100元,使用不合格罚使用单位100元,出现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133、倾斜井巷运输的“一坡三档”“四保险”要齐全、牢固可靠。

缺少或不可靠,每处罚使用单位100元;不坚持使用,每次罚责任人50元,并按违章处理。

134、掘进巷道挡车装置必须随工作面的推进及时移动,达到作业规程要求。

否则,一次罚款50元。

135、斜巷运输要严格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

违者,罚责任人50元。

136、绞车上的各种装置不齐全而投入使用。

罚使用单位和机电队各50元。

137、发现有追车、跳车、扒车和坐矿车。

每次罚当事人各50元,按违章处理。

138、绞车附近30米范围不得安装风机等大噪音设备。

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39、斜巷运输放飞车、调度绞车卸车时不带电运行。

每次罚责任人50元;放飞车按违章处理。

140、主提升机运行时,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41、斜巷停放车辆未采取可靠阻车措施。

每次罚责任人或责任单位100元。

142、架空乘人装置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

每缺少一种保护,罚机电科和机电队各100元;每发现一处保护不起作用,罚机电队50元;严格按照架空乘人装置操作规程操作,否则每次罚责任人50元。

143、架空乘人装置有绳掉轮、轮磨损严重等现象无及时处理。

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144、副井上下人员违反架空乘人装置乘用制度。

每人次罚款50元。

145、正常情况下严禁人员从主井上下,特殊情况下需从主井上下人员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或公司其他领导批准,并采取特殊措施后方可上下人员。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和责任单位100元。

十一、机电管理

146、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欠压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保护。

每缺少一项罚机电队200元。

147、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不齐全或不可靠,每项罚责任单位100元。

148、必须遵守“先停电、后停风,先送风、后送电”的矿井主扇与供电之间的程序规定。

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元。

149、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等的综合保护装置。

保护装置每少一项或每班使用前无进行跳闸试验,罚责任单位100元。

150、低压馈电线上无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中央变电所无高压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

每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51、保护接地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接地细则》要求。

无按规定安装到位,每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属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保护接地不起作用,罚责任人50元。

152、在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挂检修牌,设专人看管。

无按规定执行,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153、加强矿用电气设备管理,杜绝失爆现象。

出现失爆现象(以河南省矿用电器设备防爆管理细则为准),每台次罚机电队500元;机电科检查出不汇报或无查出,罚其500元,并按失职或渎职论处。

154、井下移动式电气设备没有上台上架,同一处两台及以上小型电器无集中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